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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公嘉礼判〈国公有嘉礼,竭者不示仪式,科之。云非五品已上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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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公嘉礼判
〈国公有嘉礼,竭者不示仪式,科之。云非五品已上仰处分。〉
作者:陶朝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436

五等之仪,必从轨物;六礼之数,非无令典。或表著而失节,固宪章而在斯。惟彼国公,责称列土。慎尔侯度,见锡命之有常;睹于承家,知礼容之必盛。谒者久闻从事,云在司存;仪式且亏于职官,论刑未免于离次。法有常制,从征于五品;义而能伏,实伫于三缄。必也位居袭封,时在散职。将申直笔,应候正名。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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