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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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百二十六 弘斋全书
卷百二十七
作者:李算
卷百二十八

类义评例一[编辑]

卷首签[编辑]

大学章句序[编辑]

臣光颜签曰。按例。此题似当低一字书。

臣滢修签曰。此是奉教之凡例。而盖出于尊经卑传之义。今不可改。

臣光颜签曰。原编衍义及衍义补。皆低一字标之。故大学二字。标于极行。序编则衍义序之题目。既低二字书之。则章句序之题。亦当低一字书矣。盖序编之低一字。即原编之极行。题目视原文各低一字故也。

御签曰。朱夫子序文之极行书。衍义原补篇序之低一字书者。盖寓尊经卑传之义。固不可改。但题目之低一字书。尹说果然。如是然后。与衍义序低二字之例有区别。而义例亦齐整。

衍义序,衍义补序[编辑]

臣滢修签曰。汉元以下。既删本文。则序亦但当曰汉唐贤君之所谓学已不能无悖乎此者也。而矣而乎此一句。似宜删之。

臣光颜签曰。此一句删去。则文义终有未尽未备之叹。此序既全载。而独删此似不可。且汉孝元以下本文之删。亦合更商。

臣滢修签曰。此是选书。则序何独不可选乎。原书不载者。序中独列。终乖选体故也。

御签曰。衍义序补序。初不必删。序者所以序其源委。三序并全誊为好。

序小注[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下诸目。类编中或有不入选者。小注并勿收载恐好。

臣光颜签曰。间虽有不入选者。序则依本文全载。以见本书面目似好。或加圈而注之曰某目。今删亦可。

御签曰。小注删之无妨。补序仿此。

第一卷签[编辑]

伊训曰。今王嗣厥德。[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二则字。是承上之辞。立爱上。添入本文中人君不爱一段。而立敬上。亦添当无敬而一句恐好。

御签曰。二则字。即承伊训之经文而为释传之字。则何必添入耶。

荀子请问为国[编辑]

御签曰。荀子固胜于雄也。入于此条。不亦汰哉。当删。且况此下汉唐条。欲删之耶。

董仲舒曰。为人君者。[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文中数句全载似好。

御签曰。删之然后精切。且此等文字钞节之法。务当谨严。须于无味中求滋味。

臣滢修签曰。本书中扬子迩乎一条。及真注天下在迩乎一段。并添入于此条下。然后序文中所谓继之以子思,孟子,荀况,董仲舒,扬雄之说云者。方有下落。

御签曰。雄说之删。略寓笔削之义。序文中历叙者。亦有删处。语虽好。仍删可。

周子曰。治天下有本。[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符契下。添入本文中盖心疑也一段似好。

御签曰。考之文成之圣学辑要,文元之九经衍义引语按说。皆以平铺放著为䂓模。不施斧凿。不务新奇。此书钞例从这䂓。往往有不免澹渗处。此亦未必钞。

第二卷签[编辑]

传首章。至传四章。[编辑]

臣光颜签曰。上编载经一章。而附以帝王为治之序。此编载传四章以上。而附以帝王为学之本者。似无意义。真氏序云前列二者之纲。后分四者之目。然则是二者。皆属纲领统说。何可分而二之。一附于经而一附于传乎。此编所载传文。恐宜移入于上编经文之下。而衍义二篇。依前合编似好。

臣滢修签曰。以次序言之。为学之本当先。为治之序当后。而此篇以为治之序先之者。盖为治之序。统论䂓模。为学之本。始就明新工夫上言故也。不特书中所引诸条。绰有条理。虽以真序自注者观之。以上论为治之序以上。皆以䂓模言。以上论为学之本以上。皆以学问大纲言。且以本书所引者言之。经一章之必引于为治之序。汤之盘铭之必引于为学之本。中仲虺之诰训释者。各有段络。可以推知。今若并叙经一及传三。然后系之以为治为学。则经一即三纲八条之统论者也。传三单就三纲上释之者也。三纲八条之统论者。及遗却八条。单释三纲之传文。都归一条。而曰此为治为学之都目录。果是何等发凡。而有何分属之体裁精神乎。此处屡经禀旨。极费睿裁而停当者。恐不可以一时意见。轻易议到也。

