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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度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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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度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3

〈内官以竹为引,高广之数法阴阳。宗正以为不中度,请科之。辞称“事所宜也,非无故实。”〉

律历攸同,丈尺有准,度必慎于圭撮,高(一作广)宁失于分寸?苟昧斯义,则非其人。惟此内官,联于宗正。权量法度,无黍累之差;墨丈寻常,岂毫厘之谬。允酌故实,克循前典,既法阴阳之数,固因铜竹之宜。科之则非,诉者为是。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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