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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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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决议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31日
本作品收录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年/第04号
(2007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和共同财富,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珍惜和保护文物,对于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培育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品格,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文物大省,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文物保护工作列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着力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文物保护法制观念。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旅游、宗教的关系,不断加强文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使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要增加全省日常性、基础性文物保护工作经费。同时,省人民政府应出台鼓励社会各界资助支持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以满足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切实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遵循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文物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人民政府应依法尽快出台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的支付标准和办法。文物部门要增强紧迫感,积极配合工程建设部门作好文物抢救工作,使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统一进行。

四、切实加强古遗址和古墓葬的保护。针对当前盗掘、破坏古墓葬、古遗址的严峻形势,要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盗掘文物的犯罪活动。鉴于大冶铜绿山古铜矿遗址的破坏情况,省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关停违反文物保护规定的采矿活动,制止对遗址的破坏,确保铜绿山古铜矿遗址这一珍贵文化遗产的安全。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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