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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099教正0013号纠正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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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099教正0013号纠正案文
2010年6月18日
纠正案文
壹、被纠正机关:
台中市政府、台中市上安国民小学。
贰、案   由:
台中市上安国民小学知悉该校教师涉嫌对男童多次为强制猥亵及强制性交行为,未依法令规定通报及告发,且故意将性侵害事件通报为“脱裤子等不雅行为”性骚扰之事件、未要求涉案教师缴交犯案时拍摄的照片及录影档案,居中协调却欲撕掉载有坦承犯行之悔过书,不利犯罪证据之保存及取得、调查作业未尽周延公允,未为被害学生及家长制作申诉书面纪录、阻隔性平会调查小组与受害学生及家长见面之机会,影响被害学生及其家长陈述之机会及请求调查证据之权利、巡堂及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实;台中市政府教育处未依规定积极处理核实究责、与被害学生家长沟通不足致生争端,均有违失。
参、事实与理由:
本案系据报载“台中市上安国小男教师涉嫌连续性侵4名男学童案,98年12月29日业经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刑19年半,惟受害学童家长怒指胡市长及胡前校长遮掩事实并包庇狼师,且胡前校长竟仍得转调他校续任校长等情”乙案。案经本院调查竣事,认台中市政府、台中市上安国民小学所涉违失如下:
一、台中市上安国小部分
(一)知悉该校谢姓教师涉嫌对男童多次为强制猥亵及强制性交行为,却未依法令规定通报,嗣因迫于媒体即将披漏始为通报,已逾法定通报期限10日以上;且故意将此性侵害甲级事件通报为“脱裤子等不雅行为”性骚扰之丙级事件,核有严重违失:
1、按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1项第9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引诱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同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教育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遭受第30条各款之行为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又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教育人员知悉有应保护之儿童及少年时,应于24小时内填具通报表,以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施传送等方式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11条第1项亦规定:“学校知悉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应向所属主管或上级机关通报”。另依教育部所订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通报作业要点第4点第1款及第5点第1款规定:“亟须教育部或其他单位协助及其他可能引发媒体关注、社会关切之事件”为甲级事件,“各级学校所属教职员工生均应通报教育部,其通报时限及作业方式如下:甲级事件:应于获知事件15分钟内,以电话通报教育部及上一级督考单位,并于2小时内透过校园事件即时通报网(以下简称即时通)实施首报。遇有网路中断时,改以纸本方式传真至教育部及上一级。