为治之序。

尧典。钦明时雍。通论自心及天下之䂓模。

皋陶谟。慎厥身修迩可远。通论自身及天下之䂓模。

伊尹。嗣厥德终于四海。即明明德于天下之义。

诗思齐。刑于寡妻御于家邦。其本乱而末治否之义。

易家人。家人反身之谓修身为本之义。大学经一章。

中庸。修身怀诸侯。而又以诚为行之者一。则此后经八条。后而又后之义。

孟子。自天下推及于身。此前经八条。先而又先之义。

荀子。此亦修身为本之义。

董仲舒。此明德为本。新民为末之义。

周子。此亦修身为本之义。

为学之本。

大禹谟。人心道心训明德。

仲虺之诰。德日新训新民。真说亦曰汤之盘铭。即其事而盘铭。即新民传也。

周公作立政。克厥宅心。克俊有明。此明明德之止至善。

洪范八畴。此新民之止至善。

礼践阼篇。丹书敬字。即至善传于缉煕敬止之敬。

说命。

敬之以上。真序所谓商高周成之学。庶乎此者。

汉高帝。文帝。武帝。宣帝。光武。明帝。章帝。

唐太宗。玄宗。宪宗。以上。真序所谓汉唐贤君之所谓学已不能无悖乎此者。

此朱子所谓凡传文杂引经传者也。

臣光颜签曰。见右签后。始知此处已经禀定。而贱臣之见则终未觉其为稳当。盖此衍义二篇。无论其孰为䂓模孰为工夫。槪之皆纲领说也。而顾分属经传。有若上篇只衍经一章之义。下篇只衍传四章之义者。岂成说乎。大抵经文是三纲八条之总说。自当弁首。此则姑置勿论。只就传十章而论之。则此书凡例。断当先载传文之释纲领者。然后始附衍义之论纲领者。先载传文之释条目者。然后始附衍义之论条目者可也。而今衍义上篇则进居传文之上。先后倒错。下篇则隔断于他编之下。首尾衡决。且真氏原书。既以二篇为纲。四要为目。而今就二纲之中。又分纲目。尤岂非破碎无所据之甚乎。右签谓传文之只释三纲者。与经文合作一篇。有欠于发凡云云。此亦未可晓。传虽只释三纲。而三纲固包八条。有何发凡之欠整乎。至以衍义所引大学文为证。则其说尤疏。夫作衍义者。只取大学名目。而博采经传。以广其义。故大学一书。亦与他书。认作一般。而随意杂引而已。何尝有意于分属乎。经一章之入于首篇。势固然矣。而汤之盘铭。何尝引于为学之本乎。仲虺之诰。训释固以明德新民为说矣。而首篇尧典。训释独不言明德新民乎。以此观之。则此二篇之俱当在释明新传下者。不啻较然矣。若舍此而只以所引为分属之准。则传二章盘铭节。引于诚正之要。传三章止于仁节。引于格致之要。其可因此而谓格致诚正诸篇。皆属此传乎。以此以彼。篇第之改定。恐不可已。而编首先载经文。以统括一书之大旨。次载传四章以上之释纲领者。然后始以衍义二篇之纲领说承之。其下诸篇。皆一例先传文而下附衍义。则发凡起例。秩然有序。似无分析破碎之病矣。○今此列录。适所以证衍义二篇之宜倂居传下矣。自尧典以下诸条。其要旨不过曰明新䂓模。则此顾不当附于释明新之传乎。自思齐诗以下。亦不过证明其本末先后之义。则此顾不当附于释本末之传乎。况传之首章。既引帝典文。则衍义此篇之以帝典托始者。尤恐当附入于此传之下明矣。今何所据而躐置传文之上乎。

御签曰。徐说初颇深然之。更观尹说尤长。虞邵庵以西山私淑之人。谓衍义曰。本诸圣贤之学。以明帝王之治。此为可证之左契。为治为学之合段。无所不可。且衍义之编于曾传之下。事面甚当。

仲虺之诰曰。德日新。[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己之而已则删之。有馀下取本文中然必道也一段。添入似好。

御签曰降衷建中。即汤德之著于外而流被万世者。况己之中。乃民之所由中云云。即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之义。而义与礼字。有承接之精神。当存。道备于身之道字。与上其道岂有他哉。照应点缀然后文义方足。

汉高帝初定天下[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胡五峰说甚好。恐合添录。臣滢修签曰。胡氏此说龃龉。未必当理。故先儒亦多笑之。或曰。以此责贾。将置绛灌等何地。又曰封建果可以御匈奴云云。似不必录。

御签曰。胡宏之说。古人之定论既有之。不但此条。凡属胡说多删之。况此条乎。仍删可。

宣帝诏曰。朕不明六艺。[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宣帝杂用王伯一条。并真氏所论添钞似好。

臣滢修签曰。在鉴与戒。皆未衬切。不必添入。

御签曰。霸王道杂之之说。岂可载之。此条西山似未及照管。不必钞。

宪宗留意典坟[编辑]

臣光颜签曰。汉唐诸君。虽右文学喜经籍。而迹其行事。全不得力于圣王之学。故真氏之论。皆初美其好学。而终惜其不知学。是可法者少而可戒者多。今只载其首句美之之辞。而尽删其下段。使后人徒见其可法而不知其可戒。则恐非真氏本意。且自汉高祖以下。多不载本文中附论之辞。虽出于详经略史之义。而经则一字一句。无非后学程法。虽更无所附说亦可。而若史之为鉴戒。则在人主所取之如何尔。其论断之说。不可不附载矣。就如此篇以帝王为学之本为目。而连叙汉唐诸君之学于三代之下而无说以拣择。则或近于混金铁为一器矣。然则就本书中汉高以下诸条及下真氏说。终似不可不略节。以附于此条上下。更详之。

御签曰。经载道史言事。钞史则从恶戒边多取。选经则从善法边归重。辑要圣贤道统篇详考。则选体之各有所主可知。吾意则汉唐条虽可法者。并删亦可。大抵不王则霸。霸非与议于为学之本。佥见更如何。○西山固真君子。而其学力。大抵仁胜于勇。所以取舍之间。或近太宽。圈本之略有厘正者。盖存微意也。

