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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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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分、辨皆别也。官,仕也。班,次也。莅,临也。庄,敬也。学,或为“御”。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撙犹趋也。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聚犹共也。鹿牝曰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疏】正义曰:此一节明礼为诸事之本,言人能有礼,然可异于禽兽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者,道者,通物之名;德者,得理之称;仁是施恩及物;义是裁断合宜。言人欲行四事,不用礼,无由得成,故云“非礼不成”也。道德为万事之本,仁义为群行之大,故举此四者为用礼之主,则馀行须礼可知也。道是通物,德是理物。理物由于开通,是德从道生,故“道”在“德”上。此经“道”谓才艺,“德”谓善行,故郑注《周礼》云:“道多才艺,德能躬行。”非是《老子》之“道德”也。熊氏云:“此是《老子》‘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今谓道德,大而言之,则包罗万事;小而言之,则人之才艺善行,无问大小,皆须礼以行之,是礼为道德之具,故云“非礼不成”。然人之才艺善行得为道德者,以身有才艺,事得开通,身有美善,于理为得,故称道德也。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者,熊氏云:“教谓教人师法,训谓训说义理。”以此教训,正其风俗,非得其礼,不能备具,故云“非礼不备”。但教之与训,小异大同。 “分争辨讼,非礼不决”者,《周礼·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又云:“以两剂禁民狱。”故郑云:“争罪曰狱,争财曰讼。”争则万事通名,故《左传》云“凡有血气,皆有争心”,又云“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是也。此“争财曰讼”,对文异耳,散则通名。故《左传》云“卫侯与元咺讼”,是争罪亦曰讼也。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者,“上”谓公卿大夫,“下”谓士也。君父南面,臣子北面,公卿大夫则列位于上,士则列位于下,兄前弟后,唯礼能定也。《白虎通》云:“君,群也,群下之所归心也。臣,坚也,厉志自坚也。父,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孳也,孳孳无已也。兄,况也,况父法也。弟,悌也,心顺行笃也。”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者,熊氏云:“宦,谓学仕宦之事;学,谓习学六艺。此二者俱是事师,非礼不亲。”《左传·宣二年》,赵盾见灵辄饿,问之,云“宦三年矣”。服虔云:“宦,学也。”是学职事为宦也。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者,班,次也;朝,朝廷也。次,谓司士正朝仪之位次也。治军,谓师旅卒伍各正其部分也。莅,临也。官,谓卿、大夫、士各有职掌。行法,谓司寇、士师明刑法也。皆用礼,威严乃行也。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者,《周礼·都宗人》云“国有大故,则令祷祠”,郑注云:“祠谓报塞。”又《小宗伯》注云:“求福曰祷,得求曰祠。”熊氏云:“祭祀者,国家常礼。牲币之属。”以供给鬼神,唯有礼乃能诚敬。 “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者,君子是有德有爵之通称。王肃云:“君上位,子下民。”又康成注《少仪》云:“君子,卿、大夫若有异德者。”凡礼有深疑,则举君子以正之。“恭敬”者,何胤云:“在貌为恭,在心为敬。”何之所说,从多举也。夫貌多心少为恭,心多貌少为敬。所以知者,《书》云:“奉先思孝,接下思恭。”又云:“貌曰恭。”又《少仪》云:“宾客主恭,祭祀主敬。”《论语》云“巧言、令色、足恭。”又云:“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又《孝经说》:“君、父同敬,为母不同敬。”以此诸文言之,凡称敬,多为尊,故知貌多为恭,心多为敬也。又通而言之,则恭、敬是一。《左传》云:“敬恭父命。”《士昏礼》云:“敬恭听,宗父母之言。”《孝经》云:“恭敬安亲。”