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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规划局《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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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规划局《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
穗革发〔1979〕125号
1979年10月5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各区、县革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革委会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市规划局反映。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九年十月五日


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动群众,制止违章建筑,根据市革委会〔1977〕2号通告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违章占地、私建的处罚范围

1.凡未经报建批准的违章建筑,或不按规划管理机关对图纸的审核意见施工,自行改变建筑物的平、立面,影响城市规划(包括基建投资计划、市容、防火、交通、公共设施、房屋安全和邻居或同居的居住环境等——下同)的违章建筑,兴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同负违章责任。经报建批准的工程,设计单位不按报建审批意见参与改变建筑物的平、立面施工图纸影响城市规划者,应负同样违章责任。

2.擅自改变原报建批准建筑物的使用与建筑性质,影响城市规划者,出现申请建筑与使用单位负违章责任。

3.经批准报建的临时性建筑,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不予拆除者,由兴建单位负违章责任,如已私自转让,则使用单位同负违章责任。

4.私人违章建筑,私建者本人和施工单位或工程负责人应同负违章责任。

5.未经规划管理机关批准,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土地者,在这些土地上进行违章建筑者,让出与接受土地双方应同负违章责任。

第二条 对违章单位(人)的处理

6.凡属违章建筑,不论是单位用房或私房,除应对违章单位(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讨外,不论违章建筑物是否须予拆除,原则上应按已施工的违章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如不能按面积计算者,参照类似标准酌罚),如系单位用房,并得按第一条的处罚范围对有关负责人员处以五至三十元的罚款(此项罚款由个人负责,不准报销)。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有改正表现者,可以从轻处理;违章情节严重或屡犯不改和不服制止强行施工情节恶劣者,加一至三倍处罚。

7.违章占用公地者,(包括园林、苗圃、绿化带、名胜古迹),除按上条一次过罚款外,应从检查发现之日起向占用单位或个人按每平方米用地每天一角的标准收取违章占用费,直至办妥用地手续或撤离该地为止。

8.因违章行为影响邻居或同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者,违章单位(人)应负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下,由规划管理机关作出裁处,违章单位(人)不得拒不执行。

第三条 对违章建筑物的处理

9.违章建筑物对城市规划无影响者,凡在市革委〔1977〕2号通告以前私建的,在按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后,作已结案论,可给予登记备案,保留使用;在〔1977〕2号通告公布施行以后私建的,虽已按第二条处理,仍作未结案论,将来视城市发展改造需要逐步处理。但违章情节严重恶劣者,得对违章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收购处分。

10.对近期规划无影响但与长远规划有抵触者,在处罚后,可暂时给予保留使用,但原则上不得如建、改建或买卖转让,违章单位(人)并应具结保证在将来;城市建设时无条件无偿拆除。

11.对批准保留使用,或暂时给予保留使用的违章建筑物(包括施工中的或已建成的〉的设计或使用性质不合城市规划要求者,应按规划要求改变设计或使用性质。

12.违章建筑对近期规划、市容、防火、交通、绿化、市政设施、环挠卫生、文物保护、房屋安全、同居或邻居的居住环境、以及对经批准兴建的其他基建工程有影响者,应限期拆除。

13.凡应予拆除或未经处理结案的违章建筑,除因特殊情况另有规定者外.不准加建、改建,不准买卖转让,房管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给予立户,水电部门不供应水电。

第四条 违章建筑处理的执行

14.凡违章单位〈人〉经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处以罚款、赔偿损失款或收取违章占用费者,自市、区规划管理机关填发罚款通知书,违章者应按规定期限到指定银行缴交,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百分之五,逾期超过一个月,市、区规划管理机关可通知银行在其帐户内转帐扣除。个人则应由其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内代为扣缴。外地来市设计、施工的单位(个人),由兴建单位一并代为扣缴。市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及有关单位应协助执行。

15.对未经处理结案的违章建筑,凭市、区规划管理机关的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买卖转让、入户、供应水电等业务手续;结案后应凭书面通知销案。

16.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物,违章单位(人)应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市、区规划管理机关派人代拆,以料抵工,不足之数,仍应追缴。如系影响经批准的基建工程者,可由规划管理机关委托受影响的单位派人代拆,违章者不得抗拒。在执行拆除时,公安机关、违章者的上级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17.施工过程中不服制止的违章建筑,市、区规划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机关,可将建筑工具或材料暂时扣留(发还时要追缴保管费),市人民银行、市建设银行并应根据规划管理机关的通知停付有关该违章建筑的开支及基建款。

18.情节严重的违章建筑,凡不执行处理决定者,规划管理机关得暂时停办违章单位(以局为单位)的一切用地报建工作。外地来市的施工单位,停止其在本市的一切工程业务。因而造成生产、工作上的损失,应由违章单位(人)自行承担。

19.凡违章建筑物按收购处理的,由市规划管理机关与市房管部门会同作出处理决定,并由市房管扫门执行。收购款在城建费用中垫支,由房管部门在该建筑物的收益中一次或分期归还。没收房屋由市规划管理机关报司法机关判处后交由市房管部门执行。

20.违章建筑单位(人)凡不执行规划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而须依法判处者,规划管理机关应将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不执行处理决定而造成的损失,应一并予以追究。

第五条 违章建筑罚款的提取与使用

21.违章建筑的罚款及违章占用地费属地方城市建设项目的财政收入.为了奖励有关单位和检举违章建筑的群众,市、区规划管理机关可在罚款总额中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二的金额作奖金及执行任务开支之用。

第六条 检举违章建筑的奖励

22.群众检举揭发违章建筑,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视其作用大小,给予表扬或奖励。接受检举机关应对检举人负责保密。

23.公安派出机关和街道基层组织应接受群众检举建违章建筑的来信来访,制止违章建筑的施工,并将情况送出区规划管理机关处理。各区应以区为单位,视其成绩大小,定期评比,有功者给予表扬,并从违章罚款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奖金奖给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七条 附则

24.本暂行规定系市革委会穗革通〔1977〕2号通告的施行细则,经报请市革委会批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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