第三卷签[编辑]

刘康公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叠见于下正威仪篇。更商删一。臣滢修签曰。此条则以所谓命也一句为重。正威仪条则以动作礼义以下数句为重。而叠见者。不过民受天地之中一节。以详略互见之例。似合并存。

御签曰。千古格言。如非全句重出。并存为可。

乾文言曰。元者善之长。[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下真说所谓此条。即指朱子说。而本说既删。则此句亦当删。

臣滢修签曰。真说更加看详。若节此句。则盖字以下。文理不接续。若并世之以下都删。则天人之一与不一。首尾不相照应。且此条二字。指所引文言一条。而未必指朱子说。恐不可不仍旧。

臣光颜签曰。此句之删。似未为不可。既以昩于理者。皆言天与人二云云。发之。下又结之曰。吻合如此。曷尝有二耶云云。则天与人一之义。自已跃如矣。盖字承接。虽若龃龉。盖非释上文之辞。只是起下文之辞。古文多如此矣。此条指文言似不然。

臣滢修签曰。何不细看文理。盖不立自己议论。而称引世之昩于理者云云。将以辨破此说。而其下初无勘破之句。忽以他语继之者。果有此等文法乎。况此书按说之所谓此条。每指大文。而至于注说。则必曰某说。且文言正是天人一理之证。其指文言。恐无可疑。

御签曰。钞辑如拾珠弃蚌。须另著眼。不可轻改。

中庸曰。天命之谓性。[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朱子集注中盖字以下。即章句初本。而视今定本。文义似欠完畅。节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集注盖字以下。真氏集编。赵氏纂疏。黄氏日钞。胡氏四书通。皆如此本。而自陈定宇改从章句。今本辑释因之。遂载永乐大全而为通行之本。然先儒皆云二本皆出朱子亲笔。而或问之意则主真氏本。且其本于天而备于我一句。此本比今本为精云云。况此为真氏书。则尤不必拘于后来改本之不同。

御签曰。果然。真氏之书。当从真氏定论。

大学传三章[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故也下。取本文中若宋是乎一段。添入似好。下文貌恭等语。与此相照故也。

御签曰。言尧舜固至矣。岂可以梁宋累之耶。不必钞。

孟武伯问孝[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此虽意乎则删之。取本文中先儒爱也一段添入。而尤重下。亦添而所一端恐好。

御签曰。先儒之说。特言外之馀义。下两段亦未见其可添。

万章问曰。舜往于田。[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盖字切也则删之。添入本文中扬雄之慕一段恐好。臣滢修签曰。只存上一句。而下并删之。则真氏此段。无甚新义。全删似好。

御签曰。删则可。添则未必然。

第四卷签[编辑]

格物致知之要二[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明道术为格物致知之要一。辨人材为二。审治体为三。察民情为四。而此因明道术之分二编。而改称为格物致知之要二。又以辨人材为三。审治体察民情为四五。皆变本书第次者恐不可。当改从本书。此下衍义补治平之目凡十二。而今改作十五。此亦似当改正。

御签曰。编书之体。当存本来面目。此说得之。

洪范五皇极[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真说上段。只录朱子全文。而真说则不入一句。删真德秀三字。而直以朱子曰为起恐得。

臣光颜签曰。唐本衍义。则以朱某曰为起。而初无臣按字。大抵衍义诸本。讹谬极多。补编亦然。其所采经传文。似当一一以本书校过。

御签曰。勘订不精。袭讹传缪者多。故古人以校书比之扫叶。各就本文。著眼对校。

臣光颜签曰。朱子皇极辨本文。某说作余说。真氏以其告君之书。故篇中余字皆删去而改书讳字。后人必因此误认。今以以下为真氏之言。而冠臣按字于上。

御签曰。此说似之。

子曰。吾道一以贯之。[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集注中忠出下。取本书中又曰忠恕一段添入恐好。

臣滢修签曰。语类云求做底忠恕。而此作有为之忠恕。则似失朱子本意。且此全段。自倪氏辑释以下并不取。似不须添入。

御签曰。忠因恕见。恕由忠出。而饶鲁分属修齐于忠恕。人有非之者。固是也。辑释亦不能无失检处。语类云忠在一上。而辑释添得一个心字。遂为语病。则辑释有不可尽为取准。然而朱子之言忠恕。诚多矣。此不见钞。庸何伤乎。

臣光颜签曰。真说中本也下。亦添本文中诚能我矣一段似好。

御签曰。此可以明理一分殊之旨当添。

或问诚之为义[编辑]

臣光颜签曰。或问下段。只言圣人之诚。而不及于诚之之工。语无结杀。此下本文八行必全载然后旨义始足。

御签曰。此下诸条。多言诚之之工。略此详彼。亦无不可。

孟子曰。夫仁。天之尊爵。[编辑]

臣光颜签曰。真说中须焉下。添入本文中不仁仁矣一段似好。

臣滢修签曰。相须二字之中。下两句已包。更添恐衍。

御签曰。甘心不仁。岂非不智。已含得不仁不智不智不仁底意思。

汉郊祀志。自齐威宣。[编辑]

