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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衅龟判〈甲衅龟不辨名物,将罪之。云:“且衅而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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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衅龟判〈甲衅龟不辨名物,将罪之。云:“且衅而后辨。”〉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3

有龟之德,征神为用。禀灵千岁,游质于芳莲;纳锡九江,彰名于礼物。取其象事知变,占事知来。然以寓庄周之谈,时闻曳尾;挂豫且之网,宁知刳骨。缅怀于甲,时惟卜人,将言衅龟,以考其象。理宜别诸名物,定乎吉凶,俾春夏以宜,左右必顺。有紊于制,实惟伊何?欲寘戾焉,事可讯者。何则?取十朋而分睨,弇乃先衅以为尤;参五行以观兆,数虽后辨而未失。覆其两端,愿言一问。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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