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斋全书/卷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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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百三十四 弘斋全书
卷百三十五
作者:李算
卷百三十六

审理录一[编辑]

京囚私奴金伊狱丙申○足踢林尚辉。当日致死。实因被踢。○刑曹启严刑得情。[编辑]

徽旨依准。

京囚李长焕狱刃刺南燮。即地致死。实因被刺。○刑曹启加刑得情。[编辑]

判。一向忍杖。万万凶狞兺不喩。词证若是明白。偿命之律。渠焉敢逃是置。更良各别严刑。期于取服。

刑曹启连加严刑。

判。故判书黄仁俭判曹之时。每当听理。极其平允是乎矣。至于死囚之同推。不以日次之例刑为循例举行是如乎。至蒙先朝之褒赏。盖重人命之圣意是置。今此李长焕狱案明白。词证俱备。更加各别严讯。期于迟晩取服。

刑曹启结案取招后。三覆施行何如。

判。依允。

京囚李光点狱驱打朴世兴。即日致死。实因被打。○刑曹启依例结案。[编辑]

判。依允。

刑曹启一反前说。严刑得情。

判。与李长焕较之。情节尤甚狼藉是隐则。法有三尺。杀人者死。渠虽凶顽是乃。焉敢变辞糚撰乎。更良除寻常。个个严刑。期于取服。

忠清道唐津县石旕乭狱。驱打郑旕男。第八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合置惟轻之典。刑曹回达。亦有参恕之道。槐山郡婢贵暹狱。蹴踏申都京五朔儿。第八日致死。实因初检被害。复检被踏。○本道启。揆以狱情。合有参恕。刑曹回达。当初成狱。实非审慎。初复检官推考。贵暹酌处。[编辑]

令曰。旕乭。李官议谳甚是。减死定配。婢贵暹之参酌处分。依申目施行。贵暹之当初成狱。殊欠审慎之道。其时道臣。从重推考。

忠清道沃川郡全汝𨱑狱驱打朴应三。第二十二日致死。实因两脚折。○本道启。宜付惟轻。刑曹回达。仍前同推。[编辑]

令曰。全汝𨱑之仍前同推。依申目施行。

忠清道鸿山县李春方,春长狱打杀其四寸李虎孙事。○本道申本。虎孙颠狂。罪犯三省应行之律。令该曹禀处。春方,春长等。急于救其叔母。即地打杀。不可以擅杀论。刑曹回达。虎孙既已杀死。则无可追施之律。置之何如。[编辑]

徽旨依准。

平安道顺川郡方正规狱刃刺李永载。即日致死。实因被刺。○本道启。似当施以子复父仇之律。[编辑]

令曰。顺川杀狱罪人方正规狱事。在法当以原情论。在律亦当以杀仇论。前监司查启。纤悉无馀。容有傅生之道。自本道减死照律事。分付该道监司。

平安道平壤府尹尚辉狱刃刺韦万亨。即地致死。实因被刃。○本道申本。宜付惟轻。刑曹入对覆奏。[编辑]

令曰。仍前同推。

平安道渭原郡李明重狱驱打赵丁化。翌日致死。实因被打。○因其父梦龄上言。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令该曹禀处。

传曰。观此平安监司查启。李梦龄上言。可谓疑晦。为子讼冤。人之常情。而细看文案。似有疑端。而轻先处分。殊非求生于必死之意。此启本下该曹。从所见禀处。以副予重民命之意。

刑曹启。明重严讯得情。梦龄移义禁府处之。

判。依允。

平安道成川府元明三狱以子侄两妇并逃事。致疑于韩于仁老味。结缚高悬。以木拶胫。火烧足指。第二十日致死。实因胫足被伤。成脓回骨。○本道启。依法处断。刑曹回启。详覆施行。[编辑]

判。更待来年启覆。

平安道宁边府僧矜吾狱与李世演同留寺中。世演失其衣。搜钵囊。矜吾起立足踢。又以木杵乱打。即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依法处断。刑曹回启。详覆施行。[编辑]

判。依律。

咸镜道北青府李赞长狱强奸金召史。不为顺从发恶。以所佩刀子乱刺。即地致死。实因刃刺。○本道启。依法处断。刑曹回启。详覆施行。[编辑]

判。依律。

京囚私奴金伊,李光点狱丁酉○刑曹启。一向抵赖。终不直招。幷更加刑讯。期于得情。[编辑]

判。杀人者死。以其偿死者之命是隐则。不可一味例刑。以伤风化是置。判堂既闻筵教此后。除寻常。各别严刑。期于输款。见丙申

京囚吴孙兴狱踢打赵贵赞。第十四日致死。实因被踢。○刑曹启。结案取招后禀处。[编辑]

判。依允。

刑曹启。今于结案。忽变前招。加刑得情。

判。更加各别严刑。

京囚金守默狱以李镇新等杖杀事囚刑。○因其子基建鸣鼓。刑曹回启请上裁。[编辑]

判。此是鸣冤之供乎。争辨之供乎。泣血之供乎。上下辞语。不但节节外题。段段违端而已。有若痴人之说梦兺除良。初闻金守默子击鼓。心有所恻伤是如乎。及观供辞。全无哀痛迫切之意。足以感动人心者是置。朝家之向所恻伤者。尽是闲思虑也。至若敏谦事。本邑民人等诉事拔剑事冲火图贬事刑杖残酷事。凡此五件。虽无道启之现发明查者是良置。固不敢以无伦脊不分明之说。依俙发明是去等。况旀朝家既已照烛是旀。狱案又已明白是隐则。为人子恳切之情。如欲替刑。则虽一言半辞良置。剖破本事之䵝昧者。然后始可谓之鸣冤。而原供辞。揆以纪纲。参以人情。俱万万骇怪乙仍于。所当除寻常。各别科罪。俾知君臣父子之重是乎矣。守默既已刑讯。而基建之所坐。与罔赦之罪。差有间焉。特为参酌。自本曹以此意。基建处晓谕后。原供辞。姑为勿施。

京囚李彝永狱刃刺仲连。即地致死。实因被刺。○刑曹启。结案取招。[编辑]

判。闻其所为。与常性之人有异兺除良。且仲连与他人有间是隐则。以失性之事。及于仰役之人者。亦与常性之人杀不干之人。宜有分别。减死。严刑三次。绝岛定配。

京囚张汉福狱驱打金千益。翌日致死。实因被打。○刑曹启。严刑得情。[编辑]

判。依允。

京畿杨州牧僧真阔狱刃刺郑德敬。即日致死。实因被刺。○本道启。不可轻归于刺杀。刑曹回启。更令道臣详查。[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看证误招。不是异事。刑曹回启。合置惟轻。

判。依回启施行。

全罗道灵岩郡朴次乭狱驱踢崔白山。第十二日致死。实因被踢。○因其妻许召史上言。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有难率尔勘断。刑曹回启。合施惟轻之典。

