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判决书中均应依法记明事实一项惟第三审为法律审以不调查事实为原则故于理由项下将此等事项记明亦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