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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去师之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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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去师之妻判
作者:张皓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860

甲受业于乙,乃去乙之妻。同门以为失弟子之礼,郡欲科罪甲,云行古之道也。所由不能定。

学以居士,人斯守业。曾射御之必习,在师资而有敬。甲性匪生知,才殊特达。将祈代耕之禄,式执抠衣之训。既而请益不倦,宁止于五经。广业惟勤,实包乎六艺。庶将贻厥小学,冀亦臻夫大成。判孔氏之四科,登周官之一命。且犹父之礼,义固非经。从夫而尊,敬亦宜广。厥妻虽忘于母训,惟乙且豫于人师。纵邻树以致嫌,匪门生之或谴。何乃窥其家室,专务去彼。遂使老莱之妇,坐失齐眉之欢。买臣之妻,终成反目之恨。况人实有偶,甲则无良。讦以为直,尝闻君子之恶。犯而不隐,乃昧事师之迹。失礼之告,诚为有孚。行古之道,未知其可。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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