此并“恭”“敬”连言,明是一也。撙者,趋也。节,法度也。言恒趋于法度。“退让以明礼”者,应进而迁曰退,应受而推曰让。“以明礼”者,既道德仁义已下并须礼以成,故君子之身行恭敬、趋法度及退让之事,以明礼也。 “猩猩”至“禽兽”。 正义曰:《尔雅》云:“猩猩小而好啼。”郭注:“《山海经》云:‘人面豕身,能言语。’今交阯封谿县出猩猩,状如獾㹠,声似小儿啼。”今案,禽兽之名,经记不同。《尔雅》云:“二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今鹦鹉是羽,曰禽;猩猩四足而毛,正可是兽。今并云“禽兽”者,凡语有通别,别而言之,羽则曰禽,毛则曰兽。所以然者,禽者,擒也,言鸟力小,可擒捉而取之;兽者,守也,言其力多,不易可擒,先须围守,然后乃获,故曰兽也。通而为说,鸟不可曰兽,兽亦可曰禽。故鹦鹉不曰“兽”,而猩猩通曰“禽”也。故《易》云:“王用三驱,失前禽。”则驱走者亦曰禽也。又《周礼·司马职》云:“大兽公之,小禽私之。”以此而言,则禽未必皆鸟也。又康成注《周礼》云:“凡鸟兽未孕曰禽。”《周礼》又云:“以禽作六贽:卿羔,大夫雁。”《白虎通》云:“禽者,鸟兽之揔名。”以此诸经证,“禽”名通兽者,以其小兽可擒,故得通名“禽”也。

大上贵德,大上,帝皇之世,其民施而不惟报。其次务施报。三王之世,礼始兴焉。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故曰:礼者,不可不学也。夫礼者,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而况富贵乎?负贩者尤轻恌志利,宜若无礼然。富贵而知好礼,则不骄不淫;贫贱而知好礼,则志不慑。慑犹怯惑。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世变道殊,所贵有异,虽负贩者必须有礼,各随文解之。 “太上贵德”者,大上谓三皇五帝之世也。其时犹淳厚其德,不尚往来之礼,所贵者在于有德,故曰“贵德”也。德主务施,其事但施而不希其反也。“皇”是三皇,“帝”是五帝,不云“皇帝”者,恐是一事不分,故郑升帝于皇上,以殊异代矣。然五帝虽有三礼、五玉、陟方、朝会,而犹是揖让,故上同三皇,是以《礼运》注谓五帝为大道之时也。熊氏云:“三皇称皇者,皆行合天皇之星。故《诗纬·含神雾》宋均注云:‘北极,天皇大帝,其精生人。’然则称皇者,皆得天皇之气也。郑玄意则以伏牺、女娲、神农为三皇,故注《中候·敕省图》引《运斗枢》伏牺、女娲、神农为三皇也。然宋均注《援神契》引《甄耀度》数燧人、伏牺、神农为三皇,谯周《古史考》亦然。《白虎通》取伏牺、神农、祝融为三皇,孔安国则伏牺、神农、黄帝为三皇。并与郑不同。此皆无所据,其言非也。郑数伏牺、女娲、神农,非谓其人身自相接,其间代之王多矣,《六艺论》云燧人至伏牺一百八十七代,宋均注《文耀钩》云女娲以下至神农七十二姓,谯周以为伏牺以次有三姓始至女娲,女娲之后五十姓至神农,神农至炎帝一百三十三姓,是不当身相接。谯周以神农、炎帝为别人,又以神农为木德,女娲为水德,皆非郑义也。其五帝者,郑注《中候·敕省图》云:‘德合五帝坐星者称帝。’则黄帝、金天氏、高阳氏、高辛氏、陶唐氏、有虞氏是也。实六人,而称‘五’者,以其俱合五帝坐星也。五帝所以称帝者,《坤灵图》云:‘德配天地,在正不在私,称之曰帝。’三王称王者,庄三年《穀梁传》曰:‘其曰王者,人所归往也。’散而言之,则三皇亦称帝,则《月令》云‘其帝太昊’是也;五帝亦称皇,则《吕刑》云‘皇帝清问下民’是也。至三王德劣,不得上同于天,唯称王而已。此云‘太上贵德’,郑云‘帝皇之世’,则帝皇以上皆行德也。所以《中候·握河纪》云:‘皇道帝德,非朕所专。’是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不同者,但德由道生,道为其本,故道优于德。散而言之,德亦是道,故揔云‘贵德’。既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以次推之,则三王行仁,五霸行义。五帝虽行德,亦能有仁,故《大学》云‘尧、舜率天下以仁’是也。案《老子》云:‘道常无名’,河上公云:‘能生天、地、人,则当大《易》之气也。’《道德经》云‘上德不德’,其德稍劣于常道,则三皇之世法大《易》之道行之也。然则可行之道,则伏牺画八卦之属是也,三皇所行者也。‘下德不失德’,河上公云:‘下德,谓号谥之君。’则五帝所行者也。但三皇则道多德少,五帝则道少德多。”此皆熊氏之说也。今谓道者,开通济物之名,万物由之而有,生之不为功,有之不自伐,虚无寂寞,随物推移,则天地所生,微妙不测,圣人能同天地之性,其爱养如此,谓之为道。此则常道,人行大道也。其如此善行为心,于己为得,虽不矜伐,意恒为善,谓之为德,此则劣于道也。既能推恩济养,恻隐矜恤于物,谓之为仁,又劣于德。若其以仁招物,物不从己,征伐刑戮,使人服从,谓之为义,又劣于仁。以义服从,恐其叛散,以礼制约,苟相羇縻,是之谓礼,又劣于义。此是人情小礼,非大礼也。圣人之身,俱包五事,遇可道行道,可德行德,可仁行仁,可义行义,皆随时应物。其实诸事并有,非是有道德之时无仁义,有仁义之时无道德也。