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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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
作者:刘逢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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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曰:昔孔子有言,吾志在《春秋》。又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盖孟子所谓行天子之事,继王者之迹也。传《春秋》者,言人人殊,惟公羊氏五传,当汉景时,乃与弟子胡毋子都等记于竹帛。是时大儒董生,下帷三年讲明而达其用,而学大兴。故其对武帝曰:非六艺之科,孔子之术,皆绝之,弗使复进。汉之吏治经术,彬彬乎近古者,董生治《春秋》倡之也。胡毋生虽著条例,而弟子遂者绝少,故其名不及董生,而其书之显,亦不及《繁露》。绵延迄于东汉之季,郑众、贾逵之徒,曲学阿世,扇中垒之毒焰,鼓图谶之妖氛,几使羲辔重昏,昆仑绝纽,赖有任城何邵公氏,修学卓识,审决白黑,而定寻董、胡之绪,补庄、颜之缺,断陈元、范升之讼,针明赤之疾,研精覃思,十有七年,密若禽、墨之守御,义胜桓、文之节制,五经之师,罕能及之。天不祐汉,晋戎乱德,儒风不振,异学争鸣。杜预、范宁,吹死灰,期复然,溉朽壤,使树艺。时无戴宏,莫与辨惑。唐统中外,并立学官。自时厥后,陆淳、啖助之流,或以弃置师法,燕说郢书,开无知之妄;或以和合传义,断根取节,生歧出之途,支窒错迕,千喙一沸;而圣人之微言大义,盖尽晦矣!大清之有天下百年,开献书之路,招文学之士,以表章六经为首。于是人耻乡壁虚造,竞守汉师家法。若元和惠栋氏之于《易》,歙金榜氏之于《礼》,其善学者也。(禄)束发受经,善董生、何氏之书若合符节,则尝以为学者莫不求知圣人,圣人之道,备乎五经,而《春秋》者,五经之管钥也。先汉师儒,略皆亡阙,惟《诗》毛氏,《礼》郑氏,《易》虞氏,有义例可说,而拨乱反正,莫近《春秋》董何之言,受命如向。然则求观圣人之志,七十子之所传,舍是奚适焉?故寻其条贯,正其统纪,为《释例》三十篇;又析其凝滞,强其守卫,为《笺》一卷、《答难》二卷;又博征诸史刑礼之不中者,为《礼议》、《决狱》二卷,又推原左氏、穀梁氏之失,为《申何》、《难郑》五卷。用冀持世之志,角有折衷。若乃经宜权变,损益制作,则聪明圣知达天德之事,概乎其未之闻也已。

嘉庆十季六月兰陵刘逢禄撰于东鲁讲舍

卷一[编辑]

○张三世例第一隐元年,注:所传闻之世,外小恶不书。书者,来接内也。

传: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注:所见者,谓昭、定、哀,己与父时事也。所闻者,谓文、宣、成、襄,王父时事也。所传闻者,谓隐、桓、庄、闵、僖,高祖曾祖时事也。异辞者,见恩有厚薄,义有深浅。时恩衰义缺,将以理人伦,序人类,因制治乱之法,故于所见之世,恩己与父之臣尤深;大夫卒,有罪无罪,皆日录之。“丙申季孙隐如卒”,是也。所闻之世,王父之臣恩少杀;大夫卒,无罪者日录,有罪者不日,略之。“叔孙得臣卒”,是也。所传闻之世,高祖曾祖之臣恩浅;大夫卒,有罪无罪,皆不日,略之也。公子益师、无骇卒,是也。于所传闻之世,见治起于衰乱之中,用心尚粗角,故内其国而外诸夏,先详内而后治外,录大略小,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大国有大夫,小国略称人;内离会书,外离会不书;是也。于所闻之世,见治升平,内诸夏而外夷狄,书外离会,小国有大夫;宣十一年,“秋,晋侯会狄于欑函”,襄二十三年“邾娄鼻我来奔”,是也。至所见之世,著治太平,夷狄进至于爵,天下远近大小若一,用心尤深而详,故崇仁义、讥二名,晋魏曼多、仲孙何忌,是也。所以三世者,礼,为父母三年,为祖父母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立爱自亲始。故《春秋》据哀录隐,上治祖祢。所以二百四十二年者,取法十二公,天数备,足著治法式,又因周道始坏绝于惠隐之际。

二年:公会戎于潜。注:所传闻之世,外离会不书,书内离会者,《春秋》王鲁,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

桓二年,传: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注:复发传者,益师以臣见恩,此以君见恩嫌义异也。所见之世,臣子恩其君父尤厚,故多微词,是也。所闻之世,恩王父少杀,故立炀宫不日,武宫日,是也。所传闻之世,恩高祖曾祖又少杀,故子赤卒不日,子般卒日,是也。(按:哀十四年传注并同。)

五年:齐侯郑伯如纪。传:外相如不书;书,离不言会也。注:《春秋》始录内小恶,书内离会,略外小恶,不书外离会。至所闻世,著治升平,内诸夏而详录之,乃书外离会;嫌外离会常书,故变文见意,以别嫌明疑。

僖二十六年:楚人灭隗,以隗子归。注:不名者,所传闻世,见治始起,责小国略,但绝,不诛之。

宣十一年:晋侯会狄于欑函。注:离不言会;言会者,见所闻世,治近升平,内诸夏而详录之,殊夷狄也。下发传于吴者,方具说其义,故从外内悉举者明言之。

成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叔孙侨如会晋士燮、齐高无咎、宋华元、卫孙林父、郑公子、邾娄人,会吴于锺离。传:殊会吴,外吴也。《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言自近者始也。注:不殊楚者,楚始见所传闻世,尚外诸夏,未得殊也;至于所闻世,可得殊,又卓然有君子之行。吴似夷狄差醇,而适见于可殊之时,故独殊吴。

襄二十三年:邾娄鼻我来奔。传:邾娄无大夫,以近书也。注:所传闻世,见治始起,外诸夏,录大略小,大国有大夫,小国略称人。所闻之世,内诸夏,治小如大,廪廪近升平,故小国有大夫,治之渐也。见于邾娄者,自近始也。独举一国者,时乱,实未有大夫,治乱不失其实,故取足张法而已。

昭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齐。注:名者,所见世,著治太平,责小国详,录出奔当诛。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注:不日者,行微弱,故略之入所见世,责小国详,始录内行也。诸侯内行,小失不可胜书,故于终略责之见其义。

十六年:楚子诱戎曼子,杀之。注:戎曼称子者,入昭公,见王道太平,百蛮贡职,夷狄皆进至其爵。

三十年:冬,十有二月,吴灭徐;徐子章禹奔楚。注:至此乃月者,所见世始录夷狄灭小国也;不从上州来巢见义者,因有出奔可责。

定元年:立炀宫。注:不日者,所见之世,讳深,使若比武宫恶愈,故不日。

六年: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运。传:此仲孙何忌也,讥二名。注:定哀之间,文致太平,欲见王者治。定无所复为讥,唯有二名,故讥之。此《春秋》之制也。

哀三年:冬,十月,癸卯,秦伯卒。注:哀公著治太平之终,小国卒葬,极于哀公,皆卒日葬月。

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传:《春秋》何以始乎?隐祖之所逮闻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何以终乎哀十四年?曰:备矣。注:人道浃,王道备,欲见拨乱功成于麟,犹尧舜之隆凤皇来仪,故麟于周为异。《春秋》托以为瑞,明太平以瑞应为效也。

释曰:传曰: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春秋》缘礼义以致太平,用坤乾之义,以述殷道;用夏时之等,以观夏道。等之不著,义将安放?故分十二世,以为三等,有见三世,有闻四世,有传闻五世。于所见,微其词。于所闻,痛其祸。于所传闻,杀其恩。由是辨内外之治,明王化之渐,施详略之文。鲁愈微,而《春秋》之化益广,内诸夏,不言鄙疆,是也。(《董子观德篇》云稻之会先内卫;《奉本篇》云诸侯伐哀者,皆言我。俱胜何氏注义。)世愈乱,而《春秋》之文益治,讥二名,西狩获麟,是也。昔者夫子正雅南,以先公之教,系之召公;著王道之始基,而《驺虞》为之应,以文王之风,系之周公;著王道之太平,而《麟趾》为之应。《小雅》,文武为牧伯之事也,诸侯歌之;其衰也,至于四夷交,中国微。《大雅》,文武为天子之事也,天子歌之;其衰也,至于西土亡,王迹熄,鸣鸟不闻,河图不出,天乃以麟告“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愀然以身任万世之权,灼然以二百四十二年著万世之治,且曰“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易》之六爻,夏时之三等,《春秋》之三科,是也。《易》一阴一阳,干变坤化,归于乾元用九而天下治,要其终于《未济》,志商亡也。《诗》、《书》一正一变,极于周亡而一终《秦誓》一终《商颂》。《秦誓》伤周之不可复也,《商颂》示周之可兴也。夏时察大正以修王政,修王政以正小正,德化至于鸣隼,而推原终始之运,本其兴曰正月启蛰,戒其亡曰十有二月陨,麋角。《春秋》起衰乱以近升平,由升平以极太平,尊亲至于凡有血气,而推原终始之运,正其端曰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著其成曰西狩获麟,故曰治不可恃,鸣隼犹获麟也,而商正于是建矣;乱不可久,孛于东方,螽于十二月,灾于戒社,京师于吴楚犹匪风下泉也,而夏正于是建矣。无平不陂,无往不复,圣人以此见天地之心也。

○通三统例第二

隐元年:春王正月。注:王者受命,必徙居处,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变牺牲,异器械,明受之于天,不受之于人。夏以斗建寅之月为正,平旦为朔,法物见,色尚黑。殷以斗建丑之月为正,鸡鸣为朔,法物牙,色尚白。周以斗建子之月为正,夜半为朔,法物萌,色尚赤。又注: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胜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皆所以防爱争。

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赗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注:此道周制也。)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被曰襚。(注:此者《春秋》制也。)

二年:纪履𦈕来逆女。注:礼,所以必亲迎者,所以示男先女也,于庙告本也,夏后氏逆于庭,殷人逆于堂,周人逆于户。(案:注凡详三代异制,多本《礼记》,不悉载。)

三年:春王二月。注: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三月,夏之正月也。王者存二王之后,使统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礼乐,所以尊先圣,通三统。师法之义,恭让之礼,于是可得而观之。

宋公和卒。注:宋称公者,殷后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称公,客待之而不臣也。

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传:母弟称弟,母兄称兄。注:分别同母者,《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质家亲亲,明当亲厚异于群公子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注:滕序上者,《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质家亲亲,先封同姓。

公薨。传:《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注:道《春秋》通例,与文武异。

桓三年:春正月。注:无王者,见桓公无王而行也。二月非周之正月,所以复去之者,明《春秋》之道,亦通于三王,非主假周以为汉制而已。(案:在汉言汉,即传所云制《春秋》之义,以俟后圣也。)

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传:春曰苗,秋曰,冬曰狩。注:不以夏田者,《春秋》制也,以为飞鸟未去于巢,走兽未离于穴,恐伤害于幼稚,故于苑囿中取之。

十一年:郑忽出奔卫。传: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注:《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为一。一辞无所贬,皆从子,夷狄进爵称子是也。忽称子,则与诸侯改伯称子辞同于成君,故名也。名者,缘君薨有降,既葬,名,义也。此非罪贬也。君子不夺人之亲,故使不离子行也。王者起,所以必改质文者,为承衰乱,救人之失也。天道本下,亲亲而质省。地道敬上,尊尊而文烦。故王者始起,先本天道,以治天下,质而亲亲。及其衰敝,其失也亲亲而不尊。故后王起,法地道以治天下,文而尊尊。及其衰敝,其失也尊尊而不亲,故复反之于质也。质家爵三等者,法天之有三光也。文家爵五等者,法地之有五行也。合三从子者,制由中也。

庄二十二年:公如齐纳币。注:礼言纳征,《春秋》言纳币者,《春秋》质也。

二十七年:杞伯来朝。注:杞,夏后,不称公者,《春秋》黜杞,新周而故宋,以《春秋》当新王。黜而不称侯者,方以子贬。起伯为黜,说在僖二十三年。

僖二十三年注:始见称伯,卒称子者,微弱为徐莒所胁,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贬称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贬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见圣人子孙有诛无绝,故贬不失爵也。

二十八年: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注:时天王居于郑。晋文欲讨楚师,以宋王者之后,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宋称人者,明听讼必师断,与其众共之。

文十三年:世室屋坏。传:周公用白牲,鲁公用骍刚。注:殷牲也。周公死,有王礼,谦不敢与文武同也。不以夏黑牡者,嫌改周之文,当以夏辟嫌也。骍刚,周牲。鲁公以诸侯不嫌,故从周制。

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灾。传:外灾书,新周也。注:新周,故分别,有灾不与宋同也。孔子以《春秋》当新王,上黜杞,下新周而故宋,因天灾中兴之乐器,示周不复兴,故系宣榭于成周,使若国文黜而新之,从为王者后,记灾也。

成十五年:仲婴齐卒。传:叔仲惠伯。注:叔仲者,叔彭生氏也。文家字积于叔,叔仲有长幼,故连言之。经云仲者,明《春秋》质家,当积于仲。

十七年:九月辛丑,用郊。传:郊用正月上辛。注:言正月者,因见百王正所当用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言正月者《春秋》之制也。(案:传所谓正月即夏正。)

定六年:仲孙忌。传:讥二名。注:为其难讳也。一字为名,令难言而易讳,所以长臣子之敬,不逼下也。此《春秋》之制也。

哀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注:河阳。冬言狩。获麟,春言狩者,盖据鲁变周之春,以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时。(按:春言狩,下当增“不从桓四年以正月讥者”十字乃明。)

释曰:昔颜子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终之曰乐则韶舞。盖以王者必通三统,而治道乃无偏。而不举之处,自后儒言之,则曰法后王,自圣人言之,则曰三王之道若循环,终则复始,穷则反本,非仅明天命所授者博,不独一姓也。夫正朔,必三而改。故《春秋》损文而用忠。文质必再而复,故《春秋》变文而从质,受命以奉天地,故首建五始。至于治定功成,凤皇来仪,百兽率舞,而韶乐作焉,则始元终麟之道,举而措之,万世无难矣。曰:然则三正见于《夏书》,而《春秋》继《诗》亡而作,《诗》顾不言,何也?曰《诗》之言三正者多矣,而尤莫著于三颂。夫子既降王为风,而次之邶鄘之后,言商周之既亡,终之以三颂,非新周故宋,以《鲁颂》当夏而为新王之明征乎?夫既以《鲁颂》当新王,而次之周后,复以《商颂》次鲁,而明继夏者殷,非所谓三王之道若循环者乎?故不明《春秋》,不可与言五经。《春秋》者,五经之管钥也。曰:通三统之义,既得闻命矣,子思子之述《春秋》也,则曰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传亦曰乐道尧舜之道,而其释五始,则曰王者孰谓?谓文王也。不兼举二月三月而通之,何欤?曰:《春秋》之义固上贯二帝三王,而下治万世者也。文王虽受命称王,而于系《易》,犹以庖牺正干五之位,而谦居三公,晋、明夷、升三卦,言受祖得民而伐罪也。临,商正,言改正朔也。夫文王道未洽于天下,而系《易》以见忧患万世之心,《春秋》象之,故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故明《春秋》而后可与言《易》。《易》观会通以行典礼,而示人以易。《春秋》通三代之典礼,而示人以权。经世之志,非二圣,其孰能明之!

○内外例第三隐元年注:所传闻世,外小恶不书,书者来接内也。祭伯来。传:奔也。注:内外皆书者,重乖离之祸也。二年注:凡书兵者,正不得也,外内深浅皆举之。

又传:外逆女不书。注:内逆女常书。外但疾始,不常书者,明当先自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

三年传:外大夫不卒。注:原仲不卒。(案:文三年、定四年,传同。)宋公和卒。注:贬外,言卒所以褒内也。

四年传:外取邑不书。注:义与上逆女同。(案:六年,庄元年、三十年,宣元年,昭二十有五年,哀八年,传同。)

十年传:《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入讳例者,不重出。)十一年注:内适外言如,外适内言朝聘,所以别外尊内也。

桓五年传:外相如不书。(案:本年及襄五年,传并同。)十年传:内不言战。(十二年、十三年,同。)十三年传:内言战,恃外,故从外也。十八年注:加我君者,录内,犹君薨地也。

庄元年注:内女归例月,外女不月。二年传:外夫人不卒。注:内女卒例日,外女不日。四年传:外夫人不书葬。(案:庄三十年、襄三十年,传同。)

九年传:内不言败。

十一年传:外灾不书。(案:二十年,宣十六年,襄九年,传同。)

十九年:伐我西鄙。注:鄙者,边垂之辞,荣见远也。(案:此类皆内辞。)二十五年注:内朝聘言如者,尊内也;书者,录内所交接也。二十七年注:凡公出在外致,在内不致。

僖四年:来盟于师。传:言来,与桓为主也。注:以从内文。

十六年传:外异不书。(案:文三年,成五年,昭十八年,传同。)

二十五年注:外小恶正之者,宋以内娶,故公族以弱,妃党以强。疾其末,故正其本。二十六年传:乞师,卑辞也。外内同若辞,重师也。

二十八年注:内杀大夫例,有罪不日,无罪日。外杀大夫皆时。(案:见讳例。)

公朝于王所。注:不书诸侯朝者,外小恶不书,独录内也。不书如,不言天王者,从外正君臣,所以见文公之功。

三十二年:郑伯接卒。注:不书葬者,杀大夫也。就葬别有罪无罪。惟内无贬公之道,不可去葬,故从杀时别之。

宣元年:公子遂如齐逆女。注:有母言如者,缘内讳,无贬公文。十五年传:外平不书。

成二年:季孙行父、臧孙许、叔孙侨如、公孙婴齐帅师,会晋郤克、卫孙良夫、曹公子手,及齐侯战于鞍。齐师败绩。传:曹无大夫,公子手何以书?忧内也。注:大夫敌君,不贬。随从王者,大夫得敌诸侯也。不从内言败之者,君子不掩人之功,故从外言战也。君获不去师,败绩者辟内败文。

三年注:内不言叛。(昭元年注同)

十五年传:殊会吴,外吴也。《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为以外内之辞言之?言自近者始也。

襄九年传:大者曰灾,小者曰火。内不言火者,甚之也。注:《春秋》以内为天下法,动作当先自克责,故小有火如大有灾。

昭二十三年:戊辰,吴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见进黜表)

释曰:昔文王系《易》,著君德于干二,辞与五同,言以下而升上,以内而及外也。夫子赞之曰,庸言之信,庸行之谨,闲邪存其诚。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有,旨哉!慎言行,辨邪正,著诚去伪,皆所以自治也。由是以善世则合内外之道也。至于德博而化,而君道成,《春秋》所谓大一统也。夫治乱之道,非可一言而尽。易变动不居,由一阴一阳而穷天地之变,同归于乾元用九以见天,则《春秋》推见至隐,举内包外,以治纤芥之慝,亦归于元始正本以理万事。故平天下在诚意,未闻枉己而能正人者也。《春秋》之化,极于凡有血气之伦,神灵应而嘉祥见,深探其本,皆穷理尽性之所致。为治平者,反身以存诚,强恕以求仁而已矣。

卷二[编辑]

○时月日例第四

隐六年传:《春秋》虽无事,首时,过则书。《春秋》编年,四时具然后为年。注:历一时无事则书。其始月也,明王者当奉顺四时之正也。有事不月者,人道正则天道定矣。

十一年传:隐无正月,将让乎桓,故不有其正月也。

定元年:春,王。传:何以无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

桓四年注:去二时者,桓公无王而行,天子不能诛,反下聘之,故为贬见其罪,明不宜。七年注:去二时者,桓公以火攻人君,故贬,明大恶。十七年注:夏,阳也;月,阴也。去夏者,明夫人不系于公也。

冬十月朔。注:去日者,著桓行恶,故深为内惧,其将见杀无日。

庄二十二年注:以五月首时者,讥庄公取仇国女,不可以事先祖,奉四时祭祀,犹五月不宜以首时。

僖二十八年注:不月而日者,自是诸侯不系天子,若日不系于月。成十年注:去冬者,恶成公怨怼无事天之意,当绝之。昭十年注:去冬者,盖昭公娶吴孟子之年,故贬之。

定十四年注:去冬者,坐淫,故贬。或说坐受女乐,令圣人去。冬,阴,臣之象也。成十七年传:非此月日也,以此月日卒,待君命,然后卒大夫。

成十八年注:二月庚申日,上系于正月者,起正月见幽,二月庚申日死也。

昭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注:但举日不举辰者,辰不同,不可相为上下。又日为君,辰为臣,去辰则逐季氏意明矣。上不日言上辛者,为下辛张本。不言下辛,言季辛者,起季氏不执下而逐上。

隐元年注:十言有二者,起下复有二,非十中之二。僖十有六年传:是月者,仅逮是月也,《春秋》不书晦也。

隐二年注:朝聘会盟,例皆时。(案:朝公会公同盟如会,皆同。)

庄二十五年注:内朝聘言如者,尊内也。朝京师大国,善有加。录文如楚,有危文。聘无月者,比于朝轻。

僖十年注:书如者,录内所与外交接也。故如京师,善,则月荣之。如齐晋,善,则月安之。如楚,则月危之。明当尊贤慕大,无友不如己者。隐四年注:遇,例时。

隐元年注:君大夫盟,例日,恶不信也。小信月,大信时。又注:微者盟,例时。不能专正,故责略之。

桓十一年注:未命大夫,盟会用兵不日。上不及大夫,下重于士,罚疑从轻,故责之略。

桓十四年注:莅盟来盟,例皆时。从丙为王义,明王者当以至信先天下。(案:来聘而寻旧盟,例日,恶之。又伐而盟者,例日,为将复伐。)僖十九年注:会盟不日者,不信己,明无取于日,自其正文也。

庄十三年传:桓之盟,不日,信之也。(案:鲁桓盟皆日,危之也。)补注:平,例时。不易者月。

隐二年注:侵伐围入,例皆时。又注:入,例时。伤害多,则月。(案:义兵例月。)庄二十八年传:伐,不日。

僖二十二年传:偏战者,日。三十三年传:诈战,不日。注:不言败绩,外诈战文也。诈,卒也。齐人语也。隐六年注:战,例时。偏战,日。诈战,月。

隐二年注:灭,例月。定四年、八年注:定、哀灭,例日。僖二十八年注:夷狄灭微国,不月,略之。僖元年注:迁例,大国月,重烦劳也;小国时。

隐十年、文七年传:取邑,不日。隐四年注:取邑,例时。宣十年注:凡归邑物,例皆时。庄三十一年注:献捷,例时。

庄六年注:救,例时。僖四年注:溃,例月。叛,例时。庄三年注:次,例时。庄十八年注:追,例时。

襄五年注:戍,例时。僖二十六年注:乞师,例时。哀九年注:诈取师,不月,疾略之。桓七年注:焚,日者,疾之。

桓十六年注:致,例时。僖四年注:凡公出,满三时,月。危公之久。补注:天王崩,例日,葬例月,从大国例。隐二年注:夫人薨,日者,恩录之。公夫人皆同例。

桓十八年注:葬我君,例日,起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当遣使者与诸侯共会之。

桓十八年注:凡公薨外,致日,危痛之。(案:夫人薨外致,同例。)隐八年传:卒日而葬,不日。卒赴而葬,不告。

隐三年传:葬不及时,而日,渴葬也;不日,慢葬也;过时而日,隐之也。不日谓之不能葬也。当时而不日,正也;日,危不得葬也。隐四年注:卒日葬月,达于《春秋》,为大国例。

桓十年注:小国始卒,当卒月葬时。哀三年注:小国卒,葬极于哀公,皆卒日葬月。

隐元年注:所传闻世,大夫卒,有罪无罪,皆不日,略之也。所闻世,无罪者日录,有罪者不日,略之。所见世,有罪无罪,皆日录之。(案:内未命大夫,卒例月;外大夫不卒,卒例月;不葬,葬例时。视小国君,次内大夫也。)

庄二年注:内女卒,例日;外女不日者,实不如鲁女。(案:内女不葬,葬例月。)

僖九年注:许嫁卒者,有即贵之渐;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故从诸侯夫人例。宣十六年注:弃归例,有罪时,无罪月。庄二十七年注:女会来,例皆时。

隐二年注:内女归,例月。庄元年注:外女不月者,实不如鲁女。成八年注:媵,例时。

桓三年、宣元年注:夫人至,例月。文九年注:奔丧致例月者,妇人危重,从始至例。(案:夫人出会如他国,月者,讥之。)庄二十四年注:觌夫人,例日。

隐四年注:弑,例日。从外赴词,以贼闻例。(案:诸侯相杀,同例。)

