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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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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弥政发〔2016〕372号
2016年12月29日
发布机关:弥勒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弥勒熊庆来故居等4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各乡镇、各部门依法遵照执行,贯彻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弥勒市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熊庆来故居

保护范围:距离文物本体地界线延长5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四周外延30米。

二、张冲故居

保护范围:东从文物本体地界线至入村路口,南从文物本体地界线至农户住户滴水,西从文物本体地界线至农户住户滴水,北从文物本体地界线至村中道路。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四周外延30米。

三、虹溪石牌坊

保护范围:距离文物本体地界线延长6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四周外延30米。

四、虹溪文笔塔

保护范围:距离文物本体地界线延长20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四周外延至坡脚小路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如情况特殊确需变更,需报经市规划局和市文物管理所初审,并报文物相应级别的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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