此道德,以大言之,则天地圣人之功也;以小言之,则凡人之行也。故郑注《周礼》云:“道多才艺,德能躬行。”谓于一人之上亦能开通,亦于己为德。以此言之,则《周礼》“三德”“六德”,及《皋陶》“九德”,及《洪范》“三德”,诸经传道德皆有分域,小大殊名,不足怪也。 注“其民施而不惟报”。 正义曰:惟,思也。世既贵德,但有施惠,而不思求报也。 “其次务施报”。 正义曰:其次,谓三王之世也。务,犹事也。三王之世,独亲其亲,独子其子,货力为己,施则望报,以为恒事,故云“务施报”。 “礼尚往来”者,言三王之世,其礼主尚往来。 “贫贱”至“不慑” 慑,怯也,惑也。贫者之容,好怯惑畏人,使心志不遂。若知礼者,则持礼而行之,故志不慑怯。是以于负贩之中必有所尊也。 注“慑犹怯惑”。 正义曰:何胤云:“惮所行为怯,迷于事为惑。”义或当然。

人生十年曰幼,学;名曰幼,时始可学也。《内则》曰:“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计。”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有室,有妻也。妻称室。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艾,老也。六十曰耆,指使;指事使人也。六十不与服戎,不亲学。七十曰老,而传;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之父。八十、九十曰耄。耄,惛忘也。《春秋传》曰:“谓老将知,耄又及之。”七年曰悼。悼,怜爱也。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爱幼而尊老。百年曰期颐。期犹要也。颐,养也。不知衣服食味,孝子要尽养道而已。大夫七十而致事,致其所掌之事于君而告老。若不得谢,谢犹听也。君必有命,劳若辞谢之。其有德尚壮,则不听耳。则必赐之几杖,行役以妇人,适四方,乘安车,自称曰“老夫”,几杖、妇人、安车,所以养其身体也。安车,坐乘,若今小车也。老夫,老人称也。亦明君贪贤。《春秋传》曰:“老夫耄矣。”于其国则称名。君虽尊异之,自称犹若臣。越国而问焉,必告之以其制。邻国来问,必问于老者以答之。制,法度。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幼而从学,至于成德,终始之行,皆遵礼制,各随文解之。 “人生十年曰幼,学”者,谓初生之时至十岁,依《内则》:“子生八年,始教之让。九年,教之数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计。”故以十年为节也。幼者,自始生至十九时。故《檀弓》云“幼名”者,三月为名称幼。《冠礼》云“弃尔幼志”,是十九以前为幼。《丧服传》云“子幼”,郑康成云:“十五以下。”皆别有义。今云“十年曰幼,学”,是十岁而就业也。 “二十曰弱,冠”者,二十成人,初加冠,体犹未壮,故曰弱也。至二十九,通得名“弱冠”,以其血气未定故也。不曰“人生”,并承上可知也。今谓庶人及士之子,若卿大夫,十五以上则冠,故《丧服》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是也。其冠仪与士同,故《郊特牲》云“无大夫冠礼”是也。其大夫之子亦二十而冠,其诸侯之子亦二十而冠,天子之子则十二而冠,若天子、诸侯之身则皆十二而冠。具释在《冠义》。“三十曰壮,有室”者,三十而立,血气已定,故曰壮也。壮有妻,妻居室中,故呼妻为室。若通而言之,则宫、室通名。故《尔雅》云:“宫谓之室,室谓之宫。”别而言之,论其四面穹隆则曰宫,因其贮物充实则曰室,室之言实也。今不云“有妻”而云“有室”者,妻者,齐也,齐为狭局,云“室”者,含妾媵,事类为广。案《媒氏》云“男三十,女二十”,郑康成云:“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数也。《易》曰‘参天两地而倚数’焉。”《白虎通》云:“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盛,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四十曰强,而仕”者,三十九以前通曰壮,壮久则强,故四十曰强。强有二义:一则四十不惑,是智虑强;二则气力强也。 “五十曰艾,服官政”者,四十九以前通曰强,年至五十,气力已衰,发苍白色如艾也。五十是知天命之年,堪为大夫。服,事也。大夫得专事其官政,故曰“服官政”也。郑康成注《孝经》云:“张官设府谓之卿大夫。”即此之谓也。熊氏云:“案《中候·运衡》云‘年耆既艾’,注云:‘七十曰艾。’言七十者,以时尧年七十,故以七十言之。又《中候·准谶哲》云‘仲父年艾,谁将逮政’,注云‘七十曰艾’者,云‘谁将逮政’,是告老致政,致政当七十之时,故以七十曰艾。” “六十曰耆,指使”者,贺玚云:“耆,至也,至老之境也。六十耳顺,不得执事,但指事使人也。”郑注《射义》云:“耆、耋,皆老也。” 注“六十”至“不亲学”。 正义曰:此《王制》文。