文元年注:夷狄子弑父,忍,言其日。襄三十年注:中国子弑父,不忍,言其日。文十八年注:称国以弑,例皆时者,略之。僖九年注:外弑未逾年,君例月。

隐四年注:讨贼,例时。

僖二十八年注:内杀大夫例,有罪不日,无罪日。外杀大夫,皆时。(案:杀世子母弟,同例。)文八年注:大夫相杀,例皆时。

定元年注:大夫执,无例。(疏:诸侯相执例月。案:当例时。)桓十一年注:执大夫,例时。

闵二年注:凡公夫人奔,例日。月者,有罪。昭二十九年注:唁,例时。昭二十一年注:大国奔,例月。成十二年注:不月者,小国也。

闵二年注:内大夫奔例,无罪者日,有罪者月。外大夫奔,例皆时。(案:世子奔放大夫,大夫相放,同例。)隐四年注:大国篡,例月,小国时。立纳入皆为篡。

襄二十三年注:篡大夫位,例时。僖二十八年注:复归,例皆时。定元年传:即位,不日。定九年注:窃宝,不月,得亦不月。

隐五年、文二年注:失礼鬼神,例日。庄二十三年注:失礼宗庙,例时。

成十七年注:郊日者,明用辛例。不郊则不日。(案:卜郊例月。)

文十三年、定二年注:不务公室,例月。(案:新作例时。不务者,久不修也。)隐七年注:城邑,例时。(案:外城例月,别于内城。)庄元年注:筑,例时。(案:浚同例。)

文十六年注:毁,例时。(案:堕同例。)

补注:变制,例时。新作南门、初税亩、用田赋,不月,是其例也。隐五年注:观,例时。桓四年注:狩,例时。六年注:蒐,例时。隐二年注:亲迎,例时。不亲迎,例月。

桓六年注:世子生,日者,喜录之。成八年注:锡命,例月,为鲁,喜录之。

隐元年注:王使归赗,月者,为内恩,录之。诸侯不月,比于王者轻。会葬皆同例。(疏:诸侯身来,书月。旧解非也。)桓十五年注:求,例时。

隐元年注:凡灾异,一日者日,历日者月,历时者加自文为异。(案:外灾不书,书例时。)朝例时

桓二年:秋七月,纪侯来朝。注:月者,明不臣后父,所以广孝敬。

六年:春正月,寔来。注:月者,危录之。无礼之人,不可备责之。(疏:不备责,故不书日。)

僖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来朝。注:月者,甚恶内也。内朝加录文例

僖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齐。注:月者,僖公本齐所立。桓公德衰,见叛,独能念恩,朝事之,故善,录之。

十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齐。注:月者,善公既能念恩,尊事齐桓,又合古五年一朝之义,故录之。

二十八年:冬,壬申,公朝于王所。传:其日,录乎内也。注:危录内,再失礼,将为有义者所恶。不月而日者,自是诸侯不系天子,若日不系于月。

三十三年:冬十月,公如齐。注:月者,善公念齐,恩及子孙。

宣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齐。注:月者,善宣公事齐,合古礼,卒使齐归济西田。不就十年月者,五年再朝,近得正。成十三年:春三月,公如京师。注:月者,善公尊天子。

襄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晋。注:月者,鄢之会,郑伯以弑陈侯逃归,公独修礼于大国,得自安之道,故善录之。

二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如晋。注:月者,溴梁之盟,后中国,方乖离,善公独能与大国。

昭二十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晋,次于干侯。注:月者,闵公内为强臣所逐,外如晋不见答。后不月者,录始可知。聘例时

襄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抃颇来聘。注:月者,公数如晋。(疏:若有作“如楚”字者,误也。案:当作楚。襄、昭皆如楚,楚子不来朝,故云希见答。疏非。)希见答,今见聘,故喜录之。

会例时

隐十年:春王二月,公会齐侯郑伯于中丘。注:月者,隐前为郑所获,今始与相见,故危录内,明君子当犯而不校也。(案:十有一年夏五月,同例。)

桓元年:春三月,公会郑伯于垂。注:桓公会,皆月者,危之也。

僖元年:八月,公会齐侯、宋公、郑伯、曹伯、邾娄人于朾。注:月者,危公会霸者,而与邾娄有辨也。不从有夫人丧出会,恶之者不如危重也。

十六年:冬十有二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邢侯、曹伯于淮。注:月者,危桓公德衰,任竖刁、易牙,堕功灭项,自此始也。

成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叔孙侨如会晋士燮、齐高无咎、宋华元、卫孙林父、郑公子、邾娄人,会吴于锺离。注:月者,危录之。诸侯既委任大夫,复命交接夷狄。

襄十四年:春王正月,季孙宿、叔老,会晋士掞、齐人、宋人、卫人、郑公孙虿、曹人、莒人、邾娄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娄人,会吴于向。注:月者,危刺诸侯委任大夫,交会强夷,臣日以强。三年之后,君若赘旒然。

定四年:三月,公会刘子、晋侯、宋公、蔡侯、卫侯、陈子、郑伯、许男、曹伯、莒子、邾娄子、顿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齐国夏,于召陵,侵楚。注:月而不举重者,楚以一裘之故,拘蔡昭公数年,然后归之,诸侯杂然侵之,会同最盛,故善录其行义兵也。

君大夫盟例日小信月大信时

桓十一年: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注:盟不日者,未命大夫盟会用兵,上不及大夫,下重于士,罚疑从轻,故责之略。

庄九年:春,公及齐大夫盟于暨。注:不月者,是时齐以无知之难,小白奔莒,子纠奔鲁,齐迎子纠欲立之,鲁不与而与之盟;齐为是更迎小白,然后乃伐齐。欲纳子纠不能纳,故深讳,使若信者也。

十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注:冬,齐人、宋人、陈人伐我西鄙,而盟不日者,起国家后背结之约,非结不信也。

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及齐高傒盟于防。传:公也。注:以其日,微者不得日,大夫盟当出名氏。

文二年:三月,乙巳,及晋处父盟。传:注日者,起公盟也。(见讳例)

夏六月,公孙敖会宋公、陈侯、郑伯、晋士縠,盟于垂敛。注:不日者,欲共盟诛商臣,虽不能诛,犹为疾恶,故褒与信词。

七年: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注:文公内则欲久丧而后不能丧娶逆祀,外则贪利取邑,为诸侯所薄贱,不见序。故深讳,为不可知之词。不日者,顺讳为善文也。

十四年:六月,公会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晋赵盾,癸酉同盟于新城。注:盟下日者,刺诸侯微弱,信在赵盾。

成元年:夏,臧孙许及晋侯盟于赤棘。注:时者,谋结鞍战,不相负也。后为晋所执(谓十六年季孙行父),不日者,执在三年外寻旧盟后,非此盟所可保。

十八年:十有二月,仲孙蔑会晋侯、宋公、卫侯、邾娄子、齐崔杼,同盟于虚朾。注:不日者,时欲行义,为宋诛鱼石,故善而为信词。或丧盟,略。

襄三年:六月,公会单子、晋侯、宋公、卫侯、郑伯、莒子、邾娄子、齐世子光,己未同盟于鸡泽。注:盟下日者,信在世子光也。

昭十一年:仲孙貜会邾娄子,盟于侵羊。注:不日者,盖讳丧盟,使若议结善事。

定三年:冬,仲孙何忌及邾娄子,盟于枝。注:后相犯。时者,讳公使大夫盟,又未逾年君薄父子之恩,故为易词,使若议结善事。

隐元年: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注:月者,隐推让以立,邾娄慕义而来相亲信,故为小信辞也。

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注:后不相犯。日者,为后背隐而善桓,能自复为唐之盟。

桓二年:公及戎盟于唐。注:不日者,(案:桓盟例皆日,危之也。)戎怨隐不反国,善桓,能自复,翕然相亲信。

僖十九年:夏六月,宋人、曹人、邾娄人,盟于曹南。鄫子会盟于邾娄。注:没襄公,使若微者盟。不日者,深顺讳文。从微者例,会盟不日者,言会盟不信已明,无取于日,自其正文也。

二十八年: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注:日者,谲也。

文八年:冬十月,壬午,公子遂会晋赵盾,盟于衡雍。乙酉,公子遂会伊雒戎,盟于暴。注:四日不能再出不卒名者,非一事再见也。(案: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非公命也;今有公命,故详其月以别之,且起前之非公命。)

宣十一年:夏,楚子、陈侯、郑伯,盟于辰陵。注:不日者,庄王行霸,约诸侯,明王法,讨征舒,善其忧中国,故为信辞。

成五年:十有二月,己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邾娄子、杞伯,同盟于虫牢。注:约备强楚。(案:六年楚伐郑丧,不能救,晋又侵之,故日,责之。)

九年: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于蒲。注:不日者,已得郑盟,当以备楚,而不以罪执之,旋使离叛。楚缘隙溃莒,不能救。祸由中国无信,故讳为信辞,使若莒溃非盟失信,所以甚中国。与下溃日相起。

襄十九年:春王正月,诸侯盟于祝阿。晋人执邾娄子。注:下有执。不日者,善同伐齐,故褒与信词。

昭二十六年:秋,公会齐侯、莒子、邾娄子、杞伯,盟于鄟陵。注:不月者,时诸侯相与约,欲纳公,故为内喜,为大信词。

定四年:五月,公及诸侯盟于浩油。注:后楚复围蔡,不救。不日者,善诸侯能翕然俱有疾楚之心,会同最盛,故褒与信辞。微者盟例时

隐元年:九月,及宋人盟于宿。注:月者,隐公贤君,虽使微者,有可采取,故录也。

桓十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注:月者,桓公行恶,诸侯所当诛。属上三国来战于郎,今复使微者盟,故为鲁惧,危录之。

僖二十九年:夏六月,玄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狄泉。注:晋文威信不行,上假王人以会诸侯,年老志衰,不能自致,故诸侯亦使微者会之。月者,恶霸功之废于是。(案:左氏经文无公字。何氏例及此注,正当没公。盖传写之误。)

来盟例时

文十五年:三月,宋司马华孙来盟。注:月者,文公微弱,大夫秉政。宋亦蔽于三世之党。三乱结盟,故不与信辞。录华孙者,明恶二国,非以月恶华孙也。

桓之盟不日

庄二十三年:十有二月,甲寅,公会齐侯,盟于扈。传:何以日?危之也,我贰也。

僖九年: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秋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传:何以日?危之也。桓公震而矜之,叛者九国。

平例时

隐六年:春,郑人来输平。注:不月者,正月也,见隐终无奉正月之意。(案:十一年传:隐何以无正月?注:据六年输平,不易。)

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注:月者,恶录之。宣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注:月者,专平不易。

昭七年:春王正月,暨齐平。注:月者,刺内。暨,暨也。时鲁方结婚于吴,外慕强楚,故不汲汲于齐。

定十年:春王三月,及齐平。注:月者,颊谷之会,齐侯欲执定公,故不易。侵例时

庄十年:二月,公侵宋。注:月者,属北败强齐之兵,南侵强宋,南北有难,故危之。

僖四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侵蔡、蔡溃。注:月者,善义兵也。

冬十有一月,公孙慈帅师会齐人、宋人、卫人、郑人、许人、曹人,侵陈。注:月者,刺桓公不修其师,因见患诳,不内自责,乃复加人以罪。

定四年:三月,公会刘子、晋侯、宋公、蔡侯、卫侯、陈子、郑伯、许男、曹伯、莒子、邾娄子、顿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齐国夏,于召陵,侵楚。注:月者,会同最盛,故善录其行义兵也。(案:僖四年月为溃出,此月为会出。)

六年:二月,公侵郑。注:月者,内有强臣之仇不能讨,而外结怨,故危之。

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齐,公至自侵齐。二月,公侵齐。三月,公至自侵齐。注:出入月者,内有强臣之仇,外犯强齐,再出,尤危于侵郑,故知入亦当蒙上月。

伐例时

桓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公会齐侯、宋公、卫侯、陈侯于侈,伐郑。注:月者,善诸侯征突,录义兵也。

庄三年:春,王正月,溺会齐师伐卫。注:月者,卫朔背叛出奔,天子新立卫公子留,齐鲁无惮天子之心而伐之,故明恶重于伐,故月也。

二十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传:伐不日。此何以日?至之日也。

僖十五年:秋七月,齐师曹师伐厉。注:月者,义兵。葵丘之会,叛天子命者也。

十八年:春,王正月,宋公、曹伯、卫人、邾娄人伐齐。注:月者,与襄公之征齐,善录义兵。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执齐庆封,杀之,遂灭厉。注:月者,善义兵。(案:例月当为灭。出夷狄、灭微国,至所见世乃月,始此。又案,昭五年冬,楚子越人伐吴。注:义兵不月者,进越为义兵。明故省文,则此著伯讨义兵益明,何待加月乎?)

战例时偏战日诈战月

隐六年:春,郑人来输平。传:狐壤之战,隐公获焉。注:不日者,郑诈,不月者,正月也。见隐终无奉正月之意。僖二十二年: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战于泓,宋师败绩。传:偏战者日尔,此其言朔何?《春秋》词繁而不杀者,正也。

三十三年:夏四月,辛巳,晋人及姜戎败秦于殽。传:诈战不日,此何以日?尽也。晋人败狄于箕。注:不月者,略微者与夷狄也。

文十一年:冬十月,甲午,叔孙得臣败狄于咸。传:狄者何?注:嫌夷狄不能结日偏战长狄也。其言败何?注:据败者内战文,非杀一人也,大之也。其日何?大之也。注:如结日大战。

成元年:秋,王师败绩于贸戎。传:不言败之,王者无敌,莫敢当也。注:不日月者,深正之,使若不战。

昭十七年:楚人及吴战于长岸。传:诈战言战,敌也。注:不月者,略两夷。围例时

襄十二年:春,王三月,莒人伐我东鄙,围台。注:萧鱼之会,服郑最难,不务长和亲,复相贪犯,故讳取而言围以起之。月者,加责之。十五年:夏,齐侯伐我北鄙,围成。注:此不月,十二年月者,疾始可知。

定十二年:十有二月,公围成,公至自围成。注:月又致者,天子不亲征下士,诸侯不亲征叛邑。围成不能服,不能以一国为家,甚危,若从他国来,故危录之。

入例时伤害多则月

隐十年:冬十月,壬午,齐人郑人入盛。注:日者,盛鲁同姓,于隐篇再见。入者,明当忧录之。

十一年:秋七月,壬午,公及齐侯郑伯入许。注:日者,危录隐公也,为弟守国,不尚推让,数行不义,皇天降灾,謟臣进谋,终不觉悟,又复构怨入许。危亡之衅,外内并生,故危录之。

僖二十七年:乙巳,公子遂帅师入杞。注:日者,杞属修礼。朝鲁虽无礼,君子当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不当乃入之,故录责之。

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注:义兵日者,善义兵,得时入。

文十五年:晋郤缺帅师伐蔡,戊申入蔡。传:其日何?至之日也。

宣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征舒,丁亥楚子入陈。注:日者,恶庄王讨贼之后欲利其国也。

襄二十五年:六月,壬子,郑公孙舍之帅师入陈。注:日者,陈郑皆楚之与国。今郑背楚入陈,明中国当忧助郑,以离楚弱陈,故为中国忧录之。定四年:庚辰,吴入楚。注:日者,恶其无义。

哀七年:秋,公伐邾娄,八月己酉,入邾娄,以邾娄子益来。注:日者,恶鲁侮夺邾娄无已,复入获之。灭例月

隐十年:宋人、卫人、蔡人伐载。郑伯伐取之。注:不月者,移恶上三国。僖五年:冬,晋人执虞公。注:不从灭例月者,略之。

十七年:夏灭项。注:不月者,桓公不坐灭略小国。(案:当是盈讳文,使若非灭。不讳灭者,避内也;不书齐师迁取降者,嫌项邑也;不书大去者,项君死位且无当逐义也。)

二十五年:春,王正月,丙午,卫侯毁灭邢。传:毁何以名?灭同姓也。注:日者,为鲁忧内,录之。

宣十五年:六月,癸卯,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注:日者,痛录之。襄六年:莒人灭鄫。注:不月者,取后于莒,非兵灭。

十年:夏五月,甲午,遂灭偪阳。注:日者,甚恶诸侯不崇礼义以相安,反遂为不仁开道,强夷灭中国。中国之祸连蔓日及,故疾录之。

昭八年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杀陈孔瑗,葬陈哀公。注:日者,疾诈谖灭人也。

十一年: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注:日者,疾谖灭人。定哀灭例日

哀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传:不言灭,讳同姓之灭,力能救之,而不救也。注:不日者,深讳之。夷狄灭微国不月

宣十二年: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灭萧。注:日者,属上有王言,今反灭人,故深责之。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执齐庆封杀之,遂灭厉。注:庄王灭萧日,此不日者,灵王非贤,责之略。

十三年:吴灭州来。注:不日(旧本作月)者,略两夷。

三十年:冬,十有二月,吴灭徐,徐子章禹奔楚。注:至此乃月者,所见世始录夷狄灭小国也,不从上州来巢见义者,因有出奔,可责。迁例大国月小国时

庄十年:三月,宋人迁宿。注:月者,迁取王封,当与灭人同罪。(案:闵二年齐人迁阳,同例。)

僖元年:夏,六月,邢迁于陈仪。注:月者,霸者所助城,故与大国同。

三十一年:狄围卫。十有二月,卫迁于帝丘。注:月者,恶大国迁,至小国城郭坚固,人众,强迁徙畏人,故恶之。溃例月

成九年:楚公子婴齐帅师伐莒;庚申,莒溃。注:日者,录责中国无信,同盟不能相救,至为夷狄所溃。取邑例时

隐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传:取邑不日,此何以日?一月而再取也,甚之也。

庄三十年:秋,七月,齐人降鄣。传:纪之遗邑也,尽也。注:月者,重于取邑。

文七年:春,公伐邾娄。三月甲戌,取须朐,遂城郚。传:取邑不日,此何以日?内辞也,使若他人然。

宣元年:六月,齐人取济西田。传:为弑子赤之赂也。注:月者,恶内甚于邾娄子益。(疏:彼为侵夺小国,此为篡适,罪重于彼。)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注:月者,行义为利,恶录之。

昭元年:三月,取运。传:内之邑也。注:月者,为内喜得之。(辨见笺)

二十五年:十有二月,齐侯取运。传:为公取之也。注:月者,善录齐侯。献捷例时

庄三十一年:六月,齐侯来献戎捷。注:月者,刺齐桓骄慢恃盈,非所以就霸功也。救例时

庄六年: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卫。注:月者,嫌实微者,故加录之,以起实贵子突。至例时凡公出满三时月

桓十六年:秋七月,公至自伐郑。注:月者,善其比与善行义,故以致复加月也。

庄六年:秋,公至自伐卫。注:久不月者,不与伐天子也,故不为危录之。

文十三年:冬,公如晋,卫侯会公于遝。十有二月,己丑,公及晋侯盟,还自晋,郑伯会公于斐。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晋。注:月者,为臣子,喜录上事。

成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会。注:月者,前鲁大夫获齐侯,今亲相见,故危之。十三年:秋七月,公至自伐秦。注:月者,危公幼而远用兵。

十七年: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郑。注:月者,方正下壬申,故月之。

襄二十二年:春,王正月,公至自会。注:月者,危公前疆随漷有邾娄地,又受其叛臣邑,而今与会。不于上会月者,与日食同月,不得复见。

昭二十六年:三月,公至自齐,居于运。注:月者,闵公失国居运。后不复月者,录始可知。

定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齐,公至自侵齐,二月,公侵齐;三月,公至自侵齐。(案:见前侵例时下。)天王葬例月

庄三年:五月,葬桓王。传:改葬也。注:改葬服轻,不当月;月者,时无非常之变,荣奢改葬尔,故恶录之。

文九年:二月,叔孙得臣如京师;辛丑葬襄王。注:日者,僖公成风之丧,襄王比加礼,故恩录之,所以甚责内。(案:昭六年叔鞅如京师葬景王,不日,故云。)

大国例卒日葬月

隐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缪公。传:葬不及时而日,渴葬也;日,慢葬也;过时而日,隐之也;不日,谓之不能葬也;当时而不日,正也;当时而日,危不得葬也。此当时,何危尔?宣公死,缪公立,逐其二子,庄公冯与左师勃致国乎与夷,庄公冯弑与夷,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也。注:危之于此者,死乃反国,非至贤,不能不争也。宣公死而让,开争原也。缪公亦死而让,得为功者,反正也。

文七年:夏四月,宋公王臣卒。注:不日者,内娶略。

成十五年:夏六月,宋公固卒。注:不日者,多取三国媵,非礼,故略之。(右宋)

僖二十四年:晋侯夷吾卒。注:不日月者,失众身死,子见篡逐,故略之,犹薛伯定也。(右晋)

襄十九年:冬,葬齐灵公。注:不月者,抑其父嫌子,可得无过。(案:谓十九年变伐言围。)故夺臣子恩,明光代父从政,处诸侯之上,不孝也。

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传:闰不书,此何以书?丧以闰,数略也。注: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右齐)

桓五年:春,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传:曷为以二日卒之?忄戌也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也。

夏葬陈桓公。注:不月者,责臣子也,知君父有疾,当营卫不谨而失之也。传曰:葬,生者之事。僖二十八年:陈侯𪻐卒。注:不日者,贱其歧意于楚。

宣十二年:春,葬陈灵公。注:不月者,独甯仪行父有诉楚功,上已言纳,故从馀臣子恩薄,略之。(案:杀泄冶无罪例,去葬辟,责不讨贼,故书葬不月,终以杀无罪略之。注非也。右陈)

僖十四年:冬,蔡侯卒。注:不月者,贱其背中国而附父仇,故略之甚也。

宣十七年:夏,葬蔡文公。注:不月者,齐桓、晋文没后,先背中国与楚,故略之。与楚在文十年。

昭二十三年:夏六月,蔡侯东国卒于楚。注:不日者,恶背中国而与楚,故略之;月者,比附父仇,责之浅也。(右蔡)

桓十二年:冬,十有一月,丙戌。丙戌,卫侯晋卒。注:不蒙上日者,《春秋》独晋书立记卒耳,当蒙上日,与不嫌异于篡例,故复出日,明同。

僖二十五年:秋,葬卫文公。注:不月者,灭同姓,故夺臣子恩也。

昭七年:秋八月,戊辰,卫侯恶卒。十有二月,癸亥,葬卫襄公。注:当时而日者,世子辄有恶疾,不早废之,临死乃命臣下废之;自下废上,鲜不为乱,故危录之。(右卫)

襄八年:夏,葬郑僖公。传: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注: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右郑)小国始卒卒月葬时极于哀公卒日葬月

桓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终生卒。夏五月,葬曹桓公。注:卒日葬月者,曹伯年老,使世子来朝。《春秋》敬老重恩,故为鲁恩录之尤深。

庄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注:曹达,《春秋》常卒月葬时也。始卒日葬月,嫌与大国同。后卒而不日,入所闻世,可日不复日。

宣十四年:夏五月,庚申,曹伯寿卒。注:日者,公子喜时父也。缘臣子尊荣,莫不欲与君父共之,故加录之,所以养孝子之志。许人子者,必使人父也。(右曹)

僖四年:夏,许男新臣卒。注:不月者,为下盟去月,方见大信。

哀十三年:夏,许男戌卒;秋,葬许元公。注:比陈蔡不当复卒,故卒葬略。(解云陈蔡为大国所复,戌自复,罪恶深,故去日月以见矣。右许)

成十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注:莒大于邾娄,至此乃卒者,庶其见杀不得卒,至此始卒,又不得日。

昭十四年:八月,莒子去疾卒。注:入昭公,卒不日不书葬者,本篡故,因不序不葬者,为下未逾年而杀其君之子,不孝尤甚,故重责之。(右莒)

庄十六年:冬十有二月,邾娄子克卒。注:小国未尝卒,而卒者为慕伯者有尊天子之心,行进也。不日,始与伯者未如琐。琐卒在二十八年。

二十八年:夏四月,丁未,邾娄子琐卒。注:日者,附从霸者朝天子,行进。(解外相如例所不书,故无其文,何氏以理知之。)文十三年:夏五月,壬午,邾娄子籧篨卒。

襄十七年:春,王二月,庚午,邾娄子𬴂卒。昭元年:六月,丁巳,邾娄子华卒;秋,葬邾娄悼公。

定三年:辛卯,邾娄子穿卒;秋,葬邾娄庄公。(案:隐元年传云仪父称字,惭进也。桓十七年注,云元功之臣,有诛无绝,故入所见世,日卒时葬,比于许也。右邾娄)

宣九年:八月滕子卒。成十六年:夏四月,辛未,滕子卒。注:滕始卒,于宣公日,于成公不名。邾娄始卒,于文公日,于襄公名,俱葬于昭公,是以知滕小。(解云庄十六年克卒,二十八年琐卒,以行而得书卒,书日非其常例,故云始卒于文公。案:隐七年书滕侯卒,桓二年退本爵书子,明封同姓亦非常例。)

