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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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教育部台秘企字第1010252661B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101年12月30日教育部台秘企字第1010252661B号令发布修正全文 22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部长和次长职责)

部长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构)及人员;次长襄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参事、督学权责)

参事、督学权责如下:

一、参事权责如下:

(一) 法规之审议。

(二) 计画方案之审议。

(三) 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

(四) 其他交办事项。


二、督学权责如下:

(一) 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附设进修学校及部属机关(构)之定期视导。

(二) 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附设进修学校及部属机关(构)之特殊视导及专案访查。

(三) 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各司、处)

本部设下列司、处:

一、综合规划司,分六科办事。

二、高等教育司,分五科办事。

三、技术及职业教育司,分四科办事。

四、终身教育司,分四科办事。

五、国际及两岸教育司,分六科办事。

六、师资培育及艺术教育司,分四科办事。

七、资讯及科技教育司,分六科办事。

八、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分六科办事。

九、秘书处,分五科办事。

十、人事处,分四科办事。

十一、政风处,分二科办事。

十二、会计处,分四科办事。

十三、统计处,分二科办事。

十四、法制处,分三科办事。


第 6 条(综合规划司)

综合规划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针、年度施政计画、中程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中长程个案计画之研拟、规划及协调。

二、施政报告、重大个案计画之研拟、管考及评估。

三、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研析、推动及管考。

四、原住民族及少数族群教育、学校卫生教育、海洋教育政策之规划及协调。

五、全国性教育会议、部务会报及其他重大会议之筹办。

六、国家教育研究院之督导。

七、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学校卫生教育、原住民族及少数族群教育、综合性教育相关法规之研修。

八、国会、新闻发布、媒体公关之协调及联系。

九、为民服务工作之规划、推动及管考。

十、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7 条(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高等教育(含医学教育等各学术领域)政策之规划及推动。

二、大学各类人才培育、多元入学制度与增设调整系所之规划及推动。

三、大学评鉴、产学合作与技术研发之规划及推动。

四、大学卓越化、国际化、国外与大陆学历采认之规划及推动。

五、大学学杂费、学生助学措施、资源分配、财务及行政之监督。

六、大学组织规程之审核。

七、大学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事项之规划及推动。

八、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学术伦理规范及国家讲座、学术奖遴选。

九、大学、私立学校、学位授予及其他高等教育相关法规之研修。

十、其他有关高等教育事项。


第 8 条(技术及职业教育司)

技术及职业教育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技术职业教育政策之规划及推动。

二、科技大学、技术学院、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技专校院)各类人才培育、多元入学制度与增设调整系所之规划及推动。

三、技专校院评鉴、产学合作与技术研发之规划及推动。

四、技专校院卓越化、国际化、国外与大陆学历采认之规划及推动。

五、技专校院学杂费、学生助学措施、资源分配、财务及行政之监督。

六、技专校院组织规程之审核。

七、技专校院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事项之规划及推动。

八、技专校院教师技术报告送审升等之规划及推动。

九、技术及职业教育相关法规之研修。

十、其他有关技术及职业教育事项。


第 9 条(终身教育司)

终身教育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终身教育、空中教育、短期补习教育、国民中学与国民小学补习学校教育、成人基本教育与成人特殊教育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二、社会层面人权教育、法治教育、公民教育、品德教育与生命教育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三、家庭教育、外籍配偶教育与妇女教育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四、高龄教育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五、全国公共图书馆之辅导及阅读推广之规划。

六、本国语言文字之研究、保存与推动及字形、字音、字义标准之订定。

七、国立社会教育机构之设立、辅导与监督及直辖市、县(市)立、私立社会教育机构之辅导。

八、教育基金会与教育公益信托之设立、辅导及监督。

九、终身教育相关法规之研修。

十、其他有关终身教育事项。


第 10 条(国际及两岸教育司)

国际及两岸教育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际教育、学术交流政策之规划、协约之洽签、执行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国际教育、学术相关组织之联系及参与。

