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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粪田判〈或以斋月屠犬,县科杀生。曰为轻垍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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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粪田判〈或以斋月屠犬,县科杀生。曰为轻垍所用。〉
作者:赵良玉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403

国著九赋,农分三壤,将助鸣鸠之稔,是用磔犬之法。时惟上月,德在发生,爰取则于周官,遂兴功于鲁胥。使我疆我理,开膴膴之郊原;如京如坻,蔼芃芃之稼穑。艺或若此,业乃可凭彼何为政,义守常典。徒严止杀之方,岂曰利人之术?且成物之急,济时攸重,苟能敦本,孰谓不经?礼合时宜,尚废犬羊之叹;农为政本;爰停屠杀之罚。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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