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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堰塞湖应急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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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堰塞湖应急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办防[2019]103号
2019年5月27日
发布机关:水利部办公厅
水利部网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堰塞湖应急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办防[2019]103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做好堰塞湖水利应急处置工作,现将《水利部堰塞湖应急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7日

水利部堰塞湖应急处置工作规程

(试行)

一、总则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部委“三定”规定,结合《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制定本规程,以规范指导水利部堰塞湖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根据水利部新的“三定”规定,在防汛抗旱方面,水利部主要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等工作。结合堰塞湖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水利部在堰塞湖应急处置方面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基础资料获取、应急监测、会商研判(包括安全性评价、溃坝洪水分析和预测预报、应急响应)、水工程调度、信息共享和发布、应急处置方案编制、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后续评估总结、灾后水利设施水毁修复等。

二、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

堰塞湖险情发生后,防御司第一时间核实堰塞湖基本情况,初判险情危险程度,及时向部领导报告,并以《防汛抗旱简报》向国务院报告,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后续视情况按规定报送。堰塞湖应急处置期间,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利部门及时报送堰塞湖信息及水利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防御司、信息中心、水文司、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利部门等加强值守力量。

三、基础资料获取

堰塞湖险情发生后,信息中心负责商请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军委联合参谋部航天系统部等单位提供遥感影像资料,商请自然资源部提供高精度基础地形资料,负责遥感数据处理、堰塞湖监测信息提取和分析,并提出分析结果;负责收集地方和前方工作组等监测研判信息。

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流域内所设站点的水文气象资料;会同相关地方水利(文)部门收集其他站点的水文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堰塞湖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村庄、人口、重要设施分布等情况,调查堰塞体区域基本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特性,开展堰塞体及周边范围的地形实测,分析堰塞体体型和形态、结构、物质组成、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特性、形成机制等,分析计算堰塞湖水位-库容曲线等;组织研判堰塞体情况。

四、应急监测

堰塞湖应急处置期间,在水文司统一安排下,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设站河段内的水文应急监测,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堰塞湖水文应急监测高程基面;相关地方水文部门负责其他河段内的水文应急监测。地方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监测。

水文应急监测主要包括堰塞湖应急水文勘测、水文监测站网布设、水文应急监测方案、水文信息传输、水文监测资料的快速整编等,并应统一堰塞湖水文应急监测高程基面;安全监测范围包括堰塞体变形和渗流监测以及库区潜在滑坡体、两岸山体滑塌后的边坡、下游受溃坝洪水影响较大的重要基础设施等。监测具体内容参见《导则》要求。

五、会商研判

堰塞湖险情发生后,水利部第一时间进行会商,组织研判堰塞体基本情况,对堰塞湖风险等级进行初步研判,做出工作安排。堰塞湖应急处置期间,根据安全性评价、溃坝洪水分析成果以及险情处置进展等信息,及时组织会商,对水文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针对堰塞湖洪水风险及时向地方和相关部门、单位发出通知,提醒做好人员转移和下游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会商研判的堰塞湖风险等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整合力量加强应对。

1.安全性评价

堰塞湖险情发生后,水利部立即组织开展堰塞湖的风险等级初步评价、危险性评价、上下游影响评估和风险性综合评价等安全性评价,提出上游淹没风险分析、溃坝洪水风险分析等有关成果,并及时将最新成果通报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性评价具体内容参见《导则》要求。

根据《标准》,按堰塞湖规模大小、堰塞体危险级别、堰塞体溃决损失严重性分级等综合确定的堰塞湖风险等级共分为Ⅰ、Ⅱ、Ⅲ、Ⅳ级。按上级要求和工作职责,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应会同地方水利部门组织开展堰塞湖风险等级为Ⅰ级,或影响范围涉及两省及以上的堰塞湖的安全性评价,并向水利部报告。相关地方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其他风险等级堰塞湖的安全性评价。

2.溃坝洪水分析和预测预报

堰塞湖应急处置期间,信息中心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中国水科院等单位研究开展坝址溃坝洪水计算、溃坝洪水演进计算,主要计算在不同条件下堰塞湖溃决的坝址最大流量和流量过程线,以及溃坝洪水向下游演进的情况,包括沿程相关断面的流量、水位过程线和洪峰水位、流量到达时间。组织专家联合会商,提出溃坝洪水和沿程演进分析综合成果,并由防御司及时将最新成果通报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制定堰塞湖应急处置除险方案和下游人员避险转移方案提供依据。

信息中心组织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相关地方水文部门编制水情预测方案,开展堰塞湖洪水预测预报工作。

3.应急响应

对风险等级为Ⅰ级,或影响范围涉及两省及以上且风险等级Ⅱ级以上的堰塞湖险情,水利部可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由水利部部长主持会商,或委托副部长主持会商,相关司局和单位参加,部署相关工作,视情加密会商频次;当需要采取水工程调度措施应对时,可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水工程调度联合会商;防御司启动内部应急机制,优化整合力量应对。当堰塞湖险情解除时,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对其他风险等级的堰塞湖险情,水利部视情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协助指导地方做好堰塞湖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国务院或相关部委要求,水利部派出相应人员和专家参加工作组,参加相关的联合会商。防御司负责前方水利部派出人员和专家与后方的沟通协调及信息通报。

六、水工程调度

堰塞湖应急处置期间,根据实时水情、来水预测及溃坝洪水、沿程演进和淹没风险分析等成果,防御司组织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信息中心提出堰塞湖上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关水工程调度方案,报经部领导同意后,协调指导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七、信息共享和发布

防御司负责向相关部门和地方通报堰塞湖溃坝洪水分析及水工程调度等信息;信息中心归口管理风险等级为Ⅰ级,或影响范围涉及两省及以上或国际河流上堰塞湖实时水情信息的发布,地方水文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其他堰塞湖的实时水情信息。由信息发布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水文应急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涉及国际河流的,国科司负责应急信息通报相关涉外事务,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应急信息对外通报。

八、应急处置方案编制

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按工作需要或相关要求开展风险等级为Ⅰ级,或影响范围涉及两省及以上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编制的有关工作,相关地方水利部门配合;相关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开展其他风险等级堰塞湖的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编制。方案编制具体内容参见《导则》,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九、宣传报道

防御司、办公厅会同宣传教育中心、水利报社等做好水利部堰塞湖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重点做好应对工作部署、水文应急监测、水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等方面的宣传,主动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中央主流媒体联系,及时向主流媒体提供新闻稿件,组织协调开展一线报道,确保宣传报道及时、主动、准确。

十、应急处置后续评估总结

堰塞湖险情解除后,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开展水利应急处置评估总结,对残留堰塞体、泄流通道及附近山体可能滑坡体(或附近支沟泥石流)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后续处置工作建议。

十一、灾后水利设施水毁修复

防御司根据水利设施受损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提出灾后水利设施水毁修复建议,并商财政部门安排经费支持,指导地方开展灾后水利设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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