判。依回启施行。

庆尚道晋州牧成龙锡狱杖驱许采。翌日致死。实因被杖。○因许采子儆击铮。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编辑]

判。依允。待新伯到任。亲执详查。状闻后禀处。俾伸幽枉。

本道查启。龙锡则杀人偿命。自有当律。龟锡则两罪俱发从重论。凤锡则知机逃亡。发关跟捕。许儆则诬罔之罪。不可不严惩。刑曹回启。龙锡则今犯杀人之罪成狱。同推龟锡等。一体勘律。许儆。参酌决罪。该牧使兪彦铉。郑致俭。令该府拿处。

判。依允。

因成龙锡妻郑召史鸣鼓。刑曹回启。更令详核。

判。以渠所供观之。顷者许儆之供。可谓狂妄是乃。本道既已查启。则不可以道启归之虚言。而郑召史之供。并与道启而呼冤。岂其道启不公之致乎。民俗顽悍而然乎。究其弊源。必居二者之间。议处。

刑曹启。龙锡杀狱。合有傅生。凤锡等流配。合有疏释。

判。此狱十分疑讶兺除良。两只上言中推奴事。今无可论是旀。至于杀狱。该曹则傅生。大臣则持难。此所以不可不详审处是遣。观此杀狱。与寻常驱杀戏杀有异是隐则。轻易傅生。无以慰冤死之命是如乎。姑勿决折。更令道臣各别详核。期于就緖。

庆尚道宜宁县官奴业伊狱刃刺金淡不里。即地致死。实因被刺。○本道启。依法处断。刑曹回启。详覆施行。[编辑]

判。业伊之杀人之罪。明白无疑是乎矣。大抵成狱之道。文案详备。无疏漏之患。然后可以处法是隐则。今此业伊狱案。有疑晦之端。此文案爻周为旀。自本曹依筵教分付本道。更加严核后。完决录启。

黄海道黄州牧文就明狱驱打李春三。第三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参究检状。未见其为断案。刑曹回启。狱情疑晦。合施惟轻之典。[编辑]

判。依本曹禀处施行。

黄海道载宁郡崔己特狱驱踢其妻金女。翌日致死。实因被踢。○因判付行查。本道查启飮毒一款。别无可疑。刑曹回启。更令严查。启闻禀处。[编辑]

判。除寻常。各别查核。从速启闻为有矣。该道臣亲执查推。俾无滞郁之冤宜当。

平安道泰川县梁万德狱勒缢申奉春。即地致死。实因被缢。○本道启。与被缢相反。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自当有查处之道是置。更待下教。

咸镜道永兴府金宗大狱足踢朱永起。第十六日致死。实因被踢。○本道启。宜有酌处之道。刑曹回启。道臣所论。诚有意见。[编辑]

判。戏杀虽有偿命之法是乎乃。金宗大狱事。狱案容有可恕之端兺不喩。参证诸人之招。亦皆称冤是隐则。宜施惟轻之道是置。宗大减死定配。

京囚李千奉狱戊戌○蹴踏卢汉杰。第二十九日致死。实因折脚。○刑曹启。加刑得情。[编辑]

判。依允。

刑曹启。严讯取服。

判。经月不推委属重狱是隐则。安望得其情乎。本曹堂上。姑不处分。以观前头为去乎。此后。如前除良。惕念举行。俾无稽缓之弊为旀。此囚依他囚。除寻常。更加严刑。期于得情。

京囚金世云狱与其弟世万。溺杀禁吏及使令三人。实因落水。○刑曹启。情状凶狞。严刑得情。[编辑]

判。依允。

京畿振威县柳光义狱足踢柳敏和。第七日致死。实因被踢。○因其妻洪召史击铮。刑曹回启。所当刑推捧供。而士族妇女。在法勿问。请上裁。[编辑]

判。依允。前后登闻。非止一再兺除良。观此供辞。究厥事理。容有可恕之端是乎矣。其在重杀狱之道。不可轻易酌处是去乎。即令该道别定参核官。与道臣亲执审理状闻。

本道查启。断以偿命。终涉迳庭。刑曹回启。合施惟轻之典。

判。大凡狱情。宜加审慎。求生于必死之中。而此狱事肯綮。尤有所终涉迳庭者。故当初起疑。良以此也。道臣及该曹之启。果有意见。依此减死。照律定配。

京畿仁川府李凝鼎狱驱打阳川黄德重。第二十六日致死。实因被打。○因德重子昌兴上言。刑曹回启。一番更查。恐合事宜。[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成狱七月定配。定配九月蒙放。尸亲之鸣冤。亦由于此。刑曹回启。酌处四年之后。更发已勘之罪者。论以王政。殆近烦琐。置之。

判。依允。

开城府良女福德狱以横罹诬狱。将至瘐死事。其子韩孝信上言。刑曹回启。令守臣详查启闻后禀处。[编辑]

判。依允。

本府查启。金女及老郞德张,奉伊,吕串致。姑为严囚。以待勘处。刑曹回启。真赃未执。宜有参酌。

判。此狱本是疑晦。有难轻易决折。金女。为先即为放送。在囚各人等。姑为牢囚。更待处分事。分付守臣。

洪忠道公山府崔尚文狱与黄惟直。以山地相诘。徐女飮毒。即日致死。实因服毒。○因尚文子宗伯鸣鼓。刑曹回启。令本道详查。本道查启。徐女致死。既出服毒。成狱偿命。非所可论。而苟究其由。威逼致死。即是当律。宗伯则诬陷官长。欺罔天听。与惟直一体严囚。刑曹回启。宗伯照法勘处。惟直严刑定配。[编辑]

判。观此本曹覆启。处置甚得精详之体。依此施行为有矣。大抵玆狱。专由惟直豪悍虐害之致。故既夺崔哥之先山。又有崔哥之刺股。而末乃至令崔哥之妻飮毒而致死是隐则。偿命之律。虽非可论是乃。不可但以威逼之轻律。遽然勘断。以增豪乡武断之习是去乙。不刑不配。罪止如干杖罚者。甚非谳狱之义。该道臣。从重推考为旀。惟直乙良。道臣亲执。限三次各别严刑后。依启闻。更良照律定配为旀。崔宗伯之上言。掩讳本事。诬捏本官。此等民习。不可以为母之情。有所参恕者是如乎。固当抵法严处是乎矣。此亦有参量者。本官给钱之说。宗伯之父抵书于上京之渠子是隐则。亦与宗伯之刱自己意而为之之事有异兺不喩。父之罪。移施于子。亦涉如何。是乃土民土官之等威。本是自别。则亦不可无罪白放。斟酌从重勘律。放送事分付。

全罗道全州府尹勉宽狱杖打朱四才。第十一日致死。实因被杖。○因其子守宪上言。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禀处。[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依前同推。刑曹回启。仍前同推。

