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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梢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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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梢沟判
作者:郑昭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436

〈甲通梢沟三十里,主者按兴役不申。甲云:水漱之不合申。〉

先王之制,庐井有伍。爰自浍畎,达以沟洫。拯下人之垫溺,变彼汾之沮洳。故河渠式修,焕马迁之典;衡漳既导,美夏禹之绩。今甲之所施,用酌前训,不资穿凿,坐看通引。顾源流之所触,望平畴之有艺。况承兹水漱,罔殚众庸;同史起之利人,类王尊之济物。遂使苞萧发咏,无浸彼之虞;汾浍兴言,多流恶之美。既称裨益,闻此损费。自可旌其殊效,劝彼异能;岂宜按以不申,加之底戾?但刑期不僭,令著明文。役且不满千夫,法难从于五罪。既不合上请,即宜原宥。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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