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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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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信息[2018]262号
2018年12月3日
发布机关:水利部办公厅
水利部网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信息[2018]262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信息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加强水利部行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我部制定了《水利部行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

水利部行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行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的运行管理,确保审批平台稳定运行、发挥功能并逐步完善,参照有关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范,结合水利部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水利政务外网,覆盖水利部本级和7个流域管理机构,并与相关电子政务系统实现对接,具有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结果公示、决定送达、信息对接、咨询服务、监督管理等功能的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

审批平台包括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在线申报系统、窗口受理系统、审查审批系统、监控管理系统、配置管理系统等子系统。

第三条 审批平台按照工作需要和技术要求,分为部本级审批平台和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平台、分别部署在部本级和7个流域管理机构,实行集中建设、分级部署、分级维护的运行管理方式。

第四条 水利部办公厅负责对审批平台实施政务服务业务指导。水利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对审批平台实施行政审批业务指导。

各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对本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平台实施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业务指导。

第五条 部本级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内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具体工作的部门是审批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以下工作:

(一)编制服务指南#拟订审查工作细则;

(二)对行政审批申请提出受理意见;

(三)对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组织审查,起草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转交窗口部门;

(四)提出审批平台功能完善需求。

第六条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以下简称部受理中心)是部本级的窗口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指定承担窗口服务职能的部门是本单位的窗口部门。窗口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通知书的发放、审批结果的公示与送达、审批进程的监控和督导等工作。

第七条 水利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部信息中心)是审批平台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运行维护制度、安全与数据保障方案、安全防护策略并组织实施,确保审批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完善审批平台功能,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审批部门需求及时进行系统升级;

(三)组织审批平台的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四)通过政府采购选择运行维护技术支撑单位并负责监督;

(五)负责部本级审批平台的日常维护;

(六)负责审批平台重大技术故障的处置;

(七)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信息中心是本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平台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工作,配合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第八条 窗口部门、审批部门和运行维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水利部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以及相关信息系统技术标准,是开展审批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流程维护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由窗口部门和审批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采取网上申报或现场申报方式提出申请。窗口部门负责核验项目代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接收并出具接收单,将项目信息转交审批部门。

(二)受理。(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受理意见,转交窗口部门(窗口部门负责通知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审批平台开始计算审查时间。

(三)审查审批。审批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起草审批决定,并及时向审批平台发布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四)结果公示与送达。审批部门负责将审批结果转交窗口部门。窗口部门负责审批结果的公示和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要求负责寄送审批结果文书,并按要求向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归集办理信息。

第十一条 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通过审批平台办理,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后,由审批部门现场受理并在线下办理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指南等信息需要公布、变更、更新的,由审批部门负责提出意见和草案,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将正式文本提交窗口部门。窗口部门负责对接运行维护部门完成信息的网上公布、变更、更新。

发布其他需要告知申请人的事项或者需要公告的信息的,由审批部门负责提供正式的告知内容和公告文本,由窗口部门负责对接运行维护部门办理告知或者公告。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并安排人员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实时监控审批平台运行情况。

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数据备份制度、事故应急响应措施、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恢复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部门应定期对审批平台运行所需的机房基础设施、网络资源、计算资源和存储备份资源进行巡检,出现故障时及时修复,系统运行所需资源不足时及时增加,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部门应按照《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做好审批平台常规维护工作,制定维护计划,做好维护记录,发现问题应根据工作流程及时通知业务指导部门、窗口部门和审批部门并进行处置,发现重大问题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审批平台需要进行软件版本更新、全局配置参数变更等重大软件变更的,经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并发布系统维护公告后,由部信息中心组织流域管理机构信息中心实施。软件变更前应制定变更实施方案,做好回退方案。

第十七条 部受理中心负责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涉水项目的数据接收、分发、反馈,根据投资项目审批中央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提出调整审批平台接口方案,转送运行维护部门实施,确保数据通畅。

第十八条 部信息中心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部署,按照业务指导部门的要求,做好审批平台与其他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十九条 审批平台出现硬件故障时,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通知业务指导部门、窗口部门和审批部门,并按照“边报告、边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故障处理完毕后,应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审批平台发生软件故障时,发现故障的部门应及时通知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应及时通知业务指导部门、窗口部门和审批部门并作出处置。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平台发生软件故障时,发现故障的部门应及时通知流域管理机构信息中心。流域管理机构信息中心应及时向部信息中心和本单位业务指导部门、窗口部门和审批部门报告。部信息中心应尽快作出处置,流域管理机构信息中心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审批平台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各运行维护部门依据本单位负责维护审批平台的工作任务量,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进行测算并分别申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批平台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系统进行管理。运行维护部门应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系统的有关要求将审批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出台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防护手段,规范审批平台用户行为,制定安全防护策略,编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部信息中心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一次等级保护测评。

第二十三条 运行维护部门应实时监测审批平台的安全状态,发现存在安全威胁时,应及时通知业务指导部门,窗口部门,审批部门并作出处置。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维护部门应定期对审批平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方案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审批平台突发网络安全事件时,运行维护部门应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通知业务指导部门、窗口部门、审批部门,并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运行维护部门应每天定时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定期组织备份数据恢复测试,确保备份数据完整可用。

第五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批平台的资料包括定期备份的程序代码及数据库备份、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系统管理维护记录本、审批平台系统设计书、用户手册和工作日志以及其他应当存档的文件或数据。

窗口部门、审批部门和运行维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和审批平台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八条 审批平台资料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要求。需要借阅审批平台纸质资料和使用存储介质保存资料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并保障借阅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未经有管理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复制、外借审批平台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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