昭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泉卒。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注:月者,襄公上葬,诸侯莫肯加礼,独滕子来会葬,故恩录之。明公当自行不当,遣大夫失礼,尤重以责内。(右滕)

昭三十一年:夏四月,丁巳,薛伯谷卒;秋,葬薛献公。注:始卒便名日书葬者,薛比滕最小迫。后定、寅皆当略。

定十二年:春,薛伯定卒;夏,葬薛襄公。注:不日月者,子无道,当废之,而以为后,未至三年,失众见弑,祸端在定,故略之。

哀十年:夏,薛伯寅卒;秋,葬薛惠公。注:卒葬略者,与杞伯益姑同。(右薛)

僖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杞子卒。注:卒者,桓公存王者后,功尤美,故为表异卒录之。不名不日不书葬者,从小国例。

襄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秋,葬杞桓公。注:始卒便名日书葬者,新黜,未忍便略也。

昭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夏,葬杞文公。注:卒不日者,行微弱,故略之。上城杞已贬,复卒略之者,入所见世,责小国详,始录内行也。诸侯内行小失,不可胜书,故于终略责之见其义。

定四年:杞伯戊卒于会。注:不日,与盟同日。(案:上注盟不日与信辞。右杞)

襄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乙未,楚子昭卒。注:乙未与甲寅相去四十二日,盖闰月也。葬以闰数,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得以闰数,非死月不得数闰。(右楚)

襄十二年:秋九月,吴子乘卒。注:至此卒者,与中国会同,本在楚后,贤季子,因始卒其父,是后亦欲见其迭为君,卒皆不日,吴远于楚。(右吴)

文十八年:秦伯𫄨卒。注:秦穆公也,至此卒,因其贤。(解,左氏以为康公,穀梁无解。案,说见笺。)

哀三年: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四年,春王三月,葬秦惠公。注:哀公著治大平之终,小国卒葬,极于哀公者,皆卒日葬月。(右秦)所见世大夫日卒所闻世无罪日有罪不日所传闻世不日

隐五年: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区卒。注:日者,隐公贤君,宜有恩礼于大夫。益师始见法。无骇有罪,据侠又未命也,故独得于此日。

庄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注:日者,录季子遏恶也,行诛亲亲,虽冘之,犹有恩也。

僖十六年: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秋七月,甲子,公孙慈卒。注:日者,僖公贤君,宜有恩礼于大夫,故皆日也。一年丧骨肉三人,故日,痛之。

文十四年:九月,甲申,公孙敖卒于齐。注:已绝,卒之者,为后齐胁鲁归其丧,有耻,故为内讳,使若尚为大夫。(案:八年公孙敖如京师不至复,丙戌奔莒,注:日者,嫌敖罪明则起君弱,故讳,使若无罪。然则卒日者,亦盈讳文。)

宣五年:叔孙得臣卒。注:不日者,知公子遂欲弑君,为人臣知贼而不言,明当诛。

八年:夏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辛巳,有事于太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传:何以不称公子?贬。曷为贬?注:据叔孙得臣卒不贬,为弑子赤贬。注:加字者,起婴齐所氏,明为归父后,大宗不得绝也。日者,不去乐也。日者(壬午),起明日也。(案:去公子,罪重于得臣,已明书日讥非礼,为闻大夫丧通例。)

补注外大夫不卒卒例月不葬葬例时

隐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传: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天王崩,诸侯之主也。注:日者,恩录之,明当有恩礼。

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注:尹氏卒日,此不日者,在期外也。(案:来会葬在二年。)

定四年:秋七月,刘卷卒。注:不日者,比尹氏以天子丧为主重也,此卷主会轻,故不日。内女卒例日补注葬例月

庄四年:三月,纪伯姬卒。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注:卒不日,葬日者,鲁本宜葬之,故移恩录文于葬。

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卒。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注:国灭卒者,从夫人行,待之以初也。(案:叔姬媵也,月卒日葬。纪季葬之例同上。)

成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来归。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注:弃而日卒者,为下胁杞归其丧张本。文使若尚为杞夫人。内女弃归例有罪时无罪月

文十四年:冬,单伯如齐,齐人执单伯;齐人执子叔姬。十五年:十有二月,齐人来归子叔姬。注:月者,闵录之,从无罪例。(案:归公孙敖之丧,注不月者不以恩录,与子叔姬异。)

夫人至例月

庄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传:其言入何?难也。其日何?难也。与公有所约,然后入。补注夫人出会如外国例月

庄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飨齐侯于祝丘。注:三出不月者,省文,从可知例。

庄十九年:夫人姜氏如莒。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注:月者,再出也。不从四年已月者,异国。弑例日(案:诸侯相杀同例。)

僖十年:春,王正月,晋里克弑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注:不日者,不正遇祸,终始恶明,故略之。

十九年:夏六月,己酉,邾娄人执鄫子用之。注:日者,鲁不能防正其女,以至于此。明当痛其女祸而自责之。

文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注:从成君不日者,与卓子同。

十六年:冬,十有一月,宋人弑其君处臼。注:不日者,内娶略贱之。

宣十八年:秋七月,邾娄人戕鄫子于鄫。注:小国本不卒,故亦不日。襄二十九年:阍弑吴子馀祭。(案:不蒙日卒,本不日也。)

三十一年: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案:不日者,卒本不日。)

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干谿楚,公子弃疾弑公子比。注:不日者,恶灵王无道。

十有六年:春,楚子诱戎曼子杀之。注:不日者,本不卒。(案:十六年杀蔡般日者,蔡本日卒。)

哀六年:齐阳生入于齐,齐陈乞弑其君舍。注:不日者,与卓子同。世子弑例分内外

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注:夷狄子弑父,忍言其日。

襄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注:不日者,深为中国隐,痛有子弑父之祸,故不忍言其日。

昭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注:日者,加弑尔,非寔弑也。称国以弑例时

成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晋弑其君州蒲。注:日者,二月庚申日,上系于正月者,起正月见幽,二月庚申日死也。厉公猥杀四大夫,臣下人人恐见及,以致此祸,故日,起其事,深为有国者戒也。

昭二十七年:夏四月,吴弑其君僚。注:不书阖闾弑,明季子不忍相杀,让国阖闾也。月者,非失众见弑,故不略之。(案:不日者,卒本不日也。)

外弑未逾年君例月庄九年:九月,齐人取子纠杀之。注:月者,从未逾年君例。

僖九年:冬,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注:不月者,不正遇祸,终始恶明,故略之。

(附)昭二十二年:冬十月,王子猛卒。注:月者,方以得位明事,故从外未逾年君例。讨贼例时

隐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注:月者,责臣子不以时讨,与杀州吁同例。四年: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注:月者,久之也。

宣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征舒。(案:月者,责臣子不以时讨,又起下。丁亥,正贬楚子文。)内杀大夫有罪不日无罪日

庄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注:日者,行诛亲亲,犹有恩也。(案:传以叔称弟,牙不称弟,注以庄不卒大夫而卒牙,知有罪诛也。)

诸侯相执例时僖五年:冬,晋人执虞公。注:不从灭例月者,略之。

十九年:春,王三月,宋人执滕子婴齐。注:月者,深责之。(案:定元年疏,知诸侯相执例书月者,正以襄十六年三日晋人执莒子邾娄子,十九年三月晋人执邾娄子之属,皆书月故也。案:二条俱不蒙月,晋平非伯,又不在录责之例,故知例时。)

执大夫例时

桓十一年: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突归于郑,郑忽出奔卫。注:月者,为突归郑夺正,郑伯出奔。(案:大国篡,例月。)

成十六年:九月,晋人执季孙行父,舍之于招邱。注:言舍而月之者,痛伤忠臣不得其所。

定元年:春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注:无例,不在常书。又月者,善为天子执之。大国君奔例月小国例时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案:不月者,纪本子爵小国。)

文十二年:春,王正月,盛伯来奔。注:月者,前为鲁所灭,今来见归,犹当加意厚遇之。成十二年:春,周公出奔晋。注:不月者,小国也。

襄十四年:己未,卫侯衎出奔齐。注:日者,为孙氏甯氏所逐,后甯氏复纳之者同,当相起,故独日也。

昭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注:时者,恶背中国而与楚,故略之。

哀十年:春,王二月,邾娄子益来奔。注:月者,鲁前获而归之,今来奔,明当尤加礼厚遇之。内大夫奔例无罪日有罪月

文八年:公孙敖如京师,不至,复;丙戌,奔莒。注:日者,嫌敖罪明则起君弱,故讳,使若无罪。

宣十八年:归父还自晋,至柽,遂奔齐。注:不日者,伯讨可逐,故从有罪例也。(案:注:“还”善辞,又宣公同篡,不当逐。)外大夫奔例时

庄十二年:冬十月,宋万出奔陈。注:月者,使与大国君奔同例,明强御也。

昭二十年:冬十月,宋华亥、向甯、华定出奔陈。注:月者,危三大夫同时出奔,将为国家患,明当防之。

定十年:宋公之弟辰,暨宋仲佗、石区出奔陈。注:复出宋者,恶仲佗悉欲帅国人去三大夫,出不月者,举国危亦见矣。大国篡例月小国时

庄九年:夏,公伐齐,纳纠。注:不月者,非纳篡词。齐小白入于齐。注:不月者,移恶于鲁。

(附)昭二十二年:秋,刘子、单子以王猛入于王城。注:不月者,本无此国,无可与别轻重也。复归例皆时桓十一年:秋九月,突归于郑。注:月者,夺正。

襄二十六年:春,王二月,辛卯,卫甯喜弑其君剽,卫孙林父入于戚以叛。甲午,卫侯衎复归于卫。注:日者,起甯氏复纳之,故出入同文也。以归出奔俱日,知出纳之者同。

(附)昭二十有六年:冬十月,天王入于成周。传:言入,不嫌也。注:月者,为天下喜录王者反正位。即位不日

定元年:夏五月,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传:日,录乎内也。注:善得五日变礼,或说危不得以逾年正月即位,故日。失礼鬼神例日

隐五年:九月,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注:不日者,嫌独考宫,以非礼书,故从末言初可知。

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注:不日者,下用失礼明。失礼宗庙例时庄二十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宫桷。注:月者,功重于丹楹。外城例月

僖十四年:春,诸侯城缘陵。注:不月者,文言诸侯,非内城明矣。变制例时成元年:三月,作邱甲。注:月者,重录之。襄十一年:春,王正月,作三军。注:月者,重录之。

昭五年:春,王正月,舍中军。注:月者,善录之。狩例时

桓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注:月者,讥不时也。周之正月,夏之十一月,阳气始施,鸟兽怀任,草木萌芽,非所以养微。

哀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注:河阳冬言狩、获麟春言狩者,盖据鲁变周之春以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时。例时

桓六年:秋八月,壬午,大阅。注:日者,桓既无文德,又忽忘武备,故尤危录。求例时

桓十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注:月者,桓行恶不能诛,反从求之,故独月。外灾例时昭九年:夏四月,陈火。注:月者,闵之。

十八年:夏五月,壬午,宋、卫、陈、郑灾。传:异其同日而俱灾也。

释曰:昔子思之赞《春秋》也,曰上律天时,又曰如四时之错,行日月之代。明是以知圣人之文,天文也。蒙者不知日月,童子不知经纬,以之言天,犹扣槃扪烛也。故深于天文者,不惟知其位次度数而已,又能推其薄蚀围亡之故,本于人事而整齐之。故天不言,以三光四时为言,视言相万也。圣人不辨,以时月日为辨,视辨相万也。详略之以理嫌疑。(如内杀大夫弃归女,以日月别有罪无罪,又以别内外。又如外城例月,别于内城,而缘陵文言诸侯,则不月之类。)偏反之以制新义。(如狩乃常事不书,讳致天王以正冬狩。桓四年以于郎讥远,即以春正月讥不时,则狩制定。复于获麟之春,去正月以改正朔。三者皆以书狩而实非也。又如夷狄子弑父书日,中国子弑父不书日,许止加弑仍书日以别之之类。)故君子不必亲相与言,以礼乐相示,而感之者意变色动。(如子游感弥牟之属。)《春秋》不待褒讥贬绝,以日月相示,而学之者湛思省悟。(如美泓战书朔、贬内去时日之类,是也。)故曰经世先王之志,圣人议而勿辨,其言弥微,其旨弥显,使人属辞比事,而辨惑崇德,斯善学矣。不善学者,或欲屠其赘而悉置之,或不得其说而胶执之,(如穀梁、左氏及晋以后治《春秋》者,皆不免崔子方本例。赵汸属辞尤甚。)以其身陷于非圣之法,而不之救,是犹童昏而强言围亡薄蚀,与以诏相反若诳之,其不转于沟壑则幸耳,可不谓大哀乎!

卷三[编辑]

○名例第五

隐元年:春,王正月。传: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注:文王,周始受命之王,方陈受命制正月,故假以为王法。不言谥者,法其生不法其死,与后王共之。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注:云天王者,时吴楚上僭称王,王者不能正而上自系于天也。《春秋》不正者,因以广是非。

成八年:天子使召伯来锡公命。传:其称天子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馀皆通矣。注:谓不系于元年者,或言王或言天王或言天子,皆相通矣,以见刺讥是非也。天子者,爵称也。圣人受命,皆天所生,故谓之天子。

隐五年:初献六羽。传:讥始僭诸公也。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馀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三公,天子之相也。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注:礼,司马主兵,司徒主教,司空主土。

桓八年:祭公来。传:天子之三公也。注:天子置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凡百二十官,下应十二子。祭者,采也。天子三公,氏采称爵。

僖八年:公会宰周公。传:天子之为政者也。注:与天子参听万机。

隐元年:祭伯来。传:天子之大夫也。注:祭者,采邑也。伯者,字也。天子上大夫字,尊尊之义也。

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传:下大夫也。注:下大夫系官氏名,且字系官者,卑不得专官事也。称伯,上敬老也。礼,君于臣而不名者有五:诸父兄不名,上大夫不名,盛德之士不名,老臣不名。

定十四年:天王使石尚来归脤。传:天子之士也。注:天子上士以名氏通。

隐元年:天王使宰咺。传:宰;官也,咺,名也;以官氏宰士也。注:上士以名氏通,中士以官录,下士略称人。

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传:天子之大夫也,其称刘以邑氏也。注:诸侯入为天子大夫,不得氏国,称本爵,故以所受采邑氏,称子。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而已。礼曰,三公之田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元士视附庸。称子者,参见义,顾为天子大夫,亦可以见诸侯不生名,亦可以见爵,亦可以见大夫称。不称刘子而名者,礼,逆王后当使三公,故贬,明非礼也。

定四年:刘卷卒,葬刘文公。注:诸侯入为天子大夫,更受采地于京师,天子使大夫为治其国有功而卒者,当益封其子。时刘卷以功益封,故不以故国而以采地书葬。

隐三年:辛卯,尹氏卒。(见讥例)

僖五年:公及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会王世子于首戴。传:殊会王世子。世子贵也,犹世世子也。注:自王者言之,以屈远世子在三公下。礼丧服,斩衰曰公,上大夫之众臣是也。自诸侯言之,世子尊于三公。此礼之威仪,各有所施。

宣十年:天王使王季子来聘。传:天子之大夫也。其称王季子,贵也,母弟也。注:天子不言子弟,故变文上季,系先王以明之,著其骨肉,贵体亲也。

十五年:王札子杀召伯、毛伯。传:长庶之号也。注:礼,天子庶兄冠而不名,所以尊之。天子不言子弟,故变文上系先王以明之。不称伯仲者,辟同母兄弟。

文元年:天王使叔服来会葬。注:叔服者,王子虎也。服者,字也;叔者,长幼称也。不系王者,不以亲疏录也。不称王子者,时天子诸侯不务求贤而专贵亲亲,故尤其在位子弟,刺其早任以权也。诸侯得言子弟者,一国失贤轻。

隐元年: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注: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心,欲尊其君,使得称公,故《春秋》以臣子书葬者,皆称公。(案:十七年葬蔡桓侯,注:夺臣子辞。)

桓十一年:郑忽出奔卫。传: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注:质家爵三等,法三光。文家爵五等,法五行。合三从子,制由中也。

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传:荆,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注:因周本有夺爵称国氏人名字之科,故加州文,备七等以进退之。

定五年:于越入吴。传:于越者,未能以其名通也;越者,能以其名通也。注:越人自名于越,君子名之曰越。治国有状,能与中国通者,以中国之辞言之曰越。治国无状,不能与中国通者,以其俗辞言之,因其俗可以见善恶,故云尔。赤狄以赤进者,狄于北方总名,赤者其别,与越异也。

襄十有一年:作三军。传: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注:说古制司马官数。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襄公益司马作中卿,官逾王制。言军者,本以军数置之。

庄元年:单伯逆王姬。传: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注:以称字也。礼,诸侯三年一贡士于天子,天子命与诸侯辅助为政,所以通贤共治,示不独专,重民之至。大国举三人,次国举二人,小国举一人。

隐九年:侠卒。传:吾大夫之未命者也。注:以无氏。

隐元年:及宋人盟于宿。传:内之微者也。注:谓士也。《春秋》上刺王公,下讥卿大夫,而逮士庶人。

庄二十五年:陈侯使女叔来聘。注:称字,敬老也。礼,七十虽庶人,主孝而礼之。《孝经》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遗小国之臣”,是也。

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陈,葬原仲。注:称字者,葬从主人。文九年:楚子使椒来聘。传:始有大夫也。(见三世例)襄二十三年:邾娄鼻我来奔。传:以近书也。(见三世例)

释曰:昔子路问为政,子曰在正名,名不正则政事不成,礼乐不兴,刑罚不中。然则辨名正分,莫著于《春秋》。《春秋》上刺王公,下讥卿大夫,而逮士庶人,则爵等之数,尤所汲汲矣。传曰德合元者称皇。孔子曰皇象元,逍遥术无文字,德明谥。德合天者称帝,河洛受瑞可放,仁义合者称王,符瑞应天下归往。夫皇象元,则帝象春,(《易》曰帝出乎震。)故君子曰,武王其似正月矣。(《说苑》文王似元年,武王似春王,周公似正月,不及《春秋说》、《董子》为正。武王句见《董子》。)《董子》云,远者号尊,而地小近者号卑,而地大亲疏之义也。故德侔天地者称皇帝,天祐而子之号称天子,故圣王生则称天子,崩迁则存为三王,绌灭则为五帝,下至附庸,绌为九皇,下极其为民。故虽绝地,庙位祝牲,犹列于郊号,宗于代(通岱)宗,故曰声名魂魄施于虚,极寿无疆。此言唯王位在德元,而仪刑万邦也。王官之等,三公一位,上大夫卿一位,下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其受采,公视大国,上大夫视次国,下大夫视小国,上中下士视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亦参用《董子》称国州者狄之。)其命数,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皆阴爵,屈于诸侯也。士则三命、再命、一命,不嫌也。及其出使,虽下士必列诸侯之上,尊天子也。月远日则息,而象疑于日,溯日则消,大臣诸侯之象也。故三公执璧,同于子男。卿以下则禽挚。寰内之爵,同于蕃服。虽大曰子,其义不世伸于诸侯之大夫者,世禄而已。侯国之制,公一位,侯一位,伯子男同一位,凡三等。其受地,公侯皆方百里,伯子男方七十里。如五十里,其臣命卿一位,大夫一位,士一位。其命数,则公九命,侯七命,伯子男五命,公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伯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入所见世,小国有大夫是也。周公立政之制,曰“任人准夫牧作三事”谓公卿也。由其参听万机,曰任人,亦曰常任。由其纠逖王慝,曰准夫,亦曰准人。由其分陕左右,曰牧,亦曰常伯。三公八命,作牧九命,作伯是也。虎贲、缀衣、趣马,“近臣给事者也设之小尹。左右携仆百司”,宫正以下官也。庶府,常任之属,治京师者;大都,常伯之属,治畿甸者,设之小伯。艺人表臣百司,准人之属,纠察官府都鄙者也。太史上司天事,下掌邦国。官府都鄙之贰,执简记奉讳恶,天子斋戒,受谏者也,设之尹伯。王官之制如此。司徒司马司空,天子之命卿也,亚以置其伍,经所谓未命之大夫也。旅以陈其殷,经所谓微者是也。是谓邦国之制。夷微卢,居九服之四,设之烝;烝,君也。三亳阪,居四方之塞,设之尹;尹,正也,城虎牢以制楚是也。《春秋》之制,略同文王官人,而讥尹氏以绝祸,贬王子虎以任贤,则克知灼见之要也。书王季子、王札子,辨亲疏长幼之节,皆不名,敬长也,亲亲也。祭伯、凡伯不名,贵贵也。伯纠、女叔不名,贵老也。孔父、叔不名,贵德也。不纯臣诸侯,治统所寄也。二王之后以客礼,师法所存也。夫是以天子向明,诸侯自为,正礼乐行于上,刑罚措于下,则正名之道得也。

夏五月,辛亥,郊。传:三卜之运也。

哀三年:桓宫僖宫灾。传:毁庙也。言灾,复立也。不言复立,《春秋》见者不复见也。

十二年:用田赋。传:讥始用田赋也。注:若今汉家敛民钱,以田为率矣。哀公外慕强吴,空尽国储,故过什一。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兼之,非礼也。

三年:尹氏卒。传:其称尹氏何?贬讥世卿。世卿,非礼也。(案:凡言非礼,皆讥也。)武氏子来求赙。传:其称武氏子何?讥父卒子未命也。来求赙何以书?讥丧事无求,求赙非礼也。盖通于下。

桓五年:天王使仍叔之子来聘。传:讥父老,子代从政也。

八年: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注:婚礼成于五,然后亲迎。时王者遣祭公来使鲁为媒可,则因用鲁往迎之,不复成礼。疾王者不重妃匹,逆天下之母,若逆婢妾,将谓海内何哉?故讥之。

十五年:天王使家父来求车。传:讥王者无求。求车,非礼也。

庄元年: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传:追命也。注:礼,生有善行,死当加善谥,不当复加锡。三年:葬桓王。传:改葬也。注:荣奢改葬,故恶录之。

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注:言复归者,天子有命归之。名者,刺天子归有罪也。(案:与曹伯襄同义。)

文元年:天子使叔服来会葬。注:不称王子者,时天子诸侯不务求贤,而专贵亲亲,故尤其在位子弟,讥其早任以权也。

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注:古者三载考绩。文公新即位,功未足施而锡之,非礼也。

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传:兼之,非礼也。注:去天者,含者臣子职,以至尊行至卑事,失尊之义也。(案:“去天”之义,穀梁文无“天”,得之。)

王使召伯来会葬。注:去天者,不及事,刺比失丧礼也。九年:毛伯来求金。传:讥王者无求。求金,非礼也。

成八年:天子使召伯来锡公命。注:此锡命称天子者,为王者长爱幼少之义,当与贤师良傅如父教子,不当赐也。

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注:不称刘子而名者,礼,逆王后当使三公。(案:此注非。桓八年注是也。祭公以遂事见义,故不复贬。)

三十年:天王杀其弟年夫。注:王者得专杀。书者,恶失亲亲也。未三年不去王者,方恶不思慕而杀弟,不与子行也。不从直称君举重者,莒杀意恢以夫子行录,设但杀弟,不书也。

王子瑕奔晋。注:称王子者,恶天子重失亲亲。

昭二十二年:王室乱。传:言不及外也。注:刺周室之微,故变京师言王室。不言成周言王室者,正王以责诸侯也。

二十三年:天王居于狄泉。传:未三年称天王,著有天子也。注:明天下当救其难而事之。隐二年:纪履𦈕来逆女。传:讥始不亲迎也。桓三年:齐侯送姜氏于讙。传:讥诸侯越竟送女,非礼也。

九年: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传:讥父老,子代从政。庄二十七年:莒庆来逆叔姬。传:讥大夫越竟逆女,非礼也。

僖元年:邢迁于陈仪。注:讥之也。王者封诸侯必居土中,所以教化者平贡赋者,均在德不在险,其后为卫所灭是也。

十五年: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盟于牡邱,遂次于匡。公孙敖帅师及诸侯之大夫救徐。注:言次者,刺诸侯缓于人恩。

二十五年:宋杀其大夫。传:何以不名?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案:文七年八年十五年传同。)

二十八年:陈侯如会。传:后会也。注:刺诸侯不慕霸者,反歧意于楚,失信后会。陈歧意于楚,在二十七年。文三年:晋阳处父帅师伐楚救江。传:为谖也。

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传:兼之,非礼也。

宣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传:近正也。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君放之,非也。大夫待放,正也。