御签曰。太烦当节。

子曰。刚毅木讷。[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远矣下。取本文中若好择哉一段添入似好。

御签曰。从古为人君者。所以为炯戒。即此也。光武明见河西万里之外。使窦融敛手来朝。而不能辨庞萌内奸外佞。况不及光武者乎。西山之谨所择三字。可谓要符。当初见删。未免失照。

以上论帝王知人之事[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目中只钞二条。未免太略。取本书中汉昭帝知霍光忠。及唐裴度以类而聚之说。李德裕藤萝之喩等数段添录似好。

御签曰。入于初草而见删。加钞亦可。

以上论憸邪罔上之情谗臣[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谗臣一类。亦为数三编。而诗经三条外。尽在删中。且此下本有佞幸聚敛之臣二类。而并删之太略。更加钞入。并存二目恐好。

御签曰。佞幸尤物也。聚敛盗臣也。人君切所当斥者。当加钞而存拔取舍极难。第出假令添书。

舜典象以典刑[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恤哉以上。叠见下慎刑宪条。似当节删。

臣光颜签曰。经文既删钦哉句。则真说中曰钦曰恤云云者。似合并删。

御签曰。两说俱当。并从之。

唐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编辑]

臣光颜签曰。真说本文中。兼言隋炀之用刑。比之桀纣。故有除乱汤武之语。今既删上句。则此语无著落。似当全删。

御签曰。既称除乱。则自可晓其由。不必添不必删。

以上论义利轻重之别[编辑]

臣光颜签曰。辨义利。是一篇要旨。而此目内。只载孟子一章。终欠太略。此下荀子盐铁论。陆贽所云三条。并加钞添入似好。○审治体之目。只是二条。而德刑一目。则上数条足尽其义。义利一目。则只此一条。多寡亦似不伦。恐合添入。

御签曰。屡已看详取舍者。见删诸条。皆未衬切。于义利轻重之条。孟子一段。虽似些略。不必加钞他条。反归体轻。

唐德宗贞元二年。上畋于新店。[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文中聂夷中诗一条添入似好。

御签曰。聂夷中诗。元主亦切爱。而造车于室。可以通天下之险易。则知田间之勤劳。何待聂诗。大抵治法。即惟曰财出于九职。兵起于八区。士选于庠序。令行于世臣也。故三代后令主。先数汉孝文。而不过曰减田租去肉刑。盖识时之务者。如周家所以久治者。即亦重农也。是以周汉并录而不及聂诗。吾意则并与唐贞元事而删之为可。

第五卷签[编辑]

皋陶谟。天叙有秩。[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叙秩命讨。不可只释其二。中间数行节之。似好。

御签曰。节之果好。皋陶之告舜者如此八字。亦当删之。

真德秀曰文王[编辑]

御签曰。日监在玆之义。岂在于屏障𥳑牍之翻誊。况尊阁之道。不容亵慢乃尔。真说当删。

召诰呜呼有王虽小。元子哉。[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真说中成王可也。只是训诂。无甚发明删去。而以召公此篇。为起头恐好。

御签曰。尽合如此厘正。

尧典乃命羲和[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既见于历象篇。而且钦明之钦。为首见之敬。则按说中敬之见于经始此云者。亦非确论。并按合删。

御签曰。古圣贤言敬。始于钦之一字。而曰寅曰恭曰畏。其指一也。天地设位。易行乎其中。亦是敬也。则尧廷之钦若敬授。即见诸实事之大者。不可不存。

武王席四端铭[编辑]

御签曰。自此至矛铭。真说别无可观。并删之为可。

孔子观周[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所行二字似当乙。更详。臣滢修签曰。家语本文。作无所行悔。不当乙。

御签曰。当从本文。

真德秀曰。斯文大略。[编辑]

御签曰。真说无意味当删。外此似此处。当用一例。

周公作无逸[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最也下。取本文中人无畏故一段添入似好。

御签曰。东莱说甚纤悉。西山说无容多为。与其钞节。并删真说亦可。

晋献公卜伐骊戎[编辑]

臣光颜签曰。医和六气之论。子产四时之说。皆古今格言。大有补于养德保身。并钞入于此条下似好。

御签曰。六气四时之论虽可诵。昌黎浮夸之斥。政在此等文字。

唐玄宗贵妃号太真[编辑]

御签曰。杨妃事太冗氄。自他日至辔策并删。杨国忠不书姓字失检。更详。

春秋昭八年。有石言于晋。[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于晋下。当添魏楡二字。而宜乎下。亦添晋侯方筑虒祁之宫叔向曰云云贰心一段似好。

御签曰。魏楡地名也。无紧关。叔向贤人也。有先见。取舍当于此而定。

汉文帝时贾山言[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文帝不作露台一条。钞载于此条下似好。

臣滢修签曰。露台条。已见于备䂓制宫阙之居。则似不必叠。

御签曰。真所谓架屋。不必载之。

大学传六章第一节[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言也下。添入本文中盖学然其一段。之者下。亦添是乃分之一段。而是则独也一句及各随少效一节并删之。补入云云。且已见上。下亦合删。

