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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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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

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1月20日 法经〔1997〕3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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