五年:齐高固及子叔姬来。注:礼,大夫妻岁一归宗,双行匹至,似于鸟兽。

十年:齐崔氏出奔卫。传:贬讥世卿。世卿,非礼也。注:复见讥者,嫌诸侯大夫任轻可世,因齐大国祸著,故就可以为法戒。

襄五年:戍陈。传:不言诸侯,离至不可得而序。注:刺中国之无信。七年:陈侯逃归。注:刺中国之无义。加逃者,抑陈侯也。

十年,戍郑虎牢。传:离至不可得而序。注:刺诸侯既取以为蕃蔽,不能同心安附之。

十六年:戊寅,大夫盟。传:遍刺天下之大夫也。君若赘旒然。注:不言诸侯之大夫者,明所刺非但会上大夫。

昭十九年:许世子止弑其君买,葬许悼公。传:贼未讨书葬,不成于弑也。止进药而药杀,讥子道之不尽也。

二十年:盗杀卫侯之兄辄。传:母兄称兄,何以不立?有恶疾也。注:书者,恶营卫不固,失亲亲也。

定五年:归粟于蔡。传:不言诸侯,离至不可得而序。注:与戍陈同义。

十四年:邾娄子来会公。注:非邾娄子会人于都也。言公者,不受于庙。

十五年:邾娄子来奔丧。传:非礼也。注:礼,天子崩,诸侯奔丧会葬;诸侯薨,有服者奔丧,无服者会葬。

哀十三年:晋魏多帅师侵卫。传:此晋魏曼多也。讥二名非礼也。右讥内小恶九十,天王二十,诸侯二十三,凡乙百三十三条。

释曰:司马迁述董生之言,曰《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主于辨是非,故长于治人,拨乱世反之正,非唯禁暴讨贼而已。乱之所生,唯礼可以已之。礼之失也,王侯降为徒隶,荆吴交主中国,所谓《小雅》尽废,其祸如此。夫《大雅》多刺厉王,而《小雅》尽刺幽王,何哉?曰,序不云乎?厉王无道,天下荡荡无纲纪文章,而《瞻卬》、《召旻》二篇,独言刺幽王大坏。以是知文武之大经大法,皆厉变更之,而大灭之者幽也。其细节数目,幽复悉去之,而阶之祸者,宣也。是谓三代之亡。《诗》亡然后《春秋》作,以继三代而治万世者也。夫先立乎其大者,而小者可以尽复。先正乎内之治,而诸夏可以尽同。董子云,悖乱之微细,恶不绝之所致。故《春秋》纪纤芥之失,反之王道。传曰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言自近者始也。是以讥观鱼,贪也;取郜鼎卫宝,甚焉;狩于郎,远也;筑三台,甚焉;毁泉台,亦非也,君道失也。观社纳币,淫也。国君淫,宜绝,故仅以非礼书也。觌用币,女用男,挚也。会杞伯姬于洮,来朝其子,大夫妻未及岁归宗,失教戒也。夫人姜氏言入,失教戒亦志淫也。逆妇姜,贱也。以妾为妻,僭也,婚礼之失也。文二年公子遂如齐纳币,宣元年公子遂如齐逆女,丧娶也。宣之过甚于文,而书之尤著,犹桓之不讳成宋乱也。忌省杀,哀也;吉禘速,吉也。作僖公主,欲久丧而不能,犹吉禘也,丧礼之失也。跻僖公,乱昭穆也。仲婴齐不称仲孙,亦乱昭穆也。献六羽,僭礼于宗庙也。丹楹刻桷,奢也。世室屋坏,怠也。立武炀桓僖庙,禘也。春夏烝,亟也。御廪灾而犹尝,慢也。无正朔而朝庙,不奉天也。郊禘之僭,不可言也,不郊犹三望犹朝庙也。四月五月九月,郊不时也。鼷鼠食郊牛,或食其角,伤其口,视不谨也。用牲于门,非应变也,祭礼之失也。阅以罕书,弛武备也以亟书,不恤民也。取郜取防,贪而慢畺界也。受叛臣邑犹是也,来归侵地取运围成,不矢文德也。次郎次合伐齐纳纠,无勇也。楚蔡次厥貉,齐卫次五氏,畏人也。齐侯来献捷,畏也。楚使来献捷,畏而受恶人物也。会伐宋,缓也。初税亩,用田赋,作丘甲,作三军,变制不恤民也。聘问帅师不举重,空国也,军礼之失也。朝王所,非所朝也。来归脤,不助祭也。不会葬天子,慢上也。不会葬同姓,不亲亲也。襄久于楚,畏楚也。昭没于干侯,不容于晋,又不事齐也,宾礼之失也。公子遂以疾复卒而犹绎,君臣交失也。公子友葬原仲,失贤也。郑詹逃来,纳佞也。驭臣之失也。告籴,不制国用也。筑微(见讳例),新延厩,不急荒政也。城邑怠而劳民也。筑三囿三台楚宫,劳民以事游畋也,驭民之失也。新作南门,变常也。新作雉门,及两观久不修,又逾制也。筑王姬之馆于外,通仇又慢王事也。狩郜,通仇也,臣子之道废也。传曰不可胜讥者,壹讥而已,此通例也。注曰所传闻之世外小恶不书,书者来接内也。《春秋》以鲁为天下化首,被王化者在可备责之域,故从内小恶举也。然则详于王而略于侯国,正王以率侯也。详大国而略小国,正大以率小也。详诸夏而不及夷狄,正内以率外也。故讥求赙求车求金,而王心正;讥祭公刘夏逆后,而体本正(纪履𦈕同义);讥王世子、宰周公会诸侯,而储贰宰辅之体正;讥尹氏、武氏子,仍叔之子,而世卿之祸正(齐崔氏同义);讥叔服,而用贤之义正;讥宰渠伯纠、祭叔、荣叔聘锡小人,而九伐之法正;讥毛伯锡文公命,而考绩之典正;讥召伯锡成公命,而教胄之经正;讥加礼妾母,而尊卑之分正;讥一使兼赗(秦人归襚同例)、一使含赗,而下交之礼正(此姑从传注,辨见笺。);讥归卫侯郑、曹伯襄,而建侯之权正;讥杀年夫,奔王子瑕,而亲亲之伦正(盗杀卫侯兄辄同义)。所谓正王以率侯也。书王室乱、王居狄泉,而众著于勤王矣;讥次匡、救徐、戍陈郑、归粟于蔡,而众著于恤邻矣;讥伐楚救江,而众著于恶诈矣;讥郑伯不盟乞盟、陈侯如会逃归,而众著于亲中国矣;讥大夫盟,而众著于慎名器矣;讥晋放大夫,而众著于礼去臣矣;讥宋内娶,而众著于敬宗庙矣;讥齐送女,而众著于谨侯度矣。所谓正大以率小也。讥邢迁,而众著于固国不在险矣;讥萧叔邾娄子,而众著于朝会之礼矣;讥邾娄子奔丧,而众著于亲疏之节矣;讥曹、许世子,而众著于事父之道矣;讥莒庆高固,而众著于事君之义矣。凡皆所谓正内以率外也。是以子思子述《春秋》之化,曰声名洋溢乎中国,施及蛮貊,凡有血气,莫不尊亲,故曰配天。言乎大者如三辰之建四时,小者如列宿之错峙,而各有职也。

○褒例第六隐元年:公及邾娄仪父盟于眜。传:称字,褒之也。七年:滕侯卒。八年:辛亥,宿男卒。

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

桓二年:秋七月,纪侯来朝。注:称侯者,天子将娶于纪,与之奉宗庙,传之无穷,重莫大焉,故封之百里,明当尊而不臣,所以广孝敬。盖以为天子得娶庶人女,以其得专封也。

庄十三年: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娄人,会于北杏。注:齐桓行霸,约束诸侯,尊天子,故为此会也。时未为诸侯所信向,故使微者会。桓公不辞微者,欲以卑下诸侯,遂成霸功。

冬,公会齐侯,盟于柯。传:桓之盟,不日,其会不致信之也。桓公之信,著乎天下,自柯之盟始焉。注:诸侯由是翕然信乡,复从再会于鄄,同盟于幽,遂成霸功。

十六年:邾娄子克卒。(见进黜表)二十八年:丁未,邾娄子琐卒。(同上)

闵二年:齐高子来盟。传:不称使,我无君也;不名,喜之也。桓公使高子将南阳之甲,立僖公而城鲁。

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传:救言次,不及事也。盖狄灭之。不言狄灭,为桓公讳也。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

夏六月:邢迁于陈仪,齐师、宋师、曹师城邢。

二年:正月,城楚丘。传:城卫也,盖狄灭之。注:不书迁与救次者,使若始时尚仓卒有所救,其后晏然无干戈之患,所以重其任而厚责之。

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泽。传:大国言齐宋,远国言江黄,则以其馀为莫敢不至也。注:不进江黄者,为遍至之词。

三年:齐侯、宋公、江人、黄人,会于阳谷。传:此大会也,曷为末言耳?(注:贯泽言盟。)桓公曰:无障谷,无贮粟,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注:时桓公功德隆盛,诸侯咸曰无敢不从,曷为用盟哉!故告誓而已。(案:十三年注:自此会后,不复举小国者,从一法之后,小国言从令行,大国惟曹许以上乃会。)

四年:春正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侵蔡,蔡溃,遂伐楚,次于陉。传:俟屈完也。注:楚强大,卒暴征之,则多伤士众。桓公先犯其与国,临蔡,蔡溃,兵精威行,乃推以伐楚。楚惧,然后使屈完来受盟,修臣子之职,不顿兵血刃,以文德优柔服之,故详录其止次待之,善其重爱民命,生事有渐,故敏则有功。

夏,许男新臣卒。注:不言于师者,桓公师无危;不月者,为下盟去月方见大信。

楚屈完来盟于师,盟于召陵。传:不称使,尊屈完以当桓公也;再言盟,喜服楚也。桓公救中国而攘夷狄,卒帖荆,以此为王者之事也。其言来,与桓为主,序绩也。

十四年:诸侯城缘陵。传:城杞也。盖徐莒胁之。注:桓公德衰,待诸侯然后乃能存之。

十七年:灭项。传:君子之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注:不言服楚,独举继绝存亡者,明足以除杀子纠灭谭,遂项覆终身之恶。服楚功在覆篡恶之表,所以封桓公,名当如其事也。

十八年:宋公、曹伯、卫人、邾娄人伐齐。五月,戊寅,宋师及齐师战于甗,齐师败绩。(见伐例)

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夏六月,宋人、曹人、邾娄人盟于曹南;鄫子会盟于邾娄。己酉,邾娄人执鄫子用之。(见讳例)

二十二年: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战于泓,宋师败绩。传:偏战者日尔,此其言朔《春秋》辞繁而不杀者,正也。君子大其不鼓不成列,临大事而不忘大礼,有君而无臣。以为虽文王之战,亦不过此也。注:言朔亦所以起其有君而无臣。襄公所行,帝王之兵也。有帝王之君,宜有帝王之臣;有帝王之臣,宜有帝王之民。未能醇粹而守其礼,所以败也。陆战当举地。举水者,大其不以水厄人也。

二十三年:庚寅,宋公慈父卒。(见讳例)

二十八年:四月,己巳,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注:齐桓先朝天子,晋文先讨夷狄者,晋文之时,楚与争强,所遭遇异。

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注:不致者,安信,与晋文也。盟日者,谲也。

公朝于王所。注:不书如、不言天子者,从外正君臣,所以见文公之功。(馀详讳例)

桓二年: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传:及者,累也。何以书?贤也。孔父可谓义形于色矣。注:父者,字也。礼,臣死君字之。以君得字之,知先君死。言及者,使上及其君,若附大国以名通,明当封为附庸,不绝其祀,所以重社稷之臣也。

庄十二年:宋万弑其君接,及其大夫仇牧。传:贤也。仇牧可谓不畏强御矣。注:犹乳犬攫虎,伏鸡搏狸,精诚之至也。

僖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传:贤也。荀息可谓不食其言矣。注:起时莫不背死向生,去败与成。荀息一受君命,终身死之,故言及,与孔父同义。

桓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传:郑相也。不名,贤也,以为知权也。涂出于宋,宋人执之,谓之曰:为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从其言,则君必死,国必亡;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少辽缓之,则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则病,然后有郑国。古人之有权者,祭仲之权是也。

突归于郑,郑忽出奔卫。传:突名,挈乎祭仲也,言归顺祭仲也。十五年:郑伯突出奔蔡。传:名,夺正也。郑世子忽复归于郑。传:复正也。

郑伯突入于栎。传:不言入于郑,末言尔,祭仲亡矣。不言忽之出奔,言忽为君之微也,祭仲存则存矣,祭仲亡则亡矣。注:皆所以终祭仲之言,辟不虚设危险之嫌。

庄元年:齐师迁纪鄑郚。

三年:纪季以酅入于齐。传:纪侯之弟。不名,贤也,服罪也。鲁子曰:请后五庙,以存姑姊妹。注:纪与齐为仇,不直齐。大纪小季,知必亡,故以存先祖之功,除出奔之罪,明其知权。言入者,难辞贤,季有难去兄入齐之心。

四年:纪伯姬卒。纪侯大去其国。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十二年:三月,纪叔姬归于酅。二十九年:十有二月,纪叔姬卒。三十年:秋七月,齐人降鄣。八月,癸亥,葬纪叔姬。

庄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陈,葬原仲。传:通乎季子之私行也,辟内难也。(详见公终始例)闵元年:季子来归。

僖十六年: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传:贤也。注:闵公不书葬,故复于卒贤之。明季子当蒙讨庆父之功,遏牙存国,终当录也。

桓十七年: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注:称字者,封人无子,季次当立。封人欲立献舞,而疾害季,季辟之陈。封人死,归反奔丧,思慕三年,卒无怨心,故贤而字之。出奔不书者,方以起季奔丧归,故使若非出奔,归不称弟者,见季不受父兄之尊,起宜为天子大夫。天子大夫不得与诸侯亲通,故鲁季子、纪季皆去其氏。唯卒以恩录亲,季友、叔卒是也。

癸巳,葬蔡桓侯。注:称侯者,亦夺臣子辞也。有贤弟而不能任用,反疾害之,而立献舞,国几并于蛮荆,故贤季,抑桓称侯,以起其事。

僖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传:归之于者,罪已定矣。卫侯之罪何?杀叔武也。不书,为叔武讳也。《春秋》为贤者讳让国也。(详贬诛绝例讳例)

襄二十九年:吴子使札来聘。传:吴无君无大夫,此有君有大夫,贤季子也,让国也。《春秋》贤者不名,此何以名?许夷狄者,不壹而足也。季子所贤也不足乎?季子许人臣者必使臣,许人子者必使子也。注:季子让在杀僚后,豫于此贤之者,移讳于阖闾,不可以见让,故复因聘起其事。

昭二十七年:夏四月,吴弑其君僚。注:不书阖闾,为季子讳,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杀,让国,阖闾欲其享之,故为没其罪。月者,非失众见弑,故不略之。

成十三年:曹伯庐卒于师。十五年: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注:为篡喜时。

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传:执而归者,名。曹伯不名,而不言复归,易也。公子喜时在内也。喜时者,仁人也,内平其国而待之外,治诸京师而免之自京师,言甚易也,舍是无难矣。注:与内臣子致公同,文欲言甚易执。归书者,贤喜时为兄所篡,终无怨心,而复深推精诚,忧免其难,非至仁莫能行之,故书起其功。

昭二十年:曹公孙会自摐出奔宋。传:奔,言自畔也。不言畔,为公子喜时之后讳也。《春秋》为贤者讳让国也。君子之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贤者子孙,故君子为之讳也。注:以喜时之让,除会之叛。不通摐为国,如通滥者,喜时本正,当立,有明王兴,当还国。明叔术功恶相除,裁足通滥也。

昭三十一年:黑弓以滥来奔。传:文何以无邾娄?通滥也。贤者子孙,宜有地也。贤者孰谓?谓叔术也,让国也。绝之则为叔术,不欲绝。不绝,则世大夫也。大夫之义,不得世。故于是推而通之也。注:如不□,系邾娄,文言滥,黑弓来奔,则为叔术贤,心不欲自绝于国,又触天下,实有滥,无以起新通之文。如□不绝邾娄,文言邾娄滥黑弓来奔,则嫌氏邑,起本邾娄世大夫。因就大夫窃邑奔文通之,则大夫不世,叔术贤心不欲自绝,两明矣。主书者,在《春秋》前,见王者起,当追有功,显有德,兴灭国,继绝世。

宣十七年:壬午,公弟叔卒。注:称字者,贤之。宣公篡立,叔不仕其朝,不食其禄,终身于贫贱。礼,盛德之士不名,天子上大夫不名。《春秋》,公子不为大夫者不卒,卒而字者,起其宜为天子上大夫也。孔子曰: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案:其因一事见贤者,如齐襄、伍员之复仇,公子结、士掞、郤缺之制命,子反、华元之专平,国佐之不辱命,曹蒨之去君,行父之代执,婴齐之待命,归父之复命,曼姑之守义,鲁庄之追戎,公子手之忧内,随文张义,非特褒不悉载列。)

释曰:昔者孔子论列春秋列国卿大夫之贤如卫宁俞、齐晏婴、郑公孙侨之伦,详矣。顾于《春秋》绝少概见,何哉?盖《春秋》垂法万世,不屑屑于一人一事,而诸贤又无殊尤绝异之行,可以为世立教,故别录于诸弟子之记,其慎也如此。是以论王政,则曰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又曰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六者行,而王政立矣。《春秋》讥税亩、田赋,谨权量也;改制质文,审法度也;详官制,修废官也;嘉死位,兴灭国也;明氏族,继绝世也;褒贤良,举逸民也。故王者之治,将欲养民兴学,莫先建侯。进邾、宿,封滕、薛,明元功也;崇纪子,广孝也;详桓、文,重牧伯也;宋襄功未逮而有志焉,贵志也;楚庄、秦穆虽贤,仅使之长帅族类,相与亲诸华渐王化,中国之政,罔或干焉,辨内外也。将欲兴灭继绝,又莫先辨贤。义动天地,忠贯日月,诚沮金石,贪生恶死之世,未之或尚也,为表三人焉,曰孔父、仇牧、荀息。苞桑社稷,柱石国家,权轻重之义,别尊亲之伦,容悦事君之朝,莫之或究也,为表三人焉,曰祭仲、纪季、季友。修明仁义,敝屣千乘,忘身以纾难,显功以救过,顽懦鄙薄之俗,赖以不亡也,为表五人焉,曰蔡季、吴札、卫叔武、曹喜时、邾叔术。贪夫高张,廉贞不名,举世混浊,清士乃见,不滑于物,不撄其宁,其志可则,其行可尊,古之逸民,今未见其匹也,为表一人焉,曰公弟叔。呜呼!智名勇功,后世所以开国承家者,其秉礼度义,则相与诟病,以为不祥,而《春秋》所贵乎持世,乃在此不在彼,为上可以知取人,为下可以知勉学矣。今小民有罪,则能以法治之,有善则不能赏,而爵禄所及,未必非有文无行之士,是以贤不肖混淆,而无所惩劝。是宜修《春秋》举贤之制,而唐宋以来试士之法以次渐废,则朝廷多伏节死义之臣,而闾巷多砥行立名之士。斯结人心,厚风俗,存纪纲之要道也。

○讥例第七(以时月日见者入彼例)

隐五年:公观鱼于棠。传:讥远也。曷为远而观鱼?登来之也,美大之之辞也。初献六羽。传:讥始僭诸公也。

桓二年: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太庙。传:讥遂乱。受赂纳于太庙,非礼也。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传:讥远也。注:月者,讥不时也。六年:大阅。传:盖以宁也。(案:此讥废礼,馀仿此。)

八年:春正月,己卯,烝。传:讥亟也。夏五月,丁丑,烝。传:讥亟也。

十四年:秋八月,壬申,御廪灾;乙亥,尝。传:讥尝也。注:当废一时祭,自责以奉天灾也。

庄元年:筑王姬之馆于外。传:讥筑之礼也,于外非礼也。主王姬者必为之改筑。三年:公次于郎。传:刺欲救纪,而后不能也。

四年:公及齐人狩于郜。传:于仇者将壹讥而已。莫重乎其与仇狩也。

六年:齐人来归卫宝。注:恶鲁犯命,复贪利也。不为大恶者,纳朔本不以赂,行事毕而见谢耳。

九年:夏,公伐齐,纳纠。齐小白入于齐。传:伐而言纳者,犹不能纳也。(案:大国篡例月,注:不月者,非纳,篡辞。小白篡不月,移恶于鲁。凡书纳者,诸侯不得专废置君,以上无天子除之,为小恶。纠非篡,则又存亡继绝之功也。故反讥其不能纳,为小恶,与纳卫朔异。下杀纠,乃为大恶,入讳例。)

十四年:单伯会伐宋。传:后会也。注:刺其不信。十七年:郑瞻自齐逃来。传:书甚佞也。注:痛鲁知而受之。

二十二年:肆大省。传:讥始忌省也。注:哭不辟子卯日,所以专孝子之思也。

公如齐纳币。传:讥亲纳币,非礼也。(案:公一陈佗诛绝之罪,外淫大恶讳,故传反不讥丧娶,若仅以非礼讥,深讳文。)

二十三年:公如齐观社。传:讥诸侯越竟观社,非礼也。注:与亲纳币同义。萧叔朝公。传:公在外也。注:恶公不受于庙。丹桓宫楹。传:讥非礼也。

二十四年:刻桓宫桷。传:讥非礼也。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传:言入言日,难也。与公有所约,然后入。注:要公不为大恶者,妻事夫有四义,不可纯以君臣之义责之。大夫宗妇觌用币。传:用者,不宜用也,非礼也。

二十五年: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传:于社,礼也;于门,非礼也。

二十七年:公会杞伯姬于洮。注:恶公教内女以非礼也。伯姬不卒,盖无服。杞伯姬来。(案:讥失教戒也。)公子友如陈,葬原仲。传:辟内难也。注:恶庄公不能任用。

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传:不称使,以为臧孙辰之私行也。一年不熟,告籴,讥也。二十九年:新延厩。传:讥凶年不修。

三十一年:筑台于郎。传:讥临民之所漱浣也。注:礼,天子外屏诸侯,内屏大夫,帷士帘,所以防泄慢之渐也。筑台于薛。传:讥远也。注:礼,诸侯之观不过郊。

齐侯来献戎捷。传:威我也。注:不书威我者,耻见轻侮也。(案:书威,鲁当如州公如曹寔来之例,而变其文曰齐侯来。)筑台于秦。传:讥临国也。

闵二年:吉禘于庄公。传:讥始不三年也。

僖五年:杞伯姬来朝其子。传:内辞也,与其子俱来朝也。注:礼,外孙初冠,有朝外祖之道,故使若来朝其子,以杀直来之耻,所以避教戒之不明也。

八年:禘于太庙,用致夫人。传:用者,不宜用也;致者,不宜致也。禘用致夫人,非礼也。不称姜氏,讥以妾为妻也。

二十年:新作南门。传:讥,门有古常也。注:恶奢泰,不奉古制常法。

二十一年:楚人使宜申来献捷。注:归捷书者,刺鲁受恶人物也。

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传:不言如京师,天子在是也;不言天子在是,不与致天子也。注:不书诸侯朝者,外小恶不书,独录内也。

壬申,公朝于王所。传:其日,录乎内也。注:危录内。再失礼,将为有义者所恶。

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免牲,犹三望。传:三卜,礼也;四卜,非礼也。求吉之道,三卜郊,非礼也。鲁郊,非礼也。免牲,礼也;免牛,非礼也。伤者曰:牛犹者何?通可以已也,讥不郊而望祭也。注:讥尊者不食,卑者独食,恶失礼也。

文元年:公孙敖如齐。注:书者,讥丧娶,吉凶不相干。(案:此盖纳采之属,然无变文,从纳币讥之。)二年:作僖公主。传:讥不时也。欲久丧,而后不能也。

大事于太庙,跻僖公。传:讥逆祀也。先祢而后祖也。公子遂如齐纳币。传:讥丧娶也。三年之内不图婚。

四年:逆妇姜于齐。传:高子曰娶乎大夫者,略之也。注:贱非所以奉宗庙,故略之。

六年:公子遂如晋,葬晋襄公。注:书遂者,刺公生时数如晋,葬不自行,非礼也。礼,诸侯薨,使大夫吊,自会葬。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传:犹者何?通可以已也。

九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辛丑,葬襄王。注:恶文公不自往。十年:楚子、蔡侯次于厥貉。注:鲁恐,故书,刺微弱也。十三年:世室屋坏。传:讥久不修也。

十六年:毁泉台。传:未成为郎台,既成为泉台。筑之讥,毁之讥,先祖为之已毁之,不如勿居而已矣。注:暴扬先祖之恶也。

十八年:公子遂、叔孙得臣如齐。注:不举重者,讥鲁猥使二大夫出,虚国家,废政事,重录内也。

宣元年:公子遂如齐逆女。注:讥丧娶,复书不亲迎者,嫌触讳不成其文也。(案:八年注:遂卒乃贬者,元年逆女,嫌为丧娶贬也。)

