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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寻甸县和路南县设置寻甸回族自治县和路南彝族自治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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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寻甸县和路南县
设置寻甸回族自治县和
路南彝族自治县的决定

1957年3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13号
1957年3月2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43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11月23日关于设置寻甸回族自治县和路南彝族自治县的请示报告,幷决定:

(一)撤销寻甸县,设置寻甸回族自治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原寻甸县行政区域的全部及嵩明县小凤仪乡的老地山村和马龙县的赵合铺村。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原寻甸县城。

(二)撤销路南县,设置路南彝族自治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原路南县的第一、二、三、四、六、七区的全部。原路南县第五区划归宜良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原路南县城。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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