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委员会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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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委员会处务规程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中华民国103年1月20日发布中华民国103年1月20日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人字第103000025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1条自中华民国103年1月22日实施

第1条(目的)

国家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2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责)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3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参事权责)

参事权责如下:

一、本会重要文稿之审核。

二、计画、报告及专案业务之审议。

三、业务之研究改进与重要政务之谘询、服务及建议。

四、出席重要会议。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各处、中心和室)

本会设下列处、中心、室:

一、综合规划处,分六科办事。

二、经济发展处,分六科办事。

三、社会发展处,分六科办事。

四、产业发展处,分六科办事。

五、人力发展处,分六科办事。

六、国土区域离岛发展处,分六科办事。

七、管制考核处,分六科办事。

八、资讯管理处,分六科办事。

九、法制协调中心,分三科办事。

十、秘书室,分五科办事。

十一、人事室,分二科办事。

十二、政风室。

十三、主计室,分二科办事。

第 6 条(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家中、长期发展计画之规划、协调及审议。

二、年度国家发展计画与执行检讨之规划、协调及审议。

三、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长程个案计画体制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四、经济规划计量方法之研究及应用。

五、国家发展政策专案规划及重要议题研究。

六、国家发展业务之国际合作及交流。

七、国家经社资料之编制及推广;本会图书资讯及出版品之管理。

八、中长程计画性别平等影响评估之协调。

九、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7 条(经济发展处)

经济发展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内总体经济情势之研析与政策措施之研拟、审议及协调推动。

二、国际经济情势之研析及对策研拟;国际经贸政策措施之研拟、审议及协调推动。

三、大陆与两岸经济情势之综合研析及对策研拟。

四、总体资源利用、经济结构调整、企业经营环境相关问题之研析与政策措施之研拟、审议及协调推动。

五、国内外经济景气动向之研析;国内景气指标之编报。

六、重要国家建设计画财务之审议、协调及相关议题之规划、研析。

七、其他有关经济发展事项。

第 8 条(社会发展处)

社会发展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内外总体社会发展情势之研析。

二、社会发展政策与公共治理议题之研析、审议、协调及推动。

三、重要社会发展计画与其先期作业之研析、审议、协调及推动。

四、政府服务创新精进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五、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六、行政院重大施政与社会发展重要议题及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民意调查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七、营造国际生活环境政策与计画之协调、规划及推动。

八、中央行政组织职能与体制之政策规划、协调及研究。

九、文化与族群发展政策之协调及审议。

十、其他有关社会发展事项。

第 9 条(产业发展处)

产业发展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重大产业政策之研究、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服务业、工业与农业产业发展计画之研析、审议及协调推动。

三、前瞻性策略产业、产业创新相关政策与计画之规划、研析及协调推动。

四、能源产业与政策之研析、审议及协调推动。

五、产业政策之经济分析,产业结构调整之规划、研析,与国际产业合作之规划及推动。

六、产业投资、产业金融相关政策之规划、研析及协调推动。

七、产业发展公共建设计画之审议及协调推动。

八、其他有关产业发展事项。

第 10 条(人力发展处)

人力发展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人力发展政策与计画之研拟及审议。

二、人口推计、人力供需预测及分析。

三、人力资源之教育与职业训练之研究及分析。

四、就业市场与劳动法制之研究及分析。

五、国际人力资源与人才引进业务之协调及推动。

六、老年经济安全制度与所得分配政策之研究及分析。

七、其他有关人力发展事项。

第 11 条(国土区域离岛发展处)

国土区域离岛发展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土空间发展策略规划、协调推动及国际合作。

二、政府公共建设计画与政策之审议及协调推动。

三、政府重大公共建设计画先期作业之审议。

四、公共建设投资方案与国家建设专案之规划及协调推动。

五、气候变迁及环境资源永续发展政策与计画之研拟、审议、协调推动及国际合作。

六、都市、农村再生、产业用地发展计画与政策之研拟、审议及协调推动。

七、区域及离岛发展建设与政策之审议及协调推动。

八、其他有关国土区域离岛发展事项。

第 12 条(管制考核处)

管制考核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行政院重要会议决定、重要方案、院长指示事项之追踪。

二、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画与一般性补助计画之协调、管制及考核。

三、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重要专案计画之追踪、协调、管制及考核。

四、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施政绩效之评估。

五、国营事业工作考成与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行政监督、绩效评估之规划及推动。

六、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出国人员出国报告之综合处理。

七、地方重要施政、中长程计画之辅导。

八、其他有关管制考核事项。

第 13 条(资讯管理处)

资讯管理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资通讯应用系统之统筹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资通讯应用计画之审议、管考及评估。

三、政府机关办公室自动化之统筹规划、协调及推动。

四、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资讯人力发展。

五、行政院公报法规研订、统合发行、绩效管理及训练推广。

六、本会资通安全管理政策研议、规范拟订、稽核、协调及推动。

七、本会资讯系统之发展及管理。

八、其他有关资讯管理事项。

第 14 条(法制协调中心)

法制协调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家发展跨领域法制革新议题之专案研究、规划及协调。

二、法制再造、国家竞争力法制专案改革之推动及管理。

三、投资环境之法制兴革及法制革新国际合作业务之策进。

四、法规影响评估作业之推动及协调。

五、会内年度立法计画、重大法规疑义之研议阐释,与法制作业、诉愿及国家赔偿案件处理。

六、其他有关法制协调事项。

第 15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及财产管理。

二、委员会议及业务会报之议事。

三、国会及媒体公关业务。

四、不属其他各处、中心、室事项。

第 16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会人事事项。

第 17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会政风事项。

第 18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本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9 条(谘询委员)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遴聘学者、专家为谘询委员。

第 20 条(分层负责)

本会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21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3年1月2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