臣滢修签曰。须臾之顷。端緖之初。正指独字境界。而新签一节。不过知意相因之义。当从朱点。

御签曰。琼山之补审几微一节。其功甚博。吾所嗜此书者。盖亦深有味于此条。更为全录。

中庸首章第三节[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书之例。惟大学是本经。故只书几章几节者。以篇首已载其文故也。自馀他经。则苟叠出。只删之而已。今此中庸某章云者。未免违例。未知何以处之为好。第他处亦时有不得已叠出者。如尧典首章文王诗。已载于首篇及事天之敬条。而钦明文思。于缉煕敬止二句。又单钞入录于修己之敬条是也。今亦照此。只载莫见莫显二句。详略互见。亦或一道耶。然终嫌叠出。更详之。臣滢修签曰。此签所论极是。似当钞节莫见莫显二句。

御签曰。随其所主之义。详略互见。亦此书之一凡。

以上谨理欲之初分[编辑]

臣光颜签曰。以上下论字。似不可删。且衍义则皆有论字。而补编则皆删论字。亦斑驳。此下诸条。并一例书论字似好。

御签曰。补义先钞。原义后钞。不无凡例之异同。一一厘正为可。

臣滢修签曰。历考本书义例。则原编各条。皆有论字。补编以下。并无论字。今此选例。本书所无者。不添一字。则续编亦当一从本书义例。而不必嫌其或有或无。

知几其神乎[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君子终日一条及胡说阴阳作也一段。并添入似好。

御签曰。胡氏三父子。胡寅则平生所不取者。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都说。删之似无妨。

御签曰。最初皆是水也。故虽穹崇之山岳。皆带水文而成其体。都说尝所许之者。

帝庸作歌曰。敕天之命。[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一条。已见于第一卷摠言君臣之道条。不可叠取。并丘说合删。

御签曰。合删云者得之。

周书嗣若功[编辑]

臣光颜签曰。丘说中即其上下三句。皆书以字。则第二句微而之而。应亦作以。且以字义长。

御签曰。以而两字为对。自先秦为然。

礼记曰。礼之教。[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吴澂说礼之之也一段添入。而丘说中微者是故则删之似好。

御签曰。吴草庐始信朱子。终归陆学。所以不取。

第六卷签[编辑]

抑之五章。慎尔出话。[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驷不及舌。是子贡之言。而今谓夫子之告门人者。恐失照检。此句删之似好。

御签曰。南容以下果合删。而上篇所引抑诗。既曰此卫武公自警之诗。于此又云。亦叠当删。一下仿此。

卫侯在楚[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自古下之字及有威有仪二句并节。而谓仪下。添入本文中春秋福也一段似好。

御签曰。选体谨严为上。训诂之当节果得之。春秋之世以下添入亦可。

曾子曰君子[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匡衡疏及真氏论汉成帝一段载之似好。

御签曰。匡衡邃于诗。故其言有物。如春秋之时。诵诗专对之人。言必有中。衡之抗疏者甚多。而此疏当为最隽。编入之论得之。

第七卷签[编辑]

真德秀曰。元祐中。[编辑]

御签曰。此段伤烦。当钞节。

真德秀曰此诗[编辑]

御签曰。似此之段不紧。他条照此同删。

汉吕后为皇太后[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尽载吕后纪一通。而今删略存槩。则如陆贾交懽将相等事。不切于宫闱预政之戒者。不必留之。如臣以下则并删。而取本文中太后斩之一段添入。以该其始末似好。○真说中吕后下。亦添之初心也一段。然后文意始明。

御签曰。大体太冗长。删固好矣。添则不可。真氏按说亦然矣。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元后一条。并班彪赞及后汉皇后纪一条添载似好。

御签曰。班氏之说不取者。自有斟㪺。

内臣忠勤之福[编辑]

臣光颜签曰。人是刑馀。职止扫除。则其忠勤与否。亦无足论。正如女子之无非无仪。内臣忠勤之福一条。阙之固无妨矣。但本书中严内治之目凡四。而宫闱内臣。各分二目。以各著其得失。今独删其一目。则类例欠齐整。姑依原书。钞出汉良贺,吕彊。唐马存亮,严遵美等数条。以存其目。亦不害为仍旧贯之义。

御签曰。内臣虽曰忠勤。不可任以职事。真氏以寺人披以下八宦。列之于忠勤之福。此在宦官。固当为师法。在人主远宦寺之道。则恐不可以忠勤而假之朝政也。汉之甫节。唐之鱼李。其时岂不认以忠勤而近之。仍成厉阶乎。此所以尽删者。宦寺之有功。不封功臣。即我朝良制也。

初李膺等虽废锢[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灵帝丧气一条及真说。钞载于此条上。而下六年钜鹿条则删之。又添灵帝千馀人一条似好。

御签曰。上二条。既详党锢之颠委。下二条删亦可。

李辅国以阉奴[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不平下。添入本文中不欲以下一节似好。而末行侠者之侠。唐本作使。当从之。臣滢修签曰。侠字。唐书本传作侠。似非误。

