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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拾遗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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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拾遗钱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4

〈乙拾遗钱于路,县科罪。云“家约:府有拾,仰有取”,不敢失业。〉

失得者在乎几,悔吝者生乎动,苟或之昧,其何以行。乙乃妄人,不慎厥德,既府拾而仰取,亦虚往而实归。路有遗钱,且效汉臣之鄙;室而藏镪,庶同猗氏之富。在国经而斯滥,宁家约之可遵。且揭而书之,县未征于古制;贪以败类,乙见诮于诗人。贻厥孙谋,无闻以燕之训;恒有子祸,将贻自掇之刑。请纠其违,用惩于悔。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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