判。依允。

庆尚道宜宁县官奴业伊狱本道查启。依法处断。刑曹回启。报议政府。详覆施行。[编辑]

判。依允。

初覆时。刑曹启。大明律故杀人者斩。右律施行。

判。敷五教者。王者之教也。用五刑者。王者之刑也。刑可缓而教不可弛也。今者覆囚诸案中。宜宁县杀狱罪人业伊推案。有更加商处者。昨年启覆。以此推案之有疑端。更令本道完决录启是如乎。昨年所谓疑端。不过曰小妻之不受刑事也。尸亲润泽之不相埒也是乎矣。至于今番狱案之可改处。非比昨年事是置。大抵此狱。设如元犯初招时发明之言是良置。既不于奸所执捉。而实因伤处。俱皆明白。则枉死人命。自有三尺。无容议到于原恕兺不喩。况旀渠之更招。已自输款是隐则。固当依律正法是隐乃。成案之格。亦自有不易之体。勿论小大庶狱。不得以父之事证于子。亦不得以夫之事证于妻。此乃敷五典之成宪乙仍于。从古虽有必杀之罪人。而或以词证之未备。漏网而失刑者何限也。观此业伊更查完决。业伊之妻莫礼。为尸亲之看证焉。为正犯之干连焉。已是失刑之大者是遣。即此除良。凡于两造疑端处。莫礼新反辄作证左。毕竟因渠一言而摈渠夫于必死之阱。是可曰以愚妇而不知事理而然者乎。渠虽遐土愚氓。亦具伦常。渠作看证是隐则。向渠夫爱欲生之心。固是秉彝之同然是去乙。反为尸亲立帜。可谓人理灭绝是在如中。本道又以莫礼作为词证录启。是不缓于可缓之刑。而反弛于不可弛之教也。其视敷五教之义。果如何哉。不及今启覆而处断。非失刑也。又以重伦常而厘改。亦是得体也。原文案。今年三覆时。姑勿持奏。更令本道莫礼为证之招。一并拔去。更为具格启本。以为追于行刑之地为旀。至于莫礼。本狱事外。其甘为看证。必欲挤陷其夫于死地者。有意与无意之间。凶狞亦甚矣。亦令该道臣为先严刑三次。以待处分。使敷教用刑之意。并行不舛宜当。以此分付该道。

本道查启。更为结案取招。刑曹回启。依前照律。来头启覆时举行。

判。依允。见丁酉

庆尚道晋州牧郑元己狱蹴踏姜圣宗。即地致死。实因被踏骨破。○因其弟元昌上言。本道查启。反复推究。未见其可生之端。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田女。疑乱狱情。元昌欺罔天听之罪。分轻重严勘。[编辑]

判。依允。

庆尚道晋州牧成龙锡狱因其妻郑召史鸣鼓。刑曹回启。悬断远狱。亦非审慎。置之。[编辑]

判。此狱事究其颠末。龙锡乌可免杀人之律乎。婢夫之打杀。元无不偿命之律云者。诚如狱官之言兺除良。许采虽是素有疝证之人是乃。致命既由于龙锡。则勿论十七度与七度。忽地乱打。翌日致命。干证六人之招。如出一口。大抵悍奴叛主。实是遐土顽风。而豪乡压良。亦系远方悖俗。此不按法。则后弊难防。不可以其妻屡度登闻。遽议傅生是乎矣。观其文案。其中有疑晦处。许采之被打。龙锡,龟锡同时下手。既无首从之别。而龟锡决配。不过强而别之之意也。然则龙锡耳亦。一例同推。不无呼冤之端。成龙锡特为减死定配为旀。此后所谓龙锡者。更以许儆等事。不敢起闹。至于龟锡,凤锡之发配。亦属惟轻。岂可轻易放释。虽道臣勿置禀放之秩事。自本曹分付。

因许儆击铮。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

判。依允。当初龙锡之傅生。虽出于钦恤之意。而大抵婢夫元无不偿命之律。已自最初行查之时。起疑于中。亦已提教于龙锡酌处之判付矣。到今许儆之供如此是隐则。不可不更加详查处之是如乎。即令道臣亲执明核。出意见论理启闻。见丁酉

平安道嘉山郡尹八从,尹任基狱兄弟勒缢金德化。即地致死。实因自缢。○御史沈念祖书启。依法同推。断不可已。刑曹回启。令道臣推核正犯。期于得情。[编辑]

判。尹八从狱事。当初决放。不成狱理。御史书启。本曹回启。俱甚得当。更为严核。即令完决后录启事。分付道臣。

传曰。观此关西御史书启之回启。尹八从狱事。当初推官之公然决放。大失重人命之义。令该曹当该推官查实指名。现告草记事分付。

刑曹草记推官。令该府拿问处之。

判。依允。

本道查启。仍前同推。期于得情。刑曹回启。更加反复究核。启闻后禀处。

判。依允。

本道查启。以八从为正犯。任基为随从。令该曹禀处。刑曹回启。八从严饬同推。期于得情。任基以随从勘处。

判。依允。

平安道泰川县梁万德狱御史沈念祖书启。严刑得情。刑曹回启。究核同推。期于得情。[编辑]

判。梁万德狱事。对质莫男后。更加同推万德。论以狱体。似无所妨。依回启施行。

本道查启。令该曹禀处。刑曹回启。依例具格启闻。

判。依允。见丁酉

平安道平壤府李仁乞狱足踢李万秋。即日致死。实因折项。○本道启。仁乞个个承款。刑曹回启。详覆施行。[编辑]

判。依允。

初覆时。刑曹启。大明律鬭驱杀人者绞。右律施行。

判。大抵狱体。参证俱备。然后可以成狱兺不喩。此狱肯綮。专在看证之金照充达一人是去乙。知机逃躱。不即捕得。而仍以完决是置。反复文案。亦多疑晦者。当初遽然录启。事欠审慎。其在重狱体之道。宜有更查之举。原文案勿施为去乎。依筵中说话。自本曹分付道臣。更为亲执详查。具格状闻。

京囚白占卜狱己亥○足踢尹七月金。第四日致死。实因被踢。○刑曹启。严讯得情。[编辑]

判。更加严刑。期于得情。

京囚安七金狱刃刺金得龙。即地致死。实因被刺。○刑曹启。严刑得情。[编辑]

判。情状极为凶狞。各别严刑。期于得情。

京囚崔廷喆狱驱打柳吉男。即地致死。实因被踢。○刑曹启。各别严刑。期于得情。[编辑]

判。依允。

京畿安山郡李九里金狱足踢皮贵乭。即日致死。实因被踢。○本道启。更加严刑。期于得情。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京畿长湍府柳汉邱狱足踢白于仁老味。即日致死。实因被踢。○本道启。加刑得情。刑曹回启。严讯取服。[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京畿阳智县李龙才狱驱打金召史。即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严核得情。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京畿长湍府李同伊狱戕杀金成焕。匿埋尸体。○本道启。加刑究问。期于搜得。刑曹回启。一一更推。待查启禀处。[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本道查启。严讯得情。刑曹回启。严讯取服。

