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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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9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1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9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1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22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15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一条

  行政院为办理环境业务,特设环境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一、环境政策、制度之综合规划、法规研拟、推动及督导;环境永续发展、国际合作之政策规划、执行及督导;环境科技发展、环境教育之政策规划、法规研拟、执行及督导。
  二、环境影响评估、绿生活转型、环保产品管理、公害纠纷处理、环境保护许可管理之政策规划、法规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
  三、环境检验测定、环境保护人员训练之政策规划、法规研拟及指导。
  四、空气品质保护、空气污染防制、室内空气品质管理、噪音及振动管理、环境中非属原子能游离辐射污染与光害管理之政策规划、法规研拟、执行及督导。
  五、水体品质保护、饮用水水质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规划、法规研拟、推动、执行及督导。
  六、环境资讯、环境品质监测与预报之政策规划、整合、推动、执行及督导。
  七、所属机关办理温室气体减量与气候变迁调适、废弃物清除处理、资源循环、化学物质管理及灾害预防应变、环境管理及执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八、所属机构办理环境治理、气候变迁及资源循环之研究、检测、鉴识、认证机构管理及人力发展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九、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第三条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气候变迁署:规划与执行因应气候变迁政策、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减量、交易、碳定价制度及气候变迁调适事项。
  二、资源循环署:规划与执行废弃物源头减量、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及事业废弃物清除处理事项。
  三、化学物质管理署:规划与执行化学物质管理及灾害预防应变、环境用药管理事项。
  四、环境管理署:规划与执行环境管理与执法、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环境卫生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项。

第六条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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