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释〔2001〕13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第14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
已被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立〔2000〕30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其认可的,可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