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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案重查司法调查委员会报告/日本委员报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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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委员须贺喜三郞之报吿
日本国广岛控诉院 院长须贺喜三郎
中华民国15年(1926年)2月
1926年2月于上海市
发布于《申报》
本作品收录于《申报
2月17至24日于申报发布调查报告全文

  北京 荷兰公使阁下: 美利坚 不列颠 日本驻 京公使所委派国际司法委员会,调查一九二五年五月卅日 上海发生之风潮起原及性质及训令所特定之其他事项,于十月三日在 上海市政厅第一次集会。是日委员会以 中 英文字发刊通知,详述受托施行之调查目的及范围,并邀请一切人士,不问国籍,或亲来,或派所信任代表一人或数人,于十月七日上午十时半出席于 上海市政厅委员会前,提出所持任何证据,有关于委员会受命调查之问题者。

  委员会于十月七日在 上海市政厅第一次公开会议,调查所取程序,由委员会 美国委员及公推主席 芬利约 翰生宣告,彼于此机会发表委员会之诚意希望,希望有人予以必要之助力,俾能圆满完成各委员所属政府委托之义务。委员会旋改期至十月十日,自此日起,除星期六及星期日外,逐日公开开会,至十月二十七日止,听取证人四十一名之证言。证言均未宣誓,盖委员会以为无权使证人宣誓也。

  委员会深为遗憾者一事:虽有前述之公告及主席所表示之希望,而除 华捕一人外,并无 华人前来辅助委员会之努力;盖 中国 上海总商会曾发表通告,请 中国人士勿参预司法调查也。委员会亦有歉憾者: 北京外交代表虽望委员之判断能一致,并提出连合之报告,而委员会则感一致之不可能,各委员意见在重要各点上大相差异,以故委员会决定各委员经由分别本国 上海总领事提出独立之报告。余敢以 日本委员资格,提出下列报告于阁下之前。余并希望在此处说明此项报告均系根据委员会公开会议所得证据;私人报告及意见,均屏斥于考虑之外。盖自信此为司法调查所应循之途迳也。

  甲 风潮之起原及性质

  证人中有数人在委员会前作证时,曾述及 中国国民中某一部分怀有强烈之排外感情。此项感情,依证据所示,系由一种观念所制造,以为 中国未持有与列强同一之权利,而因不平等条约更感受不当之痛苦,( 费信惇六一至六五, 李满六三二至六四○, 天赐德六五一至六五二,此类数目字系指笔录页数及文件之数,以后同。)

  上海公共租界内外之数个 日本纱厂中,在二月五日间所发生之 华工罢工,半由于上述排外感情。并据 上海巡捕房总捕头 纪温士所提出之报告,共产主义之学生,为煽惑罢工者之主要分子,在五月间罢工所生风潮内,租界巡捕拘捕暴动者若干人,并有一华工伤重致死,排外感情因而大起。( 纪温士五八七至六○三,KTM二三, 冈田四九七, 正木氏五六六, 麦高云七二。)

  至五月杪,学生工人开会多次,以表示同情于罢工工人,抗议工人致死之事,并期开释被捕者。此项会议举行中,并曾通过种种议决案,要求收回会公廨,工部局设置 华董,及其他有关 华人权利之事项。此种种活动之后,学生等在租界各市街上,施行激烈之宣传,反对 日本及其他外国。巡捕出而制止,遂使常态中之群众,在可惊之短时间内,变作热狂之状况。( 费信惇六一至六五, 李满六三二至六四○, 爱活生 马丁及他巡捕证言, 惠斯里司一九, 博顿夫人四七三, 博顿医士五○三, 金恩四七五。)

  乙 有无预料将生扰乱之理由

  上述之情势,明白表示一定程度扰乱之可能性。且巡 参高云在五月三十日十二时十五分接得消息科报告,谓学生等将入租界为排 日之宣传,代理总巡 马丁大尉于下午一时十五分接得 西汉口路捕房副总巡报告,谓租界界外有学生集合。然学生此种煽乱活动在当时并非罕见之事,二月间并无严重风潮发生,五月间情形亦无大变,故五月三十日之大扰乱,可认为突生之事变,非事前所能预见。( 马丁一七○, 纪温士五八七, 冈田五二○, 麦高云七二至八一,一二三,一二四,KTM。)

  丙 防止风潮所取或可取之事先措置

  五月十五日纱厂工潮发生后, 麦高云立即设置一警备队,有武装者一百二十人,驻扎 戈登路捕房,以备于片刻通知之下出发。( 麦高云一三二。)