2、经查本案台中市上安国小C生之母亲(下称谢C2)于96年10月17日以电话联系前校长胡淑娟(下称胡前校长),表示自己的儿子反应学校谢姓老师(下称谢师)会抚摸学生下体(小鸟)等语,胡前校长爰约同该校前学务主任姚继儒,于当日下午1时许,会见C生之母及4名学生。经由学生告知,得知谢师在学校利用话剧练习之机会,与学生接吻,并叫学生至教具室,脱下学生裤子抚摸其生殖器等情。胡前校长于翌日(18日)2次约询谢师至校长室了解,谢师陈称有脱下学童裤子摸臀部及亲吻脸颊等事,胡前校长爰要求谢师应请长假接受调查。谢师于96年10月23日签立“切结书”内容记载:“本人于民国95年至96年任教期间,连续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在台中市上安国小音乐教室小房间内及校外旅馆等多处,强行对任教班级3位男学生有不当之性侵害行为,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之伤害……”等字样,该份切结书经由胡前校长转交A生家长A1及A2。96年10月24日晚间7时许,胡前校长及学务主任姚继儒陪同A1、A2,在上安国小校长室内,由谢师及其双亲致歉,谢师当场书立“悔过书”,内容提及:“本人…于95年至96年期间,未严守本分…数次对3位男学生做出以下不当性侵害行为:1.亲吻三生脸部或嘴唇2.拥抱三生并有不当之肢体碰触3.抚摸生殖器长达数分钟4.对下部做亲吻行为(其中二生)5.要求对方对下部做亲吻行为(其中一生)…”等语。依刑法第10条第5项规定,以性器进入他人之口腔或以口腔进入他人之性器,均为性交,上开证据显示,谢师为亲吻嘴唇、抚摸生殖器等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其所为亲吻生殖器等行为,则构成强制性交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条规定,故其已对数名男童为性侵害行为。胡前校长及姚前主任于96年10月17日,已经由家长、学童之陈述,得知谢师在校内曾对数名学童有抚摸生殖器等强制猥亵行为,其于24日即由上开悔过书而知悉谢师有亲吻生殖器之强制性交行为,均属性侵害,且属于“亟须教育部或其他单位协助及其他可能引发媒体关注、社会关切”之甲级事件,依上开规定,应于17日知悉后24小时内通报,并应于获知事件15分钟内通报教育部及上一级督导单位。
3、惟胡前校长及姚前主任均未依规定即时通报,迟至96年10月29日晚间,因胡前校长接获苹果日报记者来电查证有无教师猥亵学童情事,始以姚前主任为学校之通报名义人,填载“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传真给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再者,该表“时间”部分竟记载“不详”,案情补充概述部分仅记载“10/29晚上8:33报社来电说:据民众向报社检举老师疑有向学生脱裤子等不雅行为”。翌日(30日)上午,胡前校长再指示姚前主任与负责校园事件即时通报登载之生活及教育组长陈○莉,以前开“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所载事项为基础,向校安中心通报。陈○莉于当日上午7时55分许,在其“校园事件即时通报表”电子档公文书上,登载事件等级为“丙”、发生时间为:“2007/10/29下午8:33:00”、事件摘要为:“10/29报社来电说:据民众向报社检举老师疑有向学生脱裤子等不雅行为”、事件原因及经过为:“…10/29报社来电说:据民众向报社检举老师疑有向学生脱裤子等不雅行为”、处理情形为:“知悉时间:96年10月29日20时0分知悉”等事项,再以网路传输方式,通报至校安中心,此有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97年度侦字第20233号、98年度侦字第3044号起诉书可稽。
4、揆前所述,本案被害学生家长于97年10月17日得知小孩被老师性侵后,即带小孩至上安国小校长室向胡前校长及姚前主任说明案情,犯案之谢师于96年10月17日至24日写下悔过书,而胡前校长及姚前主任得知谢师在校内对3位学童不只有脱裤子、摸屁股等行为,亲吻及抚摸学童生殖器、要求学童亲吻其下部(生殖器)等强制性交、猥亵行为,不仅未依规定于24小时内向教育部及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报,于获知事件15分钟内通报教育部及上一级督导单位,迨96年10月29日媒体求证,仍告诉记者谢师是“轻拍学生屁股”,是日晚间于自宅填载“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后,以该校学务主任姚继儒名义传真给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报内容“10/29晚上8:33报社来电说:据民众向报社检举老师疑有向学生脱裤子等不雅行为”,即隐匿本案系因家长及受害学生检举及申诉,及谢师对学童进行强制性交、猥亵及摄影等相关案情,将“性侵害”案件通报为“性骚扰”案件,经该中心于同年10月30日上午联系学校确认案情是否为性侵害案件,校方仍表示:“如通报案情,且家长不愿声张通报”,致该中心未录案而无法启动性侵害防法定流程,此有台中市政府97年5月19日府社工字第0970116965号函可稽。迄97年1月7日受害学生家长透过励馨基金会向该中心通报,始正式录案受理。
