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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实录/大明穆宗庄皇帝实录/修纂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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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纂凡例:
  一、 即位礼仪及赏赍等项恩典备书。
  一、追上  世宗肃皇帝尊号,  祔庙  称宗,并上  孝洁皇后、  孝烈皇后谥号,及更定  庙制皆书。
  一、册立 皇后、皇妃、 皇太子,及册封诸王、王妃、公主。皆书其仪注,有新定者书。
  一、 皇子皇女生书
  一、郊  庙并  社稷、山川等神及历代帝王、  先师孔子,诸祀典备书,有更正者亦书。
  一、 诏书悉录全文,其 敕书有为事  特降或褒勉臣下、抚谕远人、恤刑宽贷、关系重大者亦录全文
  一、凡  宝玺、图书及诸王、郡王、宝将军印并印符、印记皆书。

  一、  皇太子赐名、加冠一应礼仪皆书。

  一、  经筵日讲及  皇太子出阁、讲读读字据广本补皆书,宴赉等项恩典亦书。

  一、亲王、郡王、将军有改封、降封、革袭者书。

  一、土官三年朝贡皆书。宊伤地方奉 旨,特免、朝觐亦书。

  一、内外文武及土官各衙门有新设、改建、裁革及复旧 者皆书。
  一、凡亲王、郡主郡主据广本抱本补镇国等将军、仪宾、公、侯、伯岁 禄、官吏俸给、军士月粮、有新定、折支、条例并书。
  一、封公、侯、伯及勲臣之子袭爵皆书。
  一、除授三公、三少、两京府部等衙门堂上官及翰林科道 侍从官在外中都等留守司,各省都、布、按三司,行都司 堂上官、行太仆苑司马卿、盐运司使皆书。有司知府以 下保留陞俸秩者亦书。若内外文武官有功绩显著及 以事特加升迁录荫者,不限职之大小皆书。
  一、选举、考课法有新定及损益旧例抱本作制者皆书。
  一、公、侯、伯并文武大臣、老病致仕或特赐优闲及特加恩 典皆书。奉 旨起用亦书。
  一、文武大臣诰敕有 特赐者书,或有损益示例亦书。
  一、屯种开垦有示例新定者书。
  一、天下户口、田粮之数于每年十二月终备书。
  一、凡田土税粮、屯田子粒之数及岁办课税进贡等项或 有增减及因灾蠲豁、赈恤罢者书。其劝农恤商有新 令者亦书。
  一、各衙门库藏银两出入登耗之数皆书有奉  旨取用者亦书。

  一、转输漕运之法及各处岁运之数有增减者书。
  一、各处府、州、县有陞降、裁省、归并、增设及更名者,皆书。仓 库、坑冶有新建及裁革者亦书。
  一、凡新开盐场、新定中纳盐粮及户口食盐则例皆书。
  一、凡朝贺礼仪及冠服之类有新定或损益旧制者书。
  一、每岁 圣节、正旦、冬至、 郊祀、庆成大宴皆书。遇节赐宴亦书或奉 旨罢免亦书。
  一、 车驾视学、耕耤、礼仪、恩赉备书。公、侯、伯年少有 特旨送监读书,及四夷遣子入学皆书。已故大臣并见在三品 以上,子孙以例入监皆书。监生拨历等项事例有新定 者亦书。
  一、提督学校条例有更定,并各处学校增设、裁革及岁贡额数有新增者亦书。
  一、每科两京乡试礼部会试、  廷试皆书。科举额数有新增者亦书。  廷试制题悉录全文,进士选读中秘书亦书。
  一、丧祭之礼及上  尊谥册文、议文等项备书。 皇妃及亲王、郡王、公主丧葬皆书。其礼仪有新定或损益亦 书。
  一、凡公、侯、驸马、伯在京文武三品以上殁皆书。卒及槩见 其行实善恶,务合公论,其有赠谥及赐祭赙赠、命有司 治葬皆书。若文武官有治行、功绩显著及没于王事,奉  特旨褒赠者,不限职之大小皆书。虽不系旧例,乞恩 特准祭葬者亦书。
  一、凡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悉著其乡里姓行名实。

  一、钦天监奏天象、气候、七政凌犯皆书。中外奏水旱等灾 修省、祈祷亦书。

  一、臣下章奏有关系治体者,皆录之其详略,随宜或奉 旨处断者,亦备书。

  一、武官子孙袭替、优给有新例则书。

  一、遣使抚谕四夷及封拜、赐赉皆书。四夷朝贡及有宴赉 亦书。

  一、凡纂修  先朝实录宝训皆书。

  一、车驾巡幸及  命将剿平反叛征、讨边夷书。

  一、处分北虏、封贡事宜及献俘、告  庙、行赏皆备书。

  一、京营戎政及各边镇战守事宜皆备书。

  一、广本无一字各处镇守、防边阅视、文武大臣有增设、裁革者 亦书。

  一、凡军民衙门官马、孳生马、边境茶马、买马马字据广本抱本补之政悉书。其牧养之地有改迁者及清出者亦书。每岁有  敕免所欠各项马匹悉书总数。

  一、凡关津、巡徼、驿传、递运、烽火+侯有新设及改革者亦书。

  一、公、侯、伯、驸马有罪削夺及两京府部等衙门堂上官,近侍七品以上官,在外留守司,都、布、按三司官有罪下狱 黜谪、宥免皆书。奉
特旨诛戮、罢黜干系惩戒者,不限职之大小并书。如犯奸恶、叛 逆大罪,不限官吏、军民悉书,常例广本抱本作律之外别有比 拟条例亦书。

  一、 朝审囚犯及差官审录刑狱皆书。 刑官有平反冤狱,详本末书之。

  一、风宪官及文武臣寮弹劾大臣之罪皆书,并书所得  旨意,其职非大臣而所犯重者亦书。

  一、修建
宫殿并、 天地、
宗庙、
社稷及一应神祗坛场皆书。

  一、 山陵营建或修葺皆备书。建各王、王妃、公主坟皆书。其制度有 损益亦书。

  一、内府工作织造、采办皆书。

  一、修缮各处城池、屯堡及新建者皆书。

  一、差官各处提督圩田、水利及新开修治河渠、圩岸、桥道 皆书。有奏
请修筑陂塘等事亦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