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传:不称姜氏,贬,讥丧娶也。夫人与公一体也。

三年: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犹三望。注:书者,讥宣公养牲不谨,敬不洁清而灾。

八年: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传:有疾也。讥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注:以丧喻疾。

辛巳,有事于太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传:犹者,通可以已也。

十五年:初税亩。传:讥始履亩而税也。注:时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

成元年:作丘甲。传:讥始丘使也。注:四邑为丘,使丘民作铠也。古者四民不相兼,然后财用足。

二年:季孙行父、臧孙许、叔孙侨如、公孙婴齐,帅师。注:鲁举四大夫,恶内多虚国家,悉出用兵。六年:立武宫。传:立者,不宜立也,非礼也。

十五年:仲婴齐卒。传:公孙婴齐也,谓之仲婴齐,为兄归父后也。为人后者,为之子也。注:更为公孙之子,故不得复氏公孙。其称仲何?孙以王父字为氏也。注:弟无后兄之义,为乱昭穆之序,失父子之亲,故不言仲孙,明不与子为父孙。

十七年:九月,辛丑,用郊。传:用者,不宜用也。九月非所用郊也,郊用正月上辛。注: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言正月者,《春秋》之制也。(案:传:正月亦谓夏正。)

十八年:筑鹿囿。传:讥有囿矣,又为也。注:刺奢泰,妨民。(案:昭九年郎囿,定十三年蛇渊囿,同例。)

襄元年:仲孙蔑会齐崔杼、曹人、邾娄人、杞人,次于合。注:刺欲救宋,而后不能也。知非救郑者,郑背中国,不能救不得刺。

十一年:作三军。传:讥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注:逾王制故讥之。

二十一年:邾娄庶其以漆闾丘来奔。传:邾娄无大夫。书,重地也。注:恶受叛臣邑。

二十三年:叔孙豹帅师救晋,次于雍渝。传:先言救,而后言次,先通君命也。注:恶其不遂君命,而专止次,故先通君命,言救。

二十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传:正月,以存君也。注:成十一年,在晋不书、在楚书者,恶襄公久在夷狄,为臣子危录之。

三十一年:公薨于楚宫。注:公朝楚,好其宫,归而作之,故名之。作不书者,见者不复见。

昭元年:取运。注:不言叛者,为内讳。不先以文德来之,而便以兵取之,当与外取邑同罪。

叔弓帅师疆运田。传:与莒为竟也。帅师而往,畏莒也。注:刺鲁微弱失操,烦扰百姓。

五年: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传:莒无大夫,重地也。(案:与漆闾丘同义。)八年:于红。传:以罕书也。十一年:大于比蒲。传:以罕书也。

二十六年:公围成。注:书者,恶公失国,幸而得运,复扰其民。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干侯。注:明臣子当忧纳之。

定元年:公之丧至自干侯。注:非公事齐不专,中去之晋,竟不见容,死于干侯。立炀宫。传:立者,不宜立也,非礼也。

二年:新作雉门及两观。传:修大也,讥不务公室也。注:不务公室亦可施于久,不修亦可施于不务,如公室之礼,微辞也。

六年: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运。传:此仲孙何忌也,讥二名非礼也。注:为其难讳也。

九年:齐侯、卫侯次于五氏。注:善鲁却难早。(案:当与厥帑同义。)

十年:齐人来归运讙龟阴田。注:归济西不言来,此言来者,已绝不应复得,故从外来常文。

十四年:天王使石尚来归脤。注:时鲁不助祭,而归之,故书以讥之。大于比蒲。注:讥亟也。(案:与十三年大于比蒲为亟。)

十五年:鼷鼠食郊牛,牛死,改卜牛。传:不言所食,漫也。注:灾,不敬也。

卷四[编辑]

○贬例第八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传:不氏,贬,疾始灭也。三年:尹氏卒。传:贬,讥世卿。注:不官,不名。四年:翚帅师。传:不称公子,贬,与弑公也。

八年:无骇卒。传:疾始灭也,故终其身不氏。注:嫌上贬起入为灭,故复为终身贬之,足见上贬为疾始。

十年:翚帅师。传:隐之罪人也,故终隐之篇贬也。注:嫌上一贬,可移于他事。

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案:注每以去时为贬,传所谓不贬绝,以见罪恶也。详时月日例。又案:传无以王不称天为贬之义,故庄元年、文五年经注,详讥例。)

十有一年: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注:蔡侯称叔者,以不能防正其姑姊妹,使淫于陈佗,故贬。在字例。

庄元年:夫人孙于齐。传:不称姜氏,贬,与弑公也。注:贬者,见王法所当诛。

十七年:齐人执郑詹。传:此郑之微者,言齐人执之,书甚佞也。注:不得为伯讨者,罪未成,伯当远之而已。

三十年:齐人伐山戎。齐侯来献戎捷。传:齐,侯也,其称人,贬。子司马子曰:盖以操之为已蹙矣。

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传:先言次,后言救,君也。其称师,诸侯之义,不得专封也。注:道太平制。(案:二年臧楚丘,十四年城缘陵,不言桓公,同义。)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传:不称姜氏,贬,与弑公也。不于其弑焉贬,贬必于重者,莫重乎其以丧至也。

四年:齐人执陈袁涛涂。传:不修其师而执涛涂,古人之讨则不然也。(案:二十八年注,无罪而执人,当贬称人。)

八年:禘于太庙,用致夫人。传:不称姜氏,贬,讥以妾为妻也。

十有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注:名者,叛天子命者也,不得为伯讨者,妄执之著有罪者,为襄公杀耻。

二十有一年:楚人使宜申来献捷。传:楚子也,(注:据称使。)贬,为执宋公贬。注:诈劫诸侯,求其国,当绝,故贬。

二十有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传:为执宋公贬,故终僖之篇贬也。

二十八年: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楚杀其大夫得臣。传:其称人,贬,大夫不敌君也。注:臣无敌君战之义。又注:不氏者,子玉得臣,楚之骄蹇臣,数道其君侵中国,故贬,明当与君俱治也。

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传:归之于者,罪已定矣;归于者,罪未定也。卫侯之罪,杀叔武也。此晋侯也,其称人,贬。文公逐卫侯而立叔武,使人兄弟相疑,放乎杀母弟者,文公为之也。注:逐之文不见,故贬。

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于殽。传:襄公亲之,称人,贬。君在乎殡而用师,危不得葬也。

文七年: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晋先昧奔秦。传:先昧也,称人,贬,以师外也。

十四年:晋人纳接菑于邾娄,弗克纳。传:此晋郤缺也,贬,不与大夫专废置君也。

宣元年: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传:不称姜氏,贬,讥丧娶也。丧娶者,公也,曷为贬夫人?内无贬于公之道,夫人与公一体也。

晋赵盾帅师救陈。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会晋师于斐林,伐郑。传:不言赵盾之师,君不会大夫之辞也。注:诸侯为盾所会,不与卑致尊。(案:与得臣同义。)

七(八)年:仲遂卒于垂。传:公子遂也,不称公子,贬,为弑子赤。曷为不于其弑焉贬?于文则无罪,于子则无年。十年:齐崔氏出奔卫。传:贬,讥世卿。

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征舒;丁亥,楚子入陈。传:其称人,贬,不与外讨也。虽内讨,亦不与也。诸侯之义,不得专讨也。

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传:大其平乎已也!此皆大夫也,其称人,贬,平者在下也。注:讥二子在君侧,不先以便宜反报,归美于君,而生事专平,故贬称人。

成二年:公会楚公子婴齐于蜀;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娄人、薛人、鄫人,盟于蜀。传:此楚公子婴齐也。其称人,得一贬焉尔。

成四年:郑伯伐许。注:未逾年,君称伯者,时乐成君位,亲自伐许,故如其意,以著其恶。(案:夺其子称。)

襄二十六年:晋人执卫甯喜。传:执有罪,不得为伯讨,不以其罪执之也。

襄三十年:晋人、齐人、宋人、卫人、郑人、曹人、莒人、邾娄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娄人,会于澶渊,宋灾故。传:此大事也,曷为使微者?卿也,其称人,贬。卿不得忧诸侯也。注:时虽各诸侯使之,恩实从卿发,故贬,起其事,明大夫之义,得忧内不得忧外,所以抑臣道也。宋忧内,并贬者,非救危亡,禁作福也。(辨见笺)

昭元年:叔孙豹会晋赵武、楚公子围、齐国酌、宋向戌、卫石恶、陈公子招、蔡公孙归生、郑轩虎、许人、曹人,于漷。传:此陈侯之弟招也。不称弟,为杀世子偃师,贬。不于弑焉贬,以亲者弑,然后其罪恶甚。《春秋》不待贬绝而罪恶见者,不贬绝以见罪恶也;贬绝然后罪恶见者,贬绝以见罪恶也。招之罪已重矣,曷为复贬乎此?言楚之托乎讨招以灭陈也。

定元年: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传:其言于京师,伯讨也。其称人,贬。大夫之义,不得专执也。注:辟诸侯也。不言归者,诸侯当决于天子,犯之恶甚,故录所归大夫,当决主狱尔。犯之罪,从外,小恶不复别也。

四年:楚人围蔡。注:囊瓦称人者,楚为无道,拘蔡昭公数年,而复怒蔡归有言,伐之,故贬。明罪重于围。○诛绝例第九

隐四年: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传:以国氏当国也。注:与段同义。

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传:称人,讨贼之辞也。注:明国中人人得讨之,所以广忠孝之路。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传:立者,不宜立也。称人,众立之之辞也。注:明下无废上之义,听众立之,篡也。立、纳、入,皆为篡。

桓二年: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注:督不氏者,起冯当国。

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注:不称公者,胁郑立篡,首恶当诛,非伯执也。(案:非伯讨者,不尽入诛例,当案罪状。)突归于郑。传:突何以名?挈乎祭仲也,言归顺祭仲也。

郑忽出奔卫。传: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

十五年:郑伯突出奔蔡。传:名,夺正也。注:明祭仲得出之,不以失众录也。

郑世子忽复归于郑。传: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入者,出入恶。归者,出入无恶。称世子,复正也。

许叔入于许。注:称叔者,《春秋》前失爵,在字例也。入者,出入恶,明当诛也。

郑伯突入于栎。传:不言入于郑,祭仲亡矣。不言忽之出奔,言忽为君之微也,祭仲存则存矣,祭仲亡则亡矣。

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传:名,绝之,得罪于天子也。注:卫侯出奔楚,不名。

庄六年:卫侯朔入于卫。传:名,绝之,犯命也。注:据卫侯入于陈仪不名,其言入,篡辞也。注:上辟王不得言纳,故复书入,不直言篡,事各有本也。杀而立者,不以当国之词言之。非杀而立者,以当国之词言之。国人立之,曰立。他国曰纳。从外曰入。有属托力,加自文也。

九年:公伐齐,纳纠。齐小白入于齐。齐人取子纠杀之。传:胁我,使我杀之也。称子纠,宜为君者也。注:鲁为齐杀之,皆当坐弑君,因解上纳纠不为篡,所以理嫌疑也。

十一年:甲午,宋万弑其君接,及其大夫仇牧。注:争抟弑君,而以当国言之者,重录强御之贼,祸不可测。明当防其重者,急诛之。宋万出奔陈。注:弑君复见,重录强御之贼,明当急诛之。

二十五年:卫侯朔卒。注:《春秋》篡明者,当书葬,朔不(案:不字宜衍。)书葬,嫌与篡同例,身绝国不绝,故去葬,明犯天子命,重不得书葬,与盗国同。(案:盗国者,并绝国。)

僖九年: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传:杀未逾年君之号也。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

晋杀其大夫里克。传:里克弑二君,不以讨贼之辞言之,惠公之大夫也。孰立惠公?里克也。不言惠公之入踊,为文公讳也。二十四年:晋侯夷吾卒。注:篡,故不书葬,明当绝也。

楚人围陈,纳顿子于顿。注:前出奔,当绝;还入为盗国,当诛。楚纳之,与之同罪也。

文元年: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注:楚无大夫。言世子者,甚恶世子弑父之祸。君之于世子,有父之亲,有君之尊。又责臣子当讨贼也。

十四年:齐侯潘卒。注:不书葬者,立储嗣不明,使临葬更相篡弑,故绝其身,明当更立其先君之后。

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传:未逾年之君。言弑其君舍,己立之,己杀之,成死者而贱生者也。

十六年:宋人弑其君处臼。传:大夫弑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大夫相杀称人,贱者穷诸盗。注:降大夫使称人,降士使称盗者,所以别死刑有重轻也。

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注:商人弑君贼,复见者,与大夫异。齐人已君事之,杀之,且当坐弑君。

莒弑其君庶其。传:称国以弑者,众弑君之辞。注:举国,以明失众,当坐绝也。宣二年:晋赵盾弑其君夷嗥。

六年:晋赵盾、卫孙免,侵陈。传:赵盾弑君,复见何?亲弑君者,赵穿也,加之赵盾,不讨贼也。注: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襄十四年:卫侯衎出奔齐。注:不书孙甯逐君者,举君出为重。

二十五年:卫侯入于陈仪。传:不言入于卫,谖君以弑也。注:未得国,言入,起诈篡从此始。

二十六年:卫甯喜弑其君剽。卫孙林父入于戚以叛。甲午,卫侯衎复归于卫。传:此谖君以弑,其言复归,恶剽也。不言剽之立,以恶卫侯也。注:不举衎,弑谖成于喜。孙林父本逐衎,衎得诛之。衎名者,起盗国。盗国明,则复归为恶,剽出见矣。

二十九年:阍弑吴子馀祭。传:门人也,刑人也。近刑人,轻死之道也。注:不言其君者,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故不系国。

三十一年:莒人弑其君密州。注:莒子纳去疾。及展立,莒子废之。展因国人攻莒子,杀之,去疾奔齐。称人以弑者,莒无大夫。密州恶,民所贱,故称国以弑之。

昭元年:莒去疾自齐入于莒,莒展出奔吴。注:主书去疾者,重篡也。莒无大夫,书展者,起与去疾争篡当国。言自齐者,当坐有力也。皆不氏者,当国不从。莒无大夫,去氏者,莒杀意恢,称公子,篡重,不嫌本不当氏。

八年: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注:变其言陈者,起招致楚灭陈自此始。(案:元年传云大夫相杀称人。此其称名氏以弑言,将自是弑君也。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楚师灭陈,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杀陈孔瑗,葬陈哀公。注:不举灭为重,复书三事,言执者疾谖托义,故列见之。托义不先书者,本怀灭心。

十二年:齐高偃帅师纳北燕伯于阳。注:恶纳篡也。不书所篡出奔者,微国,虽未逾年君,犹不录。

十三年: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干谿。传:其言归,无恶于弑立也。灵王无道,作干谿之台,三年不成。楚公子弃疾胁比而立之,然后令于干谿之役曰:比已立矣,后归者不得复其田里。众罢而去之,灵王经而死。

楚公子弃疾弑公子比。传:比已立矣,称公子,其意不当也,曷为加弑比之义,宜乎?效死不立,大夫相杀,称人。其称名氏以弑,言将自是为君也。

十九年:许世子止弑其君买,葬许悼公。传:贼未讨,书葬,不成乎弑也。止进药,而药杀也,加弑,讥子道之不尽也。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注:明止但得免罪,不得继父后,许男斯代立,无恶文是也。

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注:为东国所篡。(见日月例)

二十三年:蔡侯东国卒于楚。注:不书葬,篡也。不书篡者,以恶朱失众见篡。

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传:称王猛,(注:已葬当称子。)当国也。注:不举猛为重者,时猛尚幼,以二子为计势,故加以二子,不举重,尊同权等。

刘子单子以王猛入于王城。传:言入,篡辞也。

冬十月:王子猛卒。传:此未逾年之君,其言王子猛卒何?(注:子卒不名。外未逾年君,不卒。)不与当父死子继、兄死弟及之辞也。

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注:王子朝不贬者,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

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注:本在尹氏,当先诛渠率,后治其党,犹楚婴齐。

二十七年:夏四月,吴弑其君僚。注:不举专诸,起阖闾当国。不书阖庐,为季子讳。

定十四年:卫世子蒯聩出奔宋。注:主书者,子虽见逐,无去父之义。

哀二年: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传:不言入于卫,父有子,子不得有父也。注:父得有子而废之,子不得有父之所有,故夺其国。文不贬蒯聩者,嫌曼姑可为辄诛之。辄出奔不书者,不责拒父。主书者,与顿子同。

三年: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传:伯讨也。曼姑受命乎灵公,而立辄。以曼姑之义,为固可以拒之也。注:义不可为子诛父,故但得拒之。

四年:盗杀蔡侯申。传:称盗,贱乎贱者也,谓罪人也。注:不言其君,与刑人义同。

葬蔡昭公。注:贼已讨,故书葬也。不书讨贼者,明诸侯得专讨士以下也。

六年:齐阳生入于齐。齐陈乞弑其君舍。传:弑而立者,不以当国之辞言之。(注:据公子商人。)此以当国之辞言之,为谖也。注:不举阳生弑者,谖成于乞。

右篡弑

隐元年:郑伯克段于鄢。传:杀之也。谓之克,大郑伯之恶也。母欲立之,己杀之,如勿与而已矣。段不称弟,当国也,其地当国也。注:不当自己行诛杀,使执政大夫诛之。

庄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注:书者,杀君之子,重也。(案:不言大夫者,未为大夫。不言世子者,未为命嗣。盖疑于命嗣而相杀也。)

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传:不名,众也,不死于曹君者也。注:曹无大夫。书杀者,起当诛也。

僖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传: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

九年,晋侯诡诸卒。注:不书葬者,杀世子。(案:襄二十六年,宋公杀其世子痤。注:痤有罪,故平公书葬。)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传:称国以杀,君杀大夫之辞也。

三十年:卫杀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卫侯郑归于卫。传:卫侯未至,其称国以杀,道杀也。注:坐与至国同。

三十二年:郑伯捷卒。注:不书葬者,杀大夫申侯也。君杀大夫,皆就葬别有罪无罪。惟内不可去葬,故就杀时别之。

文六年: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晋狐射姑出奔狄。传:射姑杀也,其称国,君漏言也。

宣十五年: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注:恶天子不以礼尊之,而任以权,至令杀尊卿。大夫相杀不称人者正之。诸侯大夫顾弑君重,故降称人。王者至尊,不得顾。

成十五年:宋华元出奔晋。宋华元自晋归于宋。宋杀其大夫山。宋鱼石出奔楚。注:复出宋华元者,以忧国,为山所谮,出奔。晋人理其罪,宋人反之,而诛山,故繁文大之。归者,出入无恶。山不氏,嫌直自见杀,故贬之,明以谮华元。鱼石与山有亲,恐见及也。后言复入者,出无恶,知非君漏言,鱼石不杀山。

十八年:楚子、郑伯伐宋。宋鱼石复入于彭城。注:不书叛者,本受于楚,非得于宋。系宋言复入者,不与楚专封,故从犯君录之。

襄元年:仲孙蔑会晋栾黡、宋华元、卫甯殖、曹人、莒人、邾娄人、滕人、薛人,围宋彭城。传:为宋诛也,鱼石走之,楚为之伐宋,取彭城以封鱼石。鱼石之罪奈何?以入,是为罪也。楚已取之矣,系之宋,不与诸侯专封也。

二十三年:陈杀其大夫庆虎及庆寅。陈侯之弟光,自楚归于陈。注:宋大夫山谮华元,贬,此不贬者,杀二庆而光归,谮光可知。

晋栾盈复入于晋,入于曲沃。传:入晋不纳,由乎曲沃而入也。注:曲沃大夫当坐。晋人杀栾盈。传:不言杀其大夫,非其大夫也。注:大其除乱。

二十七年:卫杀其大夫甯喜。卫侯之弟鋖出奔晋。传:喜欲纳公,公使鱄约之。注:献公无信。鱄,兄,为强臣所逐,既不能救,又移心事剽,背为奸约。献公虽复因喜得反,诛之小负,未为大恶,而深以自绝,所谓守小信而忘大义,徇小介而失大忠。

三十年:天王杀其弟年夫。注:王者得专杀。书者,恶失亲亲也。未三年不去王者,方恶不思慕而杀弟,不与子行也。莒杀意恢以失子行,录。设但杀弟,不书也。不为讳者,年夫有罪。

昭十四年:莒杀其公子意恢。注:莒无大夫。书杀公子者,未逾年而杀其君之子,不孝尤甚。右杀大夫(世子母弟附、大夫相杀附)

昭七年: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执齐庆封杀之。传:为齐诛也。庆封走之吴,吴封之于防。不言伐防,不与诸侯专封也。庆封之罪何?胁齐君而乱齐国也。

右伯讨

桓六年:蔡人杀陈佗。传:陈君也。谓之陈佗,绝也。(注:国当绝。)曷为绝之?淫乎蔡,蔡人杀之。注:从讨贼辞,去爵者,起其见卑贱,犹律文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也。

十二年:陈侯跃卒。注:不书葬者,佗子也。佗不称侯者,嫌贬,在名例,不当绝,故复去跃葬也。(案:庄二十三年祭叔来聘。注:不称使者,公一陈佗,故绝,使若我无君,因不与天子下聘小人。)

僖十九年:邾娄人执鄫子,用之。传:盖叩其鼻以血社也。注:恶无道也。不言社者,本无用人之道,言用之已重矣,故绝其所用处也。

宣十八年:邾娄人戕鄫子于鄫。传:残贼而杀之也。注:支解节断之,故变杀言戕,恶无道也。言于鄫者,刺无守备。

昭十一年: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传:虔何以名?绝之,为其诱讨也。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与也。注:内怀利国之心,而外托讨贼,故不予其讨贼,而责其诱诈也。

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传:此未逾年之君,称世子何?不君灵公,不成其子也。诛君之子,不立,非怒也,无继也。注:父诛子,当绝。

十三年:葬蔡灵公。注:经不与楚讨,嫌本可责复仇,故书葬,明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

十六年:楚子诱戎曼子杀之。传:楚子何以不名?夷狄相诱,君子不疾也。若不疾,乃疾之也。注:顾以无知薄责之。右诸侯相杀

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传:王者无外,其言出,不能乎母也。注:罪莫大于不孝,故言出,绝之也。下无废上之义,得绝之者,明母得废之。臣下得从母命。

隐元年,祭伯来。传:奔也。注:去奔,明王者以天下为家,无绝义。(案:此谓天子之臣,与侯国臣异,无自绝之义。若其出奔,则与寓公同义,不继世绝也。凡书奔,皆绝,例仿此。)

成十有二年周公出奔晋。传:其言出,自其私土而出也。注:此起诸侯入为三公也。明当并绝其国。

僖二十八年:卫侯出奔楚。注:晋文逐之。不书逐之者,以王事逐之,择立其次,无绝卫之心,恶不如出奔重。

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注:言复归者,天子有命归之。名者,刺天子归有罪也。言自楚,为天子讳。

卫元咺出奔晋。○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传:自者,有力焉者也,为叔武争也。注:臣无讼君之义,故著言自。明不当有力于恶人也。言复归者,深为霸者耻之,使若无罪。(案:当是移恶于卫侯郑。)

卫杀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传:卫侯未至,称国以杀,道杀也。注:坐与至国同。

三十年:卫侯郑归于卫。传:其言归,归恶乎元咺也。注:元咺有出入罪,卫侯得杀之,所以专臣事君之义。

宣十八年:公孙归父如晋。归父还自晋,至笙,遂奔齐。传:还,善辞也。闻君薨,家遣皞帷,哭君成踊,反命乎介,自是走之齐。注:言遂者,不待报罪也。遂弑君,本当绝,小善录者,本宣公同篡之人,父不当逐。不日者,伯讨可逐,故从有罪例。

昭元年:秦伯之弟针出奔晋。传:仕诸晋也。有千乘之国,而不能容其母弟,故君子谓之出奔也。注:与逐之无异。

十有五年:蔡朝吴,奔郑。注:不言出者,始封。名言归,嫌与天子归有罪同,故夺其国辞。明专封。二十年:曹公孙会自摐出奔宋。传:畔也。(入讳例)

冬十月:宋华亥、向甯、华定,出奔陈。(见日月例)

二十一年:宋华亥、向甯、华定,自陈入于宋南里以叛。传:宋南里者,若曰因诸者然。注:因诸者,齐刑人之地,以齐喻也。叛臣从刑人,于国家尤危,故重举国。

二十二年:宋华亥、向甯、华定,自宋南里出奔楚。注:前出奔,已绝。贱复录者,以故大夫专势入南里,犯君而出,当诛也。

定十年:宋乐世心出奔曹。宋公子池出奔陈。〓宋公之弟辰暨宋仲佗、石筭,出奔陈。

十一年: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区、公子池,自陈入于萧以叛。宋乐世心自曹入于萧。注:不言叛者,从叛臣可知。