判。依允。

京畿抱川县崔孝大狱驱打李凡金。第五日致死。实因。初检先病后打。复检被打。三检被伤。○本道启。直驱偿命。有欠审恤。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秋官议谳之意。虽在守法是乃。原其本情。合有参量之道。以次律酌处。

京畿安城郡洪召史狱驱打朴世永。翌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一人致死。二人偿命。恐有违于钦恤。刑曹回启。合施惟轻。[编辑]

判。与媤叔炯洙。同力驱打是如可。元犯未定。炯洙径毙。一人致死。二人偿命。殊非钦恤之意兺不喩。炯洙未死之前。渠能为虑老母。替当元犯者。犹可见秉彝之共得。以次律酌处。

京畿广州府李于仁老味狱驱打黄时奉。第十五日致死。实因被打。○因其妻崔召史上言。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禀处。[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本道查启。被打本不深重。刑曹回启。合置惟轻。

判。依允。究厥狱情。合有傅生之道。依回启内意见。令道臣即为减死定配。

京畿骊州牧金昌大狱驱打印旕老味。第四日致死。实因被打。○因其妻陈召史驾前白活。刑曹回启。令本道详查禀处。[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不可以其妻之呼冤。轻加原恕。刑曹回启。严刑得情。

判。依回启施行。

京畿广州府朴二石狱驱打申思良。即地致死。实因被打。○因其妻朴召史击铮。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禀启。[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使其妻肆然击铮。尤极痛恶。刑曹回启。依前同推。

判。依允。

京畿安城郡金竹亿狱驱打金军必。第五日致死。实因被打。○因其妻阿只击铮。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禀处。[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筇木行凶。实无可疑之端。刑曹回启。依前同推。

判。依回启施行。

京畿杨州牧朴大成狱刃刺郭处仁。即死。实因被刺。○本道启。依法处断。刑曹回启。详覆施行。[编辑]

判。依允。

刑曹启。大明律。谋杀人得财者。不待时斩。右律施行。

判。依允。

江原道洪川县具时奉,朴善生狱足踢朴二同。即地致死。实因折项。○本道启。混置加刑。亦欠综核。刑曹回启。已经陈达。同推输情。[编辑]

判。时奉虽曰先犯是乃。如其踢打要害之处。捽曳垂死之人。即元犯时奉所未有之凶是隐则。论以首从之别。秋官覆奏。尽有意见。依此分付为有矣。时奉。善生既为正犯。则一狱元无两人偿命之法。固当以加功照律。而本狱事。犹未出场。姑为停刑仍囚。以待结末。

江原道平海郡黄师宪狱驱打黄女龙蟾。即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师宪就囚翌日。其母自缢致死。母子倂命。诚为惨然。刑曹回启。不可轻议傅生。同推得情。[编辑]

判。论以法意。虽无可恕之道。而母子倂命。抑或为从轻之一端。以次律酌处。

江原道铁原府卢日奉,金永才狱含嫌,面任,金二太。冲火二太家。三人烧死。○本道启。令该曹考例处断。刑曹回启。令道臣具格启闻后禀处。[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依法处断。刑曹回启。报议政府详覆后禀处。

判。依允。

刑曹启。大明律。放火烧民房屋者。皆斩首倡卢日奉随从金永才等。右律施行。

判。依回启施行。

江原道江陵府梁遇海狱驱打金乭屎。翌日致死。实因被打。○因其妻魏召史上言。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禀处。[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本道查启。魏女欺罔天听之罪。令该曹禀处。刑曹回启。同推得情。魏女参酌决罪。

判。依允。

洪忠道青阳县金以灏狱驱打金春英。第二日致死。实因内伤。○因其女金召史鸣鼓。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禀处。[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事系为父。宜有参恕。而执法之地。何敢轻议。

判。向闻青阳童蒙女金召史击鼓供辞。语极凄切。情甚矜恻兺除良。究厥事理。亦或可恕。非不知傅其父于生道。俾伸穉岁儿女切骨之冤是乎矣。系是偿死之律是隐则。其在重民命之道。不可以一边之言轻易决折乙仍于。更令本道查处是如乎。朝家之意则欲从轻典者。自初然矣。观此查启。道臣持重之议。特不过执法之地。守法之论是遣。且考前后词案。金女之呼冤。固是人情当然之事兺不喩。大抵此狱肯綮。在于正犯金以灏之目击其父之被人驱打。而所打之汉。乘愤挥踢。仍以致死事也是置。设如尸亲边人之招。虽使以灏真有跨踞腹肚。蹴踢肾囊之迹是良置。律文内以为其父被打伤重。而其子驱打其人致死者。减死定配是如。明白载录是隐则。以灏之减死。断无可疑。不在于蹴踏与曳下之间是旀。况旀以灏之父年迫八十。被人驱打。而血染于衣。喘急于吭。则岂非所谓伤重者欤。为人子者。闻奇忙到。愤头猛打。不是异事是如乎。虽无续典减律之文。此等狱事。宜有参酌之道是遣。金女之痛父非命。斫指血书者。又至五六次之多。此尤足为感动之一端是旀。且本案中伤处不甚大段。由前由后。付之次律。果无低仰之叹。青阳县囚推罪人金以灏。以次律减死定配之意。分付该道臣。

洪忠道瑞山县郑同治,李倚国狱驱打金己赞。第三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李倚国为正犯。郑同治为干犯。刑曹回启。同治依前同推。倚国合施随从之律。[编辑]

判。首从之分别。前后道臣意见。各自不同。皆有所据是乃。观其文案。参以覆启。同治之为元犯。别无可疑之端。同治。依回启。使之依前同推为旀。干犯李倚国。亦令即为照律定配。

洪忠道礼山县元大哲狱驱打张旬丁。第三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直归偿命。恐非审克。刑曹回启。大哲依前同推。日万严刑惩励。[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为旀。元大哲。本曹回启。虽出于守经之意是乃。细阅其狱案是隐则。直归之偿命之科。殊非审克之道。以次律酌处。

洪忠道镇川县林卜得狱驱打郑一卜。即地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直归偿命。恐欠慎恤。刑曹回启。金召史再鬭一款。待查启禀处。[编辑]

判。其在慎狱之道。宜有更核之举。即令道臣亲执详查。追于登闻。

本道查启。被打无证。伤处不重。则一卜之忽地殒命。终涉可疑。

判。大抵此狱事。本来疑晦。正犯则以为元无驱打之事是如为旀。尸亲则以为再被驱打。至于殒命是如。互相称冤乙仍于。正犯之尚不蒙施傅生之典者此也是置。向于审理之时。刑曹覆启请命更查者。虽出于慎狱之意。而道臣论启。又如是丁宁。既曰厥或重被驱打。不通声音。则晷刻致命之人。决无步归其家之理是如为旀。又曰。再鬭被打。既不分明。致命根因。亦难指的。一卜之致死。归之卜得之驱打。终欠详审是如云尔是隐则。其在审克之道。合施参量之律是如乎。真所谓罪疑惟轻者也。镇川县囚推罪人林卜得。特为减死。以次律决配之意。分付该道臣。

