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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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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武政〔1988〕134号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1988年12月25日
第四批
本作品收录于《武汉政报/一九八九年/第二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武汉地区重要文物,经研究核定:“中共中央军委办事处旧址”等四十五处文物为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公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文物的保护宣传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自觉保护文物,督促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树立文物保护标志,落实保护责任人。规划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要按照《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一年内划定各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附:武汉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武汉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四十五处)

一、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七处):中共中央军委办事处旧址(一九二七)、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第三厅旧址、中共中央机关旧址(一九二七)、鲁兹故居、向警予故居、郝梦龄烈墓、姚家山新四军第五师司政机关旧址。

二、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九处):江汉关大楼、木兰山古建筑群、徐源泉住宅、双凤亭、半河桥、南桥、白杨桥、保寿桥、詹天佑故居。

三、古文化遗址(二十三处):金竹岭遗址、云水山遗址、马投潭遗址、余家咀遗址、钥匙墩遗址、珠山遗址、尸骨台遗址、尸骨墩遗址、铁门坎遗址、面前畈遗址、中分卫湾遗址、陈隍墩遗址、程家墩遗址、作京城遗址、神墩岗遗址、大小寨遗址、五谷城遗址、城上遗址、三・二局遗址、神墩遗址、斩龙台——杨家山遗址、庙嘴遗址、斧头湖址群。

四、古墓葬(四处):马铨墓、郭正域墓、熊伯龙墓、流芳岭明代墓群。

五、石刻(二处):九峰山摩崖、梅子山摩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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