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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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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汇发〔2019〕39号
2019年12月30日
发布机关:外汇局
外汇局网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


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汇发〔2019〕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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