5、综上,本案上安国小谢姓教师为人师表竟长期滥用教师职权,利用早自息、午休、科任老师上课期间,多次逐一将多名受害学童带至音乐教室教具室加以猥亵、性侵,令人发指,胡淑娟身为一校之长,难辞监督不周之失。再者,胡前校长及姚前主任于10月17日已经由家长、学童之陈述,得知谢师在校内对学童有抚摸生殖器等强制猥亵行为,于10月24日知悉谢师所书悔过中已坦承有对学生亲吻生殖器等强制性交,均属于性侵害,且属于“亟须教育部或其他单位协助及其他可能引发媒体关注、社会关切”之甲级事件,却未依上开规定,于知悉后24小时内通报社政机关,于15分钟内通报教育部及上一级督导单位,迟至10月29日始因迫于媒体即将披漏而为通报,已逾法定通报期限10日以上。再者,其为通报时,竟对于17日家长陈述及谢师承认部分均只字未提,故意将严重之性侵害甲级事件通报为“脱裤子等不雅行为”性骚扰之丙级事件,显然有意掩护谢师之犯行,致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无法启动性侵害防治法定流程,使受害学童无法即时受到性侵害防治法的保障,延误受害学童接受心理辅导及各项扶助之时机,核有严重违失。
(二)知悉该校教师涉有犯罪嫌疑均未为依法告发,未要求涉案教师缴交犯案时拍摄的照片及录影档案,居中协调却欲撕掉载有谢师坦承较完整及较严重犯行之悔过书,不利本件犯罪证据之保存及取得,核有违失:
1、按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应为告发。”同法242条规定“告诉、告发,应以书状为言词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为之;其以言词为之者,制作笔录。为便利言词告诉、告发,得设置申告铃。”
2、胡前校长及姚前主任于10月17日已经由家长、学童之陈述,得知谢师在校内对学童有抚摸生殖器等强制猥亵行为,于10月24日知悉谢师所书悔过书中已坦承有对学生亲吻生殖器等强制性交行为,均属于性侵害,已如前述。再者,以胡前校长为主任委员、姚前主任为委员之该校性别平等委员会(下称性平会)调查小组完成调查报告后,于96年11月26日召开性平会审议,亦确认谢师嫌利用导师权强制猥亵等案情。惟胡前校长及姚前主任虽依因执行职务而知悉谢师有性侵害犯罪嫌疑,却均未依法告发。
3、再查,本案案发后,因96年10月29日、30日记者及督学到校采访及访视前,该校即已清理谢师嫌犯案现场(音乐教室教具室)。96年12月31日A生告诉家长谢师每次对其为猥亵行为时,都带相机拍照或录影,A生家长于97年1月3日告知胡前校长。胡前校长于本院约询时表示,当时因联络不到谢师,故由学校人事资料中找到谢父公司的电话,告知谢父。翌(4)日胡前校长即将谢师之父传真,说明照片已销毁之文件交给A生家长。另据97年1月21日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讯问笔录,谢师之父表示:“我有一天接到校长的电话,校长问我的儿子有无跟师生来往,又告诉我他有用相机,我有问儿子,他说没有,我说不管有没有,我要求相机的晶片三张交出来,我用晶片剪掉并烧掉”。
4、家长曾要求谢师签署切结书及悔过书,胡前校长居中协调,于同月23日于校长室由谢师签署切结书后,胡前校长将之交给A生家长,另于校门口将2份切结书影本交付B生家长,并请其转交另一份影本给C生家长。同月24日晚上7时,谢师由其父母陪同于校长室提交悔过书予A生家长,因A生家长认该悔过书系针对三位学生所做的概括性描述,要求谢师嫌另写一份对A生所做的事实陈述,胡前校长却欲将第一份较完整且较严重的悔过书撕掉,已撕破一小角,经A生家长要求保留而作罢,是本案计有2份悔过书。
5、综上,强制猥亵罪及强制性交罪属公诉罪,胡淑娟身为一校之长,亦为该校性平会之主任委员,姚继儒身为学务主任,为该校性平会之委员,其2人均因执行职务而知悉谢师涉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未为告发,未检附相关证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胡前校长反指示所属清理及重新装潢谢师性侵学生的音乐教室教具室;胡前校长于解聘谢师后,得知其有对受害学生摄影等情事,未要求涉案人缴交所拍摄及录影的档案;居中协调却意图撕掉载有谢师坦承较完整且较严重的犯行之悔过书。其2人均违背公务员之依法告发义务,胡前校长且有启人破坏犯罪现场、湮灭罪证之疑窦,核有违失。