洪忠道沃川郡李戒昌狱驱打朴宗日。第五日致死。实因初三检被踢。复检撞踢。○本道启。依式同推。刑曹回启。另饬同推。[编辑]

判。依允。

全罗道光州牧李尚连狱。周牢奴石郞。第三十六日致死。实因被打折骨。○本道启。各别同推。刑曹回启。依前同推。和顺县金尚淳狱。石打僧只演。即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严刑取服。刑曹回启。依前同推。镇安县吴时烨狱。足蹴曹明淑。翌日致死。实因被蹴。○本道启。依前同推。刑曹回启。仍前同推。全州府金长狱。驱打韩召史。翌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依前同推。刑曹回启。仍前同推。金堤郡全木枕狱。驱打文得京。翌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依式同推。刑曹回启。另加同推。顺天府金浍狱。驱打朴小金。即地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依式同推。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录启罪人乙良。依本曹覆启施行。

全罗道南原府金礼孙狱驱打文厚孙。第六日致死。实因。初检被打。复检被踢内伤。○本道启。合有审克。刑曹回启。合有参酌。[编辑]

判。金礼孙。参以情法。宜从惟轻之典是如乎。以次律酌处。至于复检官云峯前县监李𪣶之检状实因。始既违格叠录。而临递分疏。可谓欲巧反拙是遣。况旀杀狱体段。何等至重是隐则。渠敢于数年之间。惟意傅死傅生。殊极荒乱。拿问定罪。

全罗道长兴府李梦龙狱驱打刘召史。即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多年刑讯。恐非钦恤。刑曹回启。合施惟轻之典。[编辑]

判。李梦龙。观此文案。惟轻之论。既有所据。以次律酌处。

全罗道全州府金龙采狱驱打李辰芳妻。第六日致死。实因堕胎。○本道启。断以偿命。终非惟轻。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金龙采。道臣则从轻。曹启则从重。轻重之论。各有所见。当此审恤之日。合从从轻之论是乎矣。偿命之法。亦是生道杀人之义。则有不可轻易酌处兺不喩。覆启中母子倂命之说。可见难慎之意。依回启施行。

全罗道咸平县金凤起狱乘夜劫夺崔孟征妻金氏。第二十三日飮毒致死。实因服毒。○因凤起子孟浩上言。刑曹回启。令本道详查启闻后禀处。[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不可傅之生议。同推输情。刑曹回启。诚为确论。依状请同推。

判。依允。

全罗道光州牧崔具瞻狱斗打奴秃同。翌日致死。实因被打。○因具瞻子甲哲上言。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禀处。[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本道查启。依前同推。崔甲哲诬罔之罪。令该曹禀旨分付。

传曰。全罗道查启。才已启下。今无更问之端。昨日传教中查启申饬之命。似当爻周。而观此启本。考其日子。饬教之下。慢不举行。其所过时稽缓之罪。已于昨日处分传教中详言之。不可以查启之适到于日昨。决不可曲恕。又观道臣查启结辞。草草数三语。未足为重狱体之道。此等不成样之查启。实所罕见。且前后状启。启本之举行。已所不槪者多矣。此意已谕于向日领相入侍时矣。此启本结语。又不成说。前道臣可谓不职中尤不职也。该道臣亟施罢职不叙之典。此启本勿施。更令新道臣亲执详查论理状闻。

本道查启。依前同推。刑曹回启。严刑输情。甲哲诬罔之罪。参酌照勘。

判。依允。

庆尚道昌宁县裴用才狱驱打婢世分。第五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严刑得情。刑曹回启。严讯取服。[编辑]

判。依允。

庆尚道永川郡金海龙狱驱打金汉贵。当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严刑得情。刑曹回启。各别同推。[编辑]

判。依允。

庆尚道尚州牧韩月尚狱驱打张善奉。翌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严刑输情。刑曹回启。另饬同推。[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庆尚道清道郡金丁彦狱驱打崔才良。翌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严刑得情。刑曹回启。同推得情。[编辑]

判。依允。

庆尚道泗川县金成重狱驱打朴圣支。第十五日致死。实因被踢。○本道启。合有参酌之道。刑曹回启。道臣参酌之论。尽有意见。[编辑]

判。道启曹谳。俱甚得当。以次律酌处。

庆尚道仁同府金圣涵狱打臀金万金。第十日致死。实因被杖。○本道启。直归偿命。似欠审克。刑曹回启。依前同推。成乭跟捕取招。○因圣涵子润文击铮。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禀处。[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一向囚推。终涉矜伤。刑曹回启。依前同推。

判。向于审理时。已欲傅生是乎矣。姑且置之者。意在重偿命慎狱情是置。又观道臣查启。其所论列。尽有意见。论以惟轻之义。合有减死之典。仁同府杀狱罪人金圣涵。减死定配。

庆尚道晋州牧成龙锡狱因许儆为其父上言行查。本道查启。一配一推。不无呼冤。刑曹回启。龙锡更为捉来。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允。

因龙锡妻郑召史击铮。刑曹回启。已成断案。依前同推。

判。依回启施行。见戊戌

庆尚道庆山县裴太顺狱李兴春僵死太顺家前。实因初检醉饱。覆三检被打。○因御史黄昇源书启。令本道更查。本道查启。合有参恕。刑曹回启。宜有酌决。[编辑]

判。此狱事。原来疑晦。不成词谳体段是在如中。屡次行查。到今尤无更核之端。御史之书启如此。道臣之查启又如此。而本曹之两次回启丁宁。则可谓询同之论是如乎。裴太顺。合有参恕之道兺不喩。一狱本无两元犯是隐则。命亨既作被告人矣。物故与否姑勿论。太顺。岂非所谓皮不存之毛乎。揆以综核之政。不可以次律酌放。有若造谋加功者然。即为分拣放送事。分付道臣为旀。他馀乙良。依回启施行。

庆尚道蔚山府尹守一狱诟辱郑女。郑女飮毒。第四日致死。实因食毒。○因郑女子金祯翰击铮。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禀处。[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仍前勘律。刑曹回启。道臣以逼杀律照勘。则今无加罪之端。原情置之。何如。

判。依允。

黄海道丰川府李女中阿只狱驱打金胸德。即日致死。实因折项。○本道启。连加严刑。期于得情。刑曹回启。狱体至重。不敢轻议。[编辑]

判。黄海道录启诸囚中丰川府囚推罪人李中阿只。依道启施行为有矣。大抵中阿只与其矣。夫后征。同时用手。即地伤命是隐则。正犯之核得。固已疑晦。而又于首从之别。不能详慎择执。致有此该曹覆启。当初完决。道臣难免率尔之责。该道臣罢职。

