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08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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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五

  春秋四传成公三年 四年 五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三年 十有五

  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襄公元年 二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十

  有二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八年 三十年 三十有一年 昭公元年

  三年 六年 八年 十有一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

  九年 二十有五年 二十有六年 三十有二年 定公元年 四年 十有五年 哀公

  五年 十年 十有二年

礼仪典第八十五卷

丧葬部总论五[编辑]

春秋四传[编辑]

成公三年[编辑]

《春秋》:“春王正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伐郑。”

宋、卫未葬,而称爵以接邻国,非礼也。

《胡传》:“宋、卫未葬,曷为称爵?背殡越境以吉礼从金革 之事也。”

《春秋》辛亥,葬卫穆公。

大全高氏曰:此见卫侯背殡出师,不临先君之丧。王氏曰:“六月乃葬,非礼也。”

成公四年[编辑]

《春秋》冬,郑伯伐许。

《公羊》。无传

未逾年君称“伯”者,时乐成君位,亲自伐许,故如其意以著其恶。

《胡传》:“丧未逾年,以吉礼从金革之事,则忘亲矣。称爵 非美词,所以著其恶也。”

成公五年[编辑]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 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于虫牢。”

《胡传》:“按《左氏》,许灵公愬郑伯于楚,郑伯如楚讼,不胜, 归而请成于晋。盟于虫牢,郑服也。郑服则何以书?同 盟?天王崩,赴告已及,在诸侯之策矣。以所闻先后而 奔丧,礼也。而九国诸侯会盟不废,故特书同盟,以见 其皆不臣。《春秋》恶盟誓,于恶之中又有恶焉者,此类 是也。”

大全王氏曰:“是盟,乃何休所谓‘同心为恶,恶必成’者也。盖诸侯之同盟,实有同外楚之心,而不知悖于尊王之义。天子之丧,人道终始之大变。诸侯相见揖让,入门而闻讣,则不得终礼;况已闻而犹相与会盟,不亦无人心乎?《春秋》之诸侯不知有王,故襄王方崩,则晋、鲁之卿会盟王都之侧而不奔丧;简王方崩,而邾与晋”、卫修朝聘于鲁,而不修吊事,盖将以是为常,而不知愧。甚者,灵王之讣音已达于天下,而诸侯并朝于荆楚,且俟致襚、执绋,越岁逾时而后返,而曾不遣一介行李,问国恤于京师也。吁,可叹哉!

成公八年[编辑]

《春秋》:“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

前五年来归者,女既适人,虽见出弃,犹以成人礼书之,终为杞伯所葬,故称“杞叔姬。”大全陆氏曰:“凡内女为诸侯夫人则书卒,以公为之服也。嫁为诸侯夫人而不书卒,时鲁君非其兄弟及兄弟之子也。诸侯无大功以下之服,故杞叔姬虽出犹书者,为丧归杞故也。” 汪氏曰:“或谓为杞所出,不当系之杞;鲁人未许其绝,故不以吾女卒之,非也。苟不书杞,则同于未嫁之女矣;不卒可也;书卒而不系杞,不可”也。

《左传》:“冬,杞叔姬卒。来归自杞,故书。”

愍其见出来归,故书“卒”也。若更适大夫,则不复书“卒。”

成公九年[编辑]

《春秋》:“春王正月,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

《左传:九年》“春,杞桓公来逆叔姬之丧,请之也。”

叔姬已绝于杞,鲁复强请杞,使还取葬。

“杞叔姬卒”,为《杞》故也。

还为杞妇,故卒称“杞。”

“逆叔姬”,为我也。

既弃而复逆其丧,明为鲁故。

《公羊传》:“杞伯曷为来逆叔姬之丧以归?内辞也,胁而 归之也。”

已弃而胁归其丧,悖义,耻深恶重,故使若杞伯自来逆之。

《穀梁传》:传曰:“夫无逆出妻之丧而为之也。”

释曰:《公羊》以为鲁胁杞使逆其丧,《左氏》以为鲁人请之,故杞伯来逆。此传不说归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归父母之国,恩已绝矣。杞伯今复逆出妻之丧,而违礼伤教,言其不合为而为之也。徐邈云:“为犹葬也。”言夫无逆出妻之丧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训为为葬也。

胡传:“凡笔于经者,皆经邦大训也。杞叔姬一女子尔而四《书》于策何也?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 有父子,故《春秋》慎男女之配,重大昏之礼,以是为人 伦之本也。事有大于此者乎?男而贤也,得淑女以为 配,则自家刑国可以移风俗;女而贤也,得君子以为 归,则承宗庙,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妇道,岂曰小补之” 哉?夷考杞叔姬之行虽贤,不若宋共姬,亦不至如鄫 季姬之越礼也。杞伯初来朝鲁,然后出之,卒而复逆 其丧以归者,岂非叔姬本不应出,故鲁人得以义责 之,使复归葬乎?

大全家氏曰:夫妇天伦,以义合者也。有过而出,事之必不获已者也。叔姬之归,传不言其故,而自始归至逆丧,皆系之杞,《春秋》与之归,而为之书也。 汪氏曰:“宋襄公母出归于卫,襄公即位,其母思之,义不可往,赋《河广》之诗而圣人取之,则出妻固与庙绝,不可复反。是以啖氏谓出妇未反而逆其丧,非礼也。《春秋》书叔姬卒”,与“杞伯逆丧以归”,悉无贬辞,则知叔姬盖无悖德反义之行,故杞桓公犹逆其丧。夫在而逆丧,归葬自应祔庙,与宋襄母不同矣。

鲁在春秋时,内女之归不得其所者有矣。

大全汪氏曰:“内女出而来归者三:郯伯姬、齐子叔姬,皆不书卒。”

圣人详录其始卒,欲为后鉴,使得有终而无弊也。其 经世之虑远矣。

成公十年[编辑]

《春秋》:“秋,七月,公如晋。”

《左传》:“秋,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冬,葬晋景公。公送 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

《胡传》:“此葬晋侯也”,而不书,讳之也。天子之丧,动天下, 属诸侯;诸侯之丧,动通国,属大夫。公之葬晋侯,非礼 也,唯天子之事焉可也。《传》以晋人止公送葬,诸侯莫 在焉,鲁人辱之,故讳而不书,非矣。假令诸侯皆在,鲁 人不以为辱,而可书乎?