十三年:秋,晋赵鞅入于晋阳以叛。冬,晋荀寅及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晋赵鞅归于晋。传:叛言归以地,正国也。以叛言之,无君命也。注:君子诛意不诛事。(辨见笺)

右王侯大夫奔叛

闵二年:郑弃其师。传:郑伯恶高克,使之将,逐而不纳,弃师之道也。注:不书逐高克,举弃师为重。

文七年: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晋先昧奔秦。传:不言师败绩,敌也;不言出,遂在外也。注:本所以怀持二心者,其咎亦由晋侯,要以无功当诛也。

宣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传:君放之,非也;大夫待放,正也。

哀三年: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注:称人者,恶大夫骄蹇作威相放,当诛,故贬。右逐大夫

宣十一年:楚子入陈,纳公孙甯、仪行父于陈。传:此大夫也。言纳,纳公党与也。注:据纳,谓已绝也。右纳大夫

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传:大夫无遂事。其言遂,公不得为政尔。注:当绝。

宣八年: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注:言乃,不言有疾。有疾犹不得反也。敖不言乃者,明无所难为重,敖当诛,遂当绝。(案:敖入讳例。)

仲遂卒于垂。注:贬。加字者,起婴齐所氏,明为归父后,大宗不得绝也。(见贬例)

襄十二年:季孙宿帅师救台,遂入郓。传:其言遂,公不得为政耳。右大夫专命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传:此灭也,言入,内大恶讳也。

十年:宋人、蔡人、卫人伐载,郑伯伐取之。传:其言伐取之,易也,因宋人、蔡人、卫人之力也。

庄十年:宋人迁宿。传:以地还之也。注:宋当坐灭人,宿不能死社稷,当绝也。

齐师灭谭,谭子奔莒。传:不言出,国已灭,无所出也。注:恶不死位。

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传:虞,微国也,序乎大国之上,使虞首恶也。虞受赂假灭国者道,以取亡焉。三年:徐人取舒。传:其言取,易也。注:犹无守御之备。

五年:晋人执虞公。传:虞已灭矣,其言执,不与灭也。灭者,亡国之善辞也,上下之同力者也。注:不但去灭,复去以归,言执者,明虞公灭人以自亡,当绝,不得责不死位也。晋称人者,本灭而执之。不以王法执治之。虞称公者,夺正爵,起从灭也。

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传:名,绝之,灭同姓也。注:绝先祖支体,尤重。

二十六年:楚人灭隗,以隗子归。注:不言获者,举灭为重。书以归者,恶不死位。不名者,所传闻世,见治始起,责小国略,但绝,不诛之。

宣十五年: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注:录以归者,因可责而责之;责而加,进之者(谓称子),明不当绝,当复其祀。

襄六年:莒人灭鄫。注:莒称人者,莒公子,鄫外孙,称人者,从莒无大夫也。言灭者,以异姓为后,莒人当坐灭也。

齐侯灭莱。传:不言莱君出奔,国灭君死之,正也。注:明国当存。不书杀莱君者,举灭国为重。(案:相杀者诛,灭人者绝。)

定四年:蔡公孙归姓帅师灭沈,以沈子嘉归,杀之。注:不举灭为重,书以归杀之者,责不死位也。

十四年:楚公子结、陈公子佗人帅师灭顿,以顿子牄归。注:不别以归何国者,明楚陈以灭人为重,顿子以不死位为重。

哀七年:公伐邾娄;八月,己酉,入邾娄,以邾娄子益来。传:名,绝之,获也。八年: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传:名,绝之,灭也。

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传:名,绝之,获也。不言获,不与夷狄之获中国也。

僖十五年: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传:偏战,不言师败绩,君获不言师败绩也。注:见获及获人君者,皆当绝也。

成二年:季孙行父、臧孙许、叔孙侨如、公孙婴齐帅师,会晋郤克、卫孙良夫、曹公子手,及齐侯战于鞍。齐师败绩。秋七月,齐侯使国佐如师。传:君不使乎大夫,此其行使乎大夫。(注:晋郤克为主。)佚获也。注:已获而逃亡也,当绝,贱。

宣二年: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注:复出宋者,非独恶华元,明耻辱及宋国。

襄八年:郑人侵蔡,获蔡公子燮。传:侵而言获者,适得之也。注:将兵御难,不明候伺,虽不战斗,当坐获。

昭二十三年:戊辰,吴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胡子髡、沈子逞灭,获陈夏啮。传:偏战也,以诈战之辞言之,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不使中国主之,中国亦新夷狄也。君死乎位曰灭,生得曰获。大夫生死皆曰获。不与夷狄之主中国,言获何?吴少进也。注:能结日偏战,行少进。

右灭获僖四年:蔡溃。传:下叛上也。国曰溃,邑曰叛。

十四年:蔡侯卒。注:不书葬,溃,当绝也。立不书者,父献舞见获,留卒于楚。次立,非篡也。十九年:梁亡。传:自亡也。注:明百姓得去之,君当绝者。

右溃亡

桓七年: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传:名,失地之名也。注:见不世也。独妻得配夫,托衣食于公家,子孙当受田而耕,故云尔。

庄二十四年:赤归于曹郭公。传:曹无赤者,盖郭公也,失地之君也。

僖二十年:郜子来朝。传:失地之君也。不名兄弟,辞也。注:不忍言其绝贱,明当尊遇之,异于邓谷。右失地君

昭十三年:蔡侯庐归于蔡,陈侯吴归于陈。传:此灭国也。言归,不与诸侯专封也。注:名者,专受其封,当诛,所以能起,楚封也。陈无君,无所责。蔡本以篡见杀,但不成其子,不绝其国,即诸侯存之,当有文实也。

右复封隐七年: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

宣元年:晋赵穿帅师侵柳。传:天子之邑也。不系乎周,不与伐天子也。注:绝正其义,使若两国自相伐。

成元年:王师败绩于贸戎。传:晋败之,或曰贸戎败之。不言败之,王者无敌,莫敢当也。昭二十三年:晋人围郊。注:与侵柳同义。右伐上

襄十六年:晋人执莒子、邾娄子以归。注:录以归者,甚恶晋。有罪无罪,皆当归京师,不得自治之。右叛上

桓十五年:邾娄人、牟人、葛人来朝。传:皆称人,夷狄之也。注:桓公行恶,而朝事之。三人为众,足责,故夷狄之。

僖十五年:楚人败徐于娄林。注:谓之徐者,为灭杞,不知尊先圣法度,恶重,故狄之也。不月者,略两夷狄。

文七年:徐伐莒,注:谓之徐者,前共灭王者后,今先自犯,文对事连,可以起同恶。莒在下,不得狄,故复狄徐也。一罪再狄者,明为莒狄之尔。

成三年:郑伐许。注:谓之郑者,恶郑襄公与楚同心,数侵伐诸夏。自此之后,中国盟会无已,兵革数起,夷狄比周为党,故夷狄之。

襄五年: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齐世子光、吴人、鄫人,于戚,注:方以吴抑鄫国,故进称人。经书莒人灭,鄫又与巫诉。巫当存,恶鄫,文不见。见恶必以吴者,夷狄尚知父死子继,故以甚鄫也。不使鄫称国者,鄫不如夷狄,故不得与夷狄同文。

昭十二年:晋伐鲜虞。注:谓之晋者,中国以无义,故为夷狄所强。今楚行诈,灭陈蔡,诸夏惧,然去而与晋会于屈银。不因以大绥诸侯,先之以博爱,而先伐同姓,从亲亲起,欲以立威行霸,故夷狄之。

二十三年:戊辰,吴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传:偏战也。以诈战之辞言之,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不使中国主之,中国亦新夷狄也。注:中国所以异乎夷狄者,以其能尊尊也。王室乱,莫肯救,亦新有夷狄之行,故不使主之,不称国。国出师者贱,略之。

右狄中国

哀四年: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传:赤者何?戎蛮子之名也。子北宫子曰:辟伯晋而京师楚也。注:使若晋非伯执,而赤微者自归于楚。主书者恶晋背叛,当诛之。

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传:吴称子,主会也。先言晋侯,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言及,会两伯之辞也。(注:事实不可醇夺,故使若晋主会为伯,吴亦主会为伯,半抑半起,以见之。)重吴也。(注:举晋者,讳而不盈。)吴在是,天下诸侯莫敢不至也。注:以晋大国,尚犹汲汲于吴,则知诸侯莫敢不至也。不书诸侯者,微辞,使若天下尽会之,而鲁侯蒙俗会之者,恶愈。主书者恶诸侯君事夷狄。

右吴楚王

释曰:贬绝者,所以诘奸慝、除乱贼也。自王纲不振,《小雅》尽废,强大兼并,君臣放弑,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极于中国微灭,吴楚狎主,而三代之彝伦法制,斁坏简弃无复存者。盖夏商之末失以强,而周之末失以弱。强则去之也骤,而汤、武之反正也亦易。弱则陵夷衰微,而天下之思治也亦难。厉、幽之亡,不生孔子,天将以《春秋》之制,统三王而正万世也。周之衰也,始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而专封专讨,天子不能问也;继则自大夫出,而擅作威福,君若赘旒;下至陪臣效尤,而皂隶舆台启假威坐床之𫛛,外至四夷乘便,而文身左衽,张僭号争长之心。其在《周易》坤之初曰“履霜坚冰至”,言微阳入而阴始凝,驯至其道则无成而代有终也。夫子遂为之极其义,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由辨之不早辨也。于丰之言妃主当国、夷主持世,则又微其词,曰日中则昃,月盈则蚀,天地盈虚,与时消息。盛哉!扶阳抑阴之心,辅相天地之道,历万世而不可变也。然犹以为托之空言,不如见诸行事之深切著明,于是受命制作,取百二十国之宝书,断二百四十二年之行事,上诛平王,而下及于庶人;内诛鲁公,而外及于吴楚;虽冒万世之罪而不敢避,曰备矣。夫医者之治疾也,不攻其病之已然,而攻其受病之处。《小雅》尽废,乱贼所以横行也。《春秋》欲攘蛮荆,先正诸夏;欲正诸夏,先正京师;欲正士庶,先正大夫;欲正大夫,先正诸侯;欲正诸侯,先正天子。京师天子之不可正,则托王于鲁以正之;诸侯大夫之不可正,则托义于其贤者以悉正之。曰诸侯不死位者,绝其身,虽鲁隐之贤,犹不得免于贬,况蔡献舞、晋夷吾、齐无野之属乎?曰诸侯出奔者,绝其国,虽鲁定之亲,犹不得免于盗,况卫剽、蔡东国之属乎?曰诸侯义不得专封,虽齐桓之存三亡,犹弃疾之封陈蔡也。曰诸侯义不得专讨,虽楚庄之杀征舒,犹灵王之戮招瑗也。曰诸侯不得专地,以汤沐易朝宿,犹晋之侵柳围郊也。曰卿不得忧诸侯,虽赵武贬也。曰大夫不得专废置,虽郤缺贬也。曰大夫不得专执,虽韩不信贬也。曰大夫不敌君,以战则贬得臣,而荀林父之亢显矣。曰君不会大夫,则贬赵盾,而楚婴齐、齐世子光之骄蹇显矣。曰大夫不得专平,则贬子反,而溴梁之偏刺显矣。曰卿大夫不得世,而弑光立朝之萌见矣。曰君亲无将,则陈招之杀世子偃师、楚弃疾之杀公子比,犹弑君也。曰大夫无遂事,则仲遂之弑赤,先见于如晋;隐如之逐君,先见于宿之入运也。曰孝子之义宜卫疾,则许止之进药,犹商臣、蔡般也。曰大臣之义宜讨贼,则赵盾之复国,犹甯喜、崔杼也。曰人臣知贼而不言当诛,则叔孙得臣犹齐庆封也。曰与于弑君者皆诛,则文姜可绝,而齐诛哀姜不得仇也。(蔡灵书葬,与哀姜书葬同义。)曰不能乎亲者皆绝,则天王可废,而卫讨蒯聩,乃为义也。曰犯命盗国者诛而绝其后,则卫朔之篡,明去葬,罪加于郑与衎也。(夷吾篡,不明去葬。)曰诛君之子不立,则楚旅之不得继商臣,犹蔡有之不得继般也。曰杀世子母弟罪加于专杀大夫,则郑庄、宋平之刑当其罪,犹宜绝,而诡诸之不葬,则诛也。曰灭同姓者罪加于灭人,则鲁、卫之国宜夺,而同与毁之身必诛也。曰溃亡者不复兴,则蔡之去葬宜绝,而梁与沈之失民同罪也。曰背殡用师者贬,则郑费晋讙之夺爵,而周杀年夫、莒杀意恢之失亲同罪也。曰弑未逾年君与成君同,则里克、商人之罪著,而仲遂诛也。曰弑弑君而立者与成君同,则邴歜阃职且不得托于讨贼,而弃疾篡也。曰弑无道之君不得以国人为辞,则晋赵盾、楚比之罪定,而夷嗥、楚虔,犹庶其、州蒲、密州、薛比也。曰立其所宜立不得以反正为辞,则甯喜、陈乞之罪定,而衎与阳生,犹突与小白也。曰诛其所当诛不得以讨贼为解,则里克、甯喜仍系大夫,而翚、遂之称公子,罪有主也。曰讨其所当讨不得以伯讨为解,则灭陈灭蔡,先正其名,而陈招、蔡般之祸及其国,罪益著也。曰立所不当立不得以拥戴为名,则单、刘、尹氏各挟幼主,首正其罪,而卫晋、王猛、子朝之见挈于下,诛必及也。曰大夫相放杀者诛,则王札子之罪正,而侯国称人者悉诛也。曰士杀大夫者比诸盗,则刑人不系国,而主其国者与有诛也。曰灭人者眚之,虽齐桓之功不足除恶,况虞之受赂、莒之取后者乎?曰执人者黜之,虽桓、文之讨罪,犹责以自省,况宋庄、楚成之怀诈者乎?曰执诸侯宜归曰天子治其罪,畀宋人不得已也,归于楚则叛也。曰执诸侯而释于会者坐专执,执以归无王也,筑防血社尤恶也。曰获诸侯大夫者坐专获,杀陈佗义也,戕鄫子乱也。曰杀大夫者坐专杀,讨栾盈义也,漏言于射姑乱也;诛谮臣可也,杀谏臣罪也。曰大夫不以道去者绝,逐高克罪郑伯也,奔秦罪先昧也。曰公子不得臣异国,卫蒯聩世子、秦针母弟,尤悖也。曰无君命不得称兵,华元围彭城正也,(曼姑围戚,以灵公命,故得为伯讨。)赵鞅清君侧乱也。然则有诛无绝者,惟元功之臣(见桓十七年注),及圣人子孙(僖二十三年注),而国不除者鲜矣。有绝无诛者,惟子于母,为所生虽轻于父而重于君,而诛得避者鲜矣(定四年注)。夫诛者,小则谴罚之,甚者加之五刑,又其甚者焚弃之辜磔之,先王之典也。(注称枭首斩要,皆秦法。僖二十六年、宣八年疏,亦不的。)绝者,轻则放流之绝其身,重者诸侯则变置之,绝其子孙,卿大夫则绝其小宗。《春秋》之善善也长,恶恶也短,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所谓礼义之大宗也。

卷五[编辑]

○律意轻重例第十

隐元年传:会及暨,皆与也。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注:会,若平时聚会,无他深浅意也。举及、暨者,明当随意善恶而原之,欲之者善重恶深,不得已者善轻恶浅,所以原心定罪。

二年注:书兵者,正不得也。不为大恶者,保伍连帅,本有用兵征伐之道。

三年传:求赙,非礼也,盖通于下。注:云尔者,嫌天子财多不当求下,财少可求,故明皆不当求之。

四年:卫人立晋。注:不刺嗣子失位者,时未当丧典主,得权重也。(疏:刺,即不书晋立。)

五年传:将尊师众,称某帅师。将尊师少,称将。将卑师众,称师。将卑师少,称人。君将不言帅师,书其重者也。注:分别之者,责元率,因录功恶有大小。

邾娄人、郑人伐宋。注:邾娄小国,序上者,主会也。

宋人伐郑,围长葛。传:邑言围,强也。注:恶其强而无义,必欲为得邑,故如其意言围也。

八年:宋公、卫侯遇于垂。注:宋公序上者,时卫侯要宋公,使不虞者为主,明当戒慎之。(疏:庄三十二年,宋公、齐侯遇于梁丘,齐在宋下,是其一隅耳。)

我入邴。传:言我者,非独我也,齐亦欲之。注:自入邑,不得言我;有他人在其中,乃得言我。时齐与郑、鲁比聘会者,亦欲得之,故以非独我起齐恶。齐恶起,则鲁蒙欲邑,见于恶愈矣。

十年注:内小恶不讳者,罪薄耻轻。

宋人、蔡人、卫人伐载,郑伯伐取之。注:郑伯无仁心,因其困而取之易,若取邑,故言取。欲起其易,因上伐力,故同其文言伐,就上载言取之也。不月者,移恶上三国。

十一年注:已于仪父见褒法,复出滕薛者,仪父盟功浅,滕薛朝功大,宿与微者盟,功尤小,起行之当各有差也。

桓元年传: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注:分别之者,古有分土无分民,明当察民多少课功德。

二年宋督注:不氏,起冯当国。不书冯弑缪公,废子反国得正,故为之讳;不得为让者,死乃反之,非所以全其让意也。

以成宋乱注:古者诸侯五国为属,属有长;二属为连,连有帅;三连为卒,卒有正;七卒为州,州有伯。州中有为无道者,长帅正伯当征之,不征则与同恶。当春秋时,天下散乱,保伍坏败,虽不诛不为成乱。今责其成乱者,疾其受赂也。加以者,辟直成乱。

传,器从名,地从主人。宋始以不义取之,故谓之郜鼎。注:凡取异国物,为后不可分明,故正其本名;土地有封疆里数,不嫌不明,故不系本主。宋以不义取,不应得,故正之,谓之郜鼎;如以义应得,当言取宋大鼎。

传:离不言会。注:二国会曰离。二人议,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不能决事,定是非,立善恶,不足采取。三国以上言会,重其少从多也。《尚书》曰三人议,则从二人之言。

三年:公会齐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传:翚不致,得见乎公矣。注:本所以致夫人者,公不亲迎,有危也。翚当并致者,翚亲迎,重在翚也。得见公,得礼失礼在公,不复在翚,故不复致。

六年:蔡人杀陈佗。传:陈君也。谓之陈佗,绝之,外淫也。注:与使得讨,故从讨贼词,去爵,起其贱,犹律文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也。(案:此谓异国,又不知其是陈君。立法若知者,仍坐弑君,夏征舒、崔杼是也。)

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传:不名,贤也,以为知权也。注:权所以别轻重,喻祭仲知国重君轻。君子以存国,除逐君之罪,虽不能防其难,罪不足而功有馀,故得为贤也。宋不称公者,胁郑立篡,首恶当诛,非伯执也。(案:宋人词与齐人执涛涂、郑詹等同,而坐之轻重各异,随事文见也。)

十三年:公会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传:后日,恃外也。注:得纪侯、郑伯,然后乃能结战,日以胜。君子不掩人之功,不蔽人之善。

三月:葬卫宣公。注:背殡用兵,而月,不危之者,卫弱于齐,宋不从亦有危,故量力不责也。

十四年:宋人以齐人、卫人、蔡人、陈人伐郑。注:宋前纳突求赂,突背恩伐宋,故伐之。四国本不起兵,当分别之,故加以也。宋恃四国,乃伐郑。四国当与宋同罪,非为四国见轻重。

十五年传: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入者,出入恶。归者,出入无恶。注:皆于还入乃别之者,入国犯命,祸重也。未成君出奔,不应绝。出恶者,不如死之荣也。入无恶者,出不应绝,则还入,不应盗国。

注:三人为众,众足责。

十八年传:贼未讨,书葬,仇在外也。注:齐强鲁弱,不可得立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于可复而不复乃责之。

庄元年:夫人孙于齐。传:内讳奔谓之孙,与弑公也,不与念母也。注:念母则忘父背本之道也,故绝文姜不为不孝,距蒯聩不为不顺,胁灵社不为不敬。盖重本尊统,使尊行于卑,上行于下,又欲以孙为内见义,明但当推逐去之,亦不可加诛。诛不加上之义,非实孙。

筑王姬之馆于外。传:筑之,礼也;于外,非礼也。注:为营卫不固,不以将嫁于仇国除讥者。鲁本自得,以珝为解,无为受命而外之。注:内女归例月,卒例日;外女归不月,卒不日者,圣人探人情以制恩实,不如鲁女。

二年注:妇人无外事,外则近淫。不致者,本无出道。有出道,乃致。奔丧致,是也。三年:葬宋庄公。注:冯篡不见。书葬者,篡以计除。

注:纪季,称字贤之者,以存先祖之功,则除出奔之罪。明其知权,公次于郎。注:恶公既救人,辟难道还。诸侯本有相救之道,所以抑强消乱也。

四年注:贤襄公。为讳者,以复仇之义,除灭人之恶,言大去者为襄公。明义但当迁徙去之,不当取而有。明乱义也。

传:于仇者将壹讥而已,故择其重者而讥焉,莫重乎其与仇狩也。

六年:王人子突救卫。注:为王者讳,使若遣微者为愈,因为内杀恶。

注:朔得国后遣人赂齐。齐侯推功归鲁,使卫人持宝来,虽本非义,赂齐当以让除恶,故善起其事,极恶鲁犯命复贪利也。不为大恶者,纳朔本不以赂行,事毕而见谢耳。

八年:师还。注:明君之使,重在君,因解非师自汲汲。

九年注:实为不能纳子纠伐齐,诸大夫以为不如以复仇伐之,非诚心至意,故不与也。齐人取子纠杀之。注:明鲁为齐杀之,皆当坐弑君。十年注:明当以重者罪之,犹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

注:迁取王封,当与灭人同罪。十二年:齐人灭遂。注:不讳(为桓公)者,功未足以除恶。

十四年注:分别功恶有深浅也,从义兵而后者功薄,从不义兵而后者恶浅。

十六年传:同盟者,同欲也。注:同心为善,善必成;为恶,恶必成,故重而言同心。

十七年:齐人执郑瞻。传:微者也,言执,书甚佞也。注:为甚佞,故书执之,所以轻坐执人也。然不得为伯讨者,事未得行,罪未成也,当远之而已。

齐人祫于遂。注:有分土,无分民,齐戍之非也,遂不当坐也。郑瞻自齐逃来。注:加逃者,抑之也。上执称人,嫌恶未明。

十九年传:大夫无遂事。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略之可也。

二十二年注:不讥丧娶,举淫为重。(案:外淫可诛,丧娶贬黜而已,故常不入大恶讳例。)

二十五年注:篡。明当书葬,身绝国不绝。朔犯命重,故去葬,与盗国同。二十六年注:凡书君杀大夫,大夫有非以专杀,书他皆以罪举。二十七年注:伯姬不卒者,盖不与卒于无服。

二十八年注:使若造邑而后无麦禾者,恶愈。二十九年注:凶年修旧不讳者,功费差轻于造邑。

三十二年传:君亲无将,将而诛焉,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不直诛而冘之,亲亲之道也。注:明当以亲亲原而与之,于治乱当赏疑从重,于平世当罚疑从轻。

闵元年传: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因狱有所归,不探其情而诛焉,亲亲之道也。注:论季子当从议亲之辟,犹律亲亲得相,首匿当与叔孙得臣有差。又注:季子知乐,不能独弑而不变,正其真伪。

传:《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

二年传: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注:不书葬,贼未讨。

夫人姜氏孙于邾娄。注:为杀二嗣子出奔,不如文姜于出奔时贬之者,为内臣子。明其义不得以子绝母。僖元年注:臣继君,犹子继父,服皆斩衰。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注:贬置氏者,杀子差轻于杀夫,别逆顺也。(案:此谓常例。哀姜与弑,轻于实弑。然伯讨宜诛,不得仇齐桓是也。)

二年传:虞,微国也,序乎大国之上,使虞首恶也。虞受赂假灭国者道,以取亡焉。

五年传: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案:《春秋》法,杀子亦论死。详《白虎通德论》。)

八年传:讥以妾为妻也。注:夫人当坐篡嫡。妾之事嫡,犹臣之事君同。

九年注:襄公背殡出会,有不子之恶;后有征齐忧中国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恶,故讳。

注:许嫁卒者,当为诸侯夫人,有即贵之渐,犹侠卒也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故从诸侯夫人例,不以殇礼降也。注:弑未逾年君之号定而坐之,轻重见矣。