引之者,证不自使也。 “七十曰老,而传”者,六十至老境而未全老,七十其老已全,故言老也。既年已老,则传徙家事,付委子孙,不复指使也。 注“传家”至“之父”。 正义曰:然庶子年老亦得传付子孙,而郑唯云“谓宗子”者,为《丧服》有“宗子孤为殇”,郑云:“言孤,有不孤者,谓父有废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郑今欲会成《丧服》义,故引宗子之父也。又一云:“宗子”并谓五宗也,五宗之子并是传祭之身,故指之也。庶子乃授家事于子,非相传之事。此既云“传”,故郑知非庶子也。必为“宗子父”者,以经言“传”,传者,上受父祖之事,下传子孙。子孙之所传,家事、祭事为重。若非宗子,无由传之。但七十之时,祭祀之事犹亲为之,其视濯溉则子孙。故《序卦》注云“谓父退居田里,不能备祭宗庙,长子当亲视涤、濯鼎俎”是也。若至八十,祭亦不为,故《王制》云“八十齐丧之事不及也”,注云:“不齐则不祭也。” “八十、九十曰耄”,耄者,僻谬也。人或八十而耄,或九十而耄,故并言二时也。 注“耄惛”至“及之”。 正义曰:“耄,惛忘也”者,惛忘即僻谬也。 所引《春秋》,案《左传·昭元年》,周景王使刘定公劳晋赵孟,定公劝赵孟纂禹之绩,广远树之功。赵孟对云:“老夫罪戾,朝不谋夕。”刘子归,语王曰:“谚所谓‘老将知而耄及之’者,其赵孟之谓乎?”引之者,证老为耄。 “七年曰悼”。 悼,怜爱也。未有识虑,甚可怜爱也。年七岁而在九十后者,以其同不加刑,故退而次之也。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者,幼无识虑,则可怜爱,老已耄而可尊敬,虽有罪,而同不加其刑辟也。《周礼·司刺》有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旄,三曰憃愚。郑注云:“若今时律令,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故司刺有三赦,皆放免不坐也。 “百年曰期颐”者,期,要也;颐,养也。人年百岁,不复知衣服、饮食、寒煖、气味,故人子用心要求亲之意而尽养道也。“颐,养也”,《易·序卦》文。 “大夫七十而致事”者,七十曰老,在家则传家事于子孙;在官,致所掌职事还君,退还田里也。不云“置”而云“致”者,置是废绝,致是与人,明朝廷必有贤代己也。《白虎通》云:“臣年七十悬车致仕者,臣以执事趋走为职,七十耳目不聪明,是以退老去,避贤也,所以长廉远耻。悬车,示不用也。致事,致职于君。君不使退而自去者,尊贤也。” “若不得谢”者,谢犹听许也。君若许其罢职,必辞谢云:“在朝日久,劬劳岁积。”是许其致事也。今不得听,是其有德尚壮,犹堪掌事,不听去也。 “则必赐之几杖”者,熊氏云:“既不听致事,则《祭义》云‘七十杖于朝’是也。听致事,则《王制》云‘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是也。”案《书传》云“七十杖于朝”,郑注云“‘朝’当为‘国’”者,以其下有“八十杖于朝”,故以“朝”当为“国”也。与《王制》同,并谓听致事也。 “行役以妇人”者,行役,谓本国巡行役事。妇人能养人,故许自随也。 “适四方,乘安车”者,适四方,谓远聘异国,时乘安车。安车,小车也,亦老人所宜然。此养老之具,在国及出,皆得用之。今言行役妇人,四方安车,则相互也,从语便,故离言之耳。 “自称曰‘老夫’”者,若此老臣行役及适四方,应与人语,其自称为“老夫”,言已是老大夫也。必称“老”者,明君贪贤之故,而臣老犹在其朝也。 注“几杖”至“耄矣”。 正义曰:“安车,坐乘,若今小车”者,古者乘四马之车,立乘,此臣既老,故乘一马小车,坐乘也。庾蔚云:“汉世驾一马而坐乘也。”熊氏云:“案《书传·略说》云‘致仕者以朝,乘车輲轮’,郑云:‘乘车,安车。言輲轮,明其小也。’”“《春秋传》曰‘老夫耄矣’者,引《左传》证老臣对他国人自称老夫也。此是《春秋·隐四年》卫石碏辞也。石碏子厚与卫州吁游,吁弑其异母兄完而自立,未能和民,欲结强援。时陈侯有宠于周桓王,州吁与石厚往陈,欲因陈自达于周。而石碏遣人告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敢即图之。” “于其国则称名”者,“于其国”,谓自与其君言也。虽老,犹自称名也。 注“君虽尊异之,自称犹若臣”者,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士相见礼》云:“士大夫于他邦之君曰‘外臣’。”是上大夫于己君自称为“下臣”,于他国君自称为“外臣”。又《玉藻》云:“下大夫自名。”又郑注《玉藻》云:“下大夫自名于他国,则曰‘外臣某’。”是下大夫于己君称名,于他国曰“外臣某”。此既自称“老夫”,宜是上大夫,而称名从下大夫者,既被君尊异,故臣亦谦退,从下大夫之例而称名也。且《玉藻》所云是其从下大夫例,然臣于君单称名无嫌也。 “越国而问焉,必告之以其制” 越国,犹他国也。若他国来问己国君之政,君虽已达其事,犹宜问于老贤,老贤则称国之旧制以对他国之问也。