大全高氏曰:“公昔不奔天王之丧,今乃奔晋侯之丧,又为晋人所执,使之送葬,故圣人于景公之葬,没而不书。” 《家氏》曰:“州蒲傲惰无状,止望国之君使之送葬,是以王礼自居也。”

成公十有三年[编辑]

《春秋》,夏,五月,曹伯卢卒于师。

大全高氏曰:“非战死也,死于行耳,故不书地。”

《穀梁传》传曰:“闵之也。”公大夫在师曰师,在会曰会。 《春秋》冬葬曹宣公。

《穀梁传》:“葬时正也。”

释曰:嫌卒于师,失正葬,故重发之。葬正则是无危,不日卒者,盖非嫡子为君故也。

成公十有五年[编辑]

《春秋》:“夏六月,宋公固卒。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三月而葬,速。

《谷粱传》:“月卒日葬,非葬者也。”

宋共公正立卒,当书日,葬无甚危,则当录月。今反常违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则共公之不宜书“葬”,昏乱故。释曰:“葬书时,正也。”注“不以时决,而以月决之”者,以葬书时,葬为正,书月有故书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犹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时决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为伯姬书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书日以表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鲁之不会,无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 姬,则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义,不逾君也,为 贤者崇也。

贤崇伯姬,故书“共公葬。”

成公十有七年[编辑]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申,公孙婴齐卒于狸脤。”

“《十一月》无壬申”日,误也。大全苏氏曰:“大夫卒不地,其地在外也。”

《公羊传》:“非此月日也。曷为以此月日卒之?待君命,然 后卒大夫。曷为待君命然使卒大夫?前此者,婴齐走 之晋。公会晋侯,将执公,婴齐为公请,公许之。反为大 夫,归至于狸轸而卒。无君命,不敢卒大夫。”

国人未被君命,不敢使从大夫礼。

公至,曰:“吾固许之,反为大夫,然后卒之。”

善其不敢自专,故引其死。日下就公,至月卒之。

《穀梁传》:“十一月无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后录, 臣子之义也。其地未逾竟也。”

须公事毕,然后书“臣卒”,先君后臣之义也。

成公十有八年[编辑]

《春秋》:“秋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寝。”

《左传》:“秋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寝”,言道也。

《在路寝》,得君薨之道。

《穀梁传》:“路寝,正也;男子不绝妇人之手,以齐终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

《左传》:“丁未,葬我君成公。”书,顺也

薨于路寝,五月而葬。国家安静,世适承嗣,故曰“书,顺也。”

襄公元年[编辑]

《春秋》:“秋九月辛酉,天王崩。邾子来朝。冬,卫侯使公孙 剽来聘。晋侯使荀罃来聘。”

《冬》者,十月初也。王崩,赴未至,皆未闻丧,故各得行朝聘之礼而传善之。

《穀梁》。无传

《礼》,诸侯为天子斩衰。若其闻丧,岂天子以九月崩,当月即邾子来朝,冬初即晋、卫来聘,鲁是有礼之国,焉得受之?明知赴未至,故各得行朝聘之礼也。若然,经书“九月天王崩”者,赴虽在十月之末,告以九月崩耳。

《胡传》:“简王崩,赴告已及,藏在诸侯之策矣,则宜以所 闻先后而奔丧。今邾子方来修朝礼,卫侯、晋侯方来 修聘事于王丧,若越人视秦人之肥瘠,曾不与焉,而 《左氏》以为礼,此何礼乎?滕定公薨,世子定为三年丧, 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也’。”丧纪 益废,民习于耳目而不察,故后世以日易月,人子安 而行之。不知《春秋》之义,无君臣之礼,岂不惜哉!

大全高氏曰:“凡诸侯嗣立,必朝于天子,而童子侯不朝者,天子不与为礼也。童子侯虽不朝,而闻天王之丧必奔者,明臣子之于君父,非有老少也。丧事尚质,无周旋之礼,但尽悲哀而已矣。襄公虽幼,不朝而亦不奔,天王之丧,矧以四岁即位,而小国来朝,大国来聘,安能以礼相接乎?” 庐陵李氏曰:“三国之朝聘,胡氏本泰”山,孙氏说贬之,然《穀梁注》及《公羊疏》皆同,杜氏说盖如胡氏,则此条当与《虫牢》同讥,但《虫牢》明书己酉、己丑,相去四十日,赴告之及必矣,胡氏得之,此则下“无日”,未有以辨其久近,且三《传》皆无贬文,恐杜说亦有可取。

襄公二年[编辑]

《春秋》。“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秋七月己丑,葬我小 君齐姜。”

齐谥也。“三月而葬,速。”大全唐氏曰:穆姜有美槚颂琴,文子取之以葬。《公羊》不知妇先姑薨,故疑之也。

《左传》夏,齐姜薨。初,穆姜使择美槚,以自为榇与颂琴, 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礼也。礼无所逆,妇,养姑者 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

穆姜,成公母;齐姜,成公妇。

《诗》曰:“其惟哲人,告之话言,顺德之行。”季孙于是为不 哲矣。且姜氏,君之妣也。

襄公适母,故曰“君之妣。”

《诗》曰:“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降福孔偕。”

言敬事祖妣,则鬼神降福。季孙葬姜氏不以礼,是不敬祖妣。

《公羊传》“齐姜者何?齐姜与缪姜,则未知其为宣夫人 与?成夫人与?”

齐姜者,宣公夫人九年。缪姜者,成公夫人也。传家“依违”者,襄公服缪姜丧未逾年,亲自伐郑,有恶,故传从内义,不正言也。

襄公四年[编辑]

《春秋》:“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成公妾。”襄公母姒,杞姓。正义曰:二年“齐姜薨葬”者,是成公夫人,故此为成公之妾也。据《传》匠庆之言,知是襄公之母。以子既为君,故得称夫人而言薨也。

《左传》:“秋,定姒薨,不殡于庙,无榇,不虞。”

“榇亲身棺”,季孙以定姒本贱,既无器备,议其丧制,欲殡不过庙,又不反哭。

匠庆谓《季文子》曰:“子为正卿,而小君之丧不成,不终 君也。”

不终事君之道。

君长,谁受其咎?

言襄公长,将责季孙。

初,季孙为己树六槚于蒲圃东门之外,匠庆请木。

为定姒作《榇》。

季孙曰:《略》。

不以道取为略。

匠庆用“蒲圃之槚,季孙不御。”

御,止也。《传》曰:“遂得成礼”,故经无异文。

君子曰:“《志》所谓‘多行无礼,必自及也’”,其是之谓乎!

