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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冤自刑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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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冤自刑诏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29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有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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