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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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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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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9年8月1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宁人常〔2019〕2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4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区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9元;灵武市(含宁东)、大武口区、惠农区、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贺兰县、永宁县、原州区、泾源县、中宁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1元;平罗县、红寺堡区(含太阳山开发区)、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9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兴庆区、金凤区、大武口区,适用税额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50%。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20%。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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