季孙言略,令匠庆略他木也。官非无木可用,意欲不成其丧。请木。不顺其意,怒庆此请,令略木为之也。匠庆又忿季孙未必无木可用,故取季孙之槚。季孙令之为略。匠庆奉命而略,虽自被略,不得止之。

《春秋》:“秋,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无传

赴同祔姑反哭,成丧,皆以正夫人礼。“母以子贵,逾月而葬,速。”正义曰:旧说妾子为君,其母不得成为夫人,故杜详言之。于例,赴同称薨也,“祔,姑称

小君也。反哭成丧,书葬也。今定姒三礼皆具,薨葬备文,皆以正夫人之礼者,由母以子贵故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适夫人薨,则尊得加于臣子,而内外之礼皆如夫人矣。” 故姒氏之丧,责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来会葬。传曰:“礼也。” “夫人姒氏薨葬,皆以礼备为文。” 明“季子虽议从略,贱闻匠庆之言,惧而备礼,殡葬无阙也。《礼》,公子为其母练冠縓缘,既葬除之。及其嗣位为君,非复公子适母薨,则申其母尊,而先儒同之公子,亦谬矣。” 是杜言妾母得为夫人之意也。季孙初议,欲不成定姒之丧,匠庆以君长惧之,乃略取季孙之木,君子谓之“多行无礼,必自及也。” 则季孙初议,是无礼也。既季孙议为无礼,明知于礼得成,是知妾母成尊,是为正法。但尊无二上,适母若在,君尚不得尽礼于其母,臣民岂得以夫人之礼事之哉?适母既薨,则君得尽礼,君既尽夫人之礼事其母,臣民岂得以妾母遇之哉?故适母薨则妾母尊也。哀姜既薨,成风乃正;出姜既出,敬嬴乃正;齐姜既薨,定姒乃正。襄公一世无娶夫人之文,故齐归得正也。郑元以为正夫人,以有罪废妾母得成为夫人也。哀姜虽被齐杀,僖公请而葬之。按《经》薨、葬备文,安得以罪黜也?又齐姜非以罪黜,定姒薨,葬成尊,成风、定姒并无讥,故知其法得成也。

襄公五年[编辑]

《春秋》。冬,十有二月辛未,季孙行父卒。

《左传》:“冬,季文子卒,大夫入敛,公在位。”

在《阼阶》西乡。

宰庀家器为葬备,无衣帛之姜,无食粟之马,无藏金 玉,无重器备,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于公室也:“相 三君矣,而无私积,可不谓忠乎?”

襄公六年[编辑]

《春秋》:“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左传》:六年春,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襄公七年[编辑]

《春秋》:“冬,十有二月,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莒 子、邾子于鄬。郑伯髡顽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鄵。” 鄵公谷作操

实为子驷所弑,以疟疾赴,故不书弑。称名为“书卒”,同盟故也。

《公羊传》:“操者何?郑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 以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 未至乎舍而卒也。未见诸侯,其言如会何?致其意也。” 《穀梁传》:“未见诸侯,其曰如会何也?致其志也。礼,诸侯 不生名,此其生名,何也?卒之名也。卒之名则何为加 之?如会之上,见以如会卒也。其地于外也,其日未逾” 竟也。“日卒时葬”,正也。

释曰:葬在八年,此处发之者,以郑伯被弑而同正卒,既同正卒,宜同正葬,故连言也。重发正卒之传者,今被弑而同正卒,嫌与他例异,故明之也。

襄公八年[编辑]

《春秋》。夏,葬郑僖公。无传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

探顺事上,使若无贼,然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

襄公十有二年[编辑]

《春秋》:“秋,九月,吴子乘卒。”

五年,“会于戚”,公不与盟,而赴以名。

《左传》:“秋,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礼也。”

周庙,文王庙也。周公出文王,故鲁立其庙。吴始通,故曰《礼》。

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

于城外向其国。

同姓于宗庙。

所出王之庙:《正义》曰:此即《周庙》也。异姓之国无所出,王之庙者,其哭同姓,必不得同诸异姓,亦当于祖庙。

同宗于祖庙。

始封君之庙。

“同族于祢庙”,是故鲁为诸姬,临于周庙;为邢、凡、蒋、茅、 胙、祭,临于周公之庙。

“同族”,谓高祖以下。

襄公十有八年[编辑]

《春秋》:冬,十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 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围齐。书“伯负刍卒于师。”

《礼》当与许男“同三同盟。”正义曰:僖四年许男新臣卒,传曰:“葬之以侯礼也。”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诸侯命有三等,男加一等,葬之以侯礼。此曹是伯爵,与许男同,当葬以公礼也。

《穀梁传》:“闵之也。”

===襄公二十有三年===《春秋》:“春三月己巳,杞伯丐卒。”

《左传》:“春,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

“悼夫人”,晋平公母杞孝公姊妹。

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

《礼》,“诸侯绝期,故以邻国责之。”正义曰:杞孝公,晋平公之舅也,尊同则相为不降。平公于礼,为舅当服缌麻三月,但缌服既轻,其恩不过邻国,故传言“礼为邻国阙也。”杜言“诸侯绝期”者,据礼之正法。言诸侯尊降,其亲虽有本服赐者,亦当为之阙,故以邻国责之。《礼》:父在为母服期,丧绝旁期,非母也。

襄公二十有八年[编辑]

《春秋》:“冬,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灵王也。

乙未,楚子昭卒。

康王也。十二月,无“乙未”,日误。甲寅之后四十二日,始得乙未,则甲寅、乙未不得同月。《长历》推此年十二月戊戌朔,甲寅是十七日,其月无乙未也。经有十一月、十二月,月不容误,知日误也。

《左传》:“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书之,以征过也。”

征,审也。缓告非有事宜直。臣子怠慢,故于此发例。

《公羊》。无传

乙未与甲寅相去四十二日,盖闰月也。葬以闰数,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得以闰数,非死月不得数闰。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传云“闰不书,何以书”,注云“据楚子昭卒不书闰”,传云“丧以闰数也”,注云“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传》又云“丧曷为以闰数”,注云“据卒不书闰”,传云“丧数略也”,注云“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然则大功以下以月为数,故得数之,故此注云“葬以闰数。”云“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书闰矣。何者?以闰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在闰月得数之。何者?正以闰月者,前月之馀,故得继前月言之。若闰不在始死之月,则不得数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计,若通闰数之,则不满期三年故也。

《胡传》:“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相距四十二日,则 闰月之验也。然不以闰书,见丧服之不数闰也。齐景 公葬,书闰月,明杀恩之非礼也。

