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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搏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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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搏兽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7

〈山有徒搏杀兽者请赏,州之所不与。使科州违式,不伏。〉

赋受不同,勇怯殊迹,瞻彼徒搏,罕能为之!眷乎伤生,吾所不与。何者?启足贻训,尝不爱于遗躯;履尾有言,翻见矜于扼猛。抚毒虽殊爱己,除横诚则利人。州司执文,切同胶柱;使科违式,所谓合宜。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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