黄海道遂安郡金石彬狱刃刺朴上黔。第二日致死。实因被刺。○本道启。严讯得情。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允。

黄海道安岳郡张时明狱驱打韩昌圭。第十三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加刑得情。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允。

黄海道凤山郡梁有彦狱驱打私婢凤今。第二日致死。实因被杖。○本道启。严讯得情。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允。

黄海道凤山郡金才必狱驱打申升喆。即日致死。实因被蹴。○本道启。穷核取服。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允。

黄海道黄州牧尹成太狱驱打玉就廷。第二日致死。实因折项。○本道启。严讯取服。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允。

黄海道海州牧金龙得狱驱打李于仁老味。第三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严讯取服。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允。

黄海道谷山府闵成汉狱驱打其妻。第六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严讯取服。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允

黄海道海州牧李宜蕃狱刺杀金万相。积石掩埋。实因被刃。○本道启。严讯输情。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观其狱案。其手势之至凶。情迹之绝悖。不可以寻常杀死之比而。况旀该检官十分详查。多少词证。明白无疑是隐则。固宜登时正刑。以泄幽冤兺不喩。遐土此等顽悍之俗。尤不容循常处之是如乎。自本曹分付该道臣。更加各别严讯取服。即为考覆亲问后。具格登闻。

本道启。依法处断。刑曹回启。详覆施行。

判。依允。

刑曹初覆启。大明律故杀人者斩。右律施行。

判。更待三覆处分。

再覆启。

判。依允。

刑曹误拟律名。待罪草记。

传曰。允。予则以卿等不无详此忽彼之失焉。今因草记。取考启覆文案。则海州罪人李宜蕃罪状。与大成一而二。二而一。而若论其情之绝悖至凶。则宜蕃之恶。实有浮于大成。卿等独于宜蕃所勘待时之律。何不觉悟其当初律名之枉谬乎。见今三覆隔宵。不可不及时议谳。以此卿等知悉。以为画即论理禀处之地可也。

刑曹草记不待时之律。恐不衬合。

传曰。昨日云云之教。以大成事。髣髴宜蕃之故。更令论理禀处矣。观此草记。卿等尽有所见。深得议谳之体。依此施行可也。

三覆启。

判。依律。

黄海道载宁郡崔己特狱因其妻金召史鸣鼓行查。本道查启。法所不备。不可偿命。刑曹回启。情有可原。[编辑]

判。覆启所论。甚为明的。崔己特以次律酌处为旀。李召史。参酌放送。见丁酉

黄海道文化县朴世奉狱刃刺赵圭。即日致死。实因被刺。○本道启。严讯取服。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允。

本道启。合有参恕之道。刑曹回启。依前判下。严核得情。

判。文化县囚推罪人朴世奉。道臣论启。既有意见。苟有可生之道。岂可以一味例推。不即酌放乎。其在重民命之道。合施傅生之典。特为减死。照律定配。

黄海道载宁郡宋重旭狱镰刺其妻赵召史。即时致死。实因被刃。○本道启。严核得情。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尸亲初不发告。干证又无其人。究厥狱情。极其䵝昧兺不喩。检状道启。以伤处起收等痕迹之阔狭浅深。为被刺之别者。难保其必然是隐则。当此审克之日。合施罪疑之典。以次律酌处。

黄海道文化县孔德贵狱。驱打李道水。第二日致死。实因被踢。○本道启。宜付惟轻。刑曹回启。合施钦恤之典。海州牧车福伊狱。驱打金彭寿。第十五日致死。实因被踢。○本道启。终涉疑晦。刑曹回启。道臣起疑。尽得狱情。[编辑]

判。审理罪人文化县孔德贵。海州牧车福伊等。证皆不备。情多可恕。并以次律酌处。

黄海道安岳郡李太己狱驱打金太先。第三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另加严核。刑曹回启。严核得情。启闻禀处。[编辑]

判。依允。

本道查启。揆以狱体。自归随从。以次律勘处。刑曹回启。依状请照律之意分付。

判。依允。

平安道义州府边采江狱驱打李德太。即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宜有审理。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平安道定州牧白福尚狱驱打黄尚晩。第二十五日致死。实因被驱。○本道启。难以遽断。刑曹回启。恐违审克。[编辑]

判。大抵法当信。而法文所载辜限日子良中。又逾五日是隐则。纵有如干伤处良置。不可违法置律是如乎。以次律酌处。

平安道宁远郡林海星狱决笞金东春。翌日致死。实因被笞。○本道启。因公施笞。非出私怒。直归偿命。似或过中。刑曹回启。各别严刑。期于得情。[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平安道义州府宋大京狱驱打李三东。第十日致死。实因被踢。○本道启。加刑取服。刑曹回启。依前同推。[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平安道渭原郡宋昌讷狱驱打朴周化。翌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加刑取服。刑曹回启。仍前同推。[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

平安道平壤府高万谦,高斗云狱刃刺宋召史。即地致死。实因被刃。○本道启。万谦为元犯。斗云为随从。刑曹回启。道启论列。尽有所据。[编辑]

判。依回启施行为旀。平壤府囚推罪人高斗云。既无真赃。又无疑端。而滞囚至于今十九年者。虽因待结末之判付而然是乃。到今欲待结末。结末无期。特为放送。

平安道江东县黄己宗狱足踢七寸侄妇李召史。即地致死。实因被踢。○本道启。依法处断。刑曹回启。详覆施行。[编辑]

判。依允。

刑曹初覆启。大明律。尊长驱卑幼妇死者绞。右律施行。

判。更待三覆处分。

再覆启。

判。依允。

三覆启。

判。依律。

平安道江界府居士式连狱驱打其妻宾礼。即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依法处断。刑曹回启。报议政府。详覆施行。[编辑]

判。依允。

刑曹启。三覆施行。

判。罪人式连杀人之迹。则虽甚昭然无疑是乃。盖此致毙。殆近邂逅。且其起闹。由于潜奸。原究其情。合施傅生之典。减死定配。

咸镜道咸兴府金守天狱驱打朴春成。第九日致死。实因。初覆三检病患。四检被踢。○本道启。恐合惟轻。刑曹回启。合施惟轻之典。[编辑]

判。论以狱情。参以尸帐。不无可恕之端兺不喩。参核官及道臣之审理结语。本曹议启。俱甚明白。咸镜道咸兴府囚推罪人金守天。以次律酌处。

京囚车振成狱庚子○刃刺金一渊。即日致死。实因被刺。○刑曹启。详覆施行。[编辑]

判。依允。

京囚安七金狱刑曹启。严刑得情。[编辑]