大全吕氏曰:“此明闰月之验,然不书闰者,承前月而受其馀日,故书闰月之日”,系前月之下。史策常体,又有定例,故不必每月发传,此范甯之说也。杜预以十二月无乙未日,误。孔颖达以为甲寅、乙未,不得同月,是皆不知闰月之日,系前月之下耳。

襄公三十年[编辑]

《春秋》:“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叔弓,叔老之子。卿共葬事,礼过厚,三月而葬,速。正义曰:昭三十年传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则夫人之丧不得过之也。”昭三年传云:“文、襄之霸也,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士吊,大夫送葬。是法皆不使卿也。伯姬,鲁女,以灾而死,鲁人愍之,故使卿共葬事,礼过厚也。”

《公羊传》: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宋 灾,伯姬卒焉。其称谥何?贤也。何贤尔?宋灾,伯姬存焉。 有司复曰:“火至矣,请出”伯姬曰:“不可。吾闻之也,妇人 夜出,不见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 死。”

《穀梁传》:“外夫人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灾, 故隐而葬之也。”

释曰:外夫人卒亦不书,而云不书葬者,传云“外夫人不葬”者,谓鲁女嫁于诸侯者,唯当书卒,不合称葬,非谓不是鲁女也。

《春秋》:“冬,十月,葬蔡景公。”无传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君子辞也。”

君子为中国讳使,若加“弑月”者,弑父比髡,原耻尢重,故足讳辞。上七年冬,十二月,“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传云“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孰弑之?其大夫弑之。曷为不言其大夫弑之?为中国讳也”;八年“夏,葬郑僖公”,传云“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何氏云“探顺上事,使若无贼然。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然则案彼髡原为大夫所弑,虽为中国讳,而书其葬,犹责不足其文。今此蔡侯为子所弑,比于髡原,为耻尢重,是以足其讳辞,备书时月也。

《穀梁传》:“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 父失民于子也。”

郑嗣曰:“夫葬者,臣子之事也。景公无子,不可谓无民。无民则景公有失于民,有民则罪归于子,若不书葬则嫌亦失民,故曰不忍使父失民于子。”

《胡传》“《春秋》大法,君弑而贼不讨,则不书葬,况世子之于君乎?蔡景公何以独书葬?遍刺天下之诸侯也。葬 送之礼,在春秋时,视人情之疏密而为之者也。有尝 同盟,卒而不”赴者;有虽同姓,赴而不会者,则以哀死 而致襚为轻,吊生而归赙为重,必矣。今蔡世子般弑 其君,藏在诸侯之策,而往会其葬,是恩义情礼之笃 于世子般,不以为贼而讨之也,岂不废人伦、灭天理 乎?故《春秋》大法,“君弑贼不讨,则不书葬。”而蔡景公特 书葬者,圣人深痛其所为,遍刺天下之诸侯也。

襄公三十有一年[编辑]

《春秋》:“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

公不居先君之路,寝而安所?乐失其所也。

《穀梁传》:“楚宫”,非正也。

《春秋》:“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不书“葬’,未成君。

《左传》:“立胡女敬归之子子野,次于季氏。秋九月癸巳, 卒。”毁也。

《穀梁传》:“子卒日,正也。”

释曰:“子野正卒”,书“日”,嫌与子般同,故传发之,以明昭公之继正也。

《胡传》:子般、子赤弑而书卒,子野、过毁亦书卒,何以别 乎?曰:闵公内无所承,不书即位,则子般之弑可知。下 书“夫人姜氏归于齐”,上书“公子遂、叔孙得臣如齐”,赤 之卒也,隐而不日,则子赤之弑可知,与子野异矣。子 野有命立昭公,故穆叔虽不欲而不能止也。

大全孙氏曰:子野,襄公太子,未逾年之君也。名,未葬也。不薨不地,降成君也。 汪氏曰:“居丧毁瘠不形者,先王之礼也。毁不灭性者,先王之教也。故不胜丧者,比于不慈不孝。野过哀毁瘠,以致灭性,亦不子矣。”

《春秋》:“冬,十月,滕子来会葬。癸酉,葬我君襄公。”

诸侯会葬非礼。大全陈氏曰:“改葬惠公也。”卫侯来会葬隐公,不见。《春秋》之初,鲁犹秉礼也。晋景公之丧,成公吊焉,亦已卑矣,晋于是止,公使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虽伯主,未有君会葬者也。葬楚康王也。公及陈侯、郑伯、许男送于西门之外,则天下诸侯有会葬于楚者矣。于是滕子会葬于鲁,是《春秋》之季也。会葬犹可,奔丧甚矣。 家氏曰:“鲁君未尝会天王之葬,而滕君来会鲁葬。滕之来,鲁之受,皆贬也。”

昭公元年[编辑]

《春秋》:“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楚以疟疾赴,故不书“弑。”

《胡传》:“按《左氏》,楚令尹围将聘于郑,未出竟,闻王有疾 而还,入问王疾,缢而弑之。使赴于诸侯。应为后之词 曰:‘共王之子围为长’。初,围之未动于恶,入预夏盟,缉 蒲为宫,设服离卫,中国大夫莫不知其有无君之心 矣。虽以疾赴,曷为承伪藏在诸侯之策乎?当是时,仲 尼已生,将志于学,乃所见之世,非祖之所逮闻也。又” 曷为因之而不革乎?曰:“此《春秋》之所以为《春秋》,非圣 人莫能修之者也。薨则书薨,卒则书卒,弑则书弑,葬 则书葬,各纪其实,载于简策,国史掌之,此史官之所 同,而凡为史者皆可及也。或薨或不薨,或卒或不卒, 或弑或不弑,或葬或不葬”,

大全汪氏曰:“鲁君夫人没,则书薨;外诸侯没,则书卒,而不曰薨。内大夫书卒,而公子翚则不书卒。外诸侯见弑皆书,惟郑髡原、楚麇、齐阳生不书弑。鲁君见弑者但书薨;外诸侯葬,鲁往会皆书,而吴、楚之君,虽往会不书葬。君弑贼不讨者亦不葬。”

笔削因革,裁自圣心,以达王事,此仲尼之所独,而游、 夏亦不能与焉者也。然则郏敖实弑而书卒何欤?令 尹围弑君以立中国,力所不加,而莫能致讨,则亦已 矣。至大合诸侯于申,与会者凡十有三国,其臣举六 王二公之事,其君用齐桓、召陵之礼,而宋向戍、郑子 产皆诸侯之良也,而皆有献焉,不亦伤乎!若革其伪 赴而正以弑君,将恐天下后世以篡弑之贼,非独不 必致讨,又可从之以主会盟而无恶矣。圣人至此,悯 之甚!惧之甚!悯之甚者,悯中国之衰微而不能振也; 惧之甚者,惧人欲之横流而不能遏也。是故察微显, 权轻重,而略其篡弑,以扶中国,制人欲,存天理,其义 微笑。

