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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妖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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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妖言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0

〈王遇于乡闾妖言,村人告事。〉

王遇禀性不臧,立身非谨,官虽登于一命,虑犹阙于三缄,不思口关,坐彰言玷。妖词妄作,虽未惑于平人;正罪应论,事可绳于峻典。定刑名于木吏,应入流条;量减赎于金科,合从徒坐。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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