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106教正0006号纠正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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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106教正0006号纠正案文
2017年8月10日
2017年8月15日

纠正案:

监察院106教正0006号纠正案文
监察院106教调0030号调查报告

类  别:纠正案文
审议日期:106/08/10
公告日期:106/08/15
字  号:106教正0006
机关改善情形:
案件状态:尚未结案
纠正案文
壹、被纠正机关:
教育部
贰、案   由:
辅仁大学于104年6月28日凌晨发生王姓学生性侵害学生A女事件,该校翌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时,系辅导教官尚纮扬报告A女已验伤采证并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参与会议之副校长、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书、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主任、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教育人员,知悉该疑似性侵害事件后,却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条及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于24小时内向社政机关进行通报,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迟至104年7月9日始为社政通报,却将疑似性侵害事件错误通报为疑似性骚扰事件,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对于违反通报责任人员裁处罚锾,核有违失,爰依法提案纠正。
参、事实与理由:
我国宪法保障人民身体自由,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2项并揭示:“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及霸凌行为,造成身心之侵害。”同法第15条规定:“教师专业自主权及学生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遭受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之侵害时,政府应依法令提供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济之管道。”基此,维护校园友善与安全空间,妥善处理校园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是学校责无旁贷的责任。
“据报导,辅仁大学于104年6月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究该校有无依法通报?成立工作小组、调查程序惩处方式适法与否?有无造成被害人二度伤害?被害人道歉有无受到不当引导或胁迫?教育部介入处理是否妥适?教育机关对于私立学校处理性平事件有无善尽督导之责?社政机关有无依法科处罚锾?教育及社政机关对被害人有无给予心理辅导及其他扶助?相关政策法规有无修正必要?均有深入了解必要”一案,经调阅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1](下称辅仁大学)、教育部、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下称新北地检署)、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下称通传会)、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机关卷证资料,于105年11月2日赴辅仁大学访谈江汉声校长、聂达安副校长、王英洲学务长、吉文倩组长、林宜均组长、吴志光教授、陈秋媛组员、前系主任何东洪、社会科学院(下称社科院)前院长夏林清、心理系卢宗荣助教、郭美君秘书、吕昶贤研究生、郭琬琤研究生等人,复于106年3月10日询问教育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郑乃文司长、卫福部保护服务司张秀鸳司长、通传会萧祈宏主任秘书、台北市政府社会局黄清高副局长、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称台北市家防中心)陈淑娟主任、辅仁大学吴文彬教授兼主任秘书、吴志光教授兼法律学院副院长等相关主管及承办人员,综据调查所得并审阅相关卷证资料,业已调查竣事,认有下列违失应予纠正:
辅仁大学于104年6月28日凌晨发生王姓学生性侵害学生A女事件,该校翌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时,系辅导教官尚纮扬报告A女已验伤采证并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参与会议之副校长、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书、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主任、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教育人员,知悉该疑似性侵害事件后,却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条及性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于24小时内向社政机关进行通报,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迟至104年7月9日始为社政通报,却将疑似性侵害事件错误通报为疑似性骚扰事件,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对于违反通报责任人员裁处罚锾,核有违失。
