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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实行问题控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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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实行问题控制的通知
新出发〔1996〕379号
1996年6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文件
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图书发行体制改革以来,各地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发展迅速,这对活跃书刊市场,方便广大读者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书刊二级批发单位过多过滥,一些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参与买卖书号,变相搞图书总发行;有的不法书商利用书刊二级批发的合法外衣,从事盗版盗印、制黄贩黄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安定,危害精神文明。为了加强对书刊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书刊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经研究,决定对全国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实行总量控制,从严审批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起,新闻出版署根据各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情况,下达“九五”期间书刊二级批发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结合年检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重新审核登记,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署下达的指标,从严审批二级批发单位。

  二、建立书刊二级批发单位,限于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其它地、市原则上不准建立书刊二级批发单位(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书刊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工作,不得将审批权下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审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必须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使用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书刊二级批发许可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书刊二级批发单位逐一审查,进行压缩整顿。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其书刊二级批发资格,情节严重者,吊销书刊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国家禁止的书刊、非法出版物及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带有文字和图形的印刷品;

  (二)经营课本教材等国家规定的包销类书刊及进口书刊、限定内部发行的书刊;

  (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协作出版及承揽书刊总发行;

  (四)从非书刊经营单位购进书刊;

  (五)出租或变相出租、转借、转包、转让及买卖书刊批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在书刊批发市场外进行书刊批发业务;

  (七)张贴和散发有不健康或欺诈性文字、图形的广告、宣传画及征订单等;

  (八)没有能够承担经济、行政责任的主管部门,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财会人员,没有与开展二级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发行专业人员,没有必需的资金、设备;

  (九)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记录。

  六、经压缩整顿后继续从事书刊二级批发的单位,除应符合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出发字第991号)之外,还必须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是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相关的单位,并与二级批发单位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制。今后,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除追究批发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同时追究其主管单位的责任。

  七、书刊二级批发单位总量控制和压缩整顿工作在今年9月底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新闻出版署。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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