臣光颜签曰。此下程元振条。似当节其冗繁。

御签曰。不平下。四字当补。侠字当从唐书。冗处当删节。

永和六年梁商[编辑]

臣光颜签曰。发其事者。指张恽事也。张恽一节既删。则此条此句。亦不可存。

臣光颜签曰。本文云用减天下税租之半。用字属下句。而此以王府用为文。当依本文添入。不然则删用字。

臣滢修签曰。唐本用下作句。且以文理言之。当为充王府用。

御签曰。张恽一段可删。用字之属上属下。何必较絜。以充以下并删为可。

第八卷签[编辑]

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朱子曰一段删之。而本书中郭吴二说钞载恐好。

御签曰。删朱子说。而取吴澂,郭雍之论不可。

以上总论朝廷之政[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目圈下丘注所引朱子说。多见于上。未免重出。且去丘氏本文中结语。而只存丘濬曰。亦似乖例。恐合删。

臣光颜签曰。朱子说甚好。且衬合于总论朝廷者。亦无显然叠出处。恐不必删。更添结语而存之。否则直以朱子曰载之似可。

臣滢修签曰。有师救之一节。杂见他条。何谓不叠出。

臣光颜签曰。虽杂见他条。而各以其本书入载。如师道之教训。以保傅篇文载录是也。此则系朱子之引用者。岂可谓之叠乎。朱子杂引经传之文句。而合成朱子之文。非复本书之文矣。

御签曰。并丘说载录可。

礼记大传曰名著[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此条下。夫子正名一语。为定名分之要。并谢氏说还载似好。

御签曰。当入之句。岂或遗照而不入耶。抑有意也。

春秋穀梁传[编辑]

臣光颜签曰。穀梁一条。别无紧关。并丘说删之。而诏令一篇。所取太略。就本书中。如周官令出惟行。大雅𬣙谟定命。文帝山东布令。德宗奉天诏。太宗论诏令等诸条。皆合节入。更详之。

御签曰。穀梁氏传春秋。而并言为人臣者侵君。命之为不臣。则不可汰。周官以下。亦不必叠床。

第九卷签[编辑]

说命。惟治乱在庶官。[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立政一条。并按载之似好。

御签曰。立政则在此条。不甚衬切。武成一段。钞载为可。

礼记缁衣[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丘说中宁也下君以亲比一段。节取本文之际。不能无文势之龃龉者合删。而直以先儒以下。上接宁也恐好。

臣光颜签曰。丘说中其事下。添入本文中嬖宠之三字。亲比下。亦添而大昵矣一段。然后文势始无龃龉之患。而旨意似极明畅。

御签曰。按说言大臣迩臣所以敬所以慎之方。能有发明圣旨。依尹说添入为可。

周礼。小宗伯掌三族之别。[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似当移置于下条下。而以上宗人四字。则亦宜移注于丘说末行。

御签曰。历叙宗正之制置。至皇朝宗人府矣。汉之置宗正官。袭秦之旧而非古之道。则删之为可。

周官立太师太傅[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胡安国,陈傅良二说。节而载之似好。

御签曰。伯恭因康侯之说。而陈亦因伯恭之论。则三说如印一板。何取何舍。

冢宰掌邦治[编辑]

臣光颜签曰。通政司。即唐之门下省。汉之尚书省。为出纳百司之地。职官篇。似不可阙。且丘氏本书中。职官之见于他条者。如都察院之见于台谏条。大理院之见于刑宪条。五军都督府之见于武备条之类。此皆不著。而通政司则既不见于他条。取本书中舜典一条并注按。钞载于此条下似好。命龙云云虽叠。而既删于上朝廷篇。此则似可存之。

御签曰。通政司。未必若唐之门下省。汉之尚书省。在宋不过与登闻鼓院一例。岂可比之于命龙之官耶。不必添舜典一段于此下。

周礼。冯相氏掌十有二岁。[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中掌天星下。添入本文中以志以下十七字。然后与冯相所节取者相等。

臣光颜签曰。尧典冯相保相。全文俱载于历象篇。此不可叠收。且公孤六部之外。独载钦天一司。亦甚无谓。此两条并丘说当删。

御签曰。尧典中第一义即钦字。而钦若昊天。为钦字之第一实政。则六部可删。钦天监一条。岂可删乎。此篇载尧典。历象篇载周官为可。

诗大雅卷阿首章[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深矣下。取本文中盖字是已一段添入。然后文势始承接而方有曲折。

御签曰。君臣相与之际。有足咏叹而歆慕者。添入为宜。

史渐曰。忠厚近迂阔。[编辑]

御签曰。史渐此言。予所爱诵者。而因毕公之德。为师于天下。使康王垂拱仰成。而言者则毕命之不录。而捏合于召诰之下。殊非史渐之本意。召诰则附以丘说。史论则冠以毕命。然后义例井然。割付时照检之遗漏可知。

国语。近臣进䂓。[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冏命一条。𥳑侍从之义见于经者只此。似不可删。还录于此条上恐当。

御签曰。冏命节入。林说亦当节入。

周礼。大史掌建邦之六典。[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五经博士之职。似不可删。取本文中汉武帝初置以下一条。并丘说节入似好。