一、教育人员知悉疑似性侵害案件,应按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向学校权责人员通报,并由学校权责人员依相关法律规定向直辖市、县(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其规定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条第1项规定:“医事人员、社工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劳政人员、司法人员、移民业务人员、矫正人员、村(里)干事人员,于执行职务时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应立即向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二)性教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二、学校:指公私立各级学校。”性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除应立即依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外,并应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同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下同)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一、违反第21条第1项规定,未于24小时内,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二、违反第21条第2项规定,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证据。”
(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下称防治准则)第16条第1项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应立即按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向学校权责人员通报,并由学校权责人员依相关法律规定向直辖市、县(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教育部并于101年6月4日以台训(三)字第1010101395号函,提供“各级学校及幼儿园学生遭受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通报及处理与辅导流程”及“各类校安事件告知单”,供学校人员依据该准则第16条规定,于知悉事件向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人员通报时填用。
(四)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以下简称校安通报事件),依据教育部“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通报作业要点”第2点规定:“本要点适用范围为各级学校及幼儿园。”第3点规定:“校安通报事件之类别区分如下:(一)意外事件。(二)安全维护事件 。(三)暴力与偏差行为事件。(四)管教冲突事件。(五)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六)天然灾害事件。(七)疾病事件。(八)其他事件。”第4点规定:“校安通报事件依属性区分紧急事件、法定通报事件、一般校安事件:……(二)法定通报事件,依轻重程度区分甲级、乙级、丙级:1.甲级事件:依法应通报主管机关且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发展之确定事件。2、乙级事件:依法应通报主管机关且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发展之疑似事件,或非属甲级之其他确定事件。”第6点规定:“校安通报事件之通报时限:……(二)法定通报:应于知悉后,于校安通报网通报,甲级、乙级事件至迟不得逾24小时。”是以,本件系校园性侵害事件,属法定通报乙级事件,学校应于知悉后,于教育部校安通报网进行通报,至迟不得逾24小时。
(五)辅仁大学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作业要点[2]第9点第1、2项规定:“本校教职员工知悉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即向学生事务处生活辅导组指定之专人通报(第1项)。本校知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时,应依防治准则第16条规定,向教育部或其他有关机关通报(第2项)。”辅仁大学并指定该校学生事务处陈秋媛为申报业务承办人。
二、对于教育人员应通报而未通报之责任,卫福部查复本院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仅明定责任通报之义务,而无订定违反责任通报之罚则,以兼顾成年性侵害被害人之自主性。惟为维护学生受教权,性教法第21条及第36条明定教育人员之通报责任及未尽责任通报之罚则。”教育部则称:于审核延迟通报之裁罚案时,均依裁罚案件之个案状况,釐明责任后再予裁罚,不当然处罚某一特定职务者,而系以知悉却未告知学校(通报权责人员)者。
三、本案发生事实:
(一)据A女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申请书”内容记载,104年6月27日毕业典礼后,当晚A女应邀参加辅仁大学圣言楼8楼851教室的聚会,A女男友B男因有别的事情,没有参加。晚上12时许A女预定要返回租屋处,因学校很暗,请王姓学生(下称王生)陪她走到学校侧门,之后经在场其他同学朋友继续邀约,故A女继续留在教室内调酒吧台,跟友人一起玩敲敲杯,谁输了就喝掉那一杯。当下气氛很兴奋、很高兴。A女约喝了6杯调酒,惟当下没有警觉酒的后作用力可能会醉倒情事。