  五月三十日十二时十五分,接得消息科报告之后, 麦 高云立下训令于各捕房,令其长官取特别措置以保学生排 日活动不致遍及租界。既经布置,即于一时十五分离办公处,偕二友人往租界外 江湾俱乐部午餐,旋即与此二人驱车往 上海跑马厅,在途中,于三时十五分车行 南京路经过 老开捕房, 麦高云及其友人均未见非常状况,其所见者,惟有寻常星期六下午群众而已。( 麦高云九四, 爱活生二○三,KTM九, 麦高云九五至九六, 马凯 尔一五一, 威斯赖一五六。) 马丁大尉接得 西汉口路捕房副捕头一时十五分报告后,训令副捕头谓如游行者入租界,即夺其旗帜,并解散其队伍,并谓如再需请示可接至游戏场,但 马丁大尉在此处并未接有电讯。( 马 丁一七一至一七二,)约在二时五十分接得 老闸捕房长官 爱活生所派西捕 塔布隆报告,谓 南京路上演说学生多数被捕,但谓事尚得手。约三时十五分, 麦高云方抵跑马厅(即游戏场),即接得 爱活生电话,为同样之报告, 麦高云问 爱活生是否需助, 爱氏告以无需,(布隆三十二, 马丁一七三, 爱活生三一二, 麦高云九七至九八, 爱 活生二一三至二一四。)

  约三时三十五分 爱活生派西捕 柏泼报告 麦高云及 马丁大尉,谓局势变坏,并请 马丁即到 老闸捕房, 马丁前往,上车时,有乘机器自行车之人,告以捕房门前已经开枪,数分钟后, 马丁即到捕房,道路已经驱除浄尽。( 麦高 云一○一, 马丁一七五, 爱活生二一五, 柏泼三四五,三四六。)

  马丁方离游戏场往 老闸捕房时, 麦高云告彼及 柏泼,谓彼将在场内 哥尔夫俱乐部,即当在此接电话,比接得开枪消息, 麦高云立即助理总巡 华尔大尉,到 戈登路令瞀备队出发 老闸捕房,于四时十五分到场。( 马丁一七五,麦高一○一, 柏泼三四七, 麦高云一○二, 华尔一九○, 马丁一七六, 华尔一九一。)

  至于五月三十日制止扰乱所可取之先事措置,因此事非事前所能预见,故无希望当局取可取之预防方法之理由。

  丁 弹压之方法

  五月三十日约下午二时,学生一群来在 南京路 劳合 路口 老闸捕房邻近,彼等有旗帜及小册子,其中一人开始向听众为排 日之演说,因彼等拒绝一 华捕解散之令,此事即经报告 爱活生捕头, 爱氏即出,捕学生四人至捕房内,爱氏欲学生等允以停止演说,学生等拒绝之,谓系受有某种团体之命令, 爱氏因即将其拘押,另有学生十八人随入捕房,非与其学友一倂开释,即不出外,亦经拘押。 南京路尚有逮捕学生之举,随入捕房者人众更多,办公室极形拥挤嘈杂,致公务不能执行,因此 爱活生捕头下令驱逐,但此辈迎战,颇费武力,始得实行此令。( 爱活 生二○四至二一五,至五八二及其他巡捕证言。) 爱活 生派西捕 柏泼邀请 马丁大尉,即在其随群众至捕房门首之时。

  由捕房驱出之群众约一百人,徐徐循 南京路向东而退,近市政厅时,另有一群,较此群尤大,估计约一千人至二千人,此群方为少数西捕及少数 印捕所驱退,比及两群在此处相遇,煽乱者即出以狂暴之动作及高呼,使群众趋于热狂,巨大之呼声忽起,群众和之,嗣后,半因群众心理之作用,半因 中国群众易于激怒之性质,而彼等遂表现重大危险之征象,( 爱活生二一五, 怀德四二五, 惠司里司一二, 金恩四七五, 博顿医士五○八, 博 顿夫人四七二, 威曲尔四五一, 金恩四七五, 塔特罗克四五七,四五八, 倭尼尔四七○,四七一, 生六九四,六九七, 麦高云一一八, 威尔逊六七六, 塔特罗克四六二, 加 美伦五八○。)

  巡捕等受强暴之攻击,逼退至捕房门首,同时由南方西方均有小群众来集, 爱活生捕头见捕房将立被克服,将与其所储军械,陷入暴众之手,此时局势不容片刻迟疑既无他法可行,即命其所属捕众,立在门首者开枪,时为三时三十七分。( 倭及尔四七一, 威曲尔四五一, 哈扑尔四四一, 司蒂芬六一四,六一五, 怀德四二八,司 威尔二八四, 爱活生二○二, 塔特罗克四六○,四六二, 爱 活生二三八, 倭尼尔四七。)

  关于开枪前瞬间之环境,有相与矛盾之证言, 爱活生捕头开枪命令有批评之馀地。

  克兰博士,系一教士, 上海区首席长老,某中学校长,据称见 南京路 浙江路口秩序之群众中有学生散发小册子,其地在 老闸捕房之东,约二百五十码,嗣住 老闸捕房西首游戏场,归时行近 老闸捕房门首,发生开枪之事,依其意见,并无引起开枪之情事,彼深讶竟然开枪。( 克兰二六一,二六二,二六四。)