三、本部驻境外单位之筹设、联系及督导。

四、公费留学生、奖学金生之考选与留、游学之辅导及服务。

五、外宾邀访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六、对外华语文教育政策之规划、推行与华语文师生之选送、招募、奖补助及服务。

七、两岸教育交流政策之规划、执行、陆生与港澳生来台就学之推行、辅导与大陆地区台商学校之设立、奖补助及督导。

八、侨生教育政策之规划执行、侨生来台就学之推行、辅导与海外台湾学校之设立、奖补助及督导。

九、外侨学校政策之规划与外国学生来台就学之规划、推行、奖补助及辅导。

十、其他有关国际及两岸教育交流事项。


第 11 条(师资培育及艺术教育司)

师资培育及艺术教育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师资政策、制度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师资培育大学之认定、职前教育课程、奖补助、公费奖助金、辅导与评鉴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三、教师资格检定考试与教师资格认定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四、教育实习与专业证照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五、教师在职进修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六、师资培育教育研究发展与地方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七、教师专业组织辅导、专业标准、专业发展、评鉴与进阶制度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八、艺术教育政策、制度规划与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九、艺术教育活动推广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十、其他有关师资培育及艺术教育事项。


第 12 条(资讯及科技教育司)

资讯及科技教育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资讯教育政策之规划与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台湾学术网路管理、营运、应用技术之发展、推动及教育体系资通讯安全政策之规划、推动。

三、数位学习政策规划与推动、数位教学资源之统合、分享及应用推广。

四、教育行政资讯系统与资料库之规划、建置、维护及营运。

五、人文社会科学与科技教育政策之规划、相关事项之协调及推动。

六、前瞻性专业领域或跨领域人文社会科学与科技教育计画之规划、推动及追踪考核。

七、学校环境教育政策之规划与推动、永续发展规划与落实、人才培育及跨部会交流。

八、学校防灾教育与实验场所安全管理、废弃物管理与化学品管理政策之规划及推动。

九、本部与所属机关(构)资讯应用环境规划及管理。

十、其他有关资讯及科技教育事项。


第 13 条(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

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性别平等教育政策规划与大专校院性别平等教育工作之推动及督导。

二、学生事务政策规划与大专校院学生事务工作之推动及督导。

三、学生辅导政策规划与大专校院学生辅导工作之推动及督导。

四、特殊教育政策规划与大专校院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动及督导。

五、校园安全规划、校安通报、校园灾害管理、防制校园霸凌与药物滥用之规划及督导。

六、各级学校全民国防教育、学生兵役、全民防卫精神动员与教育服务役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七、军训教官与护理教师资格、遴选、任免、介派、晋任、迁调、进修训练、考核、纪律、奖惩、陈情、申诉、诉愿(讼)、资遣、退抚与人事资料管理业务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八、军训教官与护理教师薪资待遇、保险与服装制补等后勤业务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九、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相关法规之研修。

十、其他有关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事项。


第 14 条(秘书处)

秘书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工友(包括技工、驾驶)及驻卫警之管理。

四、学产基金之经营管理及运用。

五、公共建设计画之管考。

六、不属其他各司、处事项。


第 15 条(人事处)

人事处掌理业务事项如下:

一、教育人事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本部、所属机关(构)及专科以上学校人事事项。


第 16 条(政风处)

政风处掌理本部、所属机关(构)及专科以上学校政风事项。


第 17 条(会计处)

会计处掌理本部、所属机关(构)与专科以上学校之岁计及会计事项。


第 18 条(统计处)

统计处掌理本部、所属机关(构)及各级学校统计事项。


第 19 条(法制处)

法制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法规案件之审查。

二、法规之整理及检讨。

三、法规疑义之研议及阐释。

四、诉愿案件之审议。

五、中央级教师申诉案件之评议。

六、其他有关法制、诉愿及教师申诉事项。


第 20 条(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监理会)

本部为办理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收支、管理、运用事项之监督及考核业务,设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监理会为常设性任务编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第21条(分层负责)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22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