判。似此等汉。若不承款。他宫房豪奴悍仆。将于白昼街路。拔剑刺人。此汉偿命。真所谓生道杀人也。如前除良。各别严刑。期于取服。

刑曹启。加刑取服。

判。不但宫房豪奴作弊民间之为可痛。此汉若不能严刑。俾即首实。则惟彼小民饯岁宰屠之时。此等所犯。谓之乘醉。其将种种有之。此汉置法。可谓生道杀人。更为加刑。以为从速结案之地。

刑曹启。加刑得情。

判。秋官起疑。虽甚的确。而此亦疑狱。眩晦多端。大抵追者在后。被追者在前。而刺痕之在脊背臀腿间者。足为可疑之一大端是遣。其他起疑处。判堂之见。皆有条理。而此等狱事。不可容易决折。与崔廷喆供辞。同为就议时任大臣禀处。

刑曹启。三大臣之议以为此固臆见。不敢论断。

判。法官之见既如此。大臣之议又如此。可谓佥议询同。特为减死定配。见己亥

京囚崔廷喆狱刑曹启。加刑得情。[编辑]

判。若是抵赖。则捕校凭公行恶之习。何以惩戢是旀。况旀捕厅之法。元无偿命是隐则。此后捕将。虽曰白地构罪。擅自杀越人命是良置。幺麽一校。尚不能抵法。亦何以知惧。更良各别严刑。期于得情。

刑曹启。连加严讯。

判。此狱最为疑晦。以大体论。则崔廷喆固难免元犯。而细究文案里面。则多有可疑者。盖崔廷喆,赵得元,文道京三人之招。各自图生。本不足取信。而其中梁圣道。与廷喆,得元。俱是同僚之间。义无彼此扶抑之殊。而圣道之招。极甚真的。足为明证是如乎。执此究之。得元当为元犯。而得元则发配。廷喆则完决者。揆以狱情。未免疏漏。得元似当更为究问后完决。而前此以廷喆与得元之为首为从之事。幻成狱案者。不啻几次是隐则。到今虽欲更核。必当如前推诿。真所谓将无同是置。付之罪疑之外。无他道理。系是疑狱。有难轻易酌处。判堂持文案。就议时任大臣禀处。

刑曹启。领议政金尚喆,左议政徐命善以为宜付惟轻。右议政李徽之以为辄皆酌处。大关后弊。

判。右相献议。出于守经。又甚的确。而究厥本情。吉男之死。决是邂逅致毙。必非故欲扑杀也。属之惟轻。不害为宽典。亦无失刑之叹。依领左相议施行为旀。有系后弊。诚如右相之言。不可直放。加刑三次。减死岛配。见己亥

京囚金昌兴狱足踢金兴福。第二日致死。实因被踢。○刑曹启。详覆施行。[编辑]

判。依允。

京囚朴世根狱刃刺李景云。即日致死。实因被刺。○刑曹启。严刑得情。[编辑]

判。词案俱备。无容更议。更加严刑。期于得情。

京囚安宗玄狱驱打其妻富梅。翌日致死。实因被打。○刑曹启。宗玄严刑得情。任掌姜廷炜疑乱狱情之罪。朴女诬招检所之罪。并加刑放送。[编辑]

判。此狱发状。出于所谓姜廷炜之手。而廷炜。素与被告是在安宗玄积有怨憾。廷炜之汲汲发状。安知非逞忿之计是旀。况旀常汉之或欲潜奸于他妻妾。不是异事是隐则。忽于发状之纸。以渠弟德周之妻朴召史。书以宗玄之妾者。可验其勒成之端兺不喩。宗玄之所犯肯綮。专在于驱打富梅是隐则。渠欲谋免作证之嫌。诿以丁得寿之目击云者。益见其阴凶之迹。廷炜以此情节。一一取服后。定其元犯为宜。罪人姜廷炜。连加严刑。期于输款为旀。被告人安宗玄。姑为严囚。以待究竟为旀。干连各人之或放或否。自卿曹量宜酌决。

刑曹启。廷炜,朴女。并加刑得情。

判。各人之招除良。揆以事情。富梅致死。由于安宗玄。宗玄肆忿。由于朴召史。不有朴召史潜奸之迹。必无宗玄犯手之举是乃。定其元犯。则诚如卿等之见。归之宗玄之外。似无他道。而当初朴召史招。以言诘富梅。若有参涉于驱打样。纳供者渠。则虽因宗玄之教诱而有此诬招是如为有乃。好生恶死。智愚之所共得。设使朴召史甘听宗玄都无事之说。欲解宗玄为元犯之科。隐情所在。有此替当是良置。但观外面。此亦岂非可疑之一端乎。朝家之意。则以为此狱事。犹不十分明白乙仍于。前此判付之持难于完决者此也是置。且以审克之义言之。求生必死。在所当念是在如中。况旀原其情实。固出无情。而实亦未必非因无实为有实之事是如乎。或可傅之罪疑之科。不至有失刑之叹是乙喩。议处。

刑曹启。宗玄严刑输情。廷炜,朴女。加刑取服。

判。议谳如此。有难容易屈法。安宗玄依回启加刑得情为有矣。朴召史。当初纳招中云然之说。果出于欲缓宗玄之死。仍使狱案至於戏杀之计是隐喩。万有一甚么犯手之端而然是隐喩。此不可不明核得情处。更良严刑取服。而如使宗玄平日真有潜奸之举。则朴女即宗玄之妾。以妾而为夫替当。亦何伤乎。然则再招以后变辞。虽谓之无状可也。大抵宗玄之打杀渠妻富梅。在朴女。诚有由我之叹焉。朝家之起疑于言外之意者此也。将此意发问目为旀。姜廷炜段置。一体加刑取招。

刑曹启。朴女加刑照律。廷炜参酌放送。

判。安宗玄。到此地头。定为元犯。日次讯推之外。实无从轻之道。更加严刑。期于得情为旀。朴召史。如初招纳招。罪不过刑配是遣。如再招纳招。律不下刑配是隐则。谚所谓以此以彼。杖八十云者。于渠准备语是置。渠虽无知贱女。尚有人心。与其戕人而被配。曷若活人而被配乎。况旀渠与宗玄。常常潜奸。岂无隐情而缓其死。新反必欲成其狱者。可谓凶恶兺不喩。赠衾一节。何恶于渠。并与此事而极口发明之不已。大体情状。万万绝悖。更加严刑后。照律远配为旀。姜廷炜依回启施行。

京囚金龙大狱足踢金石。第三日致死。实因被踢。○刑曹启。严刑得情。[编辑]

判。寻常杀死。尚即偿命是去等。观此狱案。情状尤极凶惨。更加各别严刑。期于得情。

京囚梁季乭,高应世狱踢打六月金。第十五日致死。实因被打。○刑曹启。季乭有七条断案。严刑得情。应世以原谋共驱勘律。[编辑]