御签曰。依初朱批存之。

唐改内史舍人[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末行小注以上二字。似当改作此。此有单条悬注之例。

臣光颜签曰。虽单条。亦未必不可称以上。更考他篇。一例为之似好。

御签曰。凡例齐整。当如完器盛水。似此注脚。查得详密。不参差。无使后人备考订也。

睿宗时侍御史杨孚[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甚好。就本书钞载恐宜。

御签曰。景云延和之际。在礼则禘以后也。在诗则郐以下也。不当入于𥳑选。

唐太宗制曰。自今中书门下。[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文中欧阳相等一条。并丘氏所引择言官之说添载似好。

御签曰。欧说已批于原书而太脍炙。似漏于割付时。添之亦可。

宋蔡襄告其君[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载本书中苏轼一条似好。苏轼弊也及又曰死节此两段。当添入。

御签曰。东坡此说。亦有原书之朱批而追删之者。还录无妨。

光武始诏三公[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删之恐好。

御签曰。历叙科制之中。始岁一举法。亦不可阙。存之。

汉武帝时。太常孔臧等。[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中当与计偕四字及如弟子三字并删去。而受业下。添入本文中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十二字。然后文义始免局束之病。臣光颜签曰。博士弟子之制。已见于上条。而文亦叠出。此条只取其入仕一节而更载之。然终涉架叠。全删恐好。如存之。则郡国以下计偕一段并删。以避其叠似好。

御签曰。两说皆可。

以上清入仕之路[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目圈下注丘说无来历。删之恐好。

御签曰。临轩唱第。百僚呈贺。可以见皇朝重选举吁贤俊之盛制。卓越前古。则是岂可删而不章者耶。

自唐制庶官五品以上。至丘说法也。[编辑]

御签曰。一时之制不足载。下有循资格。此条并拔。

开元十八年。裴光庭为吏部尚书。[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丘说添入似好。

御签曰。丘说年劳资格之弊。俱因唐宋人之言。别无他见破者。当依前而已。

陆贽言于其君[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沈既济选举议。深得铨选之要务。与胡说并节入于此条上似好。

御签曰。沈既济铨选之说。既非端本正始之策。又有轻禄重责之失。同时陆内相之言。亦不能无疑。长官非其人。则所择者亦非其人。故予则曰在人不在法。无论沈陆。并当删。

汉郡守辟除[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黄龙按之一条添入。然后方与丘注照应。

御签曰。可。钞书之贻讥。多在于语脉相应之遗照。

以上严考课之法[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目上。采入本书中司马光说二条。而此目下。丘注亦添入恐好。

御签曰。温公初说及文庄按说。并添录。

春秋穀梁传曰。学问无方。[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此条上。易拔茅茹。周官推贤二条。为论推荐之祖。似当添。

御签曰。只录泰之初九为可。

臣光颜签曰。此条注丘说无当于原条。且只引古书而无收结之语。当删。

臣滢修签曰。丘说若删。则当录本文所引左传。此义不可泯。

御签曰。左氏本传。初钞后拔者。今从徐说存之。

荀卿曰下臣事君以货[编辑]

臣光颜签曰。汉武诏进贤一条。是深达治道之言。依本书全载于此条下。而刘寔崇让论一条。亦节入恐宜。

御签曰。孝武诏书当录。刘寔以汉之宗姓。仕于曹叡。而为崇让之论。何异于倡家读礼。决不可采。

崔祐甫为相。荐举惟其人。[编辑]

臣光颜签曰。荐举而无保任赏罚之法。则犹不荐也。取本书中唐文宗赏罚举主。及周世宗举主连坐。与宋端拱中许举主自首此三条。不可不钞入于此条下。而真宗诏每年终。令各举一人。及举官自代二条。亦添恐好。

御签曰。崇推荐之编目。今所录亦裒然矣。何必更烦。

唐高祖以舞胡安叱奴。为散骑侍郞。[编辑]

臣光颜签曰。滥用之失。一篇太略。就本书中。撮其可合垂戒者添入似好。如论语举直错枉条。汉文帝官啬夫。灵帝官鸿都诸生。唐肃宗以空名告身。玄宗欲相张守珪。宋高宗赏王继先五条。并钞录于此条上下恐宜。而丘说亦间多可采。更商之。

御签曰。孝文欲官啬夫。孝武欲侯宠姬二条。与论语举直错枉章。节略添入为可。

第十卷签[编辑]

孟子曰。得天下有道。[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书可爱非君一条。添入于此条上似好。

御签曰。禹训则一也。而本固邦宁。为固邦本一编之宗旨。则当取五子之歌皇祖有训章。

章帝元和二年[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上。取本书中汉惠帝五筭一条钞录。然后方与丘说中有罪有养有给三句。相照应。