  另一证人 安徒生君,亦为教士,在开枪时,正在一电料局前约四十五码“直对”捕房,彼亦承认群众有呼喊之声,人数甚密,非全群复退,则居前列者不易后退,彼见有旗竿及破竹杆在群众头上,但以为若增加六个巡捕,当能阻止其前进。( 安徒生四○八,四一一,四○七,四○六,四一四。)

  克威为一律师,受 上海大学及工会之聘,曾代表该校学生四人于五月三十日上午出庭会公廨,并保护被开除工人之利益,方乘人力车循 南京路西进,在 南京路 贵州路口闻开枪之声,彼述异议于其他一切证人道路拥挤之言,并进一步,谓并无群众,车行速率每小时七哩之多,除车声外,未闻嘈杂之声, 克威事实上以为巡捕房放空枪以盗,盗未尝见有引起开枪之情事也。( 克威西八七,工部局文件六号AP, 冈田五七三至五四○, 克 威四九○,四八六,四九一,四八五。)

  吾人得上述三证人之言,皆以 爱活生捕头办法为有罪,但余否认 克威之陈述,而承受至场之他人之语,毫不迟疑。以一切证据之可信者论,断不能认许当时无群众,并无呼声,而车行速率至每小时七哩之多,当时必有群众,并于车声之外必有呼声,即 克兰与 安徒生亦承认群众向 老闸捕房西移动。

  克兰博士,如上所述,曾见一群众约六时十分许,至 浙 江路中有学生散发小册子,彼旋往游戏场逗留一小时,约三时三十分,彼回至 南京路,抵 老闸捕房门西首相距约二十步之处,即闻开枪。( 克兰二六二,二六四。)

  吾人忆及局势之变在数分钟内,并忆及三时三十分顷驱出捕房之群众向东退去,显系平静无事。至三时三十七分,增加狂热之群众后,始同至捕房数码之内。故惟见有秩序之群众而未追踪嗣后之变迁者,忽乃开枪,因而‘惊讶’,是固当然。况因‘近跑马之地面,较他处为低;’ 克兰博士自‘不能沿街远视’,彼且并不能辨群众‘惟有移动抑或向西移动’之一点,然而彼仍能见‘有甚大之群众及颇烈之混乱,’‘抛起小册子多数,’及‘缮写物飞散空中,’ 克兰博士惟能告其所见,此外固不能置词,是固无疑也。( 克兰二六三。)

  安徒生之目光,亦受遮蔽,当群众至捕房之时,有一电车正停在 安徒生之左,电车既略可进,彼‘除群众之头外,不能看见何物,’彼承认‘彼不能在一切时间内看见一切巡捕,’彼未说有巡捕受伤之一事,不能证明巡捕等并未受何等强暴。尤显著者,吾人当一时忆及‘群众甚为密集,’‘旗杆,破竹杠,’及‘三四巡捕不能自助’也。 安徒生似非留意视察之证人,彼告吾人以群众被驱出于捕房之后,为‘三个西捕及同数 印捕由捕房门道驱退,’但依其他证言,巡捕躯退者乃另一群众,较大之群众也。且二群相合之时,彼驱出于捕房者冲入群众之中,既为大众所包围,遂逃脱焉。又 安徒生告吾人谓:群众初行甚缓,继则较速,向西而进,此在开枪瞬息之前,其中群众俱系学生但伤单则示吾人以相异之经过。盖二十二人中,学生惟七人耳。 安徒生估此群众,‘该群众为密集,若惟由前引退后,其事甚难。’其人数约自一百至二百人,更谓‘彼初不见有何理由’,因之遂认为‘如不开枪,即将冲入巡捕之间,’并谓‘增加持警棍者六人,即能阻止,’吾人于其所言,亦见了解。( 安徒生四○四至四一四, 爱活生之文件八号, 杜克拉六二六。)

  戊 致死受伤之环境

  开枪结果,十二人失其生命,以所知者言,十七人受伤。( 杜克拉二六, 爱活生之文件八号。)

  己 结论

  就五卅案发生时之状况及扰乱突然而起观之,余意见以为 麦高云 马丁大尉及其他工部局职员,不负未能先事预防之责。以同一原因, 爱活生捕头亦不应因其在引起开枪之局势二十分钟前拒绝总巡加派巡捕之提议而受处分。

  余又以为警务当局曾依其所得报告所表示之情势,而取适当之先事措置,故各员均不受执行职务具有过失之谴责。

  爱活生下令开枪,实有正当理由;盖为保护 老闸捕房及救护生命财产之重大危险计,可认为有下令开枪之必要也。

  再, 费信惇虽充工部局总董,而在五月三十日无行政,故 费信惇以总董资格,不发生责任问题。

须贺(署名)一九二五,十一,九, 上海。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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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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