(二)据A女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申请书”指出,翌日(28日)约凌晨3时,A女决心想要离开该次聚会,当时已站不稳,走路摇摇晃晃。A女遂与王生共同离开851教室,期间曾在教室外走廊抽烟,当时郭姓学生(下称郭生)也在现场,王生几次暗示郭生是否要回教室了,郭生随后看见王生摸A女的胸部。
(三)据B男之“B男表述现场第一目击者的经过”书面资料指出,B男在租屋处等候到凌晨3时仍未见A女返回,放心不下,遂自租屋处沿途寻找而来,B男于等电梯时听闻走廊传来疑似男子性交行为之喘息声,再经851教室同学告知A女已由王生陪同返家,惊觉A女可能在1楼遭遇危险,旋于同日凌晨3时50分许搭乘电梯至1楼,往走廊传来男子喘息声处奔跑过去,于1楼大厅走廊发现A女,外裤内裤都被脱掉,王生正在穿裤子,B男遂与王生发生争执。
(四)“B男表述现场第一目击者的经过”书面资料指出,B男随即拨打119呼叫救护车,并去电该校教官室,随后值班教官欧李芳如协助引导救护车进入学校,将A女抬上救护车,B男随A女就医,并在救护车上报警。欧李芳如教官也给王生叫救护车,随后到○○医院协助王生就医事宜。
(五)据A女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申请书”内容记载,事后A女回想表示:凌晨3时许,让B男等候太久,决心要离开该次聚会,接下来没有记忆,不知道自己怎么走出教室,不知自己身边有谁。在失去头脑意识、睁不开眼睛的黑暗一片里,有一段时间身体感觉到被不知道什么东西(没力气睁开眼皮)重重压著,想要推开反抗但是身体使不上力气,像溺水一样。再来,就是听到有人很大声在我耳边喊说小姐小姐,用力拍我,呕吐后又昏过去。最后睁开眼皮醒来时,已经躺在医院病床上。
(六)案经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6年1月26日105年度侵诉字第31号案件判决,理由略以:1.A女于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离开851教室时已因酒醉意识不清、全身瘫软无力,终至昏睡处于类似精神障碍不能及不知抗拒之状态。2.王生基于乘机性交之犯意,利用A女上开不能及不知抗拒之状态而著手于性交行为。3.惟依相关事证尚难认定王生已有对A女性器插入或使之接合之性交既遂阶段。4.对王生辩称其对于案发过程均因酒醉而不记得,不予采信等情,认定王生犯乘机性交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
(七)据台北市政府查复本院资料表示,经该府于104年6月28日、29日、7月9日分别受理医院、警察及该校之社政通报后,评估A女创伤反应明显,于104年8月14日起接受心理谘商迄今。
四、本案事发时,被害学生A女仍具有学籍,为学生身分,有性教法之适用:
(一)性教法第2条第7款规定:“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七、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防治准则第9条第2项规定:“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条第7款之名词定义,学生:指具有学籍、接受进修推广教育者或交换学生。”“辅仁大学学则”第40条规定:“本校采学年学分制,学生修业期满,合于下列各款规定者,准予毕业:一、修满本校规定年限及各学系(所、学位学程)规定科目与学分,成绩及格者。二、各学期操行成绩均及格。三、院(含全人教育课程中心)、系(所、学位学程)规定之其他毕业条件(第1项)。前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应纳入系(所、学位学程)修业规则;经所属系(所、学位学程)、院务会议及教务会议通过,并公告之(第2项)。学籍经审核不合者,应撤销其毕业资格(第3项)。”
(二)查本案被害人A女为应届毕业生,事发前一日(6月27日)辅仁大学举行毕业典礼,当晚心理系举办毕业晚会,事发时间为104年6月28日凌晨。究被害人A女是否具学生身分,经本院询问辅仁大学注册组长吉文倩表示:“学生学籍系依辅仁大学学则第40条规定办理,认定本案被害人因有修习非毕业班课程,故以学校上传成绩时间推定,取得毕业资格,故事发时仍具学生身分”等语。本案A女毕业学分之最后成绩登录日期为104年7月10日,科目为外国语文(进阶新闻英文),故应以此日为其毕业认定日期,该校并提供被害人A女有修习非毕业班学生之课程成绩单佐证。教育部查复本院资料指出:该校于104年6月27日学校举行毕业典礼,该被害人为应届毕业生,惟尚未完成离校手续(104年8月完成离校后,方丧失学籍)等语,因此,被害人A女于事发当时仍具有学籍,为学生身分。本案行为人王生,属该校三年级在学学生,本案行为人及被害人均为学生,应适用性教法。
五、事发后辅仁大学为校安通报,虽符合通报时间规定,但将疑似性侵害事件错误通报为疑似性骚扰事件:
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30分,B男发现王生对A女不轨,双方发生争执,当时B男先呼叫救护车,并去电教官室,值班教官欧李芳如协助引导救护车进入学校,B男是在救护车上报警。欧李芳如教官于校门口协助引导教护车,随后到○○医院协助加害人就医事宜。事发当日,并有3、4个同学到事发现场帮忙。104年6月28日上午9时21分辅仁大学进行校安通报,由欧李芳如教官上网通报,通报序号:862981。通报事件名称:“知悉疑似18岁以上性骚扰事件”,事件经过为:“本校104年6月28日7时接获A女哥哥通知四年级学生A女于早上4时于本校圣言楼,疑遭王生性骚扰。”该校查复本院表示:“因初步理解为已满18岁以上之性骚扰事件,事发当时受害者因酒醉确实无法得知其情况,故通报内容为疑似性骚扰事件。”据上,本案事发于104年6月28日凌晨,该校于当日上午9时21分进行校安通报,通报内容为疑似性骚扰事件,“该事件名称”填报为“知悉疑似18岁以上性骚扰事件”,符合校安通报期限规定,但将疑似性侵害事件错误通报为疑似性骚扰事件。
六、该校于104年6月29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系辅导教官尚纮扬于该会议中报告A女清醒后立即验伤及采证,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指出该案为疑似性侵害案件,与会之校方人员包含该校使命副校长、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书、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人因而知悉该疑似校园性侵害案件,无人知悉需进行社政通报,迟至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至104年7月9日始进行社政通报,且仍以性骚扰事件通报,违法通报义务:
(一)查本案事发后,该校随即于106年6月29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主席为使命副校长,出席人员有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书、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系辅导教官尚纮扬于该会议中报告被害人A女清醒后即验伤及采证,并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学务长并于会中指示,待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后,送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防治组依性平规定流程处理。据上,该会议已具体指出该案为疑似性侵害案件,教育人员依法进行社政通报,将案件通报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惟上开人员无人进行社政通报,迟至104年7月9日10时58分由该校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向台北市政府通报(因被害人居住于台北市),通报内容与校安通报相同。对此,辅仁大学查复本院表示:“本案事发后,该校生辅组长于104年7月8日参加104年度北区大专校院防制网路霸凌增能研习,始获悉性侵害除进行教育部校安通报外,同时须进行社政系统通报,故于104年7月9日补行性侵害事件之社政通报,将本案通报予台北市家防中心,通报内容载与校安通报内容相同,为疑似性骚扰事件”等语。由此可知,该校自事发(104年6月28日)至104年7月9日始完成向社政主管机关通报,明显延迟社政通报。该校“辅大性平第1040001号案衍生案调查报告”也为相同认定,指出该校于通报程序中存有疏失。
(二)本案事发(104年6月28日)至该校104年7月9日补行完成社政主管机关通报,期间有众多教育人员接触且知悉该案之发生,竟无人向社政主管机关通报。该校查复本院坦言:由于本校在当时确实对相关法令认知有所不足,不过于受训之后马上补正,因此绝非故意为之,此点已加强该校性平处理相关业务人员(包括教官)等之在职训练,以求之后不再发生等语。
七、教育部迄今未对于延迟通报人员依法裁处罚锾,即有不当。
八、综上,辅仁大学于104年6月28日凌晨发生王姓学生性侵害学生A女事件,该校翌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时,系辅导教官尚纮扬报告A女已验伤采证并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参与会议之副校长、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书、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主任、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教育人员,知悉该疑似性侵害事件后,却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条及性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于24小时内向社政机关进行通报,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迟至104年7月9日始为社政通报,却将疑似性侵害事件错误通报为疑似性骚扰事件,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对于违反通报责任人员裁处罚锾,核有违失。

据上论结,辅仁大学于104年6月28日凌晨发生王姓学生性侵害学生A女事件,该校翌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时,系辅导教官尚纮扬报告A女已验伤采证并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参与会议之副校长、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书、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主任、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教育人员,知悉该疑似性侵害事件后,却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条及性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于24小时内向社政机关进行通报,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迟至104年7月9日始为社政通报,却将疑似性侵害事件错误通报为疑似性骚扰事件,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对于违反通报责任人员裁处罚锾,核有违失。爰依监察法第24条提案纠正,移送行政院转饬所属确实检讨改善见复。

  1. 依据辅仁组织规程第2条规定:“本大学定名为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又称‘天主教辅仁大学’,英文名称为Fu Jen Catholic University。”
  2. 93学年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正通过,102年1月10日101学年度第1学期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提案委员:
高凤仙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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