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督军李纯、江苏省长齐耀琳接国务院内务部语转苏州官厅等即通告京师并无逮捕学生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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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督军 李纯
江苏省长 齐耀琳
中华民国8年(1919年)6月7日
1919年6月7日

抄送苏州镇守使、道尹、警察厅、知事并转商会鉴:

顷接国务院内务部语、鱼电开,京师地方官厅对于学生并无逮捕情事。本月三、四日因有学生聚集多人,游行演说,杂有地方痞棍,几酿事端。经警察劝导解散,不服劝导者送至法科校舍,申各校长领回。现警卫已撤,秩序如常。等因。仰即通告周知,毋信谰言,共维秩序。督军李、省长齐。阳。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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