十年传:里克弑二君,不以讨贼之辞言之,惠公之大夫也。

十四年:诸侯城缘陵。注:杞见恐喝而亡,桓公不能救,故为之讳。言诸侯者,时桓公德衰,待诸侯然后乃能城之。

注:礼,男不亲求,女不亲许。鲁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来请己,与禽兽无异。

十七年注:继绝存亡,足以除杀子纠、灭谭、遂项,覆终身之恶。服楚功在覆篡恶之表,所以封桓公,名当如其事也。

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注:名者,葵丘之会,叛命者也。不得为伯讨者,不以其罪执之,妄执之,所以著有罪者,为襄公杀耻也。注:梁君隆刑峻法,一家犯罪,四家坐之,一国之中,无不被刑者。明百姓得去之,君当绝者。

二十年:郜子来朝。传:失地之名也,不名兄弟辞也。注:故不忍言其绝贱,明当尊遇之,异于邓、谷也。

注:凡出奔归书,执获归不书者,出奔已失国。故录还应盗国与执获者异。臣下尚随君事之,未失国,不应盗国,无为录也。

注:善僖公能与楚议,释贤者之厄。不言公释之者,诸侯亦有力也。

二十三年注:襄公守正,为楚所败,诸夏宜助之,反因其困而伐之,痛与重故创无异。故言围,以恶其不仁。二十四年注:下无废上之义。母得废之,臣下得从母命。

二十五年注:绝先祖支体,尤重。注:出奔当绝,还入为盗国当诛,纳之与之同罪。二十六年注:治始起,责小国略,但绝,不诛之。

二十七年注:古者诸侯有难,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后相犯复故罪。又注:君子和平人,当终身保也。二十八年注:有罪无罪,皆不得专杀。

畀宋人。注:时天王居于郑。晋文欲讨楚师,以宋王者之后,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

卫侯出奔楚。注:晋文逐之。不书者,以王事逐之,择立其次,无绝卫之心,恶不如出奔重。

陈侯𪻐卒。注:不书葬,为晋文讳。陈有大丧,而强会其孤。宋襄亦背殡,独不言为齐桓讳者,时宋襄自会之。注:一失礼尚愈,再失礼重。

注:臣无诉君之义。言自晋,明不当有力于恶人也。三十年注:道杀大夫,与至国同,故不复别。三十一年注:同姓相贪利,恶差重,耻差深。

又注:鲁本为霸者所还,当时不取,久后有悔,更缘前语,取之不应以得,故当坐取邑。

三十三年传:君在乎殡而用师,危不得葬也。注:与卫迫齐宋异,故恶不子也。文元年注:王者不称子弟、诸侯得称子弟者,一国失贤轻。

二年传:三年之内,不图婚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其为吉也,主于己。注:吉禘。讥始不三年大事从吉禘,不复讥娶主于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

三年注:救人之道,当指其所之。实欲救江,而反伐楚,故恶其无信。

七年:晋先昧奔秦。注:怀持二心,有功欲还,无功便持师出奔,故贬其咎,亦由晋侯要以无功当诛。

十五年传: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注:文公母在,明孝子当伸国恩也。

十六年注:死刑有轻重,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斩首枭之。无营上,犯军法者斩要,杀人者刎头。(案:郑注《周礼》焚磔加死刑一等,皆谓既杀而后焚磔之,合于经义。此注盖秦法也。)

宣元年传:夫人与公一体也。注:耻辱与公共之。去氏比于去姜差轻,可言。注:齐取篡者赂,当坐。取邑未之齐坐者,由律行言许受赂也。三年:郊牛之口伤。传:言之何缓也。注:不若食角急。

五年注:为人臣知贼而不言,明当诛。注:但言叔姬来,则鲁负教戒重,书高固则重在固。

六年注: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不书成公立者,明恶夷嗥,犹不书剽立。

八年:至黄,乃复。注:大夫闻丧,尚不当反,况于疾乎?言乃不言有疾,有疾犹不得反也。敖不言,乃明无所难为重,敖当诛,遂当绝。

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注:不言来者,言取之实不从齐来,不当坐取邑。成二年注:独贬婴齐于上者,当先诛其本,乃及其末。

三年注:内不言叛。不以文德来之,而便以兵当,与围外邑同罪。

四年注:未逾年君称伯者,时乐成君位,亲自伐许,故如其意,以著其恶。

八年注:诸侯不得相夺土地。晋适可来议,语之,鲁宜闻义自归之尔,不得使也。

十二年注:周公骄蹇,不事天子,召之而出奔,明当并绝其国,故以出国录。(案:祭伯近于以道去君,但王臣无去之他国义耳,罪比于周公轻。)

十五年注:叔仲惠伯先见杀,不如荀息死之。十六年注:举师败绩为重。众亲伤人君,当举伤君为重。

襄二年传:齐姜与缪姜,则未知其为宣夫人欤?成夫人欤?注:齐姜,宣夫人。缪姜,成夫人。传依违者,襄公服缪姜丧,未逾年亲伐郑,有恶,故传从内义,不正言也。

五年: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注:巫者,鄫前夫人襄公母姊妹之子。莒女,嫁为鄫后夫人。夫人无男有女,还嫁之于莒,有外孙。鄫子爱后夫人,而欲立其外孙,故如晋诉之。虽扬父之恶,救国之灭者可也。(辨见笺)

六年注:以异姓为后,莒人当坐灭也。注:不书杀莱君者,举灭国为重。

七年注:古者保辜,君亲无将。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十年注:诸侯本无利虎牢之心,欲共以距楚尔,故不当坐取邑。

十五年注:兵不敌,不敢进不书。止次以刺之者,量力不责重民也。十九年注:抑齐加围者,明当从灭减二等,夺其爵土。注:诸侯土地本有度数,不得随水有之,当坐取邑。

二十五年注:吴子欲伐楚,过巢,不假涂,卒暴入巢门。门者以为欲犯巢而射杀之,君子不怨所不知,所以强守御。书伐者,明持兵入门,乃得杀之。不坐杀复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二十六年注:痤有罪,故平公书葬。昭元年注:内不言叛。书取者,当与取外邑同罪。

八年注:日者,疾诈谖灭人,不举灭为重。复书三事,疾谖托义。托义不先书者,本怀灭心。

十一年传: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予也。注:内怀利国之心,而外托讨贼,故不与其讨贼,而责其诱诈也。

十三年注:比宜效死不立而立,故加弑。言归者,谓其本无弑君而立之意。注:不书成楚乱者,时不受赂。十九年注:原止本欲愈父之病,无害父之意,故赦之。

二十年注:君子不使行善者有后患,故以喜时之让,除会之叛。二十一年注:叛臣从刑人,于国家尤危,故重举国。

二十二年注:不举王猛为重者,猛幼,以二子为计势,故加以二子。不举重者,尊同权等。

二十三年注:王子朝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

二十六年注:立朝,独举尹氏出奔,并举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当先诛渠率,后治其党,犹楚婴齐。

三十一年注:以身死公则可,以其子易公,非事夫之义。然于王法当赏,以活公为重也。又注:恶少功大。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春秋》灭不言入是也。叔术妻嫂,虽有过恶当绝,身无死刑,当以杀杀颜者为重。宋缪公以反国与与夷,除冯弑君之罪,死乃反国,不如生让之大也。冯弑与夷,亦不轻于杀杀颜者,比其罪不足而功有馀,故得为贤。(辨见笺)

定元年注:诸侯当决于天子,故录所归大夫,当决主狱尔。四年注:不举灭为重,书以归杀之者,责不死位也。

注:楚拘蔡昭公数年,而复怒蔡归有言,伐之,故贬囊瓦称人,明罪重于围。

注:不书子胥,举君为重。子胥不见于经,得为善者,以吴义,文成之也。为非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得不与也。《孝经》曰“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无罪为君所杀。诸侯之君与王者异,于义得去,君臣已绝,故可也。《孝经》云“资于事父以事母”。庄公不得报仇文姜者,母所生,虽轻于父,重于君也。《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故得绝,不得杀。

传: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八年注:不书拘季孙者,举五玉为重。又注:失之当坐,得之当除。

十一年注:辰言暨,明仲佗强与俱出也。又注:辰言及后汲汲,当坐重。

十三年注:无君命者操兵乡国,故初谓之叛。后知其意,欲逐君侧之恶人,故录其释兵,书归赦之。君子诛意不诛事。(辨见笺)

哀元年注:邾娄子新来奔丧,伐之不讳者,期外恩报恶轻,明当与根牟有差。

三年传:曼姑受命乎灵公而立辄,以曼姑之义为固可以拒之也,辄之义可以立乎?曰:可。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以王父命辞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注:曼姑上为灵公命,下为辄,故义不可以子诛父,故但得拒之而已。辄之义,不可以拒父,故但问可立与否。王法行于诸侯,虽得正,非义之高者也。

注:毁庙复立不书者,哀自立之,善恶独在哀。又注:亲过高祖,亲疏适等。

八年传:讳同姓之灭,力能救之而不救也。注:以属上,力能获邾娄而不救曹,故责之。

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注:不书诸侯者,为微辞,使若天下尽会之而鲁侯蒙俗会之者,恶愈。

释曰:或称《春秋》为圣人之刑书,又云五经之有《春秋》,犹法律之有断令,而温城董君独以为礼义之大宗,何哉?盖礼者,刑之精华也。失乎礼,即入乎刑,无中立之道。故刑者,礼之科条也。《春秋》之道,始于元,终于麟,绝于夏之冬,而犹系于周之春,威厉而不试,刑措而不用,此亦太平之极轨也。若乃意深于拨乱,故制刑常用重典,无变三代之实,而有异文武之文,然其原心诛意,禁于未然,其立法严,其行法恕,匪用为教覆用为虐则秋荼也。曲学阿世,缘经文奸,岂非罪哉!抑又闻之董生,《春秋》显经隐权,先德而后刑,其道盖原于天。故日常盈,月常阙(主刑),辰星(主刑)太白(主兵),法不得参午而见(《刘向传》注:太白过午即为参天)。此亦以阳为经,以阴为权,著于七政者也。夫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矣。置于空虚而取以为佐,使阳恒伸而阴恒绌,则万物并育而不害,道并行而不悖,所以与天地参也。矫枉者弗过其正,则不能直,故权必反乎经,然后可与适道。《诗》云“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知可与立者,未可与权也。故执其权,则胁严社不为不敬灵,出天王不为不尊上,辞父命不为不承亲,绝母属不为不孝慈。易主(如祭仲)逸贼(如季子)、专制进退(如公子结士掞子反华元之属),不为不忠。诛牙宥光、灭亲议亲,不为不义。假吴复楚,不为亏主。讨邾事齐不为薄亲(僖元年:不为君母仇齐,又居丧用兵,于恩无薄)。失其权,则赵盾、楚比不免于弑,赵鞅正国不免于叛,讨叔段、年夫不免于逆,亲诛里克、甯喜不免于专杀。夏南崔杼引蔡人之义则乱,州蒲庶其恃讨贼之法则傎。传曰:轻为重,重为轻。其是之谓乎!故持《春秋》以决秦汉之狱,不若明《春秋》以复三代之礼。本末轻重,必有能权衡者,以君子之为,亦有乐乎此也。

卷六[编辑]

○王鲁例第十一

隐元年:春,王正月。注:惟王者然后改元立号。《春秋》托新王,受命于鲁,故因以录即位,明王者当继天奉元,养成万物。又注: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方陈受命,制正月,故假以为王法。不言谥者,法其生不法其死,与后王共之。又注:王者受命,必徙居处,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变牺牲,异器械,明受之于天,不受之于人。又注:夫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于天下,自公侯至于庶人,自山川至于草木昆虫,莫不一一系于正月。又注: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

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传:称字,褒之也。因其可褒而褒之,渐进也。注:《春秋》王鲁,记隐公以为始受命王,因仪父先与隐公盟,可假以见褒赏之法。譬若隐公受命而王诸侯,有倡始先归之者,当进而封之,以率其后,亦为所褒者法,明当积渐深知圣德灼然之后乃往,不可造次陷于不义。又注:鲁称公者,臣子心所欲尊号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称公,故《春秋》以臣子书葬者皆称公。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兼之,非礼也。注:《春秋》王鲁,以鲁为天下化,首明亲来被王化渐渍礼义者,在可备责之域,故从内小恶举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注:不名者,略微也。大者正,小者治;近者说,远者来。是以《春秋》上刺王公,下讥卿大夫,而逮士庶人。

二年:春,公会戎于潜。注:所传闻之世,外离会不书,书内离会者,《春秋》王鲁,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又注:王者不治夷狄,录戎,来者勿拒,去者勿追。

无骇帅师入极。传:展无骇也。不氏,疾始灭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托王者始起所当诛也。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注:不传天下异者,从王内录可知也。

注:记诸侯卒葬者,王者亦当加之以恩礼。又注:不言薨者,《春秋》王鲁,死当有王文。圣人之为文辞孙顺,不可言崩,故贬外言卒,所以褒内也。宋称公者,殷后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称公,客待之而不臣也。又注:录渴隐者,王者当加恩,意忧劳其国,所以哀死闵患也。

七年:滕侯卒。传:不名,微国也,称侯不嫌也。注:所传闻世,未可卒。所以称侯而卒者,《春秋》王鲁,托隐公以为始受命王。滕子先朝隐公,《春秋》褒之以礼,嗣子得以其礼祭,故称侯见其义。

八年:辛亥,宿男卒。注:宿本小国,不当卒。所以卒而日之者,《春秋》王鲁,以隐公为始受命王。宿男先与隐公交接,故卒褒之也。不名不书葬者,与微者盟功,薄当褒之为小国,故从小国例。

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注:日者,见结日。偏战不言战,托王于鲁,不以敌辞言之,所以强王义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传:兼言之,微国也。注:称侯者,《春秋》托隐公以为始受命王,滕、薛先朝隐公,故褒之。

桓二年:取郜大鼎于宋。传:器从名,地从主人。注:诸侯土地各有封疆里数,今日取之,然后王者起,兴灭国,继绝世,反取邑不嫌不明,故不复追系本主。

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传:天子之居,必以众大之辞言之。注:地方千里,周城千雉,宫室官府制度广大,四方各以其职来贡,无不备具,所以必自有地者治自近始,即《春秋》所谓内治其国也。

十年: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传:不言师败绩,内不言战,言战乃败矣。注:王者兵不与诸侯敌。战乃其已败之文。

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注:莅盟、来盟例,皆时者从内为王义。明王者,当以至信先天下。

十八年:己丑,葬我君桓公。注:葬日者,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当遣使者与诸侯共会之。

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传:荆者,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注:《春秋》假行事以见王法,因周本有夺爵称国氏人名字之科,故加州文,备七等以进退之。

二十三年:荆人来聘。注《春秋》王鲁,因其始来聘,明夷狄能慕王化、修聘礼、受正朔者,当进之,故使称人也。

三十一年:齐侯来献戎捷。注:言献捷,系戎者。《春秋》王鲁,因见王义。古者方伯征伐,不道诸侯交格而战者,诛绝其国,献捷于王者。

僖二年:虞师晋师灭夏阳。注:晋至此乃见者,著晋楚俱大国后,治同姓也。以灭人见义者,比楚,先治大恶,亲疏之别。

三年:公子友如齐莅盟。注:《春秋》王鲁,故言莅,以见王义,使若王者遣使临诸侯盟,饬以法度。言来盟,亦因鲁都以见王义,使若来之京师,白事于王。不加莅者,来就鲁,鲁已尊矣。

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传:楚,子也,称人,为执宋公贬,故终僖之篇贬也。注:古者诸侯有难,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后相犯复,故罪。

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齐。注:奔父母之丧也,不言奔丧者,尊内,犹不言朝聘也。

宣十年:齐侯元卒,公如齐。注:不言奔丧者,尊内,犹不言朝聘。

成二年传:曹无大夫,公子手何以书?忧内也。注:《春秋》托于王鲁,因假以见王法,明诸侯有能从王者征伐不义,克胜有功,当褒之,故与大夫。大夫敌君不贬者,随从王者,大夫得敌诸侯也。

十五年:仲婴齐卒。传:孙以王父字为氏也。注:顾兴灭继绝,故纪族明所出。

昭三十一年:公在干侯。季孙意如会晋荀跞于蒨历。注:公出奔在外,无君命,所以书会以殊外,言来者从王鲁录。

黑弓以滥来奔。传:通滥也。注:欲见天下实未有滥国,《春秋》新通之尔。又注:主书者,在《春秋》前,见王者起,当追有功,显有德,兴灭国,继绝世。

哀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注:河阳冬言狩。获麟春言狩者,盖据鲁,变周之春以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时。(案:春言狩,下须增“不从狩郎以正月讥者”九字,乃明。)又注:人道浃,王道备,必止于麟者,欲见拨乱功成于麟,犹尧舜之隆凤皇来仪。故麟于周为异,《春秋》记以为瑞,明太平以瑞应为效也。

释曰:王鲁者,即所谓以《春秋》当新王也。夫子受命制作,以为托诸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故引史记而加乎王心焉。孟子曰:《春秋》,天子之事也。夫制新王之法,以俟后圣,何以必乎鲁?曰:因鲁史之文,避制作之僭。祖之所逮闻,惟鲁为近,故据以为京师,张治本也。圣人在位,如日之丽乎天,万国幽隐,莫不毕照,庶物蠢蠢,咸得系命,尧舜禹汤文武是也。圣人不得位,如火之丽乎地,非假薪蒸之属,不能舒其光究其用。“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春秋》是也。故日归明于西,而以火继之,尧舜禹汤文武之没,而以《春秋》治之,虽百世可知也。且《春秋》之托王至广,称号名义,仍系于周,挫强扶弱,常系于二伯。且鲁无可觊也,郊禘之事,《春秋》可以垂法,而鲁之僭,则大恶也。就十二公论之,桓、宣之弑君宜诛,昭之出奔宜绝,定之盗国宜绝,隐之获归宜绝,庄之通仇外淫灭同姓宜绝,闵之见弑宜绝。僖之僭王礼、纵季姬祸鄫子,文之逆祀丧娶不奉朔,成、襄之盗天牲,哀之获诸侯虚中国以事强吴,虽非诛绝,而免于《春秋》之贬黜者鲜矣。吾故曰《春秋》者火也,鲁与天王诸侯皆薪蒸之属,可以宣火之明,而无与于火之德也。彼范宁、杜预之徒,哓哓不已,犹蒙瞍之不可语于日月之明、继照之火也。

○建始例第十二

隐元年:春,王正月。传:元年者,君之始年也。春者,岁之始也。王者,谓文王也。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大一统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注:变一为元。元者,气也,无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故上无所系,而使春系之也。春者,天地开辟之端,养生之首,法象所出,四时本名也。昏斗指东方曰春,指南方曰夏,指西方曰秋,指北方曰冬。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方陈受命,制正月,故假以为王法。不言谥者,法其生不法其死,与后王共之,人道之始也。统者,始也,总系之词,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于天下,自公侯至于庶人,自山川至于草木昆虫,莫不一一系于正月,故云政教之始。即位者,一国之始政,莫大于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气,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诸侯不上奉王之政,则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后言即位。政不由王出,则不得为政,故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者不承天以制号令,则无法,故先言春,而后言王。天不深正其元,则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后言春。五者同日并见,相须成体,乃天人之大本,万物之所系,不可不察也。又注: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

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传:展无骇也。不氏,疾始灭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托王者始起所当诛也。

九月,纪履𦈕来逆女。传:讥始不亲迎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正夫妇之始也。夫妇正则父子亲,父子亲则君臣和,君臣和则天下治。故夫妇者,人道之始,王教之端。

四年:莒人伐杞,取牟娄。传:疾始取邑也。注:不传托始者,前此有灭,不嫌无取邑,故省文。五年: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传:讥始僭诸公也。

八年:无骇卒。传:疾始灭也,故终其身不氏。

桓七年:焚咸丘。传:疾始以火攻也。注:传不托始者,前此未有,无所托也。庄二十二年:肆大省。传:讥始忌省也。

闵二年:吉禘于庄公。传:未可以称官庙在三年之中矣,讥始不三年也。(注:与托始同义。)宣十五年:初税亩。传:讥始履亩而税也。成元年:作丘甲。传:讥始丘使也。

哀十二年:用田赋。传:讥始用田赋也。

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注:绝笔于春。不书下三时者,春者岁之始,能常法其始,则无不终竟。

释曰:建始者,受命改元之大要也。古者改元必大赦,所谓与天下更始。不追治前事者,以为亡主所纵未必非逋逃之薮,其所治未必非枉桡之狱也。王者时宪,咸与维新,而后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必当其罪,则刑清而民服。武王之克殷也,反及嬴内,以无射之上官布宪,施舍于百姓;汉之伯九有也,入关而除秦苛法,皆此意也。后世不察,或以子孙纵祖宗之囚,或以灾祥出众定之谳,所谓知日之圆,而不知其不可为规也。凡经言初者二,传讥始者十,是为举隅。

○不书例第十三

隐十年传:《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元年注:外小恶书者,来接内也。

三年注:录渴隐者,明诸侯卒,王者为加恩,意忧劳其国,所以哀死闵患也。

僖二十五年注:外小恶正之者,宋以内取,故公族以弱,妃党益强,威权下流,政分三门,卒生篡弑,亲亲出奔,疾其末故正其本。

昭六年注:入所见世,责小国详,始录内行也。诸侯内行小失,不可胜书,故于终略责之见其义。隐二年传:外逆女不书。(案:襄十五年传同。见娶归例。)

三年传:天子不记葬。(案:文九年传同。见卒葬例。)

三年传:外大夫不卒。(案:文三年、定四年传同。见卒葬例。)

四年传:外取邑不书。(案:六年,庄元年、三十年,宣元年,昭二十五年,哀八年传同。见取邑例。)桓五年:齐侯、郑伯如纪。传:外相如不书。书离,不言会也。

州公如曹。传:过我也。

襄五年: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传:为叔孙豹率而与之俱也。庄二年传:外夫人不卒。(见娶归例)

四年传:外夫人不书葬。(案:三十年、襄三十年传同。见娶归例。)

十一年传:外灾不书。(案:二十年、宣十六年、襄九年传同。见灾异例。)

僖十六年传:外异不书。(案:文三年、成五年、昭十八年传同。见灾异例。)宣十五年传:外平不书。书,大其平乎已也。桓四年传:常事不书。(案:八年、十四年传同。见讥例。)

庄七年传:一灾不书。注:水旱螟螽,皆以伤二谷乃书。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宣十五年传:蝝生不书。

庄十九年传:媵不书。(案:成八年、九年、十年传同。见娶归例。)

二十二年传:纳币不书。(案:文二年、成八年传同。见娶归例。)二十九年传:修旧不书。(案:定二年传同。见讥例。)僖二十八年传:狩不书。(见讳例)

文十五年传:入郛不书。(见讳例)隐十一年传: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桓十八年:葬我君桓公。传:珝在外,君子辞也。

宣十二年:葬陈灵公。传:君子辞也。楚已讨之矣,臣子虽欲讨之而无所讨也。襄八年:葬郑僖公。传:为中国讳也。(见讳例)三十年:葬蔡景公。传:君子辞也。(同上)

昭十九年:葬许悼公。传:不成于弑也,免罪辞也。

僖二年:葬我小君哀姜。注:诛当绝,不得以夫人礼书葬。书葬者,正齐桓讨贼,辟责内仇齐。

昭十三年:葬蔡灵公。注:书葬者,经不与楚讨,嫌本可责复仇,故书葬,明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庄二十七年传:大夫不书葬。(案:定四年传同。见卒葬例。)

宣十八年传: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僖十六年传:朔有事则书,晦虽有事不书。哀五年传:闰不书。书丧,以闰数也。

释曰:《春秋说》曰:孔子作《春秋》,万八千字,九月而书成,以授游、夏之徒,不能改一字。盖鲁史记之文,本录内而略外。圣人取百二十国宝书而损益之,其大致则略同,故曰述而不作。述文王也,非述鲁也。鲁史记之例,常事不能不悉书备载,《春秋》尽削之,其存什一于千百,以著微文刺讥为万世法。故曰非记事之书也。《连山》、《归藏》之占不存,而《周易》为文字之祖;时训月令之解不备,而夏时则学者多传。正于圣人者,文弥约而旨弥博也。《春秋》或笔一而削百,或笔十而削一。削者以笔见,笔者复以削见,屈伸变化,以著其义,使人深思而自省悟,应问以穷其奥。故曰知其人不待告,告非其人、虽言而不著。董生亦云,不能察。寂若无深,察之无物不在,非博学审问慎思明辨而得之者,皆末学肤受,贵耳而贱目,有胸而无心者也。不愤不悱,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圣人皆不告,问而不得其应,则发愤忘食,思而足以发则乐以忘忧。仲尼之学,唯颜氏子能好之能乐之,惟游、夏能知之。知之故不能赞一辞也。呜呼!陆淳、赵匡之流,以不知而作,开非圣之罪,而显经隐权之义,且千有馀年莫有讲明而切究之也。惜哉!

