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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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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司法解释第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7〕14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司法解释第15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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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7年8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7年8月1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17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2015)浙立他字第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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