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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都督陈炯明致各省都督通告联络南北军急务致袁世凯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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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电文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2月22日
1912年2月22日
发布机关:广东都督 陈炯明
发布于《申报》

各省大都督鉴:

本日致北京袁世凯电如下:

北京袁项城鉴:

南北融合,公力为多,污黩有纪,不废斯绩。炯明虽处远域,亦深钦佩。窃维现在大局当以南北军感情上联络为急,尤贵形式举动之一致。斯时急务约有三端:

其一为国旗军旗统一。闻公已下令北方军悉改用民国军旗,此至可庆幸者;

其次为辫发之剪除。考薙发垂,非我旧制,南省人士自起义后,久已革除,北军既赞共和,亦宣归于一致。请即下令限期剪辫,以为北方士民倡;

其三则为合南北军同祝共和国体成立,尤不容缓。吾族共和主义,本倡自南方,幸公暨北军同持斯旨,遂去霾翳而睹明光,致力有先后,成功无等差,血气之伦,并深庆忭。

当由南北军队克日同向南京中华民国现在临时政府恭上贺表,以祝民国成立。如是标识既同,形体不别,举动与偕,自无猜忌之心,终奏融和之效。公竭力民国,既行其一,必不各其二,谨献鄙意,并望电覆。

广东军政府都督陈炯民

如诸公赞成,并望电请袁公照行。此举于民国基础大有关系,诸公当能深知也。

粤都督陈炯明。哿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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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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