昭公三年[编辑]

《春秋》:“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左传》:“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书名。”

昭公六年[编辑]

《春秋》:“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左传》:六年“春,王正月,杞文公卒,吊如同盟,礼也。”

鲁怨杞,因晋取其田,而今不废丧纪,故礼之。

《春秋》“葬秦景公。”

《左传》:“大夫如秦,葬景公,礼也。”

合先王士吊、大夫送葬之礼。《正义》曰:“特称礼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书。他国之葬,必须鲁会三

以示奉使非卿,不书于经。此皆丘明之微文也。

昭公八年[编辑]

《春秋》:“冬,十月,葬陈哀公。”

嬖人袁克葬之。鲁往会,故书。正义曰:贾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杀孔奂”之下,以为楚葬哀公,故杜辩为袁克葬之。按传克欲杀马毁玉,楚人将欲杀克,不得为楚葬之。若是楚葬,宜云“楚人葬陈哀公”,当如“齐侯葬纪伯姬”,不得直言葬也。且诸言葬某公者,皆是鲁往会葬之文,大夫不得书名,言其所为之事而已,故云鲁往会,故书也。按传袁克之葬,乃是私窃葬之。而鲁得会者,诸侯之卒,告卒不告葬。但葬有常期,知卒即往会之,未必得以礼从赴也。大全孙氏曰:“十月壬午,楚师灭陈。葬陈哀公”,如不灭之辞者,楚子葬之也。不言楚子葬之者,不与楚子灭陈、葬哀公,故以陈人自葬为文,所以存陈也。

黎氏曰:“书‘葬陈哀公’,非谓我往会而书时陈已。”

灭矣。国为楚师所据,鲁岂于其葬而使臣往会之?盖楚入陈,自以其君在殡,因取而葬之,与庄四年“齐侯葬纪伯姬” 同。彼曰“齐” 者,盖上文无“齐灭纪” 之文,故下文云尔。今已书楚师灭陈,则葬陈哀公,蒙上文云。

《穀梁传》:“不与楚灭闵公也。”

昭公十有一年[编辑]

《春秋》,“夏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大蒐于比蒲。”

《榖梁》:无传

时有小君之丧,不讥“丧蒐”者,重守国之卫,安不忘危。

《左传》:五月,齐归薨。“大蒐于比蒲,非礼也。”

《胡传》:其曰《大蒐》,越礼也。

大全高氏曰:“大云者,僭天子之制也。八年书‘蒐’”,此书“大蒐”,见三家益强,车徒日众也。夫蒐虽素定,然公以夫人之丧不自临也,而大蒐不废,则是三家者以驰骋田猎间君丧也。 王氏《笺义》曰:“蒐于红,夫子黜三家之盛,故不言大。今君有大丧,三家复大蒐于比蒲,故书曰《大蒐》。”

“君有重丧,国不废蒐”,不忌君也。三纲,君政之本,君执 此以驭其下,臣执此以事其上,政之大本于是乎在。 君有三年之戚,而国不废一日之蒐,则无本矣。

大全家氏曰:“归氏虽非嫡母,鲁君既尊以夫人之礼,则当从大丧之制。今也蒐不为辍,是强家之不忌君,故智者知公室之将卑,干侯之祸不旋踵而作。《春秋》继夫人薨”而书“大蒐”,以其同在此一月之内也。

然则君有重丧,丧不贰事,以简车徒为非礼也。乃有 身从金革而无避者,独何欤?曰:“丧不贰事,大比而简 车徒,则废其常可也。有门庭之寇,而宗庙社稷之存 亡系焉,必从权制而无避矣。”伯禽服丧。

大全临川吴氏曰:“服武王之丧。”

徐夷并兴,至于东郊出战之师,与筑城之役,同日并 举,度缓急轻重,盖有不得已焉者矣。晋王克用薨,梁 兵压境,而庄宗决胜于夹寨;周太祖殂,契丹入寇,而 世宗接战于高平。若此者,君行为显亲,非不顾也;臣 行为爱君,非不忌也。惟审于缓急轻重之宜,斯可矣。

大全汪氏曰:“君有丧,既葬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卒哭,弁绖带,从金革之事。恶有小君之丧未葬,不废讲武之常事乎?”

《春秋》:“秋,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齐归。”

《公羊传》:“齐归者何?昭公之母也。”

昭公十有二年[编辑]

《左传》:“夏,齐侯、卫侯、郑伯如晋,朝嗣君也。晋侯享诸侯, 子产相郑伯,辞于享,请免丧而后听命。晋人许之,礼 也。”

简公未葬。

《春秋》。夏,五月,葬郑简公。

三月而葬,速。

《左传》:“夏六月,葬郑简公。”

《传》终子产辞享,明既葬则为免丧。经书“五月”,误。

昭公十有三年[编辑]

《春秋》:“冬,十月,葬蔡灵公。”

《左传》:“冬,十月,葬蔡灵公,礼也。”

国复成礼以葬也。此陈、蔡事,传皆言“礼”,嫌楚所封不得比诸侯,故明之。

《穀梁传》:“变之不葬有三:失德不葬,弑君不葬,灭国不 葬。然且葬之,不与楚灭,且成诸侯之事。”

昭公十有四年[编辑]

《春秋》:“秋八月,莒子去疾卒。”

《胡传》:“卒,自外录者也。莒人来赴,故鲁之书其卒。葬,自 内录者也。鲁人不往,是以阙其葬。自昭公以来,虽薛、 杞微国,无不会其葬者,何独于莒则不往乎?方是时, 意如专政,而莒尝诉其彊郓取郠之罪于方伯而见 执矣,为是怒莒,故不会其葬也。夫怨不弃义,恶不忘亲,怒不废礼。在桓公时,虽与卫战,而宣公卒,则往葬” 之,不以私故,绝吉凶、庆吊、往来、施报之常礼也。以此 见《意如》之专恣矣。

昭公十有五年[编辑]

《春秋》:“春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 事。”