谋于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从犹就也。长者问,不辞让而对,非礼也。当谢不敏,若曾子之为。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有事取谋议于长者,各依文解之。 “操几杖以从之”者,操,执持也。杖可以策身,几可以扶己,俱是养尊者之物,故于谋议之时将就也。

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凊,昏定而晨省,定,安其床衽也。省,问其安否何如。在丑夷不争。丑,众也。夷犹侪也。四皓曰:“陛下之等夷。”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子事亲奉养之礼,又去争讼,今各随文解之。 “昏定而晨省”者,上云“冬温夏凊”,是四时之法,今说一日之法。定,安也;晨,旦也。应卧,当齐整床衽,使亲体安定之后退。至明旦,既隔夜,早来视亲之安否何如。先昏后晨,兼示经宿之礼。熊氏云:“‘晨省’者,案《内则》云,同宫则鸡初鸣,异宫则昧爽而朝。” “在丑夷不争”者,此一句明朋侪礼也。丑,众也,夷犹侪也,皆等类之名,风俗语不同,故兼言之。夫贵贱相临,则有畏惮,朋侪等辈,喜争胜负,亡身及亲,故宜诫之以不争。 注“丑众”至“等夷”。 正义曰:“丑,众也”,《释诂》文,谓在众不忿争也。云“四皓曰‘陛下之等夷’”者,证“夷”是等类也。四皓,汉时隐人高士也。其四人:一东园公,二绮里季,三夏黄公,四角里先生。皆老,发白皓素,因呼为四皓。隐商山不仕,高祖数召,不出。后为高祖欲废吕后之子盈,而立戚夫人之子赵王如意为大子,张良使大子卑辞安车遣辩士以请四皓。四皓果来,舍建城侯所。至汉十一年,黥布反,高祖令大子将兵击之。四皓自相谓曰:“凡来,欲以安大子。大子将兵,事危矣。”乃说建城侯曰:“大子将兵,有功则位不益,无功则从此受祸。且大子所与诸将,皆尝与上定天下骁将也。今使大子将之,此无异使羊将狼,皆不肯为用,其无功必矣!臣闻,母爱者,子抱之。今戚夫人日夜侍御,赵王常居前,上‘终不使不肖子居爱子之上’,明乎其代大子之位必矣。君何不急请吕后承间为上泣言:‘黥布,天下猛将,善用兵。诸将皆陛下之等夷,今令大子将,此属莫肯为用。’”于是吕后如四皓言,以请高祖。高祖时疾,自行。十二年,破黥布,还而疾益甚,愈欲易大子。及燕,置酒,大子侍,四皓从大子。高祖惊曰:“吾召公数岁,公逃我。今反从我儿乎?”四皓曰:“陛下轻士善骂,臣等义不受辱,故恐而亡匿。”

夫为人子者,三赐不及车马。三赐,三命也。凡仕者,一命而受爵,再命而受衣服,三命而受车马。车马,而身所以尊者备矣。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逾于父。天子、诸侯之子不受,自卑远于君。故州闾乡党称其孝也,兄弟亲戚称其慈也,僚友称其弟也,执友称其仁也,交游称其信也。不敢受重赐者,心也,如此而五者备有焉。《周礼》二十五家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僚友,官同者。执友,志同者。见父之执,不谓之进不敢进,不谓之退不敢退,不问不敢对,敬父同志如事父。此孝子之行也。【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子谦卑,行著于外,所敬又广,今各随文解之。 言“夫”者,贵贱悉然也。三赐,三命也。言为人子,虽受三命之尊,终不敢受车马。车马,则身有成尊,便比逾于父,故不受。所以许受三命而不许受车马者,命是荣美光显祖父,故受也;车马是安身,身安不关先祖,故不受也。不云“不受”,而云“不及”者,“受”是已到之目,明人子非唯外迹不受,抑亦心所不及于此赐也。 注“三赐”至“于君”。 正义曰:云“三赐,三命”者,受命即受赐,故“三赐,三命”。故《公羊》云:“命者何?加我服。锡者何?赐也。”是其命赐相将也。云“凡仕者,一命受爵,再命受衣服,三命受车马”者,皆约《周礼·大宗伯》之文。案《大宗伯》“一命受职”,职则爵也。又《宗伯》“三命受位”,郑康成云:“始有列位于王朝。”今言“受车马”者,但“三命受位”即受车马,以经云“车马”,故以车马言之。云“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逾于父”者,以公、侯、伯卿三命,其子不受,不敢比于父。公、侯、伯大夫,子、男卿,再命;公、侯、伯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其子三命不受车马者,皆是不敢逾于父。不言天子、诸侯之子不敢受者,以其父位既尊,不得言不敢比逾,故云“自卑远于君”。案《周礼》九仪,“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案《含文嘉》九赐,“一曰车马,二曰衣服,三曰乐则,四曰朱户,五曰纳陛,六曰虎贲,七曰斧钺,八曰弓矢,九曰秬鬯”,宋均注云:“进退有节,行步有度,赐以车马,以代其劳。言成文章,行成法则,赐以衣服,以表其德。动作有礼,赐以纳陛,以安其体。长于教诲,内怀至仁,赐以乐则,以化其民。居处修理,房内不泄,赐以朱户,以明其别。