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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呼伦贝尔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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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呼伦贝尔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市”的决定
民委发〔2018〕141号
2018年12月29日
发布机关: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网站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呼伦贝尔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市”的决定

民委发〔201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以创建示范市为载体和抓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内蒙古“三个扎实”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施“四个结合”,民族团结进步与脱贫攻坚、兴边富民、民生改善、绿色发展齐头并进,各族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注重“五个强化”,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宣传教育、示范带动、载体创新亮点纷呈,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发展,为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增添光彩。

呼伦贝尔市的生动实践,为 “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了贡献,为边疆民族地区创建工作创造了宝贵经验。经考核验收,决定命名呼伦贝尔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市”。

新时代蕴含新气象,新征程应有新作为。希望呼伦贝尔市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此次命名为新的起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接续奋进,为内蒙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再立新功。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市创建成果,率先实现建成小康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在各族群众中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增进一体,营造珍视团结、维护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增进民生福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坚定不移用法律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民委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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