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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川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匪自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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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川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匪自新暂行办法
1950年4月21日
发布机关:封川县人民政府
封川县人民政府布告

  查我县自解放后,社会秩序大致安定,惟仍有少数土匪、特务勾结地主、恶霸,潜藏活动,进行劫掠、破坏,阴谋扰乱,祸害人民。为保卫地方治安,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除在军事上予以严厉镇压,限期肃清扑灭外,并订定处理土匪自新暂行法,公布于后,仰各地土匪立即痛改前非,洗面革心,遵照办法前来申请自新,转务正业,倘有执迷不悟,仍敢到处蠢动,当予以严厉之制裁。此行布告周知。

  此布

县长何涛

一九五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封川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匪自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卫地方治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县内土匪当取“首恶必办,协从不究,立功受奖”之宽大原则,拟订定本办法,俾得有自新机会,使能投诚归正,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第二条  一切土匪只要真正痛改前非,来本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各该区政府填写自新申请书,并觅保证人二人,证明其不再为匪,向政府与人民悔过自新,并将所有武器交出,从此安分守法,政府当酌情分别予以宽大处理。

  第三条  不论大小股匪,应立即停止活动,派人或用书面向本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该区政府报告投诚,如能率队前来,放下武器,确系诚意悔过者,准予将功折罪,从轻处分或免予究办。

  第四条  凡因私仇宿怨畏罪投匪,前来自新之后,准予代为劝告双方适当和解,不加报复,以保障其生命财产。

  第五条  凡能击杀匪首,自动前来或密送情报及其有效办法,有助剿匪者,当论功行赏。

  第六条  如尚执迷不悟,坚持反动武装顽抗,继续叛乱,祸害人民者当坚决予以消灭,并严办其祸首,纵使逃到天涯海角,亦必追剿缉拿归案法办,决不姑宽。

  第七条  所有土匪,经过自新或被政府捕获之后,在其为匪期间所抢掠人民粮食财物,应详述其经过情形及储藏地点,如尚有赃物存留者,皆应偿还原主。

  第八条  一切曾经被匪劫害的人民,提出控诉土匪归还与赔偿财物损失时,本府公安局当接受控告,按照第七条原则,经过调查按情处理。

  第九条  如有窝藏土匪而能自动向政府举报,协助缉捕者,本府当不予追究,并酌情奖励。倘有隐匿不报,经查觉,当以土匪论罪。

  第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公布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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