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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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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8〕23号
2018年11月2日
发布机关: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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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核心与精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整理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和基础信息

各地要高度重视文物名录建立及信息发布,抓紧建立本行政区域文物资源总目录,制订数据资源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抓好落实。要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及基础信息的汇总、整理、核对、公布为近期工作突破口,同时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及基础信息的整理公布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文物名录信息动态更新发布制度。

为尽快形成国家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请各省(区、市)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及基础信息报我局备案,2019年6月30日前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及基本信息报我局备案,2019年11月30日前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及基础信息报我局备案(文物保护单位基础信息表见附件1),我局将在整理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核定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构成

为进一步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构成,我局委托专业单位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保护规划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综合管理平台的基础数据,对第一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构成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初步的本体构成清单(附件2)。请各省(区、市)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单位对清单进行核定确认,并将每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构成细化到最小单体(具体要求见附件3),相关成果请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进一步整理、校核,形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构成清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请各地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做法,积极组织做好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构成核定工作,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奠定扎实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

请各省(区、市)切实加强组织,指导省内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并积极协调专业研究机构、专业技术单位等对市县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给予技术支持,扎实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实现“保护范围科学准确,标志标牌界碑界桩清晰、完整,记录档案全面及时,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的基本目标,并做好动态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同时,“四有”工作形成的数据档案应及时电子化,并逐步实现可在线查询、编辑、跨部门检索、应用等功能,涉及空间信息数据的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一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划定保护范围的,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并报我局备案;第一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的,同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文物保护单位基础信息表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构成清单(见光盘)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构成核定工作规则及样例

国家文物局
2018年11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资源管理处 王彬 李新华 010-56792077 2082)

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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