略书有事,为叔弓卒起也。武宫,鲁武公庙。

《左传》:“二月癸酉,禘叔弓莅事”,籥入而卒,去乐卒事,礼 也。

大臣卒为之去乐。

《公羊传》其言“去乐卒事”何?礼也。君有事于庙,闻大夫 之丧,去乐卒事。大夫闻君之丧,摄主而往。

主,谓已主祭者。臣闻君之丧,义不可以不即行,故使兄弟若宗人摄行主事而往,不废祭者,古礼也。

“《大夫》闻大夫之丧”,尸事毕而往。

《宾》尸事毕而往也。

《穀梁传》:“君在祭乐之中,闻大夫之丧,则去乐卒事,礼 也。君在祭乐之中,大夫有变,以闻可乎?大夫国体也。 古之人重死,君命无所不通。”

“死者不可复生,重莫大焉。”是以君虽在祭乐之中,大夫死以闻可也。

《胡传》:“《左氏》曰:‘禘于武宫,叔弓莅事,籥入而卒,去乐卒 事。有事于宗庙,闻大夫之丧,则去乐而祭,可乎?按《曾 子问》君在祭不得成礼者,夫子语之详矣,而无有及 大臣者,是知祭而去乐不可也。有事于宗庙,遭大夫 之变,则以闻可乎?按《礼》,卫有太史柳庄寝疾,君曰:‘若 疾革,虽当祭必告’。是知祭而以闻不可也。礼莫重于’” 当祭,大夫有变而不以闻,则内得尽其诚敬之心于 宗庙,外全隐恤之意于大臣,是两得之也。然则有事 于宗庙,大臣莅事籥入而卒于其所,则如之何?礼虽 未之有,可以义起也。有事于宗庙,大臣莅事籥入而 卒于其所,去乐卒事,其可也。缘先祖之心,见大臣之 卒,必闻乐不乐;缘孝子之心,视已设之馔,必不忍轻 彻,故去乐而卒事,其可也。宗庙合礼者,常事不书,苟 以为可,则《春秋》何书乎?此记礼之变而书之者也。

昭公十有九年[编辑]

《春秋》冬,“葬许悼公。”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乎弑也。曷为不成乎 弑?止进药而药杀也。止进药而药杀,则曷为加弑焉 尔?”讥子道之不尽也。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 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穀梁传》:“日卒时葬不使,止为弑父也。”

昭公二十有五年[编辑]

《春秋》:“冬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于曲棘。”

《未同盟》而赴以名。

《公羊传》:“曲棘者何?宋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 何以地?忧内也。”

时宋公闻昭公见逐,欲忧纳之,至《曲棘》而卒,故恩录之。

《穀梁传》:“邡,公也。”

“邡”当作“访。”访,谋也。言宋公所以卒于曲棘者,欲谋纳公。

《胡传》:“宋元之夫人曹氏生子妻意如。”然则宋元,意如 之外舅也,不此之愿而求欲纳公,是以正伦恤患为 心,而不匿其私亲之恶者也。其贤于当时诸侯远矣, 故虽卒于封内,而特书其地以别之也。

昭公二十有六年[编辑]

《春秋》:“春,王正月,葬宋元公。”

大全昭公在外,而《鲁》于宋、晋、郑、曹、滕、薛,每遣使会葬,不废丧纪,则意如之专,鲁与君无异矣。

《左传》:“葬宋元公,如先君礼也。”

《善宋》人违命以合礼。

昭公三十有二年[编辑]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未,公薨于干侯。”

《左传》书曰:“公薨于干侯”,言失其所也。

不薨路寝为失所。

定公元年[编辑]

《春秋》:“元年春,王。”

《公羊传》定何以无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无正月 者,即位后也。即位何以后?昭公在外,得入不得入,未 可知也。曷为未可知?

得入、不得入,谓昭公之丧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不谓据定公之身也。其实定公先在于内,是以上文已称“元年”矣。但以君丧未入,未得正行即位礼,是以即位在正月之后。而《左氏》以为丧及坏𬯎,公子宋乃先入者,何氏所不取之。

在季氏也。

今季氏迎昭公丧而事之,定公得即位;“不迎而事之”,则不得即位。定公是时虽以先君之丧未入,未行即位之礼,其实为君之道已成,是以上文

得称“元年春” 矣。但犹微弱,不敢逆其父丧,故云“在季氏” 也。

定、哀多微辞,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则未知己之有 罪焉尔。

《穀梁传》:“不言正月,定无正也。定之无正,何也?昭公之 终,非正终也。”

死在外故。释曰:“非正终”,案桓公之薨于齐,与干侯不异。庄公不即位而书正月何?解?以十八年如齐,至即薨,薨而当岁即入,入而庄公继位,行既殡逾年之礼,但以先君杀而后立,不忍行即位之礼。今昭公前年薨,今年丧入,定公既殡,不居正月之前,欲行即位,非逾年之始。非始非正,故未得即位,不得比之庄公。

“定之始”,非正始也。昭无正终,故定无正始。不言即位, 丧在外也。

《春秋》:“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

告于庙,故书“至。”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失其时,故详而日之。

《左传》:“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

“诸侯薨,五日而殡,殡则嗣子即位。”《癸亥》,昭公丧至。五日,殡于宫,定公乃即位。正义曰:《王制》云:“天子十日而殡,诸侯五日而殡。”自癸亥至戊辰,五日殡讫,则嗣子即位,故定公以此日即位也。《公羊》《穀梁》皆云:“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案:正棺两楹之间,即礼所谓“夷于堂”者也。《丧大记》君薨之礼,“既小敛,男女奉尸夷于堂。”郑元云:“诸侯之小敛,于死者俱三日。”此戊辰去癸亥五日,非正棺之日,不得为正棺即位也。《杂记》云:“诸侯行而死,归至于庙门,遂入适所殡。”郑元云:“适所殡,谓两楹之间,自外来者。正棺于两楹之间,尸亦夷之,于此因殡焉。”殡必于两楹之间者,以其死不于室而自外来,留之于中,不忍远也。郑取二《传》之说,言死从外来者,殡在两楹之间。若谓殡为正棺,则与杜言合矣。

《公羊传》:“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则曷。为以戊辰之日, 然后即位,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

“正棺”者,象既小敛,夷于堂。昭公死于外,不得以君臣礼治其丧,故示尽始死之礼。

子沈子曰:“定君乎国?”

