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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经贸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外援救灾小麦接收、发放、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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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经贸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外援救灾小麦接收、发放、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1986〕农45号
1986年12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商业部、财政部
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并省民政厅、经贸委、粮食厅、财政厅:

  欧洲共同体紧急援助你省今年第七号台风灾区救灾小麦2.7万吨的协议已经转知。望严格执行协议各项规定,切实做好接收、发放、使用工作。

  一、重视宣传教育。要使灾区广大干部群众懂得,欧洲共同体给予的救灾援助,是对我国人民的友好表示。我们要珍惜这种友谊,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的实际行动回答他们的支援。同时在集中起运和发放地点设置共同体援助救灾粮的牌标。对接收发放进展情况组织报刊进行友好宣传。

  二、认真对待接收分配事宜。援助救灾小麦到港后,港口、海关、民政、经贸、粮食(包括粮食接运站)等各有关单位必须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做到及时检验、搬卸和办理接收手续。按国家农村销售粮食价格,即倒三七比例价,将小麦更换成大米,兑换比例为80%,并及时分配,调往灾区。到港卸船后凡由口岸粮食转运站办理中转的,所开支的费用,本着不赔不赚的原则,向收粮单位收取。所需一切费用,由地方财政开支。

  三、坚持专物专用、重点使用原则。要将救灾援粮无偿发放给重灾区生活困难的户。不得变相收费,变卖或转卖。严禁贪污、挪用、徇私舞弊。对到户的救灾粮要张榜公布,取得群众的监督。在发放过程中要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乱纪者,要严肃处理。

  四、请进口地海关按照海关总署[80]署税字第207号“关于接受援助项目进口设备等准予免税的通知”的精神,对援粮予以免税。商检、卫检、动植物检验和费用问题,拟请国家商检局、农牧渔业部、卫生部另行通知。

  五、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如下情况:

  (1)援粮卸船后,立即报告所到港口名称、日期、船名、运卸数量、质量,完成卸货日期;

  (2)卸船后,如发现数量短缺或霉烂、变质,立即呈报详情,有关涉外事宜,请省经贸委协助办理。

  (3)在援粮发放过程中注意拍摄一些现场照片。发放完毕请省政府代表灾区人民,向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写出感谢信。对所发放援粮的地区、数量、救济人数,汇总到表,写出书面总结。照片、感谢信、表报、书面总结各一式五份。

  (4)乡以上各级所领救灾粮的数量,必须向上一级开出领据,乡以下发给群众的援粮必须登记造册,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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