(三)未为被害学生及家长制作申诉书面纪录,于性别平等委员会调查时,阻隔性平会调查小组与受害学生及家长见面之机会,影响被害学生及其家长陈述之机会及请求调查证据之权利,核有违失:
1、按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第12条第1项规定:“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申请人或检举人得以书面申请调查;其以言词为之者,学校或主管机关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次按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2条:“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应秉持客观、公正、专业之原则,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之机会。”同法第26条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过程中,得视情况就相关事项、处理方式及原则予以说明…”。
2、经查胡前校长于96年10月30日报告书中叙明本案之调查经过为:“10月17日中午12:20分校长接获家长电话,即邀请家长及5名学童到校长室晤谈,学生陈诉‘六年○班导师,对该校学生有抱在大腿上亲脸颊、拥抱、脱裤子、摸屁股等行为’”等语。19日胡前校长告诉另一名受害学生家长,其子疑遭谢师“脱裤子摸屁股”。经家长询问后,该生透露谢师不止对其“脱裤子摸屁股”,还曾强迫其接吻及一起洗澡等情,同月22日家长紧急拜访胡前校长告知上情。惟查渠受理上开受害学生及家长申诉,均未请该校相关人员到场,亦未将上开家长口头检举作成纪录。
3、再查,本院访谈受害学生家长时家长表示:本案该校性平会调查小组完成之报告后,于96年11月3日召开会议,惟胡前校长未告知家长学校已成立调查小组,及调查小组已完成报告,即将提该校性平会审查等事实,11月5日要求受害学生家长签署放弃事实陈述同意书,并于其上预先缮打签署日期为96年11月1日,另为补正调查程序,并于事后要求受害学生家长补签“放弃事实陈述同意书”及“放弃到场陈述切结书”等语。经本院约询该校相关人员表示:“因专家说不要来必须要有同意书,校长不希望事情扩大,而于调查日后隔日交给姚前主任转交相关人员签署”。足见该校性平会进行调查时,胡前校长阻隔性平会调查小组与受害学生及家长见面之机会,影响被害学生及其家长陈述之机会及请求调查证据之权利。
(四)该校男教师一再利用午休、上课时间,强制猥亵男学生,凸显未落实巡堂,校园安全管理出现严重疏失:
1、按学校是学生聚集、活动与学习的场所,也是学生人格养成的最重要地方,因此除了积极建构硬体上的安全防护工作、主动教育孩子注意安全之外,也要建立纪录、观察,透过每一个人的眼睛,找出学校容易发生意外的地方,同时配合简单迅速的通报系统,只要学生或师长发现校园安全出现漏洞时,在第一时间内尽快修复,以避免学生在校园中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所造成的伤害,提供学生一个安全、良好的学习环境。
2、惟查本案上安国小谢姓教师为人师表竟长期滥用教师职权,利用早自息、午休、科任老师上课期间,以请同学帮忙做事为由,多次逐一将多名受害学童带至音乐教室教具室,强迫学童脱掉裤子,加以性侵,有时还会将猥亵过程拍摄下来,播放给受害学生看,期间长达半年以上。而学生于上学时间,竟一再地被导师带到暗室中加以性侵,该校校长、巡堂老师、科任老师竟毫无所悉?凸显该校未能善尽维护学生安全之责,校园安全已严重亮起红灯,足见该校巡堂、校园定期安全空间检视、巡逻等工作均未落实,该校相关人员自难辞违失之咎。
二、台中市政府部分:
(一)台中市政府教育处督学已查获本案似涉强制猥亵等情,该处未依规定积极处理及究责,致引发争端,核有未当:
