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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查处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的分工和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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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查处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的分工和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穗建城复099号
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1989年6月15日以穗建城复099号文批复同意
自同年7月1日起执行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和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防止出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混乱现象,在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进行体制调整的情况下,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穗府〔1987〕35号、穗府办〔1989〕17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17号文)制定本规定。

  一、市、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规部门”)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规划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监大队”)是协助城规部门进行城市建设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大队的职责之一是对各中队实行业务领导,并将已定性的案件监督各中队执行。

  二、城规部门和城监大队及各中队应严格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城市管理,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三、城规部门与城监大队对查处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执罚与定性”分开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城监中队负责巡查立案,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事件,对已构成的违章的案件,要及时查明违章情况,按17号文规定,分别送市、区规划部门定性,城规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规定,负责对非法占地和违章案件进行定性,并作出处理决定,再后由城监中队执行。对拒不接受处理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处理。各已成立“规划土地管理处”的区,如发现违章,原则上由各“区处”进行定性和作出处理决定;未成立土地规划管理处的区,有关违章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决定,统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

  四、查处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的业务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制,各中队的管理工作应对“城监大队”负责,城监大队应对块规部门负责。对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的案件,城监队伍不得自行定性或处理。凡自行定性或处理的一律无效,由城规划部门重新立案定性处理,对越权自行定性或处理的有关人员要按《细则》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城监中队对需要立案调查的违章案件要收集违章单位和个人的建筑许可证、审核意见书,报建批准图纸(四至图、平、立、剖面图)、征用土地批文、征用红线图(以上材料办收影印件,但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协议书甲、乙方检讨书、违章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填写由大队统一制定的报表(表一、表九、表十),经中队领导会审并加具见后报送。

  六、各中队应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实施监督检查,不准越界。凡超越区域检查、立案发生矛盾的,〖BF〗由大队协调、仲裁。区中队对辖区内新的违章建筑苗头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教育、制止,如已构成违章事实,则作立案处理,对立案调查的违章案件必须在发现后五天内查清情况,查清后三天内上报。对在建的违章建筑,各中队发现后,应立即发出停工通知书,做好规劝工作。对拒不执行停工决定的,除继续做好说服工作外,每三天发一次停工通知书(连续三次),仍不执行者,应立案处理,规划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主要指拆除、没收、罚款等)后,违章者在十五天法定期满仍不上诉又不执行的,由中队反馈规划部门,再由规划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七、城规部门与大队在管理工作上,要互相协调,互相监督,不允许有违反法规要求或管理程序上的现象存在。一经发现,应按“细则”要求进行纠正和处理。

  八、城规部门与城监大队应坚持每月一次的工作例会制度,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教训。

  九、坚持每周不少两次的案件、文件交换制度,做到上送案件及时(案件清楚、违章事实准确、违章处理资料齐备),审批定性及时,处理及时。

  十、建立结案反馈制度,城监大队要加强对中队的督促检查,建立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和投放处理不公的复查制度。各中队对已处理了结的案件,要及时书面上报城市规划部门备案,并对每月发生和处理的案件进行统计,以利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十一、坚持现行联合诉讼违章案的制度。对不服从城市规划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由中队上报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和大队法律程序提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十二、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的罚投收入金额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按该项罚款上缴总额提取30%的比例返拨。其中返拨回城监中队(含市大队)50%,返回市规划局(含已成立的区规划土地管理处留成在内)50%。按穗府办〔1989〕17号文规定,尚未成立区规划土地管理处的区,因案件由区城监中队立案,报市规划局定性处理,其罚没返拨30%比例中,由区财政返拨给区城监中队和市规划局各留成50%的原则处理。调整后市、区清理违章的业务经费的解决,由市规划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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