勇猛劲疾,执义坚强,赐之虎贲,以备非常。抗扬威武,志在宿卫,赐以斧钺,使得专杀。内怀仁德,执义不倾,赐以弓矢,使其专征。慈孝公母,赐以秬鬯,以归祭祀。”郑司农以《周礼》九命与九赐是一也。然则此“三赐”,郑康成知非九赐之第三,而云“三命之赐”者,康成以九命与九赐不同,九赐谓“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之后始加九赐。知者,《王制》云“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二曰衣服”之属是也。又《宗伯》“八命作牧”,注云:“侯伯有功德,加命得专征伐。”《王制》云:“赐弓矢,然后征。”《诗》云:“瑟彼玉瓒,黄流在中。”传曰:“九命然后赐以圭瓒。”又《尚书》,文侯仇受弓矢、秬鬯,《左传》晋文公受大路、戎路、弓矢、秬鬯、虎贲。此皆九命之外始有衣服、弓矢、秬鬯等之赐,故知九赐不与九命同也。且此云“三赐不及车马”,其九赐“一曰车马”,何由三赐不及车马乎?故知此三赐非九赐之三赐也。若是九赐之三赐,即是身八命、九命之尊,礼绝凡庶,何得下文云州闾、乡党、僚友、交游也?故康成以为诸侯及卿、大夫之子三命者。其《公羊说》九赐之次与《含文嘉》不同,一曰加服,二曰朱户,三曰纳陛,四曰舆马,五曰乐则,六曰虎贲,七曰斧钺,八曰弓矢,九曰秬鬯。异人之说,故文有参差,大略同也。《异义》许慎说九赐、九命,郑康成以为不同,具如前说。其大夫赐乐,《乡饮酒》注云“大夫若君赐乐”及《左传》魏绛有金石之乐,非九赐之正法也。车马之赐,进退由于君命,今言“不受”者,君子仕,辞位不辞禄,其赐终必受之。故郑注下文“不敢受重赐者,心也。” “故州”至“信也”。 《周礼·司徒》去王城百里置远郊,远郊之内为六乡。六乡之民,“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又《遂人职》主六遂,六遂之民在远郊之外,“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今不言六遂者,举近耳。若六遂之中有此孝者,则亦称之也。 “兄弟、亲戚称其慈也”,亲指族内,戚言族外。慈者,笃爱之名。兄弟,外内通称。亲踈交接,并见其慈而称之。 “僚友称其弟也”,僚友,同官者也。弟者,事长次第之名。孝子能接同官,有所次序,不敢逾越等级,故同官之友称之。 “执友称其仁也”,执友,执志同者也。同师之友,意趣相得,绸缪切瑳,故其见仁恩之心而称之。 “交游称其信也”,交游,汎交也。结交游往,本资信合,故称信也。熊氏云:“然此五句,上始州闾,下及交游,亦其次也。前孝后信,又为差序。略举五者,馀行可知。”“不敢受赐者,心也”,不受由心,故有五称也。 “见父之执”者,此亦承为人子之事也。明非唯见交游为善,乃遍至父友也。自上诣下曰见,自下朝上曰见。“父之执”,谓执友与父同志者也。或故往见,或路中相见也。

夫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告、面同耳,反言面者,从外来,宜知亲之颜色安否。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缘亲之意欲知之。恒言不称老。广敬。年长以倍,则父事之;谓年二十于四十者。人年二十,弱冠成人,有为人父之端。今四十于二十者有子道。《内则》曰:“年二十,惇行孝弟。”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则肩随之。肩随者,与之并行差退。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席以四人为节,因宜有所尊。 【疏】正义曰:此一节亦明人子事亲之法,游方习业,及汎交之礼,亦各随文解之。 “恒言不称老”者,老是尊称,若其称老,乃是己自尊大,非是孝子卑退之情,故注云“广敬”,言广者,非但敬亲,因敬亲广敬他人。或云:子若自称老,父母则甚老,则感动其亲,故舜年“五十而慕”是也。 “年长以倍,则父事之”者,此谓乡里之中,非亲非友,但二十以后,年长倍己,则以父道事之,即父党随行也。 注“谓年”至“孝弟”。 正义曰:人年三十而娶,于后乃有子,则三十于六十乃是倍年。今郑言“二十于四十”者,但二十加冠成人,责以为人父、为人子之礼,虽未有妻、子,有为人父之端。又《内则》云二十乃能敦行孝弟,可责以孝子之行,故二十于四十约之为倍年也。以二十未合有子,故郑云“为人父之端”“有子道”也。 “十年以长,则兄事之”者,谓年二十于三十者。全倍者,父事之;半倍,故兄事之也。兄事之,则正差退而雁行也。 “五年以长,则肩随之”者,谓并行而差退,若未二十童子则无此礼,以其不能敦行孝弟。《论语》云“与先生并行”,《王制》云“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者,举成人有此礼也,童子礼则无也。此谓二十于二十五者。肩随,则齐于雁行也。然则以此肩随而推之,上云父兄事之,岂是温凊如亲?正言其或行来坐席,推前相类耳。 “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者,谓朋友居处法也。群,朋友也,子夏曰“吾离群”是也。古者地敷横席而容四人,四人则推长者居席端。若有五人会,应一人别席,因推长者一人于异席也。 注“席以”至“所尊”。 正义曰:熊氏云:“知四人为节者,以此云‘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既长者一人异席,馀则四人矣。”案《公食大夫礼》云:“蒲筵常,加萑席寻。”此以蒲席者,故得容四人。此群居之法,若宾主礼,席皆无同坐之法。故《乡饮酒》,宾、介异席,又云“众宾之席皆不属焉”,不相连属也。《乡射》“众宾之席继而西”,谓相连属也。《燕礼》及《大射》“公三重,大夫再重”,是皆异席也。