1、经查台中市政府于96年10月25日接获民众投书至市长信箱(列管号:96-市信006615) 后,于同月29日指派视导区督学进行了解,督学于同日与胡淑娟校长联络后,次(30)日前往该校访查,同月31日签陈签报查访情形略以:“学校于本案曝光后,未能积极处理,反让该教师以忧郁症请长假,规避责任等…较之学校处理过程:10月17日事件曝光,10月22日允许谢师请长假,10月30日才完成通报,并迄今该校性别平等委员会亦未对本案做出议决等过程研判,民众指控似难以反驳。诚如陈情民众所述:谢老师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及强制猥亵…这些都是公诉罪,学校怎么可以私底下处理呢?…本案延迟部分移请业务课依规办理,并建请于限期内要求学校完成本案处理”等语。学管课于11月1日会签意见:“一、本案学校延迟通报部分,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定,未于知悉后24小时内通报者,依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是否究责,请钧长核示。二、另拟函请该校尽速召开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依规召开性别平等委员会,并办后续辅导措施。”教育处处长张光铭代为决行于11月3日批示如下:“请先确认是为性侵或性骚扰?(两者异同为何,由何单位认定?)”此后,相关人员即未再查究学校行政人员之违失责任,仅于同年11月9日以府教学字第0960256972号函请该校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相关规定召开性别平等委员会,研拟相关辅导措施,并组成调查小组对本案进行调查。
2、综上,该处相关人员于96年10月31日至11月3日,明知案情严重,且所属学校延误通报及通报内容之重大违误,已违反前揭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及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等相关规定,该处竟未积极处理及究责,既未陈报机关首长并即时依法追究学校相关行政人员之失职责任,亦未知会社会处等相关单位,以整合资源协助被害人及家长。因此台中市政府教育处处理本案,缺乏担当与应变能力,罔顾受害学生权益,延误处理时机,以致无法释除被害学生及家长之疑虑与恐惧,显未善尽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责,核有未当。
(二)台中市政府教育处未审酌该属上安国小校长胡前校之过犯行为影响程度及衍生后果严重性,核实追究其责任,核有违失:
1、按国民教育法第9条规定:“县(市)立国民中、小学校长,由县(市)政府组织遴选委员会就公开甄选、储训之合格人员、任期届满或连任任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之现职校长或曾任校长人员中遴选后聘任之。…校长…任期一任为四年。…在同一学校得连任一次。任期届满得回任教职。”同法第9-1条第2项规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有不适任之事实,经该管教育行政机关查明确实者,应予改任其他职务或其他适当之处理”。
2、经查,97年6月21日台中市政府办理13个学校校长遴选,胡淑娟申请调任光正国中,该校有4人申请,遴遴时教师会代表即已提出胡校长处理本案诸多违法不当情事,惟教育处相关人员却说明:“胡校长未达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规定情事,所以可参加选”, 嗣经多数委员同意遴选至光正国小。
3、经本院约询台中市政府相关人员表示:该市校长遴选机制为正式委员13人,浮动委员2人(出缺学校之家长代表及教师代表),校长遴选习惯上是先谈再作业,即事先进行沟通,先由府内人员5名、2名校长代表、1名指定教授(由教育处处长、副市长钩选),只要事先谈好,大部分可完成预期的结果。胡校长于参加光正国小校长遴选前,教育处相关人员曾建议长官依国教法第9条规定调整胡淑娟校长之主管职务,以缓冲及回应家长的诉求,惟未获接受等语。依此陈述,该府于遴选前即已事先进行沟通,由胡淑娟调任光正国小校长。
4、综上,本案台中市上安国小男教师一再利用午休、体育课时间,性侵害男学生,不惟凸显该校未落实巡堂,校园安全管理出现严重疏失,校长胡淑娟缺乏面对性侵害事件的处理及同理等专业能力,于案发后对全案之处理,显有未依法通报、未依法告发、妨害证据之取得、未制作申诉书面记录、阻隔性平会调查委员与受害学生及家长见面等诸多违失,是否适宜继续担任校长、综理校务,已非无疑。惟查台中市政府不仅未确实查明胡淑娟是否有国民育法第9-1条第2项所规定之“不适任”事实,予以改任其他职务,反经沟通协调及遴选程序,由其担任光正国小校长,该府相关人员遇事推委塞责,缺乏担当责任与应变能力,致引发诸多争议及民怨,难谓允当。
