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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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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40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41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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