判。七条论列。足为此狱之证案兺不喩。设或参以手势之缓急。究其事理之紧歇。有著眼看阅。留意服念者是良置。必不易卿言是乃。大抵本狱事。伤处则三处。驱打则两人也。已极疑晦除良。至若梁哥之逃躱。未必谓知机也。众竖之胡叫。安知非怂恿乎是旀。元犯之先定。无乃前官之骤看。而著枷之挥击。亦是顽汉之常事。当此审克之日。或有从轻之端是乙喩。更良议处为旀。各人等勘处事。依回启施行。

刑曹启。季乭加刑得情。

判。依允。

京囚李寿亿狱刃刺曹光植。第十三日致死。实因被刺。○刑曹启。严刑输情。[编辑]

判。更加严刑。期于得情。

京畿坡州牧曹允杰,允烈,允熟狱驱打曹允文。第二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令该曹禀处。刑曹回启。令道臣更核元犯。究问得情。[编辑]

判。一人殒命。兄弟三人之偿命。不但无于法之法。参以词案。原其实情。容有可恕之端。曹允杰允烈允熟。特为减死。仍自本曹议处以闻。

刑曹启。允杰等三兄弟。从轻重酌处。

判。依允。

京畿杨根郡尹大川狱镰刺李福三。第二日致死。实因被刺。○本道启。依法处断。刑曹回启。详覆施行。[编辑]

判。依允。

京畿仁川府沈师伯狱捽打文己贤。第十日致死。实因被跌。○因己贤子有福击铮。刑曹回启。令道臣详查。[编辑]

判。除寻常。详查以闻。

本道查启。推官起疑。尽有意见。不可直驱偿命之科。刑曹回启。师伯仍囚。在逃两汉讥诇。

判。大凡折狱之道。情实为主。词证次之。证或未备。情若故犯。固不可妄拟罪疑之科。庶狱犹然是去等。况旀杀狱事体。何等慎重。而观此查官报辞。盖其所谓起疑九段。无非为正犯荷杖之说。反复审阅。宁有如许狱理。致死之汉。年迫八十。喘喘欲死者。而正犯沈哥。挟其豪富之势。纵其狞悍之奴。捽之驱之。极其肆恶。至以椽木打之云尔是隐则。厥汉之即地不毙。亦云异矣。今于已成狱之后。忽以伤痕之在此在彼。实因之被打被跌。肋趾之有伤无伤。谓以可疑之端者。果何所据是旀。且以尸亲之父病中指的之说。归之无凭可考。生前挽止之事。诿之缓时发状。复检时尸亲招差错。曰以傅会。成狱后看证招。反案不曰变幻。从以被打后往来婚家。明其受伤之甚轻。反为正犯而立帜者。皆可成说乎。各项疑端。适增正犯杀人之罪是如乎。真所谓而又害之也。查官之见。若无偏系。安有是也。诚如查官之言。士夫正犯。将无偿命之道。不徒此也。报使措语。太多昏愦。此等牧吏。难恤迎送。仁川府使金谨行。富平府使宋在渊。为先罢黜为旀。道臣跋辞。亦不免依违。从重推考为旀。正犯沈师伯乙良依回启更加各别严刑。期于得情事。即为申饬本道为旀。在逃是在两人。安知非正犯之怂恿乎。干证人之变招。亦可见弄奸之迹是置。此二件事。亦为依回启行会为旀。文己赞即为放送。

因师伯妻金召史击铮。

传曰。恤狱囚与杜侥幸。固是不可偏废之事。而至于此事。又系纪纲。若此不已。后弊难防。以击铮时举措言之。尤极无严。沈师伯妻。原情勿施。令该曹照律勘处。

刑曹启。金召史依续典以妇女勿问。怂恿同来之师伯兄师伋等勘治。

传曰允。

京畿龙仁县郑益汉狱驱打姜大得。第二日致死。实因被打。○因大得弟大顺上言。刑曹回启。木椎打杀。渠已直招。决无不捧结案之理。令道臣详查。同推官只以文状往复摘发论罪。[编辑]

判。事系偿命之事兺不喩。诚如所诉之言是隐则。尤极怪骇。令道臣先即查实。同推官论罪事。并以即速状闻。

本道查启。益汉之打杀大得。更无可疑。刑曹回启。益汉准式同推。

判。依允。

江原道高城郡元永辰狱驱打申成卜。第十六日致死。实因被打。○本道启。合施减死之典。刑曹回启。令道臣更查。[编辑]

判。元永辰。此狱事。疑晦多端。道启之前后矛盾。果如覆启所论是乎矣。第以看证之招。专归于周遮弥缝。而不复辨其疑端者。亦非综核之政是置。大抵杀狱。虽以实因为主是乃。词证若不俱备。则亦不可遽尔决折是如乎。就以检状论之。右肋若重伤。而至于致毙之境。则决不过十日之限。既过十日。则伤处之不足为致命之由可知是旀。眼下唇上之皮脱。若是狼藉。则觌面可知伤处是去乙。闻其呻吟之声。而其妻之始知被蹴者何故是旀。伤处之在右。若由压蹴。则面皮虽或损脱是乃。肋伤必由拳蹴。而又必在右者何故是旀。右伤既非鬭驱之致。则实因之以被打悬录者何故是旀。尸亲之招。则曰伤处万得详知云。而万得之招。则以为不知是如为旀。尸亲之招。则曰蒙放翌夜。为永辰所蹴踏。仍为委顿苦痛云。而夏九之招。则曰蒙释后二三日无病。往来于洞中是如为旀。永辰之招。既曰自十八日至二十二日。不在其家云。而得海之招。亦曰二十日十八日同宿云尔。则十九日之同宿与否。何不更问是旀。金乭所谓吾弟虽非被打于汝云云。乍缚旋解曰。足以雪耻拘留之事云者。既发于永辰之招。则何不与之对质。核其虚实是隐喩。以此见之。则不但成卜之死。未必不由于他病。其伤处之必由于永辰。亦未得其真赃是遣。有许多般可疑之端。而无一二事必然之迹是隐则。今以发汗腹痛等说。归之于周遮弥缝之科。而以伤是实因病为馀事之论。断之以偿命者。实非审克之义也。罪疑惟轻。政为此等事是置。永辰。参酌定配。

江原道洪川县郑龙伊狱踢打宋坦叔。第十日致死。实因被踢。○本道启。合施减死之典。刑曹回启。令本道更查。[编辑]

判。郑龙伊。伤处词证。彼此相左。诚如覆启所论是乎矣。第有一款可疑。无冤录云致命之伤。当速死之处。则不得过三日。而肾囊乃速死之处。硬黑即致命之伤。而坦叔之死。延至八日。此其为疑。不啻如申成卜矣。且干连诸招。虽果多出于诬罔是良置。苟欲周遮。何患无辞。而乃敢以众目所睹之洞会为证乎。此一节。揆以常情。似非诬罔。则是又一疑端也。道启傅轻。不无意见。反复参究。宜有可恕之道。减死定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