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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簿取受判〈外州申属县主簿部内取受,州将不之罪也,出钱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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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簿取受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9

〈外州申属县主簿部内取受,州将不之罪也,出钱与之。〉

束绅从官,既担人爵;析珪衔命,须代天工。不息恶木之阴,不畏贪泉之味,岂溪壑其志,山川其心。钱且深藏,非从地出;金常密受,不畏天知。效无彰于万分,法宜加于三尺。州将情为宽简,道取敦庞。必令上化用孚,将使下僚知耻。若过而能改,合道期于反经;若情不自悛,罚罪当于惩恶。请更研问,方事科条。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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