御签曰。尽然。所贵参阅。不但在于鱼鲁之校对而已。

以上蕃民之生[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目上。取本书中徐杜二说。并丘按钞载似好。

御签曰。徐干中论。亚于管子。往往有立经陈纪之意。此固可取。杜说意叠。略钞。丘按亦合节录。

汉武帝时董仲舒说上[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孝哀时一条钞载似好。

御签曰。田制盖难言也。一男占七十亩。晋太康时良法。而有司失传。史不得详。元魏孝文虽行均田。而因其在民者而均之而已。唐承元魏之馀。有口分世业之䂓。而高宗以后则又紊焉。自秦至宋。以田制依样者。即元魏与唐相距二百年而止耳。补篇之不载晋事。以其夐远难㫼而略之欤。师丹,孔光之论。即其煨烬。而寻亦不得行用。则不必添入。

魏史。起为邺令。[编辑]

臣光颜签曰。郑国渠为古今水利之祖。取本书中此一条。似当添入于此条下。

御签曰。郑国开泾。果可收入。丘公南士也。习知水利。而反不致详于此者何也。即详于漕转而然也。

唐贞观二年。遣使赈饥民。[编辑]

臣光颜签曰。备荒之政。专在蓄积。就本书中。李悝,耿寿昌常平仓一条。及鼂错论蓄积。长孙平置义仓二条。俱不可不载。并胡说及丘按。节入于此条下恐好。

御签曰。原本批而不选者。以见于下也。冗长之论。不必载。

以上除民之害[编辑]

臣光颜签曰。河为中国大患。本书之以此一事。别为除民之害一目者固也。而终涉孤单。在今又非紧务。全删其目。亦似无妨。更详之。

臣滢修签曰。河水之害。果为中国莫大之患。而在我国则本无此患。此一目之全删签见。尽得之。

御签曰。不然。治河自汉武始。至宋而河入淮。上下千馀载。若利若害。了如指掌。若以无紧于我国而不取。则他条亦岂无似此条例者乎。贾让三策。亦当收入而不可全删其目。若如此例。则汉唐之部分诸路。有何紧关于我国而编入耶。

第十一卷签[编辑]

汉兴天下既定。高祖约法。[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载本书中文帝十三年诏一条。而胡丘二说并附似好。

御签曰。文帝十二年。诏赐天下民租之半。添钞。按说。则自汉文帝在位至明效也当添。

唐初。始定租庸调之法。[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之丘氏所节录者。似有误。绢字下。似脱二匹二字。又输布者三字。似当在绵三两句之上。而考他文则此云布加五之一云云。据此则输布者下。亦应有加五之一四字。更详厘正恐好。

臣滢修签曰。文献通考。则云岁输绢绫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而唐书则云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此等制度。当以本史为定。○租法亦各异。唐书则曰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而文献通考。则曰岁输粟二石。亦当从本史。

御签曰。唐史虽如此。不必于此厘正。况二斛之于二石。可谓将无同。虽非是也。不悖于义理。则有删无添之义例。何必轻易改为耶。

汉和帝时。南海献荔支龙眼。[编辑]

臣光颜签曰。贡献篇太略。添入本书中书旅獒周官大宰职两条。以见贡之所始。而春秋求车一条。亦载之以示戒。诸条注按。亦略钞入似好。

御签曰。大宰一条当添。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载本书中顺帝责文砻诏恐好。

御签曰。不若无诏而却之。未必钞。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本书中司会一条。不可不载。盖周礼财计之任。专以司会为总要故也。司会废置全载。而下附丘说自周礼以下似好。

御签曰。琼山之学。多从周官制度中有所得。此书引用周官处。务加宽选。盖从其本旨。而经文则不必一一尽录。未知如何。

汉贾山作至言[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上。添载本书中甫田诗一条。并朱子谢氏说。而孟子布缕一条。亦并朱子说节入似好。

御签曰。欲添则甫田一章外。自朱子说。未必钞。

唐故事。天下财赋归左藏。[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入本书中杨炎言于德宗。及李泌谏德宗二条恐好。

御签曰。此条法与戒俱存。不必加钞。

太宗置景福殿库[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史臣曰云云。虽论宋事。而无当于此条。不可系于其下。且此条及上条既并删。则史臣说。依本书陞书极行。而附丘说于其下。史臣曰有四字删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此书之例。事实则引史系国。议论则取言系人。今于史臣议论。截去史臣曰。而直称宋自中世云云。则此为何人之说。而岂不有乖于凡例乎。毋宁并丘说全删。

御签曰。下签得之。

魏李悝曰。粜甚贵伤人。[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马说中然字以下。是引管仲之言而驳之者。今所引管说却入于删。承接不明。济民下。添入本文中管仲此说四十字恐好。

御签曰。马说专指仲悝两人本意之出于为国为民。而敷析辨明。则未必谓之驳管氏之言。不添亦可。

宋神宗用王安石[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配也下。依本文全载似好。盖丘之此条说甚明切。不可不详载其始末故也。

御签曰。琼山议论。无非通透。而往往有汗漫处。所以钞之之每存馀义。欲使览者究寻馀义之际。觉得多少滋味。不必加钞。

管子曰。今铁官之数。[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末行。当以小注双书以上言铁四字。

御签曰。似此异例处甚多。当一例厘正。

宋初诸路未尽禁酒[编辑]

御签曰。此条下。当添丘氏按说今日化民厚俗至一端也。

汉兴高祖时。漕运山东之粟。[编辑]

御签曰。此下按说当节录。而耿寿昌,赵充国语。亦当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