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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置屯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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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置屯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事奏
作者:陈规 南宋
绍兴三年七月

屯田营田人户荒田及逃户官田,被人指射及军兵耕种者,限二年识认。已种者候收毕给之,过限者官司并不受理。《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三之八十七。

本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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