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及国际事务学院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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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及国际事务学院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8月23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外交部命令
2012年8月23日
外交部外研综字第1014750586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1.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外交部外研综字第1014750586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1 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1 条(目的)

外交部外交及国际事务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院长和副院长职责)

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院长襄助院长处理院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学院设下列组、室:

一、培训规划组。

二、研究交流组。

三、秘书室。

第 5 条(培训规划组)

培训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新进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二、外交部在职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三、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涉外人员储备与外派行前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四、驻外人员集体返国述职研习之规划及执行。

五、跨领域外交人才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六、培训技术、系列教案编撰、评鉴基准及数位远距教学之研究规划。

七、其他有关外交培训规划事项。

第 6 条(研究交流组)

研究交流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中长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务、国际与区域情势、国际组织、国际法及国际合作等议题之研析。

二、办理或参与国内外国际学术研讨会之规划及执行。

三、与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策略联盟之规划及执行。

四、委托研究案与研究成果出版之规划及执行。

五、与各国外交学院、国内其他训练机构交流合作之规划及执行。

六、与地方政府、民间国际事务人员交流之规划及执行。

七、与友邦、友好国家外交人员、政府官员、相关国际组织人员交流之规划及执行。

八、其他有关研究交流事项。

第 7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研考及法制业务之处理。

二、印信典守、文书收发、档案及图书馆之管理。

三、出纳、财务、营缮、大楼设备管理、场地租借、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及驻卫警之管理。

五、资讯设备系统及网站数位资料之维护及管理。

六、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 8 条(人事及政风业务)

本学院之人事及政风业务,由外交部兼理。

第 9 条(会计员)

会计员办理本学院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0 条(分层负责)

本学院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1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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