○讳例第十四

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传:此灭也。言入,内大恶讳也。注:明鲁臣子当为君父讳。

五年:公观鱼于棠。传:讥远也。百金之鱼,公张之。注:实讥张鱼而言观。讥远者,耻公去南面之位,下与百姓争利,匹夫无异,故讳,使若以远观为讥也。诸讳,主书者从实也。

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传:讥始僭诸公也。僭诸公犹可言也,僭天子不可言也。注:前僭八佾于惠公庙,大恶不可言也。

六年:郑人来输平。传:犹堕成也。狐壤之战,隐公获焉。不言战,讳获也。注:战者,内败文。君获不言师败绩,故以输平讳也,与鞍战辟内败文异。不地者,深讳,使若实输平。称人共国辞者,嫌独恶。郑擅获,鲁不能死难,皆当绝之。

八年:郑伯使宛来归邴。传:邴,郑汤沐之邑也。注:甚恶郑伯无尊事天子之心,专以归鲁,背叛当诛。

庚寅,我入邴。传:言入,难也。其日难也。其言我,齐亦欲之。注:鲁受邴,与郑同罪,当诛,故为鲁见重难辞。齐与郑鲁比聘会者,故以非独我,起齐恶。齐恶起,则鲁蒙欲邑,见于恶愈矣。

公及莒人盟于包来。传:公曷为与微者盟?(据与高徯盟讳之。)称人则从不疑也。注:实莒子也。言莒子,则嫌公行微不肖,诸侯不肯随从公盟,而公反随从之,故使称人,则随从公不疑矣。隐为桓立,狐壤之战,不能死难,又受汤沐邑,皆讳不明,故著其不肖,因与上相起。

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传:一月而再取也,甚之也。《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注:明取邑为小恶,一月再取,小恶中甚者耳,故书也。明王者起,当先自正,内无大恶,然后乃可治诸夏大恶。因见臣子之义,当先为君父讳大恶也。内有小恶,适可治诸夏大恶,未可治诸夏小恶。明当先自正,然后正人。小恶不讳者,罪薄耻轻。

桓元年: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传:易之也。言假,为恭也。有天子存,诸侯不得专地也。此鲁朝宿之邑也,谓之许田,讳取周田也。注:桓无尊事天子之心,专以朝宿之邑与郑,背叛当诛,故深讳。

十年:公会卫侯于桃丘,弗遇。传:公不见要也。注:时实公要之,以非礼动见拒,有耻,故讳,使若会而不相遇也。言弗遇者,起公要之。弗者,不之深也,起公见拒深。传言公不见要者,顺经讳文。(案:桓大恶犹不讳,此非大恶而讳之者,正以桓弑逆之人,诸侯将诛之,下来战盟恶曹是也。)

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蔡人、陈人,伐卫。传:纳朔也。不言纳,辟王也。注:辟王者兵,使若伐而去。不留纳朔者,所以正其义,因为内讳。

八年: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传:次不言俟,言俟托不得已也。注:陈蔡属与鲁伐卫同心,又国远,故因假以讳灭同姓,所以辟下言及也。加以者,辟实俟。

甲午:祠兵。传:为久也。注:讳为久留辞,使若无欲灭同姓之意。因见出竟围盛,非内邑也。

夏师及齐师围成,成降于齐师。传:盛也。谓之成,讳灭同姓也。不言降吾师,辟之也。注:使若鲁自围之而去,成自从后降于齐师也。言及者,起鲁实欲灭之。不月者,顺讳文。不书盛伯出奔,深讳之。

秋,师还。传:还,善辞也。灭同姓,何善尔?病之也,非师之罪也。注:明君之使,重在君,非师自汲汲。

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暨。传:齐无君也。不名,讳与大夫盟也,使若众然。

齐人取子纠杀之。传:取之,内辞也。胁我使我杀之也。注:以下浚洙,知胁。以称人共国辞,知使鲁杀之,深讳,使若齐自取杀之。

浚洙。传:畏齐也。辞杀子纠也。注:讳,使若辞不肯杀子纠也。

十三年:冬,公会齐侯,盟于柯。注:劫桓公取汶阳田。不书者,讳行诈劫人也。

二十二年:丙申,及齐高徯,盟于防。传: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

公如齐纳币。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齐。传:亲纳币,非礼也。注:时实以淫泆,大恶不可言,故因其有事于纳币,以无廉耻为讥。不讥丧娶,举淫为重,所以起淫者,皆以危致也。

公如齐观社。公至自齐。注:讳淫,与亲纳币同义。

二十四年:公如齐逆女。传:亲迎,礼也。注:讳淫,故使若以得礼书也。礼,诸侯既娶三月,然后夫人见宗庙;见宗庙,然后成妇礼。

二十八年:冬,筑微,大无麦禾。传:先言筑微,后言无麦禾,讳以凶年造邑也。注:讳,使若造邑而后无麦禾者,恶愈也。

臧孙辰告籴于齐。传:不称使,以为臧孙辰之私行也。注:庄公享国二十八年,而无一年之蓄,危亡切近,故讳,使若国家不匮,大夫自私行籴也。

僖元年:楚人伐郑。注:楚称人者,为僖公讳。与夷狄交婚,故进使若中国,又明嫁娶,当慕贤者。

十四年: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来朝。传:鄫子曷为使乎季姬?来朝,内辞也,非使来朝,使来请己也。注:礼,男不亲求,女不亲许。鲁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来请己,与禽兽无异。故卑鄫子,使乎季姬,以绝贱之也。

二十八年:公子买戍卫,不卒戍,刺之。传:内辞也,不可使往也,言戍卫,遂公意也。内讳杀大夫,谓之刺之也。注:使臣子不可使,耻深,故讳,明臣不得壅塞君命。又注:有罪无罪,皆不得专杀,故讳杀言刺。

三十一年:春,取济西田。传:取之曹也。不言取之曹,讳取同姓之田也。晋侯执曹伯,班其所取侵地于诸侯,则何讳?久也。注:同姓相贪利,恶差重,耻差深。当时不取,久后有悔,更缘前语,取之不应以得,故当坐取邑。(案:即使当时取之,亦坐如鞍战取汶阳,围齐取邾田自漷水,是也。此重在同姓。)

文二年:三月,乙巳,及晋处父盟。传:不氏,讳与大夫盟也。注:使若得其君,如经言邾娄仪父矣。不地,起公就于晋也。日者,起公盟也。俱没公。齐高徯不使若君、处父使若君者,亲就其国,耻不得其君也。如晋,不书不致者,深讳之。

七年:公伐邾娄。三月甲戌,取须句。传:取邑,日,内辞也。使若他人然。注:所以深讳者,扈之盟不见序,并为取邑故。

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公失序也。诸侯不可使与公盟,失晋大夫使与公盟也。注:文公内则欲久丧,而后不能丧娶逆祀,外则贪利取邑,为诸侯所薄贱,不见序,故深讳,为不可知之辞。不日者,顺讳为善文也。

八年:公孙敖如京师,不至,复;丙戌,奔莒。传:不至复者,内辞也,不可使往也,言如京师,遂公意也;不言出,遂在外也。注:讳,使若已行还尔,即已行当道所至,乃言复,如至黄矣。讳使若从外来,不敢复还者也。日者,嫌敖罪明,则起君弱,故讳,使若无罪。

十四年:九月,甲申,公孙敖卒于齐。注:已绝,卒之者,为后胁归其丧,有耻,故为内讳,使若尚为大夫。

单伯如齐,齐人执单伯。齐人执子叔姬。传:道淫也,不言齐人执单伯及子叔姬,内辞也,使若异罪然。注:深讳,使若各以他事见执者。不书叔姬归于齐者,深讳,以起道淫。齐称人者,顺讳文,使若非伯讨。

十五年:齐人归公孙敖之丧。传:不言来,内辞。胁我而归之,笋将而来也。注:为叔姬淫,恶鲁类,故取其尸,置箯舆中,传送而来,故讳,起其来有耻。

单伯至自齐。注:大夫不致。致者,喜患祸解也。不省去氏者,淫当绝,使若他单伯至也。(案:命大夫故不名,若去单言伯,则不辞。)

十有一月,诸侯盟于扈。注:不序不日者,顺上讳文,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

十有二月,齐人来归子叔姬。传:其言来,闵之也。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注: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所以崇父子之亲也。言齐人不以弃归为文者,令与敖同文相发明。叔姬于文公为姊妹,言父母者,时母在堂,孝子当伸母恩也。

齐侯侵我西鄙,遂伐曹,入其郛。传:入郛不书。书,动我也,内辞也,我动焉尔。注:实为子叔姬,故动,惧失操云尔。乡者不去几,亦入我郛,故举以起鲁耻,且明兵之所乡,苟得其罪,则莫敢不惧。

十有六年:季孙行父会齐侯于阳谷,齐侯弗及盟。传:不见与盟也。注:为叔姬,故中见简贱,故讳,亦所以起齐侯不肯。

夏五月,公四不视朔。传:有疾也。自是公无疾不视朔也。有疾犹可言也,无疾不可言也。注:有疾无恶不当书。不言有疾,欲起自是无疾不视朔也。

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传:言不肯,辞取向也。注:行义为利,故讳莒。言及,明非不肯。书齐侯者,公不能独平也。

九年:取根牟。传:邾娄邑也。不系邾娄,讳亟也。注:属有小君丧,邾娄子来加礼,未期而取其邑,故讳上有小君丧。而下讳取,则加礼明矣。未期年从加礼数者,犹王子虎从会葬数。

成二年:齐侯使国佐如师。注:不书获齐侯者,内大恶讳。(案:佚获,则仍未获,且如获,亦晋郤克坐之从外言战是也。注非。)

三年:叔孙侨如帅师围棘。传:汶阳之不服邑也。言围,不听也。注:不言叛,为内讳,不先以文德来之,而反以兵围之,当与围外邑同罪。得曰取,不得曰围。

六年:取鄟。传:邾娄邑也。不系,讳亟也。注:讳背信亟也。属相与为虫牢之盟,旋取其邑,故使若非虫牢人矣。

八年: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传:内辞也,胁我,使我归之也。注:不言使,因两为其义。诸侯不得相夺土地,晋适可来议语之,鲁宜闻义自归之耳。

癸卯,杞叔姬卒。注:弃而日卒者,为胁杞归丧张本,使若尚为杞夫人。

九年: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传:内辞也,胁而归之也。注:言以归者,与忿怒执人同辞,而不得专其本意,知其胁也。己弃而胁归其丧,悖义,耻深,恶重,故使若杞伯自来逆之。

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从,乃不郊。传:不免牲,故言乃不郊也。注:当坐盗天牲,失事天之道,故讳,若重难不得郊。

十六年:公会晋侯、齐侯、卫侯、宋华元、邾娄人于沙随。不见公,公至自会。传:公不见,见大夫执何?以致会,不耻也,公幼也。注:因公幼,杀耻为讳辞。

襄十三年:取诗。传:邾娄之邑也。不系,讳亟也。注:背萧鱼之会,亟。

昭元年:三月,取运。传:内之邑也。言取,不听也。注:与围棘同义。

二年:公如晋,至河,乃复。传:不敢进也。注:乃难辞。时闻晋欲执之,不敢往,故讳,使若河水有难而反。

四年:取鄫。传:灭也。言取,内大恶讳也。注:因鄫上有灭文,故使若取内邑。

十三年:公会刘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于平丘。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公不与盟,晋人执季孙隐如以归。公至自会。传:公不见与盟,大夫执何?以致会,不耻也。诸侯遂乱,反陈蔡,君子不耻不与焉。注:时晋主会,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故讳,使若公自不肯与盟。诸侯遂乱,虽见与,公犹不宜与也,故因为公张义。

二十三年:公如晋,至河,公有疾,乃复。传:杀耻也。注:因有疾,以杀畏晋之耻。举公者,重疾也。

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传:非雩也,聚众以逐季氏也。注:不书逐季氏者,讳不能逐反,起下孙,乃为所败。

三十一年:公在干侯。季孙隐如会晋荀栎于蒨历。注:公在外,无君命,所以书会以殊外,言来者从王鲁录讳亟。取邑卒大夫者,盈孙文。

三十二年:取阚。传:邾娄邑也。不系,讳亟也。注:与取滥为亟。

定二年:雉门及两观灾。注:立不书者,僭天子不可言,在《春秋》中犹不书。

八年:盗窃宝玉大弓。注:主书者,定公失政,权移陪臣,拘其尊卿,丧其宝玉,无以合信天子,交质诸侯,当绝之。不书拘季孙者,举五玉为重。书大弓者,使若都以国宝书,微辞也。

哀六年:城邾娄葭。注:不言取者,邾娄未尝加非于鲁,而侮夺之不知足,有夷狄之行,故讳之,明恶甚。

七年:秋,公伐邾娄。八月,己酉,入邾娄,以邾娄子益来。传:入不言伐。言伐,内辞也。使若他人然。名,绝之,获也。不言获,内大恶讳也。

八年,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传:名,绝之,灭也。不言灭,讳同姓之灭也,力能救之而不救也。注:以属上,力能获邾娄,而不救曹,故责之。

齐人取讙及𫢸。传:外取邑不书。书,所以赂齐也,为以邾娄子益来也。注:邾娄,齐与国,畏齐而赂之,耻甚,故讳,使若齐自取。

归邾娄子益于邾娄,齐人归讙及𫢸。注:善鲁能悔过,归邾娄子;所丧之邑,不求自得,故不言来,使若不从齐来,与归我济西田同文。(案:于所善者而著之,则其恶愈著,且讳畏齐而后归邾娄子。)

十二年:孟子卒。传:昭公之夫人也。称孟子,讳娶同姓,盖吴女也。注:昭公讳而谓之吴孟子。《春秋》不系吴者,妇人系姓不系国,虽不讳,犹不系也。不称夫人,不言薨,不书葬,深讳之。

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注:不书诸侯者,微辞,使若天下尽会之,而鲁侯蒙俗会之者,恶愈。右内大恶讳篡弑入公终始例隐元年:祭伯来。传:不言奔,王者无外。

七年:天王使凡伯来聘,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传:执之也。言伐,大之也,其地大之也。注:尊天王命,责当死位,所在诸侯,宜赴其难。八年:郑伯使宛来,归邴。庚寅,我入邴。

桓元年:郑伯以璧假许田。传:为恭也。有天子存,诸侯不得专地也。

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传:从王,正也。注:称人,刺王者也。天下之君,当秉纲撮要,而亲自用兵,故见其微弱,仅能从微者,犹莒称人,则从不疑也。不使王者首,兵本不为王举也。知实诸侯者以美得正。

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蔡人、陈人,伐卫。传:不言纳朔,辟王也。

六年:王人子突救卫。传:王人,微也;子突,贵也;系诸人也。注:刺王者卒不能救,故为王者讳,使若遣微者为愈,因为内杀恶。

卫侯朔入于卫。注:不言公子留出奔者,天子本当绝卫,不当复立公子留,因为天子讳微弱。僖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传:不言天子在是,不与致天子也。

天王狩于河阳。传:狩不书。书,不与再致天子也。注:再失礼重,故深正其义,使若天子自狩。

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注:言复归者,天子归之。名者,刺归有罪。言自楚,讳也。天子所以陵迟者,为善不赏,为恶不诛。

宣元年:晋赵穿帅师侵柳。传:天子之邑也。不系乎周,不与伐天子也。

成元年:王师败绩于贸戎。传:不言败之,王者无敌,莫敢当也。昭二十三年:晋人围郊。注:与侵柳同义。右为尊者讳

庄十三年:齐人灭遂。注:不讳者,桓公行霸,不尚文德,而尚武力,又功未足以除恶。

三十年:齐人降鄣。传:纪之遗邑也。不言取,为桓公讳也。外取邑书,尽也。注:时霸功足以除恶,故为讳。言降者,能以德见归自来服者可也。

齐人伐山戎。六月,齐侯来献戎捷。传:此盖战也。不言战,《春秋》敌者言战,桓公之与戎狄驱之尔。闵二年:齐人迁阳。注:不为讳者,功未足以覆灭人之恶也。

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传:救言次,不及事也。邢已亡矣,盖狄灭之。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注:故以为讳,所以醇其能以治世自任而厚责之。

二年:城楚丘。传:城卫也。不言城卫,灭也。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注:不系卫者,明去卫而国楚丘,起其迁也。不书迁与救次者,深为桓公讳,使若始时尚仓卒有所救,其后晏然无干戈之患,所以重其任而厚责之。

三年:徐人取舒。传:言取,易也。注:不为桓讳者,刺其不救也。(案:此犹狄灭卫,讳灭言入,正为桓公讳。传顺讳文,注非也。晋灭夏阳楚灭黄狄灭温不讳者,国大且远量力,不责。)

九年:宋公御说卒。传:不书葬,为襄公讳也。注:襄公背殡出会宰周公,有不子之恶,后有征齐忧中国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恶,故讳。不书葬,使若非背殡。(案:此兼为齐桓讳,与陈侯款不书葬,为晋文讳同义。)

十年:晋杀其大夫里克。传:里克弑二君,不以讨贼之辞言之,惠公之大夫也。不言惠公之入,晋之不言出入者,踊,为文公讳也。齐小白入于齐,则曷为不为桓公讳?桓公之享国也长,美见乎天下,故不为之讳本恶也。文公之享国也短,美未见乎天下,故为之讳本恶也。注:献公杀申生。文公与惠公恐见及,出奔,不子,当绝,还入为篡。文公功足以并掩前人之恶。故惠公入,怀公出,文公入,浑皆不书,悉为文公讳故也。惠公、文公出奔不书者,非命嗣也。

十七年,灭项。传:齐灭之。不言齐灭之,为桓公讳也。君子之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注:名者,著有罪,为襄公杀耻也。

六月,宋人、曹人、邾娄人盟于曹南,鄫子会盟于邾娄。己酉,邾娄人执鄫子用之。注:君不会大夫。刺后会者,起实君也。地以邾娄者,起为邾娄事也。不言君者,为襄公讳也。鲁本许嫁季姬于邾娄,季姬淫泆,使鄫子请己而许之。二国交忿。襄公为此盟欲和解之。既在会间,反为邾娄所欺,执用鄫子,耻辱加宋,宋无异。故没襄公,使若微者也。不于上地以邾娄者,深为襄公讳;上盟不日者,深顺讳文,从微者例,使若下执,不以上盟为辨也。

二十一年: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霍,执宋公以伐宋。注:不为襄公讳者,守信见执,无耻。

楚人使宜申来献捷。传:不言捷乎宋,为襄公讳也。注:襄公求会楚,欲行霸,忧中国也。不用目夷之言而见诈执伐宋,几亡其国,故讳为没国文,所以申善志。

二十三年:庚寅,宋公慈父卒。传:不书葬,盈乎讳也。注:襄公本以背殡,不书其父葬。至襄公身,书葬,则嫌霸业不成,所覆者薄,故复使身不书葬,明当以前讳除背殡,以后讳加微封。内娶不去日略之者,功覆之也。

二十八年:陈侯款卒。注:不书葬者,为晋文讳。行霸不务教人以孝,而强会其孤,故深为耻之。宋襄亦背殡,不为齐桓讳者,时宋襄自会之。

文十三年:陈侯朔卒。注:不书葬,盈为晋文讳也。晋文虽霸,会人孤以尊天子,自补有馀,故复盈为讳。右为二伯讳

隐七年:天王使凡伯来聘,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传:执之也。言伐,不与夷狄之执中国也。注:中国者礼义之国也,执者治文也。君子不使无礼义制治有礼义,故绝不言执,正之言伐也。执中国尚不可,况执天子之大夫乎?所以降夷狄、尊天子为顺辞。

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传:获也。不言获,不与夷狄之获中国也。

成六年:壬申,郑伯费卒。注:不书葬,为中国讳。虫牢之盟约备,强楚伐郑丧,不救晋又侵之,故去葬,使若非伐丧。

九年:公会晋侯、齐侯、卫侯、郑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于蒲。(见日月例)

襄二年:六月,庚辰,郑伯仑卒。晋师、宋师、卫甯殖侵郑。注:不书葬者,讳伐丧。遂城虎牢。传:不言取,不系乎郑,为中国讳伐丧也。

七年: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莒子、邾娄子于灊。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传:诸侯卒其封内不地。地隐之,弑也。不言弑,为中国讳也。郑伯将会诸侯于灊,其大夫谏曰:中国不足归也,则不若与楚。郑伯曰:不可。其大夫曰以中国为义,则伐我丧,以中国为强,则不若楚。于是弑之。注:祸由中国无义,故深讳,使若自卒。

八年:葬郑僖公。传:贼未讨,书葬,为中国讳也。

十有二年:三月,莒人伐我东鄙,围台。传:伐而言围,取邑之辞也。注:不直言取邑者,深耻中国之无信也。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见日月例)

冬十月,葬蔡景公。传:贼未讨,书葬,君子辞也。注:君子为中国讳,使若加弑。月者,弑父比髡原耻尤重,故足讳辞。

哀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传:吴称子,主会也。先言晋侯,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注:时吴强而无道,败齐临菑,乘胜大会中国。齐、晋前驱,鲁、卫骖乘,滕、薛夹毂而趋。以诸夏之众,冠带之国,反背天子而事夷狄,耻甚,不可忍言,故深为讳辞,使若吴大以礼义会天下诸侯,以尊事天子,故进称子。实不行礼义,故序晋于上,齐桓兼举远明近,此但举大者,非尊天子,故不得褒也。(案:此亦破穀梁说。)

右为中国讳

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注:督不氏者,起冯当国。缪公废子而反国,得正,故为之讳也。

庄元年:齐师迁纪郱鄑郚。传:不言取,为襄公讳也。外取邑书,大之也。注:襄公将复仇于纪,先孤弱,取其邑,本不为利举,故为讳。不举伐,顺讳文。

四年:纪侯大去其国。传:灭也,不言齐灭,为襄公讳也,复仇也。注:以复仇之义,除灭人之恶。言大去者,为襄公明义。但当迁徙去之,不当取而有,明乱义也。

庄二十四年:戎侵曹,曹羁出奔陈。传:曹无大夫,何以书?贤也。三谏不从,去之,以为得君臣之义也。

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传:不死于曹君者也。不言曹君之灭,为曹羁讳也。不言战,为曹羁讳也。注:讳者,上出奔,嫌辟难,欲起其贤,又所谏者战也,故为去战灭之文,以致其意。(案:有师命不可去,为曹羁张义,故取其粗者,日侵言之。)

三十二年:公子牙卒。传:不称弟,杀也。不言刺,为季子讳也。季子之遏恶也,不以为国,狱缘季子之心而为之讳,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不直诛而冘之,使托若以疾死然,亲亲之道也。

子般卒。公子庆父如齐。注:奔也。不言奔,起季子不探其情,不暴其罪。

僖二十一年:执宋公以伐宋。传:此围也。不言围,为公子目夷讳也。注:目夷遭难设权救君,有解围存国免主之功,故为讳,起其事。

二十八年:卫侯出奔楚。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传:卫侯之罪,杀叔武也。不书,为叔武讳也。何贤乎叔武?让国也。文公逐卫侯而立叔武。叔武辞立而他人立,则恐卫侯之不得反也,故于是己立,然后为践土之会,治反卫侯。卫侯得反,曰:叔武篡我。元咺争之曰:叔武无罪。终杀叔武。注:明叔武治反卫侯,欲兄享国,故为去杀己之罪,所以起其功而重卫侯之无道。

昭二十年:曹公孙会自摐出奔宋。传:奔未有言自者,言自畔也。不言畔,为公子喜时之后讳也。何贤乎喜时?让国也。贤喜时,曷为为会讳?君子之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恶恶及其身,善善及子孙。贤者子孙,故君子之为讳也。注:以喜时之让,除会之叛。

二十七年:四月,吴弑其君僚。注:不书阖闾弑其君者,为季子讳。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弑,让国阖闾,欲其享之,故为没其罪也。右为贤者讳互详褒例

释曰:凡讳,皆有恶,即刺也。讳深则刺益深。或以强王义,或屈于尊亲,或功足以掩其罪,或贤者与仁同过,君子因之醇加吾王心焉。温城董君赞《春秋》曰: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此非止言,权圣人之为文,皆如是也。今有人而干盗窃乱贼之行,未必甘受其名也。君子正其名曰盗曰贼,则亦无所逃矣;复为之微其词,曰彼固未尝为盗为贼也,而其心之愧耻奋发益倍,而他人之信其为盗为贼也益坚。所谓词不迫切,意已独至也。又有贤者,不幸而即于戾,其心方蹐愧赧而无所适从,君子著其迹,曰是与乱臣贼子之事同,则善意亦阻矣;复为之变其文,曰子之意非乱贼也,子之事则乱贼所乐假托者也。为之损益其事,驯致其行矫制万端而不失其正,则其垂示至深也。故习闻《春秋》者,曰君子之讳,尊隆恩避害容身也如此,君子之强其国强诸夏也如此,君子之善善独长也如此,而一旦事出两可之间,差若豪厘,谬以千里,则杳冥而莫知其原。呜呼!微言绝矣,大义能无乖乎?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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