(三)台中市政府允宜体察被害学生与家长所受伤害,加强沟通,以了解被害学生及家长的需求,并宜整合相关辅导资源,协助受害学生及家长走出阴霾:
1、据学者研究指出:性侵害犯罪是人类身体最隐私的侵犯,其所造成的影响可能终其一生,经常造成被害者长期的创伤,例如:创伤的性化经验、烙印现象、感到被背叛、无力感与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TSD)等(Patten et al., 1989; Coffey et al., 1996)。而受害的儿童或少年其所受伤害更是多重的状况, 如身体、心理、精神、自我概念及环境控制力等。而性侵害被害人经常在饱受身心创伤之馀,还要面对陌生的医疗、警政、司法, 甚至是社政等单位,如各单位间未能紧密的连结合作,极易使被害人产生求助无门之无力感。本院约询受害学生及其家长时,深切感受到被害孩童及其家长痛不欲生及难以言喻之苦楚,亟需政府相关人员的协助及主持公道,才能健康地走出伤痛,展开新生活。
2、台中市政府于本院约询时表示:本案发生后该府相关单位曾提供下列协助及服务:一、教育处曾主动委请台中荣民总医院林志坚医师组成专案辅导团队,协助办理受害学生后续心理复健、追踪及治疗事宜,惟因家长拒绝,自寻心理师谘商治疗,教育处补助其心理谘商费用新台币8万600元。二、社会处社工员服务过程中,家长不希望社工员校访亦婉拒家访,基于尊重被害人家长意愿及建立信任关系,因此以电话关怀被害人及家长状况;与本案家长联系时主动说明社会处可提供心理辅导(被害人、家长)、经费补助(心理辅导、律师费用)资讯。协助四名被害人申请侦查及一、二审、三审阶段之律师费用补助;并曾协助安排二名被害人进行心理评估及辅导,经心理师评估建议持续安排谘商辅导,但因被害人家长考量被害人极度抗拒,所以暂时婉拒社会处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后由家长评估被害人有心理辅导需要而自行求助心理成长中心之心理师协助辅导。嗣因家长委由人本基金会作为联系窗口,爰由该处提供家长相关补助或资讯为主,并向人本基金会说明补助之相关规定及申请方式等语。
3、惟查本案受害学生家长称:渠等于案发后一再陈诉,讵台中市政府包括教育处处长、市长等相关人员,于全案过程中不闻不问、不见受害学生家长、不接受陈情书、不曾去电关心;并指陈上安国小胡淑娟校长对全案处理不当,涉有诸多违失,渠等一再陈情,惟市府仍让其调任他校续任校长;且市长多次对媒体声称对本案受害学生及家长所受之遭遇,其感同身受,要为家长争取国赔,却请律师打官司与受害学生家长兴讼,毫不认错,显属背情悖理,使本案受害学生及家长饱受讼累等语。
4、综上,本件性侵害事件已经带给被害人及其家长极大的身、心创伤,本院约询受害学生及其家长时,深切感受到被害孩童及其家长痛不欲生及难以言喻之苦楚,亟需政府相关人员的协助及主持公道,才能走出伤痛。但因上安国小及台中市政府相关人员缺乏面对性侵害事件的处理及同理等专业能力,忽略被害人及其家长的创伤情绪,亦因处理不当,造成被害人的家庭困扰,给被害人及其家长更多的压力与伤害。因此,台中市政府及上安国小允宜加强沟通,以有效回应被害学生及家长的需求,并宜整合相关资源,以协助本案受害学生及家长健康地走出阴霾,展开新生活。
5、此外,台中市政府亦应以本案为鉴,要求所属学校严格遴选教师、加强性骚扰及性侵害犯罪之认识、危机之处理,落实学生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之教育及宣导,并明确揭示求助、抗拒的方法及管道,俾免再有类此校园不幸事件发生。

综上所述,台中市上安国民小学知悉该校教师涉嫌对男童多次为强制猥亵及强制性交行为,未依法令规定通报及告发,且故意将性侵害事件通报为“脱裤子等不雅行为”性骚扰之事件、未要求涉案教师缴交犯案时拍摄的照片及录影档案,居中协调却欲撕掉载有坦承犯行之悔过书,不利犯罪证据之保存及取得、调查作业未尽周延公允,未为被害学生及家长制作申诉书面纪录、阻隔性平会调查小组与受害学生及家长见面之机会,影响被害学生及其家长陈述之机会及请求调查证据之权利、巡堂及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实;台中市政府教育处未依规定积极处理核实究责、与被害学生家长沟通不足致生争端,均有违失,爰依监察法第24条提案纠正,移送行政院转饬所属确实检讨改善见复。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监察院纠正案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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