为人子者,居不主奥,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门,谓与父同宫者也,不敢当其尊处。室中西南隅谓之奥。道有左右。中门,谓枨𫔶之中央。《内则》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食飨不为㮣,㮣,量也。不制待宾客馔具之所有。祭祀不为尸,尊者之处,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听于无声,视于无形,恒若亲之将有教使然。不登高,不临深,不苟訾,不苟笑。为其近危辱也。人之性,不欲见毁訾,不欲见笑。君子乐,然后笑。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居处及行立、待宾、祭祀、敬慎之事,各随文解之。此明孝子居处闺门之内,不言“凡”者,或异居,礼则不然。 “居不主奥”者,主,犹坐也。奥者,室内西南隅也。室向南,户近东南角,则西南隅隐奥无事,故呼其名为奥。常推尊者于闲乐无事之处,故尊者居必至奥也。既是尊者所居,则人子不宜处之也。 “坐不中席”者,一席四人,则席端为上。今不云“上席”而言“中”者,旧通有二:一云敬无馀席,非唯不可上,亦不可中也;一云共坐则席端为上,独坐则席中为尊,尊者宜独,不与人共,则坐常居中,故卑者坐不得居中也。 “行不中道”者,尊者常正路而行,卑者故不得也。男女各路,路各有中也。 “立不中门”者,中央有𫔶,𫔶傍有枨,枨谓之门梐。今云“不中门”者,谓枨、𫔶之中,是尊者所行,故人子不得当之而行也。 注“谓与”至“异宫”。 正义曰:凡上四事,皆谓与父同宫者尔。若命士以上,则父子异宫,则不禁。所以尔者,有命既尊,各有臣仆子孙应敬己故也。云“不敢当其尊处”者,四事皆尊者之处。“室中西南隅谓之奥”者,《尔雅·释宫》文。郭璞注云:“隐奥之处。”“西北隅谓之屋漏”,孙氏云:“日光所漏入。”“东北隅谓之宧”,孙氏云:“日侧之明,是宧明也。”“东南隅谓之㝔”,郭氏云:“隐暗也。”云“《内则》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者,证有异居之道也。 “食飨不为㮣”。 熊氏云:“谓传家事,任子孙。若不传家事,则子孙无待宾之事。”大夫、士或相往者,设于飨食。㮣,量也。不制设待宾馔具,事由尊者所裁,而子不得辄豫限量多少也。 “祭祀不为尸”者,尸代尊者之处,故人子不为也。 “听于无声”者,谓听而不闻父母之声,此明人子常礼也。 “视于无形”者,谓视而不见父母之形。虽无声无形,恒常于心想像,似见形闻声,谓父母将有教使己然也。 “不苟訾,不苟笑”者,苟,且也。相毁曰訾。不乐而笑为苟笑。彼虽有是非,而己苟讥毁訾笑之,皆非彼所欲,必反见毁辱,故孝子不为也。 注“为其”至“后笑”。 正义曰:“危”解“不登高”“不临深”,“辱”释不訾、不笑也。云“君子乐,然后笑”者,引《论语》证不苟笑之事也。此是公明贾答孔子云“夫子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也。

孝子不服暗,不登危,惧辱亲也。服,事也。暗,冥也。不于暗冥之中从事,为卒有非常,且嫌失礼也。男女夜行以烛。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为忘亲也、死,为报仇雠。不有私财。【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自谨慎其身,不许友以死,及不得有私财之事,各随文解之。 “不服暗”者,服,事也,谓不行事于暗中也。一则为卒有非常,二则暗中行事,好生物嫌,故孝子深戒之。 “父母存,不许友以死”者,谓不许为其友报仇雠也。亲存须供养,则孝子不可死也。若父母存,许友报仇怨而死,是忘亲也。亲亡则得许友报仇。故《周礼》有“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白虎通》云:“亲友之道不得行者,亦不许友以死耳。” “不有私财”者,家事统于尊,财关尊者,故无私财。

