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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批准中央贸易部民族贸易会议报告并通知执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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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批准中央贸易部民族贸易会议报告并通知执行的指示
1951年10月5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一九五一年十月五日)

  兹批准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民族贸易会议的报告,现发寄你们,望督促所属财经委员会及有关省人民政府认真办理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并依当地具体情况,制定适应计划,并将执行情形层报政务院。

中央贸易关于民族贸易会议的报告

  遵照政务院指示,本部于八月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召开了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参加代表一四九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包括蒙、回、藏、维吾尔、苗、瑶、彝、僮、黎、侗、仲家等四十二人。

  大会由各地区代表汇报了解放前后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情况,交流了经验,并提出意见和要求,有关各部门的问题(如林垦、农业、交通、邮电、银行、税务等),召开了座谈会,各部、行、局并作出书面的答复。大会并展出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特产品,同时举行了座谈会,介绍了各种产品的产销情况与规格、质量。 最后由姚副部长作了总结报告,明确了少数民族地区国营贸易的方针与政策,及几个重要问题的解决,取得大会全体代表的一致同意,兹摘要报告如下:

  甲:关于方针政策问题:

  (一) 为了适应少数民族迫切的要求以帮助其发展生产与生活的改善,应在少数民族地区积极建立与发展国营商业网,采取一揽子公司、专业公司、流动小组、代销店等各种形式,推销土特产,供给生活与生产资料,并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扶助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二) 除国营商业外,应团结正当私商,进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并帮助少数民族人民经营商业,帮助恢复与建立定期的集市(初级市场),在市场上建立国营贸易机构或流动小组,同时并建立市场管理工作,以保证公平合理的交换,并逐渐改进交易制度。

  (三)贯彻公私兼顾, 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 照顾产运销三方面合理的利益,采取经济领导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坚决反对任何对少数民族人民的欺骗与掠夺,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土特产和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均能在此价格政策领导下,达到发展生产,物畅其流之目的。对有发展前途的手工业生产,根据需要与可能加以扶植,以减少因交通不便,必需品供应的困难。对土特产要提高规格、质量,除实行品级差价外,并组织就地加工整装,以减轻运费与巩固扩大销路。

  (四) 积极训练与培养少数民族贸易干部,各大行政区贸易干部学校应开办专门训练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营贸易机构应大量吸收少数民族干部,采取边做、边学、边教的培养方法。

  乙:几个重要问题:

  (一)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国营贸易机构的组织形式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国营贸易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各地区各民族的不同情况来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由于有了坚强有力的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在整个财政经济工作上,都是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单独单位。因此国营贸易机关,采取目前的组织形式,即作为内蒙古自治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执行全国统一的计划,制度与政策,是适宜的。但在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各种具体条件与内蒙古不尽相同,因此就不一定完全采取与内蒙区相同的形式,而应由各大行政区、各省,根据本地区民族的不同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适合于当时当地的情况的组织形式。

  (二) 关于生活特殊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如何从贸易上给以帮助的问题:

  在全国少数民族中,有一小部份地区,由于所处地理条件过差,日用品供应极度困难(如云南国防线上的少数民族),或由于过去反动政府在经济上的过度摧残,或由于土特产滞销,生活还有特殊困难,为了发展其生产,恢复其元气,在贸易上有加以特别照顾之必要。 国营贸易由于这种特殊照顾,在经营上有时要有些赔累,须知这是过渡时期的办法,而不是长期的以赔累和贴补为方针,各大行政区贸易部的根据本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这种作法,并得将此项赔累数额列入本区国营贸易财务计划之内。

  (三) 开展少数民族贸易工作, 必须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与有关各项工作相结合,并依靠群众更好地贯彻政策。

  (四)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贸易工作的领导,各大行政区贸易部、省商业厅,应根据需要建立少数民族贸易的专管机构,或设专管干部以便具体研究指导工作的进行。

  以上各项是否有当,请予指示,并请通知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及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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