定昭公之丧礼于国。

然后即位。即位不日,此何以日?录乎内也。

《穀梁传》:“殡然后即位也。”

周人“殡于西阶之上。”

定无正,见无以正也。逾年不言即位,是有故公也。

《昭公》在外故。

言《即位》是无故,公也。即位,授受之道也。

先君见授,后君乃受,故须棺在殡乃言即位。

先君无正终,则后君无正始也;先君有正终,则后君 有正始也。戊辰,公即位,谨之也。定之即位,不可不察 也。公即位何以日也?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癸亥,公 之丧至自干侯。何为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正君乎 国,然后即位也。

诸侯五日而殡,今以君始死之礼治之,故须殡而后言“即位。”

《沈子》曰:“正棺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也。”

《两楹之间》,南面之君听治之处。

内之大事,日即位,君之大事也。其不日,何也?以年决 者,不以日决也。此则其日,何也?著之也。何著焉?“逾年 即位”,厉也。

《厉》,危也。公丧在外,逾年,六月乃得即位,危,故“日之。”

于《厉》之中,又有义焉。

先君未殡,则后君不得即位。

《未殡》,虽有天子之命犹不敢,况临诸臣乎?

以轻喻重也。虽为天子所召,不敢背殡而往,况君丧未殡,而行即位之礼,以临诸臣乎。

周人有丧,鲁人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周人曰:“固吾 臣也”,使人可也。鲁人曰:“吾君也,亲之者也。”使大夫,则 不可也。故周人吊,鲁人不吊,以其下成、康为未久也。

《周道尚明》,无愧于不往。释曰:今定公之世,天子之存,唯祭与号,安得云尚明解此传,以重况轻,陈上世之事,非专今日,下成康为未久,定公未殡,不得即位,以临群臣,轻于王命,王命犹不得背殡,指谓王与鲁并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既殡,君乃奔丧。丧服,天子之斩哭泣,申父重之情,先殡其父,后奔天子之丧,亦是不夺人之亲。门外之治,义断恩,门内之治恩掩义。至如伯禽越绋赴金革之重,不拘此例。

君,至尊也,去父之殡而往吊犹不敢,况未殡而临诸 臣乎?

《胡传》:“昭公之薨,已越葬期,犹未得返,至于六月癸亥, 然后丧至

大全汪氏曰:“桓公薨于齐,二十有二日而丧至。昭公薨七月,丧始至,已逾五月而葬之期,故《春秋》详书日,以诛季氏也。”

而定之即位,乃在是月之戊辰。盖迟速进退为意,如 所制不得专也。

大全孙氏曰:“定公继奔亡之后,制在季氏,故昭公之丧,至六日而始得即位。此制在季氏可知也,故书以著其恶。”

以《周书顾命》考之,“成王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 即于是日,命仲桓、南宫毛俾爰、齐侯、吕伋以二干戈、 虎贲百人,逆王世子钊于南门之外,延入翼室,宅忧 为天下主,不待崇朝而后定也。”

大全吕氏曰:“成王方崩,太保以冢宰命桓、毛二臣,使齐侯吕伋逆太子钊,入自端门,延入翼室,为忧居之宗,示天下不可一日无统也。”

今昭公丧至,在葬期之后,公子宋自坏𬯎先入,犹未 得立,是知为意如所制,不得以时定,非谓正棺乎两 楹之间,故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夫即位,大事也,宗 嗣先定,则变故不生。盖代君享国而主其祭,宜戚宜 惧。

大全《三国志·魏志》“辛毗女宪英曰:太子代君主宗庙社稷者也。代君不可以不戚,主国不可以不惧。

一失机会,或萌窥伺之心,至于生变,则为不孝矣。”古 人所以贵于早定国家之本也。今昭公之薨,定公之 即位,《春秋》详书于策,非为后法,乃见诸行事,为永鉴 耳。

大全张氏曰:“意如亲逐其君,既薨暴露七月而后返国,黜适而立不正,至于丧归君立,乃欲辩区区之礼文而行之,岂非所谓不能三年之丧而缌小功之察乎?《春秋》详书,以见乱臣擅国,定公不正,三纲沦斁,鲁之君臣大本既失,而进退举错,尚何礼之足言哉?此所谓为永鉴者也。” 高氏曰:“国不可一日无君,昭公薨至今,统纪之绝若是其久也,故日以谨之。季氏既逐其君,君薨又不即以国君丧礼迎之,今又废其嫡嗣而专立其弟,宋不择所处,污于伪,诱于利。昭公丧至五日而殡,遂自即位,此非受之先君而专受之意如者也。既为意如所立,故不复讨意如之罪。” 庐陵李氏曰:“《公》《谷》所谓定君乎国然后即位者,谓诸”侯五日而殡,今以君始死之礼治之,故须殡而后即位也。胡氏之说,得其大指,但所引康王延入翼室之事,则此乃柩前之定位,而非告庙临群臣之即位也。

《春秋》:“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大全高氏曰:“昭公薨半载馀,始以丧归,归及逾月而遽葬,见鲁之臣子无恩于先君如此。”

定公四年[编辑]

《春秋》:“秋七月,刘卷卒。”

即刘蚠也。刘子奉命出盟召陵,死则天王为告同盟,故不具爵。正义曰:畿内之国,不得外交诸侯,必非刘邑之臣来赴,知是天子为告也。天子告臣,略言名、封而已。不言刘子,故书“不具爵。”

《公羊传》:“刘卷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 以卒?我主之也。”

《刘卷》即上会刘子我主之者,因上王鲁文王之张义也。卒者,明主会者当有恩礼也。言刘卷者,主起以大夫卒之,屈于天子也。

《穀梁传》:“此不卒而卒者,贤之也。寰内诸侯也,非列土 诸侯,此何以卒也?天王崩,为诸侯主也。”

《春秋》,“葬刘文公。”

赵氏曰:刘文公,天子畿内诸侯,列国不当与行交往之礼,今会其葬,非礼也。 高氏曰:“尹氏、王子虎皆不书葬,此书葬,以鲁特往会之也。”

《公羊传》:“外大夫不书葬,此何以书?录我主也。”

定公十有五年[编辑]

《春秋》:“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高寝。”

高寝,宫名。“不于路寝”,失其所。

《穀梁传》:“高寝,非正也。”

《春。秋》。“邾子来奔丧。”公羊作邾娄子

大全茅堂胡氏曰:“诸侯为天王服斩衰,崩则奔丧而会其葬。若诸侯或同盟,或同位,或外姻,告终易代,吊赙赠襚固不可缓,而奔其丧,则非礼也。直书于策,失自明矣。” 常山刘氏曰:“当周之衰,天子崩葬,诸侯皆无奔丧会葬之事,而邾、滕反行于强大国,非礼明矣。”

《公羊传》:其言来奔丧何?奔丧非礼也。

《礼》,“天子崩,诸侯奔丧会葬。诸侯薨,有服者奔丧,无服者会葬邾娄”,与鲁无服,故以非礼书。

《穀梁传》:“丧急,故以奔言之。”

