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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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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0年10月5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务部命令
2011年10月5日
法务部法令字第1001303878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1月1日至今
  1.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月五日法务部法令字第100130387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4 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一 条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二 条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三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四 条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综合规划组。

二、法制及行政救济组。

三、案件审议组。

四、秘书室。

五、人事室。

六、政风室。

七、会计室。

八、统计室。

第 五 条 综合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针、年度施政计画、中程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中长程个案计画之研拟、规划及协调。

二、施政报告、重大个案计画之管制、考核及评估。

三、出国报告、出版品之审核及评估。

四、行政执行官及相关业务人员之培训。

五、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事件请求其他机关协助之协调及联系。

六、所属行政执行机关执行绩效评比及奖励之审议。

七、立法院、监察院函询事项之查复处理。

八、人民陈情事件之处理。

九、资讯作业管理及维护。

十、不属其他各组之行政执行业务事项。

第 六 条 法制及行政救济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制度之研拟。

二、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相关法规之制(订)定及修正之研拟。

三、各机关适用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相关法规之谘商及解释。

四、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移送书与相关文书格式之研拟及改进。

五、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法律问题之研究。

六、本署对外签订各项契约所需法律协助。

七、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事件声明异议之决定。

八、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事件声明异议决定之诉愿、行政诉讼相关事项之处理。

第 七 条 案件审议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事件之复核。

二、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事件移转管辖、分期缴纳及限制出境之审核。

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事件奖励检举公告之处理。

四、所属行政执行机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事件收、分案业务之检核及管考。

五、所属行政执行机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事件声明异议、复核、移转管辖、分期缴纳之管考及监督。

六、所属行政执行机关执行限制出境、暂予留置、拘提、管收、禁奢命令之管考及监督。

七、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业务之检查、调查、指导及监督。

八、其他与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事件有关之审议事项。

第 八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及媒体公关业务。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驻卫警管理。

五、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九 条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十 条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十一 条 会计室掌理本署岁计及会计事项。

第 十二 条 统计室掌理本署统计事项。

第 十三 条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十四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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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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