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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为发觉国民革命军第十四独立师事快邮代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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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电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5月20日
1927年5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 武汉市政府

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各省党部、各特别市党部、各民众团体、各机关、各报馆钧鉴:

  夏逆斗寅背叛党国,通敌作乱,希图袭攻鄂□,扰害革命新根据地,业经军事委员会事前发觉,派兵堵截,孤军深入不难一鼓成擒。此种蠢动,本属无关大局,惟值我军北伐,该逆受党国寄托,胆敢中途叛变,必受蒋逆嗾使,毫无疑义。似此称兵犯顺,并闻沿途残杀工农,摧毁党部,勒索商民巨款,罪恶昭著,叛迹显然,凡我民众务须一致奋起,歼除此獠,以申党纪,而安人心。临电不胜愤慨之至。武汉市政府叩。皓。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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