释曰:奔丧之制,日行百里,故传言“急”,所以申匍匐之情也。

《春秋》:“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大全啖氏曰:“自成风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礼,故亦书薨;书‘夫人’,著其非礼也。哀公母定姒卒时,子未逾年,虽行丧礼,不可加于母,故书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称夫人也。” 茅堂胡氏曰:“姒氏不称夫人为正名,孟子不称夫人为隐恶。姒氏定公妾也。《公羊》据鲁失礼言之耳。论《春秋》之法,哀虽已君,岂得称夫人乎?来赗仲子会”葬成风,深贬天王而名冢宰,则知哀虽已君,亦不得称夫人矣。 陈氏曰:“自成风讫于宣襄,子苟为君,则其母为夫人。书‘葬定姒’,则是哀公以夫人葬其母,犹宣襄也,则何以卒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徒以丧在殡,不及尊其母焉耳。” 刘氏曰:“《左氏》不称夫人之说非也。安有夫人薨而不书夫人者乎?凡夫”人始卒,则史书之。书之固云“夫人”矣,不待赴祔而书其夫人也。姒氏要为妾母,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谓其母夫人尔。

《左传》:“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赴同祔,姑夫人之礼,二者皆阙,故不曰夫人。

《公羊传》:“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何以不称夫人?哀未 君也。”

未逾年,不称公。

《春秋》:“秋九月,滕子来会葬。”

“诸侯会葬”,非礼也。

《穀梁》。无传

邾、滕,鲁之属国。近则来奔丧,远则来会葬于长帅之丧。同之王者,书非礼。

《春秋》:“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 葬。”

大全茅堂胡氏曰:“葬速则不怀,逾则僭雨,经月不止者有矣,及期而遇,将止以俟之,是僭也。” 孙氏曰:“雨不克葬,讥不能葬也。” 高氏曰:“雨不克葬,无备之甚也。葬敬嬴,言日中而克葬,此言日下昃乃克葬。日中则裕于日昃矣。君子之于亲,不忍一日离也。故葬曰虞,所以宁亲也。日下昃,则失虞之时矣。”

赵氏曰:“《穀梁》云:‘乃急辞也’。” 按:此缓称,乃不得云。

急详《经》意,讥臣子缓慢耳。

《左传》:“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礼也。”

“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于欲葬。

《穀梁传》:“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雨不克葬,丧不以 制也,乃急辞也,不足乎日之辞也。”

《春秋》辛巳,葬定姒。

《左传》:“葬定姒,不称小君,不成丧也。”

公未葬而夫人薨,烦于丧礼,不赴不祔,故不称“小君”,臣子怠慢也。反哭于寝,故书葬。

《公羊传》:“定姒何以书葬?”

据不称《小君》,子般不书葬。子般未逾年,终不成君,故略之。定姒之子终为君,有即尊之渐,母以子贵,故书其葬。但以今未逾年,故其母不称小君,

未逾年之君也。有子则庙,庙则书葬。

如未逾年君之礼称谥者,方当逾年称夫人。《曾子问》曰:“并有丧,则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定公五月薨,定姒七月卒,非其并有丧礼,是以“先葬定公,后葬定姒。”若其同月,当定姒先葬矣。

《胡传》《公羊》曰:“有子则庙,庙则书葬。”曾子问:“‘并有丧,则 如之何’?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 后轻’。”

大全《礼记曾子问篇》注:“同时有父母或祖父母之丧,葬则先母而后父,奠则先父而后母。葬是夺情之事,故先轻;奠是奉养之事,故先重。”虞祭亦奠之类。

刘氏曰:《左氏》云:“不称小君,不成丧也” ,非也,若姒。

“氏实夫人,固当书夫人。姒氏薨,已而曰葬定姒不称小君,明不成丧以责臣子可也。今曰姒氏卒,非夫人也,何足以见不成丧乎?欲责不成丧而不称夫人,适足贬小君之尊,而不足见臣子之罪也。” 庐陵李氏曰:“诸家皆以为哀未逾年,故止书卒、书葬,而不书夫人,不书薨、不书小君,此皆因诸僭礼而为之辞。其实子” 虽逾年成君亦不可备夫人之礼也,其备之者,非礼之常耳。故胡氏取《公羊》而削未逾年之说。

哀公五年[编辑]

《春秋》:“冬闰月,葬齐景公。”

大全刘氏曰:“丧以年断者,不以闰数;以月断者,则以闰数。” 孙氏曰:“闰月,丧事不数。葬齐景公,非礼也,讥其变常也。” 唐陈氏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苟以闰数,则二年之内,已有二十五月,安得谓之三年欤?苟以闰数而书,则诸书崩、薨、卒、葬,皆宜书矣,奚独斯也?”

《公羊传》:“闰不书,此何以书?”

据“楚子昭卒”,不书“闰。”

丧以闰数也。

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侯,当以闰月为数。谓:“九

月,五月、三月之丧,既是数月之物,故得数闰以充之,是以葬亦书闰矣。何者?葬亦数月之物故也。

“《丧曷》为以闰数?”丧数略也。

“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言大功以下之丧,所以得数闰月者,正以恩杀故也。《郑志》赵商问曰:“经曰:‘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穀梁传》云:‘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又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传》云:‘闰月不书,此何以书?丧以闰数,丧数略也’。此二传义反,于礼断之。”何就?答曰:“居丧之礼,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无与于数也。”然则郑氏之意,以为彼云丧事不数者,谓期与三年也。此云“丧以闰数”者,谓大功以下也。若《穀梁》之意,以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数闰,云云之说,在襄二十八年。

《穀梁传》:“不正其闰也。”

“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案:经书“闰月葬”者,年若数闰,则十三月,故书“闰月葬”,以见丧事亦不数之例。

哀公十年[编辑]

《春秋》:“春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以疾赴,故不书“弑。”

《胡传》:“‘按《左氏》公会吴伐齐,齐人弑悼公赴于师’。《春秋》 不著齐人弑君之罪而以卒书者,亦犹郑伯髡顽弑 而书卒,不忍以外国之民加中国之君也,其存天理 之意微矣。”

哀公十有二年[编辑]

《春秋》: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传》:“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 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公羊传》:“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称孟子何?讳娶 同姓,盖吴女也。”

不称“夫人”,不言薨,不书葬者,深讳之。

《穀梁传》:“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 讳娶同姓也。”

葬当书姓讳,故亦不书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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