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为其有丧象也。纯,缘也。《玉藻》曰:“缟冠玄武,子姓之冠也。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深衣》曰:“具父母,衣纯以青。”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为人子父母存及孤子衣冠纯饰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不言“凡”者,若仕者或遇凶荒,虽亲存亦须素服,非要在亲没,故不言“凡”。 “父母存,冠衣不纯素”者,冠纯谓冠饰也,衣纯谓深衣领缘也。礼,具父母,太父母存,冠衣纯以缋;若有父母无太父母,则纯以青;若少而并无,则乃纯素也。故亲存者不得纯素也。 注“为其”至“以青”。 正义曰:引《玉藻》“缟冠玄武,子姓之冠”,证冠纯有吉凶之别也。缟冠者,薄绢为之。玄武者,以黑缯为冠卷也。子姓者,姓,生也,孙是子所生,故谓孙为子姓。父有服未毕,子虽已除,犹未全吉也,故缟冠玄武。玄武是吉,缟冠为凶,明吉凶兼服也。何胤云:“缯裹卷武也。”云“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又证有素为凶也。当祥之日,朝服缟冠;祥祭之后,则缟冠素纰。何胤云:“素纰,谓缘冠两边。”云“《深衣》曰‘具父母,衣纯以青’”者,引证不纯以素之事。

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早丧亲,虽除丧,不忘哀也。谓年未三十者。三十壮,有室,有代亲之端,不为孤也。当室,适子也。《深衣》曰:“孤子衣纯以素。” 【疏】正义曰:上言有亲而不素,此言无亲而素者也。孤子,谓二十九以下而无父者。当室,谓适子也。既少孤,故虽除服,犹自素也。然《深衣》云“孤子衣纯以素”,则嫡庶悉然。今云“当室”,则似庶子不同。所以尔者,通者有二:云凡子皆然,岂唯当室?但嫡子内理蒸尝,外交宗族,代亲既备,嫌或不同,故特明之。所以郑引《深衣》为注,会证凡孤子悉同也。崔灵恩云:“指谓当室者,不当室则纯采。所以然者,当室之孤内理蒸尝,外交宗族,所履之事莫不伤心,故特纯素,示哀也。《深衣》不云‘当室’者,文略耳。” 注“早丧”至“以素”。 正义曰:三十以外遭丧者,除服后即得纯采。今所言虽是除丧,未三十不得纯采;若至三十,则亦采也,故云“当室,适子也,《深衣》曰‘孤子衣纯以素’”也。然注前解适子,后引《深衣》,似崔解也。《深衣》不言冠者,从可知也。

幼子常视毋诳,视,今之示字。小未有所知,常示以正物,以正教之,无诳欺。童子不衣裘裳。裘大温,消阴气,使不堪苦。不衣裘裳,便易。立必正方,不倾听。习其自端正。长者与之提携,则两手奉长者之手。习其扶持尊者。提携,谓牵将行。负、剑辟咡诏之,负,谓置之于背。剑,谓挟之于旁。辟咡诏之,谓倾头与语。口旁曰咡。则掩口而对。习其乡尊者屏气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父母教子及衣裘裳之法也,各随文解之。 小儿恒习效长者,长者常示以正事,不宜示以欺诳,恐即学之。故曾子儿啼,妻云:“儿莫啼,吾当与汝杀豕。”儿闻辄止。妻后向曾子说之,曾子曰:“勿教儿欺。”即杀豕食儿。是不诳也。 注“视,今之示字”。 正义曰:古者观视于物及以物视人则皆作“示”傍著“见”。后世已来,观视于物作“示”傍著“见”,以物示人单作“示”字,故郑注经中“视”字者是今之以物示人之“示”也,是举今以辨古。《昏礼》“视诸衿鞶”,注云:“视乃正字,今文视作示,俗误行之。”言“视”正字也,言古之以物示人作“视”字为正,故云“视乃正字”。今文《仪礼》应为古“视”字,乃作今“示”字,故言俗误也。 “童子不衣裘裳”,童子,未成人之名也。衣犹著也。童子体热,不宜著裘。裘大温,伤阴气也。又应给役,若著裳则不便,故并不著也,故童子并缁布襦袴也。 注“裘大”至“便易”。 正义曰:“使不堪苦”者,热消阴气,则不堪苦使也。此童子不衣裘裳,二十则可,故《内则》云二十“可以衣裘帛”。国君十二冠,则裘裳早矣。女子十五许嫁者,则亦衣帛。《诗》云:“乃生男子,载衣之裳。”是初生暂行此礼。 “立必”至“而对”。 “立必正方”,立宜正向一方,不得倾头属听左右也。张逸云:“此说其威仪常然。” “长者与之提携,则两手奉长者之手”者,非唯教之听、立,至于行步亦宜教之。提携,谓牵将。行时因牵行之,又教之为节也。奉长者之手,为儿长大,方当供养扶持长者,故先使学之,令习便也。张逸云:“说其见与行之法也。” “负、剑辟咡诏之”者,岂但在行须教正,在抱时亦令习也。负,谓致儿背上也。剑,谓挟于胁下,如带剑也。辟,倾也。咡,口旁也。诏,告也。长者或若负儿之时而与之语,当倾头以告之也。不正向之,令气不触儿也,亦令见长者所为而复习之也。张逸云:“辟咡诏之,倾头以告教之也。此长者之为也。”此负谓儿在人背上曰负。儿在怀中亦称负,谓儿负之,故《内则》云“三日始负子”,注云:“负之,谓抱之。” 注“口旁曰咡”。 正义曰:案《管子书·弟子职》云:“食已,循咡覆手。”谓弟子食讫,以手循覆于咡,故知是口旁也。 “则掩口而对”者,向长者告语之,此是童子答长者。童子虽未能掩口而对,长者亦教其为之其礼以为后法。掩口,恐气触人。张逸云:“谓令小者如是所习,向尊者屏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